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中國政府對城市商人的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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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亂成功的先例。
當然,這隻是一些根據常識判斷而作的顯然之論。
行為科學家無疑将會嘗試更深一層,理論上更為完善的分析,斷不會滿足于過分簡化的解釋,如有産者與無産者或壓迫者與被壓迫者的對立,這在說明近代富裕社會的許多反叛與暴力的例子中,已經證明為不夠充分的。
【注釋】 [1]有關資本主義萌芽問題發表于1951年7月與1956年10月之間的三十三篇論文,均收入《中國資本主義萌芽問題讨論集》(二冊,1957年)中。
有關這些論文的批判性評論,見費慰恺(AlbertFeuerwerker)“From&lsquoFeudalism&rsquoto&lsquoCapitalism&rsquoinRecentHistoricalWritingfromMainlandChina”,JournalofAsianStudies18(1958),pp.107&mdash116and“China'sHistoryinMarxianDress”,AmericanHistoricalReview66.2(1961)。
有一篇啟發性的讨論見白樂日(EtienneBalazs),“TheBirthofCapitalisminChina”,收入他的“ChineseCivilizationandBureaucracy”,1964,pp.35&mdash54中。
關于明清商人一本非常有用的作品是傅衣淩的《明清時代商人及商業資本》(1956)。
[2]這些篇章的英文翻譯及注釋,見孫念禮(NancyLeeSwann),“FoodandMoneyinAncientChina”,1950。
[3]E.N.Eisenstadt,ThePoliticalSystemsofEmpire:TheRiseandFalloftheHistoricalBureaucraticSocieties,1963,pp.27&mdash28. [4]一個總結的讨論見瞿同祖:“ChineseClassStructureanditsIdeology”,in“ChineseThoughtandInstitution”p.386,Note70。
[5]《宋會要輯稿·選舉》卷三,頁二五a&mdashb。
[6]何炳棣:TheLadderofSuccessinImperialChina-AspectsofSocialMobility1368&mdash1911,1962,pp.83&mdash84。
[7]《兩淮鹽法志》卷二五,頁二a&mdash五b。
《河東鹽法志》卷八,頁一a&mdash三b(運學)。
[8]許大齡《清代捐納制度》(1950年)專論此題,特别見頁一四○&mdash一四九、一六七&mdash一六九。
此外參考羅玉東《中國厘金史》(1936年),頁三&mdash八。
[9]何炳棣:前引書,頁五三&mdash九一。
[10]沈垚:《落帆樓文集》卷二四,頁一一b&mdash一三b這一段部分曾經何炳棣翻譯與讨論,見前引書,頁五○&mdash五一。
[11]《十駕齋養新錄》(四部備要)卷一八,頁一四a&mdashb。
[12]《明夷待訪錄》(四部備要)頁三四b。
[13]《大清會典事例》(光緒)卷七六三,頁一四b&mdash一六a。
[14]《漢書》卷二四A,頁七b&mdash八a;Swann,“FoodandMoney”,pp.50,146&mdash147。
[15]DenisTwitchett,“TheT&rsquoangMarketSystem”,AsiaMajor12.2(1966),pp.202&mdash248. [16]《大清會典》(嘉慶)十一卷,《大清會典》(光緒)卷一七,頁三b&mdash四a。
[17]聞鈞天:《中國保甲制度》(1933年),頁二八○&mdash三○三,三七五&mdash三八六。
[18]《金吾事例》章程三,頁一五a&mdash一八a。
[19]《津門保甲圖說》卷一二。
[20]《會典事例》卷七六五。
清代刑法中關于經紀人一段由SybilleVanderSprenkel所作的讨論,見其LegalInstitutionsinManchuChina,1962,p.89,是不清楚也不能令人滿意的。
[21]薛允升:《唐明律合編》卷廿七,頁一三a&mdash一六a。
[22]有意思的是,明清會典中這一段仍然題為“市司評物價”。
[23]《會典事例》卷七六五,頁一b&mdash二a;《北京志》,1908年,頁五五四&mdash五五八。
[24]但湘良:《湖南厘務彙纂》,1889年,卷一八,頁五&mdash一○b。
[25]但湘良:《湖南厘務彙纂》卷一八,頁一a&mdashb;八b&mdash九a。
[26]加藤繁:《支那經濟史考證》(1952&mdash1953年),卷二,頁五六四&mdash五八四。
[27]加藤繁,卷一,頁四四四&mdash四四六;彭澤益:《中國近代手工業史資料》(1840&mdash1949年),1957年,頁四三三&mdash四三四,四三九&mdash四四二,四四五&mdash四四六。
[28]《州縣須知》,1886年,頁一a&mdash二b,三○b&mdash三一b。
[29]《金吾事例》,章程三,頁六○a。
似“采買”(行戶采買)的詳細情形,見《光祿寺則例》五九卷。
[30]沈榜:《宛署雜記》,1961年,頁九二&mdash&mdash九八。
[31]《房部則例》,1851年,卷三九,頁二六a。
[32]《金吾事例》,章程三,頁四一a&mdash四七a。
[33]李家瑞:《北平風俗類征》,1937年,頁四○一。
[34]《會典事例》卷二三四,頁一a;《金吾事例》,章程一,頁一三a&mdash一五a;《欽定台規》卷二八,頁四a&mdashb;八a&mdashb,一三b&mdash一四a,一六a&mdashb。
[35]鄭文寶:《江表志》(《學海類編》卷一八A,頁四a)。
南唐(937&mdash975年)的首都是南京,統治者為李煜(961&mdash975年),他及他的父親李璟的陵墓在1950&mdash1951年間被發掘出來,發現不少有價值的物件。
見《南唐二陵發掘報告》,1957年。
[36]《會典事例》卷二三四,頁一a:《京師稅務紀實》,1925年,頁九&mdash十一。
[37]《清實錄》(高宗朝)卷五,頁二&mdash三b,參看彭澤益,頁四五九&mdash四六○。
[38]羅玉東:前引書,頁四六三&mdash四六九。
[39]《金吾事例》,章程一,頁五九a&mdash六八b。
[40]《金吾事例》,章程二,頁二七a&mdash三四b;《清實錄》(宣宗朝)卷三三三,頁二七b&mdash二八a。
[41]陳昭南:《雍正乾隆年間的銀錢比價變動》(1723&mdash1795年),1966年,頁六&mdash十二。
[42]楊聯陞:“MoneyandCreditinChina,aShortHistory”,1952,p.99. [43]《清實錄》(高宗),卷五八二,頁二b&mdash三a;卷八二七,頁一四a&mdashb。
[44]《清實錄》(高宗),卷一一七六,頁一三&mdash一四b。
[45]根據《兩淮鹽法志》卷四二。
平濑己之吉《近代支那經濟史》(1942年),頁二三七&mdash二三九,所列表有數點錯誤。
[46]《兩淮鹽法志》卷四○,頁二五b&mdash二七a。
[47]平濑己之吉,頁二四一。
[48]《清實錄》(聖祖),卷二七一,頁一九a&mdashb。
[49]雍正皇帝這段朱批是對當時甘肅巡撫莽鹄立所上的奏折而發。
關于這個重要的奏折以及雍正時期茶馬交易,狩野直祯在《東洋史研究》十二卷三期(1963年),頁三一九&mdash三三九有專文讨論。
[50]《清實錄》(高宗),卷三一四,頁六a&mdash七a。
[51]《汪悔翁乙丙日記》,1936年,卷二,頁一八a&mdash一九a:卷三,頁二四a。
[52]一個主要的例外是浙江永嘉的方國珍。
他出身于一個世代販鹽的家庭,他在1348年領導起兵反抗蒙古統治者。
張相文(1866&mdash1933年)曾有一篇《帝賊譜》(收入其《南園叢稿》中),文中列舉中國曆史上數百名造反起義的首領。
張相文将朝代的開建者與反叛首領按地理區域分成十七組,以顯示地理因素與有才能而性情不馴者之間的相關性。
參看《汪悔翁乙丙日記》卷二,頁一a。
[53]彭澤益:《中國近代手工業史資料》,頁四六三&mdash四六五。
[54]《潞安府志》,1770年,卷一一,頁四三a;卷三四,頁一a&mdash二b。
[55]李見龍的奏折,其引文見彭澤益,頁四六四。
[56]《清實錄》(聖祖),卷一○四,頁二○a&mdash二一b。
參照《會典事例》卷七六四,頁三b&mdash四a。
[57]墓志銘作者是王顼齡,其引文見彭澤益,頁四六五。
又見《國朝耆獻類征》初編,卷二二二,頁一a&mdash三a。
[58]《國朝耆獻類征》初編,卷五三,頁三○a&mdash三五b。
[59]《浦城縣志》,1900年,頁一六&mdash一八b。
當然,這隻是一些根據常識判斷而作的顯然之論。
行為科學家無疑将會嘗試更深一層,理論上更為完善的分析,斷不會滿足于過分簡化的解釋,如有産者與無産者或壓迫者與被壓迫者的對立,這在說明近代富裕社會的許多反叛與暴力的例子中,已經證明為不夠充分的。
【注釋】 [1]有關資本主義萌芽問題發表于1951年7月與1956年10月之間的三十三篇論文,均收入《中國資本主義萌芽問題讨論集》(二冊,1957年)中。
有關這些論文的批判性評論,見費慰恺(AlbertFeuerwerker)“From&lsquoFeudalism&rsquoto&lsquoCapitalism&rsquoinRecentHistoricalWritingfromMainlandChina”,JournalofAsianStudies18(1958),pp.107&mdash116and“China'sHistoryinMarxianDress”,AmericanHistoricalReview66.2(1961)。
有一篇啟發性的讨論見白樂日(EtienneBalazs),“TheBirthofCapitalisminChina”,收入他的“ChineseCivilizationandBureaucracy”,1964,pp.35&mdash54中。
關于明清商人一本非常有用的作品是傅衣淩的《明清時代商人及商業資本》(1956)。
[2]這些篇章的英文翻譯及注釋,見孫念禮(NancyLeeSwann),“FoodandMoneyinAncientChina”,1950。
[3]E.N.Eisenstadt,ThePoliticalSystemsofEmpire:TheRiseandFalloftheHistoricalBureaucraticSocieties,1963,pp.27&mdash28. [4]一個總結的讨論見瞿同祖:“ChineseClassStructureanditsIdeology”,in“ChineseThoughtandInstitution”p.386,Note70。
[5]《宋會要輯稿·選舉》卷三,頁二五a&mdashb。
[6]何炳棣:TheLadderofSuccessinImperialChina-AspectsofSocialMobility1368&mdash1911,1962,pp.83&mdash84。
[7]《兩淮鹽法志》卷二五,頁二a&mdash五b。
《河東鹽法志》卷八,頁一a&mdash三b(運學)。
[8]許大齡《清代捐納制度》(1950年)專論此題,特别見頁一四○&mdash一四九、一六七&mdash一六九。
此外參考羅玉東《中國厘金史》(1936年),頁三&mdash八。
[9]何炳棣:前引書,頁五三&mdash九一。
[10]沈垚:《落帆樓文集》卷二四,頁一一b&mdash一三b這一段部分曾經何炳棣翻譯與讨論,見前引書,頁五○&mdash五一。
[11]《十駕齋養新錄》(四部備要)卷一八,頁一四a&mdashb。
[12]《明夷待訪錄》(四部備要)頁三四b。
[13]《大清會典事例》(光緒)卷七六三,頁一四b&mdash一六a。
[14]《漢書》卷二四A,頁七b&mdash八a;Swann,“FoodandMoney”,pp.50,146&mdash147。
[15]DenisTwitchett,“TheT&rsquoangMarketSystem”,AsiaMajor12.2(1966),pp.202&mdash248. [16]《大清會典》(嘉慶)十一卷,《大清會典》(光緒)卷一七,頁三b&mdash四a。
[17]聞鈞天:《中國保甲制度》(1933年),頁二八○&mdash三○三,三七五&mdash三八六。
[18]《金吾事例》章程三,頁一五a&mdash一八a。
[19]《津門保甲圖說》卷一二。
[20]《會典事例》卷七六五。
清代刑法中關于經紀人一段由SybilleVanderSprenkel所作的讨論,見其LegalInstitutionsinManchuChina,1962,p.89,是不清楚也不能令人滿意的。
[21]薛允升:《唐明律合編》卷廿七,頁一三a&mdash一六a。
[22]有意思的是,明清會典中這一段仍然題為“市司評物價”。
[23]《會典事例》卷七六五,頁一b&mdash二a;《北京志》,1908年,頁五五四&mdash五五八。
[24]但湘良:《湖南厘務彙纂》,1889年,卷一八,頁五&mdash一○b。
[25]但湘良:《湖南厘務彙纂》卷一八,頁一a&mdashb;八b&mdash九a。
[26]加藤繁:《支那經濟史考證》(1952&mdash1953年),卷二,頁五六四&mdash五八四。
[27]加藤繁,卷一,頁四四四&mdash四四六;彭澤益:《中國近代手工業史資料》(1840&mdash1949年),1957年,頁四三三&mdash四三四,四三九&mdash四四二,四四五&mdash四四六。
[28]《州縣須知》,1886年,頁一a&mdash二b,三○b&mdash三一b。
[29]《金吾事例》,章程三,頁六○a。
似“采買”(行戶采買)的詳細情形,見《光祿寺則例》五九卷。
[30]沈榜:《宛署雜記》,1961年,頁九二&mdash&mdash九八。
[31]《房部則例》,1851年,卷三九,頁二六a。
[32]《金吾事例》,章程三,頁四一a&mdash四七a。
[33]李家瑞:《北平風俗類征》,1937年,頁四○一。
[34]《會典事例》卷二三四,頁一a;《金吾事例》,章程一,頁一三a&mdash一五a;《欽定台規》卷二八,頁四a&mdashb;八a&mdashb,一三b&mdash一四a,一六a&mdashb。
[35]鄭文寶:《江表志》(《學海類編》卷一八A,頁四a)。
南唐(937&mdash975年)的首都是南京,統治者為李煜(961&mdash975年),他及他的父親李璟的陵墓在1950&mdash1951年間被發掘出來,發現不少有價值的物件。
見《南唐二陵發掘報告》,1957年。
[36]《會典事例》卷二三四,頁一a:《京師稅務紀實》,1925年,頁九&mdash十一。
[37]《清實錄》(高宗朝)卷五,頁二&mdash三b,參看彭澤益,頁四五九&mdash四六○。
[38]羅玉東:前引書,頁四六三&mdash四六九。
[39]《金吾事例》,章程一,頁五九a&mdash六八b。
[40]《金吾事例》,章程二,頁二七a&mdash三四b;《清實錄》(宣宗朝)卷三三三,頁二七b&mdash二八a。
[41]陳昭南:《雍正乾隆年間的銀錢比價變動》(1723&mdash1795年),1966年,頁六&mdash十二。
[42]楊聯陞:“MoneyandCreditinChina,aShortHistory”,1952,p.99. [43]《清實錄》(高宗),卷五八二,頁二b&mdash三a;卷八二七,頁一四a&mdashb。
[44]《清實錄》(高宗),卷一一七六,頁一三&mdash一四b。
[45]根據《兩淮鹽法志》卷四二。
平濑己之吉《近代支那經濟史》(1942年),頁二三七&mdash二三九,所列表有數點錯誤。
[46]《兩淮鹽法志》卷四○,頁二五b&mdash二七a。
[47]平濑己之吉,頁二四一。
[48]《清實錄》(聖祖),卷二七一,頁一九a&mdashb。
[49]雍正皇帝這段朱批是對當時甘肅巡撫莽鹄立所上的奏折而發。
關于這個重要的奏折以及雍正時期茶馬交易,狩野直祯在《東洋史研究》十二卷三期(1963年),頁三一九&mdash三三九有專文讨論。
[50]《清實錄》(高宗),卷三一四,頁六a&mdash七a。
[51]《汪悔翁乙丙日記》,1936年,卷二,頁一八a&mdash一九a:卷三,頁二四a。
[52]一個主要的例外是浙江永嘉的方國珍。
他出身于一個世代販鹽的家庭,他在1348年領導起兵反抗蒙古統治者。
張相文(1866&mdash1933年)曾有一篇《帝賊譜》(收入其《南園叢稿》中),文中列舉中國曆史上數百名造反起義的首領。
張相文将朝代的開建者與反叛首領按地理區域分成十七組,以顯示地理因素與有才能而性情不馴者之間的相關性。
參看《汪悔翁乙丙日記》卷二,頁一a。
[53]彭澤益:《中國近代手工業史資料》,頁四六三&mdash四六五。
[54]《潞安府志》,1770年,卷一一,頁四三a;卷三四,頁一a&mdash二b。
[55]李見龍的奏折,其引文見彭澤益,頁四六四。
[56]《清實錄》(聖祖),卷一○四,頁二○a&mdash二一b。
參照《會典事例》卷七六四,頁三b&mdash四a。
[57]墓志銘作者是王顼齡,其引文見彭澤益,頁四六五。
又見《國朝耆獻類征》初編,卷二二二,頁一a&mdash三a。
[58]《國朝耆獻類征》初編,卷五三,頁三○a&mdash三五b。
[59]《浦城縣志》,1900年,頁一六&mdash一八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