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中國政府對城市商人的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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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旨,在就傳統中國政府對城市商人之統制(包括控制與利用),提出若幹看法,以供讨論。

    所謂商人,系用廣義,一切行商坐賈、鋪戶店号,乃至當鋪錢業牙行,均在讨論之列。

    所謂城市,亦取廣義,兼指城鎮,不論大小。

    所謂傳統中國,時限可長可短。

    在本文多指帝國時代末期,自清初至鴉片戰争一段,但亦有時兼及前後。

     中國傳統,遠自二千餘年以前,早已以農為本,視工商為末業,政府對四民之待遇,因有重輕。

    然就全帝國時代而言,亦不可一概而論。

    如《史記》、《漢書》所載,政府對商人之統制,包括賈人有市籍,不得為吏,不得名田,重其租稅,乃至其車馬服飾,亦受限制。

    此種政策,雖起于漢初(或更早),至武帝時,因财政關系,已有孔僅、桑弘羊等,由市井躍登朝列。

    其他限制,似亦漸成具文。

    此後在理論上,雖仍輕商,實則對于商人之控制與利用,力圖兼顧。

    唐、宋以來,此種情形,更為顯著,議論亦略有改變。

    讀史者當就各時代分别觀之,始能得其真象。

    如就清初至中葉一段論之,則對商人之控制,已不甚嚴,租稅負擔,亦非特重,政府且頗以恤商自許。

    利用則積前代之經驗,特重“保”(如保商、保結、連環保)“包”(如包辦、包額)諸術,頗有成效。

     在清代商人入仕,遠較前代為易。

    在隋、唐與遼代,工商及其子弟,均不得應科舉。

    但此限制至北宋已見寬弛。

    據《宋會要·選舉》,慶曆四年(1044年)定“諸科舉人,每三人為一保,所保之事有七”,其七為“身是工商雜類及曾為僧道者”并不得取應。

    細玩“身是”與“曾為”字樣,則不但工商子孫可以應舉,即曾為工商而今已改儒業者,似亦可以應舉。

    更早者為淳化三年(992年)所定,“如工商雜類人内有奇才異行卓然不群者,亦并解送”。

    雖屬特例,已開商賈應舉之門矣。

     金元時代,對商人應科舉,似乎已無限制。

    明清更有所謂“商籍”,專為鹽商子弟在本籍之外鹽商營業之地報考生員,而且特為保留名額。

    據何炳棣教授之計數,鹽商子弟,成進士者,明代近一百九十人,舉人三百四十人。

    清代進士至乾隆之末,已達四百二十餘人,舉人八百二十餘人,其中在18世紀,人數尤衆。

    按明清商籍,蓋仿元代河東之運學運籍。

    當異族入主之世,商人往往特受優待,亦可注意也。

     科舉之外,尚有捐納一途,為富商入仕之捷徑。

    清代捐納制度,近人已有專書詳論。

    在清代主要自為财政關系,然如雍正上谕所言,捐納進身,可救偏重科舉之弊,則其中亦不無政治意味也。

     宋、元以降,商人入仕之途漸廣,此與一般社會經濟之發展,關聯自極密切,在思想上,亦有反映。

    如宋元儒者,已不諱言治生,明末黃梨洲,已有工商皆本之論,清代沈垚(《落帆樓文集》)更謂“古者四民分,後世四民不分。

    古者士之子恒為士,後世商之子方能為士。

    此宋明以來變遷之大較也”。

    其言雖近于偏激,亦有相當根據。

     秦漢所謂市籍,至少延至唐代。

    中唐以後,政府對于市場之管制,大見松弛,對商人之特别注籍,似亦不及以前之注意。

    明代戶籍,分軍民匠竈四大類。

    商人似亦屬于民戶。

    清代《嘉慶會典》有“軍民商竈”之别,然此所謂商,即上文商籍之商,專指鹽商而言,不得誤解為一般商人。

    惟以商人當行及納稅(如門攤、鋪稅等)之故,政府對于孰為商人,及各商資力之大小,亦當有相當了解。

    保甲調查,亦分住戶鋪戶,此在19世紀之紀錄特為顯著,京師所在,固不待言,如《津門保甲圖說》(1846年)所記天津各區人戶,分類詳細,數目似亦相當可信也。

     政府就商人收取關卡通過稅及落地稅等,幾于無代無之。

    關卡之弊,記述議論,亦複多有。

    工商當行,在政府視為應盡之義務。

    然行戶采買,名為給值,實多白取。

    所謂和買、坐辦等,皆是此類,深為商民之患。

    就一般稅役而論,明清雖有以貨币代實物之趨勢,實際負擔,仍屬不小。

    惟清代在未創設厘金之前,稅額較之前代,似為稍輕。

     牙行中之官牙,領有牙帖(納費),實隻相當于唐代之市司,除介紹買賣外,并可評定物價,有時且可為商人之居停主人。

    在水路則有埠頭,亦稱船埠頭,其作用與牙行同。

    牙行之作用,與同業商人自組之行,有時相輔,有時相競,其關系殊為微妙。

    在政府用為統制之工具,則無甚異同。

    政府對物價與币值之控制,普通最重視米糧價格與銀錢比價,對米糧與貨币之流通,有時亦加管制。

    惟自宋元以後,亦不時有人論及過分統制之惡果,提倡自由流通,此亦經濟發展之反映也。

     政府利用商人之一常法,為發商生息。

    此在若幹情形之下,對商人可能有利。

    但商人須負責償還本息,往往為難。

    至于鹽商洋商等之捐輸報效,名曰情願,号為踴躍,實際則多出強迫,不過政府與商人分利之美名而已。

     一般言之,清政府對商人,尚屬寬大。

    商人之苦于苛虐者,罷市、請願,乃至短期暴動,雖有其例,大規模之變亂,則未有商人為領袖者。

    此中因素,雖甚複雜,與政府對都市商人統制之和緩,似不無關系也。

     一、導論 這篇關于政府對城市商人之統制的文章并不是一篇研究論.文,文中所提出的數點建議隻是一個社會史學者所做的一般性的觀察,希望或可作為進一步讨論的基礎。

    文中“商人”一詞是用的廣義,包括各種商人與生意人,固定的與流動的,甚至牙人(經紀人),經營當鋪、錢莊的人,以及投資于傳統手工業的生意人。

    這樣使用的理由是中國傳統上把這些人都稱做“商”。

    “鋪戶”一詞,是登記職業用的,差不多包括所有從事各行生意的人。

    “店”這個字或指商店或指旅店。

    因此商人一詞必須使用廣義才能把一些有意味與相關的事實包括在内。

    “城市”一詞也是用的廣義,兼指城、鎮與郊區,而不限于城牆以内的地區。

    事實上,通稱為“鎮”的市場中心,大抵是沒有城牆的。

    商人隻要是在城市做生意的都可稱為城市商人,雖然他并不一定住在城裡。

    “統制”這一詞包括與商人的地位、活動以及稅役等有關的規定與限制。

     本文的讨論集中于清初到鴉片戰争(1644&mdash1840年)這一段時期,換言之,即是傳統中國開始受到西方勢力的空前沖擊以前的兩個世紀。

    這段時期特别令人感覺興趣的理由,其中之一是這段時期内,中國的統治者是幾位相當開明而且非常能幹的異族皇帝;這段時期中國正經驗到社會與經濟方面重要的變遷,即是中國大陸學者稱為“資本主義萌芽”或初期成分者。

    [1]此外,中國在這段時期仍保留有許多傳統的面貌。

     一般對傳統中國隻有初步了解的研究者,可能認為舊社會商人的地位是這樣的:農人所從事的職業是“本業”,相對的,商人與工匠的職業被視為次等的、非基本性的“末業”。

    此外,商人多被視為奸狡、惟利是圖,因而受到輕視。

    他們的投機、操縱物價、屯積貨财,都被認為不但害及消費者(特别是無助的農民),也對整個經濟有害。

    商人的這些活動有違于公正與安定的原則,因而各種規限與稅役必須加在商人身上,對于他們的地位必須加以降抑。

    但是,像這種一般性的說法至多不過是粗略的說明罷了。

     這種一般性的說法所以流行的一個原因,是受到古代中國某些時期的史籍的影響。

    差不多三十年前,如果中國學生曾讀過一點點中國的正史,很可能不是《史記》,便是《漢書》;前者的範圍是從中國古代至西元前100年左右,後者則從西元前206年到西元23年。

    上述的說法大部分便取材自這兩部史書中談到食貨與商人的篇章。

    [2]那時候大學裡中國通史的課程仍然隻着重于古代史方面。

    比如就制度史來說,教授們認為隻要說明與讨論漢代的制度史就可以,因為後代差不多都是因襲漢代的模式,隻有很少的修改與出入。

     當然,中國古代史與中國第一個官僚帝國确有許多值得研究之處。

    簡單地說,在戰國時代(西元前403&mdash西元前221年),政治、社會與經濟上巨大的動亂與變遷中,遊士、遊俠與行商坐賈這些人變得非常流動而活躍。

    他們成為各獨立邦國以及後來帝國的政治資本。

    因此,他們可能是艾森斯塔教授(S.N.Eisenstadt)所稱的“自由浮動資源”的最好的例子,對于他所謂“曆史性官僚帝國”之成立,有過重要作用。

    [3] 到西元前221年秦統一各國,這個中國史上第一個帝國要面對的問題是如何處理這些自由浮動分子。

    明顯的辦法是統制,包括操縱與利用&mdash&mdash為了政府的利益,絕對不能讓他們自由集附到另一個政治中心,或是自己形成一個有影響力的集團。

    秦朝隻是短短的十幾年(西元前221&mdash西元前207年),未能完成這項工作。

    它的失敗也許由于過分注重法家思想,過分獨裁。

    漢朝從這裡學到教訓,成績較好。

    當溫馴的儒家學者(借用顧裡雅教授H.G.Creel的定義:儒乃懦弱者也)成群地協助或加入漢朝的統治集團,中國官僚帝國的模式便開始形成了。

     漢代是否真正采用壓制商人的政策是值得讨論的。

    支持這方面看法的人會說,商人得繳納額外的重稅,他們不準擁有土地,不準穿着絲綢,他們的子孫不得做官,他們的活動在政府有專賣權的一些基本貨物上受到限制。

    事實上,上面這些說法,除了有關納稅那一項之外,大多數是不難修改的。

    一個富裕的商人可以很容易放棄他登錄的商人身份,變成一個地主,而仍然做谷物、絲帛或其他生意。

    漢高祖命商人不得衣帛,這道命令恐怕當時并未認真執行過,以後更是完全被忽略了。

    雄心勃勃的漢武帝即位後,即打破政府不任用商人為官的規定,兩個在鹽鐵買賣上非常成功的商人成為他的主要參謀。

    把鹽鐵收歸國有的建議,就是他們提出來的。

    他們主管專賣事業之後,就引進更多的生意人擔任政府官職以協助他們辦事。

    桑弘羊,賈人之子,精明而有謀略,深得武帝信任,由侍中官升禦史大夫(副相)。

    由此看來,中國第一個持久的帝制朝代&mdash&mdash漢朝,對商人的态度就已經是模棱兩可的,至少在一段相當時期内,政府是有意兼用一種對商人限制、征稅而又加以利用的政策。

     在後來的朝代裡,商人的命運也走着一條曲折的路途。

    為了解某一段時期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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