寺田隆信《山西商人の研究》評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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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時畿(?)甸二麥熟,石止直四環,可及時收買數十萬石,石費五環,可出居庸抵宣府,費八環可出紫荊抵大同,大約合計之費,中金一兩,而飽士卒一月,其地米價且漸平”。
以下解釋镮(環)為銀一錢,中金為銀,甚是。
按,拙作《中國語文劄記》(史語所《集刊》第三十九本,1969年)有一條“說貨币單位镮”,就我所得的資料,唐宋以镮為銅錢一百文,明代文人用此字似乎有時指銀一兩,有時指銀一錢,是一種文學的用法。
此條是以銀一錢為镮之佳例。
一八四頁,引《明實錄》正統四年閏二月甲申條,有“請給造新鈞線青甲,其舊者修之,以給屯軍”。
按此據梁鴻志影印本,史語所影印本“新鈞線青甲”作“新釣線青甲”,校勘記未指出。
按“鈞線”、“釣線”,均甚費解,疑當作“鈎線”。
諸橋《漢和大辭典》引《禮·深衣》“續衽邊”,解為将前後兩幅之衽縫合,再于縫合處交互縫起。
按“鈎”為縫紉用語,今尚通行。
《國語詞典》(三)三一八頁“(鈎),縫衽法之一,以針粗縫之”是也。
又“青甲”是用青色布(梭布)。
作者之解釋甚是。
按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吳輔宏纂輯《大同府志》卷一六《兵防》,步軍用青梭花盔甲,馬軍多用白梭花盔甲,偶亦用青布。
(花當指染花) 又同頁,倒三行,引《湧幢小品》,有數句标點微誤。
應作“麤(粗)線逐行,相橫直縫緊,(此即是&lsquo鈎&rsquo)入水浸透,取起,鋪地”。
一九六頁,注(8),引《六部成語注解》,小襖、胖襖、夾襖,三襖字均是襖字之誤,今日舊戲中飾演淨角者,多着胖襖于内,以顯其體格魁偉。
二○七頁,三、四行“一、積錢糧”應讀斷。
(他處不誤)又此節引至“商本既折”為止,語氣欠完整。
二二六頁,說明山陝鹽商在淮安、揚州兩府定居者,其子弟可于所在地考入府學為生員,其制定于萬曆時,名曰“商籍”,并于民籍之外,另增學額。
二三二頁注(1)說明此是山陝商人特權,至于徽商子弟,隻能附民籍收考(即争取民籍學額)。
引用康熙《兩淮鹽法志》卷二七《藝文》明末雷士俊的《增建兩淮運學議》,說“崇祯五年(1632年),巡按禦史史公代攝鹽政,具書請建運學,天子可其奏,降旨。
蓋運學建,則凡商之業鹽者,其子皆得入運學,非我國家柔遠之初意矣。
山西陝西人以為不便,喧嘩于有司,時史公已去,而揚州知府張公,晉人也,力主其議,斯事遂寝”。
寺田教授隻引到此,但下文還有“然山西陝西遠矣,而由徽至淮揚,亦千餘裡,其未入學也,自縣而達于府以升提學焉,未必一學而盡當其選也。
其既入學,則三年之中,有歲考,有科考,其子隋厥文以遊于茲土,每試辄歸,道途往返,非人情之所堪。
且天下固多學矣,餘陝西人也,即以陝西論,甯夏則有商學矣,平涼則有苑學矣,其嘗廁兩學者,即陝西人也。
山西陝西鹽商之子許入淮揚府學也,竈(竈)戶之子亦與,而竈戶皆淮揚所屬之州縣人也,以州縣之氓,得考乎州縣而曆于府矣,以署載竈版,又得考乎州縣而隸于運司矣,何獨于徽州而疑之。
然則徽商之子不與西商之子同考淮揚者,當時創議之臣之疏,而謂徽州淮安揚州,俱屬南直隸,既考于彼不得考于此者,未之思也。
十六年(1643年),徽商援曩旨請,西人複大喧嘩,争訟不已。
然其說有二、為進取之重者,懼他人之侵其利也,則稱舊制以屈之,曰,祖宗之法不可變更;為省費之算者,則曰,商今重困,朝廷鹽課大虧,尚可以作無益害有益乎。
徽商之子,義應得考,舊制不必拘者,餘既言之矣。
今所難者财用耳&hellip&hellip徽商之子,不能不寄學于外,而建學之費,商又不能支持。
則亦加商子入學之額,凡業鹽者,其子同得考淮揚,另編冊籍,竈亦附焉。
而運司在揚州府治,則使揚州府學兼領其職而已。
昔者商竈之子之附淮揚兩學也,入學之後,不殊其為商竈,今雖兼領于揚州府學,猶存商竈之号,為之定制,科學幾名,廪饩幾石,幾年而貢,雖并聚一學而實與兩學無異也。
&hellip&hellip若年建學,但稍增廣而領其職于揚州府學,生徒廪饩之外無所加,其費數百。
以數百之費,俵散于商,大商不過數兩,則易辨也。
今财用匮竭,豈可舍商之所易辨而就鞭撻之所不能足。
且旨到之日,割撥商竈,列之冊籍,後有入者,循次以附,可朝為而夕就也。
(下略)”聯陞按:此議結果雖不詳,但内容甚重要,可知商籍本起于運學,
以下解釋镮(環)為銀一錢,中金為銀,甚是。
按,拙作《中國語文劄記》(史語所《集刊》第三十九本,1969年)有一條“說貨币單位镮”,就我所得的資料,唐宋以镮為銅錢一百文,明代文人用此字似乎有時指銀一兩,有時指銀一錢,是一種文學的用法。
此條是以銀一錢為镮之佳例。
一八四頁,引《明實錄》正統四年閏二月甲申條,有“請給造新鈞線青甲,其舊者修之,以給屯軍”。
按此據梁鴻志影印本,史語所影印本“新鈞線青甲”作“新釣線青甲”,校勘記未指出。
按“鈞線”、“釣線”,均甚費解,疑當作“鈎線”。
諸橋《漢和大辭典》引《禮·深衣》“續衽邊”,解為将前後兩幅之衽縫合,再于縫合處交互縫起。
按“鈎”為縫紉用語,今尚通行。
《國語詞典》(三)三一八頁“(鈎),縫衽法之一,以針粗縫之”是也。
又“青甲”是用青色布(梭布)。
作者之解釋甚是。
按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吳輔宏纂輯《大同府志》卷一六《兵防》,步軍用青梭花盔甲,馬軍多用白梭花盔甲,偶亦用青布。
(花當指染花) 又同頁,倒三行,引《湧幢小品》,有數句标點微誤。
應作“麤(粗)線逐行,相橫直縫緊,(此即是&lsquo鈎&rsquo)入水浸透,取起,鋪地”。
一九六頁,注(8),引《六部成語注解》,小襖、胖襖、夾襖,三襖字均是襖字之誤,今日舊戲中飾演淨角者,多着胖襖于内,以顯其體格魁偉。
二○七頁,三、四行“一、積錢糧”應讀斷。
(他處不誤)又此節引至“商本既折”為止,語氣欠完整。
二二六頁,說明山陝鹽商在淮安、揚州兩府定居者,其子弟可于所在地考入府學為生員,其制定于萬曆時,名曰“商籍”,并于民籍之外,另增學額。
二三二頁注(1)說明此是山陝商人特權,至于徽商子弟,隻能附民籍收考(即争取民籍學額)。
引用康熙《兩淮鹽法志》卷二七《藝文》明末雷士俊的《增建兩淮運學議》,說“崇祯五年(1632年),巡按禦史史公代攝鹽政,具書請建運學,天子可其奏,降旨。
蓋運學建,則凡商之業鹽者,其子皆得入運學,非我國家柔遠之初意矣。
山西陝西人以為不便,喧嘩于有司,時史公已去,而揚州知府張公,晉人也,力主其議,斯事遂寝”。
寺田教授隻引到此,但下文還有“然山西陝西遠矣,而由徽至淮揚,亦千餘裡,其未入學也,自縣而達于府以升提學焉,未必一學而盡當其選也。
其既入學,則三年之中,有歲考,有科考,其子隋厥文以遊于茲土,每試辄歸,道途往返,非人情之所堪。
且天下固多學矣,餘陝西人也,即以陝西論,甯夏則有商學矣,平涼則有苑學矣,其嘗廁兩學者,即陝西人也。
山西陝西鹽商之子許入淮揚府學也,竈(竈)戶之子亦與,而竈戶皆淮揚所屬之州縣人也,以州縣之氓,得考乎州縣而曆于府矣,以署載竈版,又得考乎州縣而隸于運司矣,何獨于徽州而疑之。
然則徽商之子不與西商之子同考淮揚者,當時創議之臣之疏,而謂徽州淮安揚州,俱屬南直隸,既考于彼不得考于此者,未之思也。
十六年(1643年),徽商援曩旨請,西人複大喧嘩,争訟不已。
然其說有二、為進取之重者,懼他人之侵其利也,則稱舊制以屈之,曰,祖宗之法不可變更;為省費之算者,則曰,商今重困,朝廷鹽課大虧,尚可以作無益害有益乎。
徽商之子,義應得考,舊制不必拘者,餘既言之矣。
今所難者财用耳&hellip&hellip徽商之子,不能不寄學于外,而建學之費,商又不能支持。
則亦加商子入學之額,凡業鹽者,其子同得考淮揚,另編冊籍,竈亦附焉。
而運司在揚州府治,則使揚州府學兼領其職而已。
昔者商竈之子之附淮揚兩學也,入學之後,不殊其為商竈,今雖兼領于揚州府學,猶存商竈之号,為之定制,科學幾名,廪饩幾石,幾年而貢,雖并聚一學而實與兩學無異也。
&hellip&hellip若年建學,但稍增廣而領其職于揚州府學,生徒廪饩之外無所加,其費數百。
以數百之費,俵散于商,大商不過數兩,則易辨也。
今财用匮竭,豈可舍商之所易辨而就鞭撻之所不能足。
且旨到之日,割撥商竈,列之冊籍,後有入者,循次以附,可朝為而夕就也。
(下略)”聯陞按:此議結果雖不詳,但内容甚重要,可知商籍本起于運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