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四民月令》所見到的漢代家族的生産

關燈
炫“罷江夏還,得錢十七萬于石頭”(《南齊書》卷三十二《褚炫傳》),此與當時“廣州刺史,但經城門一過便得三千萬”(《南齊書》卷三二《王琨傳》),雖尚不足相拟。

    而炫自處甚廉,且所得乃為饋,正式稅入,必若幹倍此。

     南齊以其時由中原至建康者皆道壽春至采石渡江,故于其地置津征稅,是為南津,亦曰南州津。

    此津取稅當亦甚重,故有商舶交通豪人大吏以圖免稅者。

    如南齊荀伯玉“度絲綿與昆侖舶營貨,辄使傳令防送過南州津”(《南齊書》卷三一《荀伯玉傳》)。

     宋後廢帝時,尚書虞玩之表陳時事曰: 民荒财單,不及曩日,而國度引廢,四倍元嘉。

    二衛台坊,人力五不餘一;都水材官,朽散十不兩存。

    備豫都庫,材竹俱盡,東西二掏,磚瓦雙匮。

    敕令給賜,悉仰交市。

    (《宋書》卷九《後廢帝本紀》) 末二語足見商稅在國入上之重要。

     唐之除陌錢,稅商賈,正與南朝之散沽津稅相當,亦泾原叛衆之列入口号者也。

    稅商賈,依《唐會要》(卷八四),始于建中元年,用趙辇條奏,諸道于津要都會置吏,閱商人财貨,計錢每貫稅二十文。

    然依《通典》,則肅宗時舉行強迫公債之後,已有稅商之法: 自天寶末年,盜賊奔突,克複之後,府庫一空。

    又所在屯師,用度不足,于是遣禦史康雲閑出江淮,陶銳往蜀漢,豪商富戶,皆籍其家資所有财貨畜産,或五分納一,謂之率貸。

    所收巨萬,蓋權時之宜。

    其後諸道節度使觀察使,多率稅商賈以充軍資雜用,或于津濟要路及市肆間交易之處,計錢至一千以上,皆以分數稅之。

    (《通典》卷一一注) 此稅商賈似是資産稅或通過稅,除陌法則是交易稅無疑。

    除陌法者,天下公私給與貿易,率一貫舊算二十,建中四年,“益加算為五十。

    給與他物,或兩換者,約錢為率算之。

    市牙各給印紙,人有買賣,随自署記,翌日,合算之。

    有自貿易不用市牙者,給其私簿,無私簿者,投狀自集”(《唐會要》卷八四)。

    此一貫算二十,若征之于買賣雙方,則合為四十,與南朝散沽之一萬輸四百者其率正同。

    征五十則合為一百,恰應除陌之義。

    然此種解釋,史文未有明征,不敢必也。

     南朝雖有酒租,地位似不重要。

    唐則于鹽鐵茶酒,或權或稅。

    而鹽利尤豐,大曆之末,歲入已六百餘萬,“天下之賦,鹽利居半,宮闱服禦,軍馕,百官祿俸,皆仰給焉”(《唐書》卷五三《食貨志》)。

    此亦敕令給賜悉仰交市之變相也。

     上引《通典》記肅宗時有所謂“率貸”,乃于軍國急需之頃,向富人舉行強迫公債。

    此種政策,亦正仿自南朝。

    宋元嘉二十七年,後魏南侵,軍旅大起,用度不充,乃诏揚、南徐、兖、江四州富有之家,資滿五十萬,僧尼滿二十萬者,并四分借一,過此率計,事息即還(《通典》卷一一,《宋書》卷九五《索虜傳》同)。

    肅宗不過改四分借一為五分借一而已。

    唐之仿此,不止一度。

    建中三年之括富商錢,其道正複相類,惟成績殊劣: 時兩河用兵,月費百餘萬缗。

    府庫不支數月。

    太常博士韋都賓陳京建議,以為貨利所聚,皆在富商。

    請括富商錢,出萬缗者,借其餘以供軍。

    &hellip&hellip上從之。

    甲子,诏借商人錢,令度支條上。

    判度支杜佑,大索長安中商賈所有貨,意其不實,辄加榜棰。

    人不勝苦,有缢死者。

    長安嚣然,如被寇盜。

    計所得才八十餘萬缗。

    (《通鑒》卷二二七) 此等雖屬臨時收入,卻有合于稅富稅商之整個精神。

     如上所述,以資産定稅與多稅工商等業,皆兩朝稅制共有之特征。

    除陌借商諸端,尤顯有模仿之痕迹。

    本乎此,則吾人謂中唐以後之複雜稅制,淵源遠在南朝,應屬不誤。

    由租庸調時期變入兩稅法時期,正是由仿北朝時期變為仿南朝時期也。

     此結論似屬新穎。

    然苟承認一代之稅制必根據于其時之一般經濟情況,則二者之相似正在意中。

    吾人鹹知南北朝經濟有一大區别,即北朝專主農業,而南朝工商并盛。

    大唐統一之後,政治上得較長時期之安定,工商諸業,突飛猛晉,全國經濟情況,漸變為南朝社會之放大。

    此諸新興之企業者,既具有甚大之納稅能力,在财政上有需要時,自為不能放過之稅源。

    而艱困之際,尤不得不多取之于富人。

    雖大唐為混一之世而南朝為偏安之局,僅政令所及之遠近有殊,政令之基本性質,原應無大差異也。

     (原載《清華學報》,12卷3期,1937年7月) 與曾我部靜雄教授論課役書 其 一 曾我部先生史席: 去年11月4日惠書及大著,《均田法 その稅役制度》一冊,俱已收到。

    多謝!大著已詳細拜讀,并拟在《哈佛亞洲學報》試為評介。

    書用畢後,當即遵囑轉贈哈佛大學漢和圖書館。

    惟書中可論之點甚多。

    謹先略述鄙見,幸先生教之。

     大著網羅兩晉、南北朝、隋、唐田制與稅役制度,比較日唐法令,體大思精,至為可佩。

    其中闡發雜徭之重要性與複雜性,貢獻尤多。

    然主要難點,仍在“課役”、“課口”等詞之解釋。

    先生以為課即雜徭,役指正役。

    于田災損七以上之“課役俱免”,解為課役亦一并免除。

    于都水監漁師之免其課役及雜徭,以為當分屬白丁及雜色人。

    立說甚巧。

    又引馬貴輿、穴博士及藤田幽谷諸家議論,以明其不僅為一家之言。

    然此說雖經先生極力主張,難通之處,似仍不少。

    鄙見仍與仁井田陞博士在《史學》雜志五十六編三号與松永雅生氏在《史淵》五十五号所論相近。

    仁井先生所舉如《唐律疏議》名例三之“課調依舊”“課不合征”,名例五之“若枉入人徒年者,即計庸折除課役及贖值”(《疏議》雲:“若枉三十五日并折調”),唐令之“丁役五十日,當年課役俱免”,均是有力證據。

     鄙意中男既應雜徭(“成童之歲即挂輕徭”)若應先生所說,雜徭即課,何以中男又是不課口,殊屬難解。

    二七二頁“職掌課役不同百姓”蓋謂雜戶有職掌而無課役,故不同百姓。

    二七三頁孫奭《唐律音義》“複除音福,下複役同”,此但謂複役之複亦音福,非謂複除與複役全同。

    若全同,則此條不必有徒二年與徒一年之别矣。

    二七七頁《舊唐書·楊炎傳》“以色役免”謂以充色役(或納資課)免課役,非謂以免色役。

    《通典》七注之“兼諸色役,萬端蠲除”,亦謂兼有以色役得免租庸調者,意與此同。

    至于唐代品官免課役之内容,有杜甫《自京至奉先縣詠懷》“生常免租稅,名不隸征伐”可以為證(此承洪煨蓮先生舉示),詩中所謂租稅,當指租調而言。

    僧尼免課役,《唐會要》五十七李叔明奏,亦甚重要。

    “但令就役輸課,為僧何傷”,正言其不就役不輸課。

    先生《史林》三十一卷二号文中誤省“為僧何傷”四字,文意遂不清晰。

     弟曾用英文釋注《晉書·食貨志》,在《哈佛亞洲學報》九卷二号(1942年)印布。

    當時未知吉田虎雄氏說。

    後見其書,則對“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及《初學記》所引《晉故事》之解釋,大體相同。

    不謀而合,甚覺欣慰。

    另寄抽印本一冊,乞教正。

    敬請教安。

     弟 楊聯陞拜啟 1955年1月4日 其 二 曾我部先生史席: 接奉1月17日長函。

    殷勤惠教,至為感激。

    講論切磋,最是學人之快事。

    蓋所求者在事理之真,愈辨而愈明也。

    所論各點,仍有疑義。

    謹陳鄙見如次: (一)課調依舊。

    尊意以為課調是“課之調發”。

    引《隋書·食貨志》高穎奏為證,以為課即雜徭,在此處特指力幹。

    然奏中先言“官人祿力”,則當指祿與力二事而言。

    雖其下有“役力止出所部”之語。

    而最後自請,仍是于“所管戶内,計戶征稅”,似所征之稅,仍系兼作祿力之用。

    然則不必止于雜徭。

    鄙意此處課州課調之課,均應作廣義解,泛指人民對公上之負擔。

    如此則祿絹祿米力幹等等,均可包羅在内矣。

    課調二字似為并列同義語,解為“課之調發”,反形曲折。

    又《戶婚律》四《疏議》雲“取其課調入己”,若雲“取其課之調發入己”,甚為不辭。

     (二)名例五之“若枉入人徒年者,即計庸折除課役及贖值”。

    計庸之庸謂勞賃,鄙意亦正如此。

    此即相當于所謂“平(評)功庸”日為絹三尺之制。

    惟《疏議》雲“即枉役二十日以下,各計日折丁庸,若枉三十五日并折調”。

    既言折調,則與尊意之但折歲役與雜徭者,顯有不合。

     (三)“依令,丁役五十日,當年課役俱免”。

    尊意疑《唐律疏議》之誤,以為既已應役,何又言免。

    實則文法原可如此。

    謂已盡其責任,故當免也。

    《六帖》引戶部式“諸正丁充夫四十日免”,即其一例。

    但此處要點在丁役五十日則租庸調三者皆免。

    此點想先生亦必同意。

     (四)中男應雜徭而屬不課口。

    尊意指中男但應課而不應役,故得為不課口。

    仍嫌費解。

    課口課戶之課,兼指課役而言,舊說本是如此。

    問題仍在課役二字之解釋也。

     (五)“雜戶者,謂前代以來配隸諸司,職掌課役,不同百姓”。

    弟前函雲“蓋謂雜戶有職掌而無課役,故不同于百姓”,語太簡略,補說如次: 職掌猶言職責職任,即英文所謂duty。

    在唐代往往特指諸色胥吏之職掌。

    按《通典》十内外文武官員之下列有“内職掌”、“外職掌”等多人。

    其“内職掌”當即《唐會要》五八所引唐賦役令所謂“京師諸色職掌人”得免課役者。

    此等内外職掌,大略相當于宋之職役。

    其中如魚師、親事帳内、白直等,在唐亦複稱為色役或雜役。

    雜戶服役諸司,其職掌與内外職掌相似,亦無課役,與一般百姓之有課役而無職掌者,甚不同也。

    又律文若讀為“配隸諸司職掌,課役不同百姓”,亦通。

    《戶婚律》一二《疏議》雲“賦役不同白丁”,亦同此義。

     (六)孫奭《唐律音義》諸詐自複除“複除音福,下複役同”。

    此有二事:一、孫奭所謂下同,但指複之音福。

    二、詐自複除與即所詐得複役使不同,因有徒二年徒一年之别。

    先生以為區别于“自主”“他主”,雖似可通,然條文雲“若詐死&hellip&hellip者徒二年”,詐死當免一切稅役,若複除隻除役而不除稅,何以與詐死同科?若詐自複除為詐自複除本身課(稅)役(徒),而即所詐得複役使則“謂詐為雜任之類”(例如詐言已充雜役若幹日)遂得免其役使。

    則輕重顯有不同,亦與徒二年與徒一年相應矣。

     (七)《楊炎傳》之“凡富人多丁,率為官為僧以色役免。

    貧人無所入(謂入官入道入色役)則丁存,故課免于上而賦于下”。

    課、賦均當指租庸調。

    而“以色役免”謂“以入色役免”,意思似甚明白。

    參以《通典》七注“百姓供公上,計丁定庸調及租。

    &hellip&hellip其丁狡猾者,即多規避:或假名入仕,或托迹為僧,或占募軍伍,或依信豪族,兼諸色役(謂兼之以諸色役),萬端蠲除(租庸調)”與此意思一緻。

    又《唐會要》六九元和六年李吉甫奏,“國家自天寶以後,中原宿兵見在軍士可計者,已八十餘萬。

    其餘去為商販,度為僧道,雜入色役,不歸農桑者,又十有五六”,亦可相參。

    鄙意未嘗謂“兼諸色役”為“租庸調兼”之義。

    先生恐有誤解。

     (八)杜詩“生常免租稅,名不隸征伐”有相當重要性。

    杜陵詩史,世所盛稱。

    詩中有關制度者,大抵有據。

    此正如《唐會要》五六之“度人不休,免租庸者數十萬”可以為僧尼免租庸之旁證。

    非有确實反證,不可輕易抹殺也。

     至于曆代品官免租免役之制,自宋以降,原則上免役而不免租,誠為通說。

    自唐以前,則文獻不足,尚難定論。

    以唐代而言,若免課役之舊解不誤,亦不過免租庸調,而三者皆出于丁,理當一貫。

    至于戶稅地稅,固猶出自王公以下也。

     (九)《唐會要》四七請令僧歲輸絹四匹。

    尊意謂以代庸,鄙意不如謂以代租庸調。

    蓋庸歲二十日,以日絹三尺計,隻得一匹又半(六十尺)。

    若以五十日計,代租庸調,則得十五丈,與四匹(十六丈)之數為近。

     關于唐代雜徭,史文阙略,難解之點尚多,就鄙意推測,充夫及其他雜色役,似均屬按“丁”或“中”或“丁及中”科派。

    然應此等雜徭者,若為丁男,亦得以當二十日之正役。

    依《六帖》充夫式,似充夫二日可當正役一日。

    至百日相當正役五十日,則租庸調皆免。

    若其他色役雜役,或應役番上,或納資課,亦可借以免除稅役(租庸調)。

    此假設與先生之說,頗有出入。

    能否成立,甚不敢必。

    苟有與史料違背之處,自當改轍從善,惟先生進而教之,幸甚!即請教安。

     弟 楊聯陞再拜 1955年2月8日 曾我部先生論旨,已大略轉述如上。

    原函因未得先生允許,未敢徑自發表。

    頃讀先生在《史林》三十八卷四号印布之《その後の課役の解釋問題》一文,附記雲“昭和三十年一月二十五日稿了”。

    文中引及鄙見,主要限于第一函中關于唐律者三點,其他未多述及。

    今将兩函刊出,或可供注意此問題之學人參考。

    又先生“三月二日追記”引及《東洋學報》三十七卷二号及三号所載山本達郎教授《敦煌發現計帳樣文書殘簡&mdash&mdash大英博物館所藏スタィン将來文書六一三号》。

     敦煌此卷,關系北朝田制稅制,極為重要。

    文書年代,山本教授以為當在大統十三年即西曆五四七年。

    其說可信。

    卷子内容,山本教授考證已詳,然似仍有可以補正之處。

    如“合課丁男”之中有五人雜任役(役):一人,二人(防)閣,二人虞候。

    二字,當釋為獵獅,蓋與魚師相類,亦雜色役之一。

    六丁兵卅人,乘二人,疑當作傔人。

    受田戶六足,戶六三分未足,戶十三二分未足,戶七一分未足,戶一無田。

    細審其應受已受之數,似三分未足者,已受田約四分之三而其餘未足,二分未足一分未足者,已受田約四分之二,四分之一而其餘未足也。

    文書中“課”字,概作廣義用,通指對公上之負擔。

    故牛之受田者亦課。

    合課丁男計三十七人,其五人雜任役,就正課而言,近于不課。

    故“課見輸”之丁男隻三十二,
0.096417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