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之自搏與佛教之自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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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青色。

    如是四衆,觀佛色身,所見不同。

    不得見佛真金色身。

    發露悔過,忏悔諸罪,五體投地,如太山崩,自拔頭發,舉身投地,婉轉自撲,鼻中血出。

    忏罪消滅,心眼得開,見佛色身,端嚴微妙,如須彌山,光顯大海。

    此豈不是忏悔經文自撲之法。

    無教辄為,誠如所責。

    經言正作,其何怪哉! 五體投地,據唐《釋道宣釋門歸敬儀》(661年)卷下:“六明五輪着地者,亦雲五體投地者。

    地持亦雲,當五輪着地而作禮也。

    阿含雲,二肘二膝并頂,名為五輪。

    輪為圓相,五處皆圓。

    今有梵僧禮拜者,多褰衣露膝,先下至地,然後以肘按地,兩掌承空,示有接足之相。

    今時行禮,觀時進退。

    若佛像尊師,卻坐垂足,方可如上五輪接足。

    如其加坐,随時而已。

    亦見有人聞有頂足之相,遂緻就坐,拔他足出,雲我欲頂戴。

    一何觸惱,又是呈拙。

    故知折旋俯仰,意在設敬。

    如是例知。

    ”道宣律師書中多記當時可笑可惱之事,此其一端。

     然唐代一般人意想中,則自撲與五體投地往往相連。

    如敦煌所出伍子胥《變文》雲:“阿姊抱得弟頭,哽咽聲嘶,大哭歎言,痛哉苦哉!自撲捶兇(胸),共弟前身何罪,受此孤犧。

    ”漢将王陵《變文》雲:“王陵既見使人說,肝腸寸斷如刀割,舉身自撲似山崩,耳鼻之中皆灑血。

    ”《目連變文》雲:“目連見母卻入地獄,切骨傷心,哽咽聲嘶,遂乃舉身自撲,由如五太山崩,七孔之中,皆流逆血,良久而死,複乃重蘇。

    ”又《山遠公話》雲:“雲慶聞語,舉身自仆(撲),七孔之中,皆流鮮血,良久乃蘇。

    ”[6]描寫極痛之情,竟成套語矣。

     鞭作官刑,撲作教刑,夏楚之設,為事甚古。

    亦絕大多數文化之所同具。

    近代西洋國家始有廢除體刑之運動,略起于19世紀以來。

    然如美國南部之德拉威爾州,至20世紀中葉,猶有鞭撲之刑。

    獄中鞭人之柱,昔漆紅色,當地黑人呼之曰RedHannah。

    據近人研究,至1945年,當衆鞭撻之罪,尚有二十四條,然此已成為舊式刑罰之孑遺矣[7]。

     悔恨自責,亦不必有宗教意味。

    在上者不能率下,亦或行之。

    較早之例,如《後漢書·吳祐傳》:“為膠東相,以身率物。

    有争訟者,辄閉閣自責,然後斷其訟。

    ”佛教徒之例,如《高僧傳》卷五法遇“止江陵長沙寺,講說衆經,受業者四百餘人。

    時一僧飲酒,廢夕燒香,遇止罰而不遣。

    安公遙聞之,以竹筒盛一荊子,手自緘封,題以寄遇。

    遇開封見杖,即曰,此由飲酒僧也。

    我訓領不勤,遠贻憂賜。

    即命維那鳴槌集衆,以杖筒置香凳上,行香畢。

    遇乃起出衆前,向筒緻敬。

    于是伏地,命維那行杖三下,内杖筒中。

    時境内道俗,莫不歎息。

    因之厲業者甚衆”。

     此種自責,若太形式化,則近于矯僞。

    例如,《舊唐書·蘇世長傳》雲:“初至陝州,部内多犯法,世長莫能禁,乃責躬引咎,自撻于都街。

    伍伯嫉其詭,鞭之見血。

    世長不勝痛,大呼而走。

    觀者鹹以為笑,議者方稱其詐。

    ”此事誠甚可笑,後來笑話集中,往往引之。

     若忏悔儀式中之自搏自撲,雖不用鞭杖(自撲且不必用手),而其意義,則遠為重大,或可稱之為中古宗教史上一特色。

    此事不但中國有之,西洋中古,基督教有鞭撻派Flagellants,盛于14世紀。

    然早在10世紀、11世紀,已見其端。

    盛時其徒群聚當街,赤膊受鞭,每日二度,雲所出之血,可與基督所流之血混合,受鞭三十三日又半,可以淨洗靈魂中之罪惡。

    史家或以當時心理上之高度緊張說之。

    然是否受有外來影響,未易言也[8]。

     若更就地理與民族兩方面試為推論,則天師道(廣義)與濱海地域之關系,陳寅恪先生早已論定[9]。

    自撲法在隋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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