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田溫《中國古代籍帳集錄》評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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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畝的記載)還是田籍,雖然不能确定,不過既然是“歲易之”,則多半是以田為主的帳簿。
另外白居易《試進士策問》有“百官職田,蓋古之稍食也。
今稽其地籍,則田亦具存,計其戶租,則數多散失”。
田地亦稱籍,是簿籍通用之佳例。
還有“廪籍”一詞。
晉代張華《大司農箴》有“家有廬井,王有廪籍”。
漢簡作“廪名籍”,有“卒家屬禀(廪)名籍”之例甚多。
池田引論已引數例。
這想是因為廪給以戶口為對象,所以用籍字。
這就引到池田最末一個附錄“唐(8世紀中期)河西支度營田使戶口給榖簿”。
這是一個罕見的文件。
最初發表在《敦煌資料》第一輯(中華書局,1961年),列在戶籍項下,題為《唐定與等戶殘卷》(萃文齋雒竹筠藏)。
關于《敦煌資料》第一輯,池田在《東洋學報》第四十六卷第一号(1963年)有很長的評介,改正了很多錯誤。
這個殘卷的形式是記戶下人名,年歲。
人名旁附大寫字指“石”數。
末後總計全戶石數,并列明實際谷物。
例如: 捌 戶索文端年四十六 伍 妻康四十一 伍 女大娘廿一 叁 女乞德六 計貳拾壹石&hellip&hellip 韓國磐在《曆史研究》1962年第四期,有《根據敦煌和吐魯番發現的文件談有關唐代田制的幾個問題》一文,談及此卷,認為是營田戶或屯田戶交的租。
他說: 從這個文件殘卷來看,大體丁男交八石,丁妻交五石,次丁交七石,老丁交六石,成年婢與丁妻同,即幼年男女,亦分别交二石至三石。
這個交納數量,與唐代租庸調、戶稅、地稅的規定均不符,是租額極重,一夫一婦之家得交十三石,口數多者交至四十或五十餘石。
這是甚麼樣的租呢?因為在駱元俊及後面石秀林戶上蓋有“河西支度營田使印”,故可推斷這該是營田或屯田戶所交的租。
池田不贊成此說,他指出殘卷中有一歲的小兒(稚兒稚奴三石,稚女稚婢二石),七十八歲的老人(老男約六十一歲以上,六石)而且下及奴婢,都以年齡為準,分定數額。
似可推定為食糧用的“谷類支給基準額”,而且這些數額,在大體上,相當于“年間消費基準額”。
池田對此說法似乎頗具自信,因此改題為“河西支度營田使戶口給榖簿”,未附問号。
如果我們要支持韓國磐的說法,并非不可能。
按後魏大統十二年,“李彪上表,請别立農官,取州郡戶十分之一為屯田人。
相水陸之宜,料頃畝之數。
以藏贖雜物市牛科給,令其肆力。
一夫之田,歲則六十斛。
甄其正課,并征戍雜役&hellip&hellip帝覽而善之,尋施行焉”。
(《通典》二)唐用大鬥大斛,為以前通用的小鬥小斛的三倍。
六十斛在唐大斛為二十斛,如果一夫之田,指一夫一婦共同耕作,則二十斛與殘卷一夫一妻合納十三石(即斛)已甚相近。
要再加上兩三個小兒女,幾乎恰好相當。
在南朝宋元嘉中州郡大田武吏年滿十六,便課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課三十斛。
一戶内随丁多少,悉皆輸米。
(《通典》四)十六已是成丁,十五至十三是次丁,課三十斛,相當于唐大斛十斛,與殘卷之次丁七石,亦甚相近。
再看池田的說法,這裡有一個關鍵,是平均食量與向來的廪給量問題。
我曾有兩篇文字,一是《漢代丁中廪給米粟大小石之制》,發表在《國學季刊》七卷一号(19?年。
這一期的印行,正當抗戰勝利之初,現在已不易得。
我自己也沒有。
哈佛漢和圖書館所藏的一冊近年也不見了)。
一是《論東晉南朝縣令俸祿的标準&mdash&mdash陶潛不為五鬥米折腰新釋質疑》,發表在《東洋史研究》第二十一卷第二号(1962年)。
在第一文大體證明,漢以降大男廪給,每日約五、六升米(小石,漢代大石量粟小石量米,為五與三之比)。
夏侯陽《算經》的兵“人日給米二升”是唐代大升,即古之六升。
在第二文,我的主要論點是“魏晉南朝,大體沿用漢制,縣令年俸千石至六百石(石即斛),是法定标準,證據見下。
六百石指的是粟(未舂),依照漢簡及《九章算術》粟五米三比例,折成米(已舂)三百六十斛。
若依漢代半錢半谷,每月米五十斛,正好每日五鬥。
所以五鬥米應是漢以來低級縣令的日俸(嚴格說是半俸标準)”。
這篇文章,又提及《曆史研究》1957年第十期張志明與缪钺的讨論。
張志明舉出漢以前及漢至南
另外白居易《試進士策問》有“百官職田,蓋古之稍食也。
今稽其地籍,則田亦具存,計其戶租,則數多散失”。
田地亦稱籍,是簿籍通用之佳例。
還有“廪籍”一詞。
晉代張華《大司農箴》有“家有廬井,王有廪籍”。
漢簡作“廪名籍”,有“卒家屬禀(廪)名籍”之例甚多。
池田引論已引數例。
這想是因為廪給以戶口為對象,所以用籍字。
這就引到池田最末一個附錄“唐(8世紀中期)河西支度營田使戶口給榖簿”。
這是一個罕見的文件。
最初發表在《敦煌資料》第一輯(中華書局,1961年),列在戶籍項下,題為《唐定與等戶殘卷》(萃文齋雒竹筠藏)。
關于《敦煌資料》第一輯,池田在《東洋學報》第四十六卷第一号(1963年)有很長的評介,改正了很多錯誤。
這個殘卷的形式是記戶下人名,年歲。
人名旁附大寫字指“石”數。
末後總計全戶石數,并列明實際谷物。
例如: 捌 戶索文端年四十六 伍 妻康四十一 伍 女大娘廿一 叁 女乞德六 計貳拾壹石&hellip&hellip 韓國磐在《曆史研究》1962年第四期,有《根據敦煌和吐魯番發現的文件談有關唐代田制的幾個問題》一文,談及此卷,認為是營田戶或屯田戶交的租。
他說: 從這個文件殘卷來看,大體丁男交八石,丁妻交五石,次丁交七石,老丁交六石,成年婢與丁妻同,即幼年男女,亦分别交二石至三石。
這個交納數量,與唐代租庸調、戶稅、地稅的規定均不符,是租額極重,一夫一婦之家得交十三石,口數多者交至四十或五十餘石。
這是甚麼樣的租呢?因為在駱元俊及後面石秀林戶上蓋有“河西支度營田使印”,故可推斷這該是營田或屯田戶所交的租。
池田不贊成此說,他指出殘卷中有一歲的小兒(稚兒稚奴三石,稚女稚婢二石),七十八歲的老人(老男約六十一歲以上,六石)而且下及奴婢,都以年齡為準,分定數額。
似可推定為食糧用的“谷類支給基準額”,而且這些數額,在大體上,相當于“年間消費基準額”。
池田對此說法似乎頗具自信,因此改題為“河西支度營田使戶口給榖簿”,未附問号。
如果我們要支持韓國磐的說法,并非不可能。
按後魏大統十二年,“李彪上表,請别立農官,取州郡戶十分之一為屯田人。
相水陸之宜,料頃畝之數。
以藏贖雜物市牛科給,令其肆力。
一夫之田,歲則六十斛。
甄其正課,并征戍雜役&hellip&hellip帝覽而善之,尋施行焉”。
(《通典》二)唐用大鬥大斛,為以前通用的小鬥小斛的三倍。
六十斛在唐大斛為二十斛,如果一夫之田,指一夫一婦共同耕作,則二十斛與殘卷一夫一妻合納十三石(即斛)已甚相近。
要再加上兩三個小兒女,幾乎恰好相當。
在南朝宋元嘉中州郡大田武吏年滿十六,便課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課三十斛。
一戶内随丁多少,悉皆輸米。
(《通典》四)十六已是成丁,十五至十三是次丁,課三十斛,相當于唐大斛十斛,與殘卷之次丁七石,亦甚相近。
再看池田的說法,這裡有一個關鍵,是平均食量與向來的廪給量問題。
我曾有兩篇文字,一是《漢代丁中廪給米粟大小石之制》,發表在《國學季刊》七卷一号(19?年。
這一期的印行,正當抗戰勝利之初,現在已不易得。
我自己也沒有。
哈佛漢和圖書館所藏的一冊近年也不見了)。
一是《論東晉南朝縣令俸祿的标準&mdash&mdash陶潛不為五鬥米折腰新釋質疑》,發表在《東洋史研究》第二十一卷第二号(1962年)。
在第一文大體證明,漢以降大男廪給,每日約五、六升米(小石,漢代大石量粟小石量米,為五與三之比)。
夏侯陽《算經》的兵“人日給米二升”是唐代大升,即古之六升。
在第二文,我的主要論點是“魏晉南朝,大體沿用漢制,縣令年俸千石至六百石(石即斛),是法定标準,證據見下。
六百石指的是粟(未舂),依照漢簡及《九章算術》粟五米三比例,折成米(已舂)三百六十斛。
若依漢代半錢半谷,每月米五十斛,正好每日五鬥。
所以五鬥米應是漢以來低級縣令的日俸(嚴格說是半俸标準)”。
這篇文章,又提及《曆史研究》1957年第十期張志明與缪钺的讨論。
張志明舉出漢以前及漢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