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四民月令》所見到的漢代家族的生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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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月令》是後漢時代的作品。

    但兩漢經濟,在農業方面,并沒有顯著的差異,農民生活的變化,想也不會太多。

    因此我們可以把從《四民月令》中看出來的一幅圖畫,冠上“漢代”兩字。

     《四民月令》原著早已散佚。

    現存的有任兆麟、王谟、嚴可均、唐鴻學四種版本,其中嚴、唐兩本比較好。

    嚴輯本在《全後漢文》,最為通行。

    本文中多引用嚴輯本,有時也引唐輯本作為補充。

     中國土地制度,經戰國時代起(大體上可以如此說)起了一個大變化。

    由“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變到土地的私有,人民可以自由買賣。

    到了漢代,農業生産技術已經達到一個高峰(這由後代農書都多少要抄引漢人作品可以看出)。

    犁與牛的使用也大為普遍。

    這時土地私有制已經穩定。

    這一個大變化可算完成。

     漢代農業的生産,是由家長領導着子婦同奴隸來舉行。

    這在《四民月令》中可以顯明地看出來: 正月 命女工趣織布,典饋釀春酒。

     二月 蠶事未起,命縫人浣冬衣。

    徹複為袷。

    其有赢帛,遂供秋服。

     女工,典饋,縫人,看起來都是奴隸。

    典饋是廚子,是男是女都不曉得。

     三月 清明節,令蠶妾治蠶室,塗隙穴,具槌持箔籠。

    谷雨中,蠶畢生。

    乃同婦子以懃其事,無或務他以亂本業。

    有不順命,罰之無疑。

    (谷雨中以下見唐輯本) 蠶妾是奴隸無疑,這在《左傳》中已可見到了。

    蠶事忙了,家長下了加緊工作的命令。

    大概幼童也要幫忙。

     六月 命女工織缣練。

     八月 清風戒寒。

    趣織缣帛,染采色。

    擘絲治絮。

    治新浣故。

    及韋履賤好,預買以備冬寒。

     這同詩《豳風·七月》“八月載績,載玄載黃,我朱孔陽”遙遙相對。

    但那時候織染是“為公子裳”,公子自然是封建主之類。

    現在情形不同了,織染大概是為家裡用,但也許有一部分拿去出賣。

    因為比較資本大的農人還兼做買賣,這在後面再詳說。

    韋履是因為賤好,所以預買。

    此外自己家裡也做鞋: 十月 可析麻緝織布縷,作帛履不惜(原注:草履之賤者曰不惜。

    按:一作不借。

    大概是太不值錢用不着借的意思) 這月裡典饋又要“釀冬酒”。

     成童以上的男子都與奴隸一同工作。

    這由他們受教育的情形可以看出: 正月 農事未起,命成童已上入大學,學《五經》。

    (原注:謂十五以上至二十也。

    )硯冰釋,命幼童入小學,學篇章。

    (原注:謂九歲已上十四以下也。

    篇章謂《六甲》《九九》《急就》《三倉》之屬。

    ) 八月 暑退,命幼童入小學,如正月焉。

     十月 農事畢,命成童入大學,如正月焉。

     十一月 硯冰凍,命幼童入小學讀《孝經》《論語》篇章。

     幼童入學,以季候為準。

    看神氣還有暑假,因為八月暑退才又入學。

    成童以上就以農事為準了,隻好在閑時讀一點書。

    一共有大學小學兩級,每人能讀十一年書,也算很好了。

    但這大概隻是田主的孩子們,奴隸們恐怕受不着教育的。

    因為十月的“農事畢”并非真完畢了,隻是已經不甚忙,所以能抽出田主的成童去讀書。

    奴隸們仍舊要工作到十二月的: 十二月 休農息役,惠必下浃。

    遂合耦田器,養耕牛,還任田者以俟農事之起。

     既說“惠必下浃”,可知農是奴隸。

    牛至于還,可知耕牛之多與地之廣。

    到明春正月: 雨水中,地氣上騰,土長冒橛,陳根可拔。

    急菑強土黑垆之田。

     又要出去工作了。

    農作物種類很多: 正月 糞疇(原注:疇麻田也)可種瓜,可種瓠,可種葵,可種韰韭芥大小蔥蒜苜蓿及雜蒜,可種蓼,可葅芋。

    正月盡二月,可種春麥豍豆。

     二月 可種藍,可種大豆,可種胡麻,謂之上時。

    可種稹禾,可種苴麻,可種瓜。

     三月 可種稹禾,可種苴麻,可種瓜,可種胡麻,可種黍穄,可種梗稻。

     四月 時雨降可種黍禾,謂之上時。

    可種胡麻,可種大小豆。

     五月 可種胡麻,可種黍,可種牡麻,可别種稻及藍。

     六月 可種小蒜,可種冬葵,可種藜青。

     七月 可種蕪青,可種大小蔥,可種苜蓿,可種小蒜,可種芥。

     八月 可種大小麥及橛,可種大蒜,可種芥,可種苜蓿,可種幹葵。

     其中胡麻、大蒜、苜蓿,又據唐輯本,三月可種胡豆(即蠶豆),這些都是前漢時傳入的外國種子,在作物中屢次見到,可知已很普遍了。

     樹木也有得種植: 正月 自朔至晦,可移諸樹竹漆桐梓松柏雜木。

    唯有果實者及望而止。

     此外有榆棗等的記載。

     關于畋獵的事情,絲毫沒有。

    如《豳風·七月》的“取彼狐狸,為公子裘”、“言私其,獻于公”都看不到了。

    孟子所謂“五母雞二母豕”卻還存在,這是直到今日沒有改易的。

     前面已說過,富農都兼商人。

    其買賤賣貴的方法,記得極為洋細。

     二月 可粜粟黍大小豆麻麥子等。

     三月 可粜粟賣布。

     四月 可粜(原注:大麥之無皮毛者曰)及大麥敝絮。

     五月 可粜大小豆胡麻,粜大小麥,收敝絮及布絮。

     六月 可粜大豆粜(疑脫大字)小麥收缣縛。

    (本條見唐輯本) 七月 可粜大小麥豆(唐輯本作可粜大小豆雜麥),收缣縛。

     八月 粜種麥,粜粟。

     十月 賣缣帛敝絮,粜粟豆麻子。

     十一月 粜粳稻粟豆麻子。

     一年中有九個月都做買賣,交易的都是衣食必需品。

    夏天收布絮缣帛,冬天賣出,自然是大賺錢。

    糧食在春天大宗賣出,四月麥一熟立刻買進來。

    我們要注意的是,他在做買賣時,全采取商人的立場,他自己田地的生産品,大概除食用外也加入作為商品。

     這位農而兼商的家長,賺了錢之後,自己自然要好好地享受一下。

    且看他的食物: 正月 可作諸醬肉醬清醬。

     二月 榆莢成及青收幹以為旨蓄。

    色變白将落,可作醬酴。

    随節早晚,勿失其适。

     四月 立夏後,作鲖魚醬。

    可作酢。

    (即醋本字) 五月 可作醘亦可作酢。

    食粔籹。

    可為醬。

    可作魚醬。

     十月 先冰凍,作涼饧煮羹饴。

     不但食物豐富,吃的時候還有忌諱: 五月 是月也,陰陽争,血氣散。

    夏至先後各十五日,薄滋味,勿多食肥醲。

    距立秋無食煮餅及水引餅。

    (原注:夏日飲水時。

    此二餅得水即堅強難消沉,不幸便為宿食傷寒病矣。

    ) 其實大可不必怕病。

    他預備的藥很多呢。

    不但多,簡直多得出奇: 正月 上除若十五日合諸膏小草續命九散法藥。

     三月 可采艾及柳絮(原注:柳絮治瘡痛) 四月 是月盡夏至,暖氣将盛,日烈暵燥,利用漆油,作諸煎藥。

     五月 是月五日,合止痢黃連圓(即丸)霍亂圓。

    取蟾蜍(可以合惡疽瘡藥)。

    取東行蝼蛄。

    (原注:蝼蛄有刺。

    治去刺,治産婦難生衣不下。

    ) 七月 七日,合藍丸及蜀漆丸。

     十二月 去豬盍車骨(原注:後三歲可合瘡膏藥)。

     東門磔白雞頭(原注:可以合法藥)。

     求牛膽合少小藥。

    (唐輯本有此條) 此外在唐輯本有“采車前實為頭天雄及王不留行”的記錄想也是為藥用。

     除了自家享用,還要祭祀祖先,振救宗族。

     在正旦(元日)正月上丁,二月祠太社之日,五月夏至之日,六月初伏,八月祠太社之日,十一月冬至,十二月臘日等,都要祭祖。

    (本節多據唐輯本)此處隻引一段為例: 正月之朔,是謂正旦,躬率妻孥潔祀祖祢。

    及祀日,進酒降神畢,乃室家尊卑,無大無小,以次列于先祖之前。

    子婦曾孫,各上椒柏酒于家長,稱觞舉壽,欣欣如也。

     這宛然是“跻彼公堂,稱彼兕觥,萬壽無疆”的神氣,隻是“公”卻換成了“家長”。

    至于振救宗族: 三月 是月也,冬谷或盡,椹麥未熟。

    乃順陽布德,振贍窮乏,務施九族,自親者始。

    無或蘊财,忍人之窮;無或利名,罄家織富。

    度入為出,處厥中焉。

     九月 存問九族孤寡老病不能自存者,分厚徹重,以救其寒。

     十月 五谷既登,家備儲蓄。

    乃順時令,敕喪紀。

    同宗有貧窭久喪不堪葬者,則糾合宗人共與舉之。

    以親疏貧富為差,正心平斂,無相逾越。

    先自竭以率不随。

     至于自己家裡,卻還需要自衛,所以講習武事,修築門牆: 二月,順陽習射,以備不虞。

     三月,葺治牆屋,修門戶,警設守備,以禦春饑草竊之寇。

     五月,弛角弓弩,解其徽弦;張竹木弓弩,弛其弦。

     八月,弛竹木弓弧。

     九月,是月也,治場圃,塗囷倉,修窦窖,繕五兵,習戰射,以備寒凍窮厄之寇。

     十月,培築圍牆。

     最後,我們要注意的,《四民月令》中的正面文字,都以富農為主,事實上能有這樣好生活的隻是一部分農民。

    奴隸的生活姑且不論,隻看有許多貧苦宗族,春饑草竊之寇,寒凍窮厄之寇,給這位家長找許多麻煩,就可明白。

    貧苦宗族想來定是貧農,那些草寇也未必不是貧農變成的。

    貧農的生活,則要用我們的想象去補充了。

     (原載《食貨半月刊》,1卷6期,1935年2月) 中唐以後稅制與南朝稅制之關系 唐初田制為均田,稅制為租庸調,租庸調基于均田制而二者皆襲自北朝,此向來學者所習知。

    中唐以降,田制大壞,兼并盛行,租庸調一變而為兩稅。

    兩稅之前身,乃出于先是已有之戶稅地稅與青苗錢,此晚近學者之所昌言。

    然竊意研讨唐後半期之稅制,不宜專重兩稅本身。

    蓋茲法雖雲兩稅之外不取一錢,實隻為人丁田畝賦稅之簡單化。

    唐之财政,殊非專此所能維持,是以雜征衆斂,旋即繁興。

    并合觀之,仍是複雜稅制。

    今所欲說明者,此複雜稅制,與南朝稅制頗多相似之點。

    歸納言之,大端凡二:一曰多以資産定稅,二曰多取諸農業以外之工商諸業。

     南朝稅制,史無專篇。

    近人之研究經濟史者,率亦阙置不論。

    今試就瑣屑史文,鈎稽概貌。

    根本上可注意者,即南朝絕無均田制,用是,不能專重對于人戶之課稅,而稅目遂甚夥頤。

    其中若宋孝武大明五年制天下民戶歲輸布四匹(《宋書》卷二《孝武帝本紀》,《通典》卷四)與梁武帝天監元年诏勿收逋布口錢(《梁書》卷二《武帝紀》),此布與錢之征收,顯是以人戶為本。

    顧無人人有田之理論(均田制大半隻為理論)為之基礎,則稅率或非過巨。

    此外南朝有所謂三調,蓋又稱三課,衆調,屢見于蠲免之诏書。

    三調之目不詳,《通鑒》卷一三八胡注曰“三調謂調粟調帛及雜調也”,言之鑿鑿,宜當可信。

    三調或是計人為輸,其輕重已不可知,但蠲免常限于下貧及尤貧之家,推知此于富者或非甚重之負擔也。

    南朝諸稅目中,最為論者所痛心反對之法,厥惟自宋已有之資産稅。

     宋孝武之初,周朗上言: 又取稅之法,宜計人為輸,不宜以資。

    雲何?使富者不盡,貧者不蠲。

    乃令桑長一尺,圍以為價;田進一畝,度以為錢;屋不得瓦,皆責赀實。

    民以此樹不敢種,土畏妄墾,棟焚榱露,不敢加泥。

    豈有剝善害民禁衣惡食若此者。

    方今若重斯農,則宜務消茲法。

    (《宋書》卷八二《周朗傳》) 此與陸贽反對兩稅之疏若合符節。

    贽之言曰: 先王之制賦入也,必以丁夫為本。

    &hellip&hellip兩稅之立則異于斯。

    唯以資産為宗,不以丁身為本。

    資産少者則其稅少,資産多者則其稅多。

    曾不悟資産之中,事情不一,有藏于襟懷囊箧,物雖貴而人莫能窺;有積于場圃屯倉,直雖輕而衆以為富。

    有流通蕃息之貨,數雖寡而計日收赢;有廬舍器用之資,價雖高而終歲無利。

    一概計估算缗,宜其失平長僞。

    由是務輕費而樂轉徙者,恒脫于徭稅;敦本業而樹居産者,每困于征求。

    此乃誘之為奸,驅之避役。

    闾井不得不殘,賦入不得不阙。

    (《陸宣公集》卷廿二) 二君皆謂資産定稅,不利農業,遂以為崇末抑本。

    實則政府于困迫之際,惟望收入之豐,于農商諸業,初未必有軒轾之念。

    二君言非時宜,自難見用。

    代宋之齊,一仍舊貫。

    竟陵王子良,複奏陳其弊曰: 三吳奧區,地惟河輔。

    百度所資,罕不自出。

    宜在蠲優,使其全富。

    而守宰相繼,務在裒克。

    圍桑品屋,以準赀課,緻令斬樹發瓦,以充重賦。

    破民财産,要利一時。

    (《南齊書》卷四○《竟陵文宣王子良傳》) 明帝亦僅“诏所在結課屋宅田桑,可詳減舊價”(《南齊書》卷六《明帝紀》)。

    利之所在,未能廢也。

     曆梁至陳,沿而不改。

    陳後主诏“其有新辟塍畝,進墾蒿萊,廣袤勿得度量,征租悉皆停免”(《陳書》卷六《後主紀》)。

    舊墾田地,仍不得免稅。

     唐之兩稅,定以資産,已如宣公所論。

    後增雜稅,如建中四年始稅間架,屋兩架為一間,上價間稅二千,中價一千,下價五百,與南朝之圍桑品屋,尤有虎贲之似。

    間架稅蓋亦甚重之擔負,是以泾原兵變,叛者乃以不奪汝商貨僦質不稅汝間架除陌為安撫百姓之口号。

    資産定稅,在南朝與唐後期同為重要之國入,從可知矣。

     至于對農業以外諸業課稅之多,尤為南朝稅制之特色。

    前論當時政府殊少崇抑本末之念,此亦足相發明,蓋工商之稅殊不下于農田也。

    南朝之交易稅通過稅等,詳記于《隋書·食貨志》: 晉自過江,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券,率錢一萬,輸估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者一百。

    無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曰散沽。

    曆宋齊梁陳如此以為常。

    以人競商販,不為田業,故使均輸,欲為懲勸。

    雖以此為辭,其實利在侵削。

     又都西有石頭津,東有方山津。

    各置津主一人,賊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檢察禁物及亡叛者。

    其獲炭魚薪之類過津者,并十分稅一,以入官。

    其東路無禁貨,故方山津檢察甚簡。

     淮北有大市百餘,小市十餘所。

    大市備置官司。

    稅斂既重,時甚苦之。

     津稅收入,為數頗巨。

    如南齊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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