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商賈——餘英時《中國近世宗教倫理與商人精神》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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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奸商,一個罵贓官,各有道理。
平情而論,曆史中頗有勤政愛民的循吏,也有公平買賣的安良商賈,尤其是義舉、善舉的貢獻,突出傳統倫理道德的作用。
英時教授此書,着重近代商人精神,确有貢獻! 古代工商皆屬官。
齊“國”分(即都城與近郊)二十一鄉,工商之鄉六。
工商可能在一處,或近處,便于營業。
将來考古發掘,或可證明。
《左》定公八年傳:“苟衛國有難,工商未嘗不為患,使皆行而後可。
”杜正勝《周代城邦》解為工商共赴國難(一三一&mdash一三三頁)是對的。
日本竹添光鴻《左傳會箋》也如此說。
“工商食官”之食,可能指□食。
管子說“賈而不為官賈,工而不為官工”,“與工而不與分”,大約是說記功而不予□食或衣食(《管子·乘馬》)。
古代工商屬官,俞樾有大段發明: 古者商賈皆官主之。
故《呂氏春秋·上農篇》曰:凡民自七尺以上,屬諸三官:農攻粟、工攻器、賈攻貸。
以《周禮》考之,質劑掌于官,度量純制掌于官,貸賄之玺節掌于官。
下至春秋之世,晉則绛之富商,韋藩木楗,以過于朝。
鄭則商人之一環必以告君大夫。
蓋猶皆受命于官也。
若夫不受命于官而自以其财市賤鬻貴,逐什一之利,是謂不受命而貨殖。
《管子·乘馬篇》曰:賈知賈之貴賤,日至于市,而不為官賈,此其濫觞與!蓋不屬于官即不得列于太宰之九職,故不曰商賈,而曰貨殖。
子貢以聖門高第,亦複為之,陶朱、白圭之徒由此起也。
太史公以貨殖立傳,而首列子貢,有開必先,在子貢固不得而辭也。
(《群經平議》) 劉寶楠《論語正義》引俞說,以為近理。
但又說:“古者四民各習其業,未有兼為之者,凡有所業,以為命所受如此也。
”漢有二業之禁,副業是否二業,尚可研究。
士農工商,四民分業。
對于商之角色,《管子·小匡》有詳細的說明(簡單說是“通财鬻貨為商”,見《漢書·食貨志》):“今夫商,群萃而州處。
觀兇饑、審國變。
察其四時而監(監,視也)其鄉之貨。
以知其市之賈(價)。
負任擔荷,服牛辂馬,以周四方。
料多少,計貴賤。
以其所有,易其所無,買賤鬻貴。
是以羽旄不求而至,竹箭有餘于國,奇怪時來,珍異物聚。
&hellip&hellip商之子常為商。
”父兄教育弟子,四民各傳其世業,中外各有父子傳業者,也有兒子嫌父親太高明不可及,自己獨立入他業者。
常為商,常字不可拘泥。
世業自然有之。
這一段動詞有“觀、審、察、知、料、計”等字,都是觀察、計算等知識信息方面的操作,不隻是體力勞動,大可注意。
商可列于四民之中,同為“石民”(《管子·小匡》),即柱石之民。
正在于此。
我加入信息二字,想到孟子講壟斷“以左右望(得了信息)而罔(網)市利”的賤丈夫,征商自他為始。
後來劉晏主持财政,注重信息,政府大得其利。
“既饒争時”是貨殖家的高論。
供求不全操縱在己之時,仍然要争。
《淮南子》卷一說:“得在時,不在争。
”還承認“時”(時機、時會)之重要。
《管子》有“失時”一小段,說:“時之處事精矣,不可藏而舍也。
故曰:今日不為,明日亡貨。
昔之日,已往而不來矣。
”時不是财貨,不可藏而舍,即不可囤積。
“富于春秋”,貴在善用。
“今日不為,明日亡貨”确解不詳,望文生義,是今天不作事,明天不會有錢。
上文有“不道之以事,而民不為,與之分财,則民知得正矣”可證。
也可解作今天不用(利用),明天未必有錢給你用(如通貨膨脹之類,可減币值)。
主張“财币欲其行如流水”者,可能注意到此。
以下想把《漢書·食貨志》裡關于商人的記載,略作讨論。
先從禹貢之貢說起。
任土作貢,“遠近各因所生,賦入貢棐(筐也)”。
貢是人民對主上,特别是皇帝的責任。
不限于“夏後氏五十而貢”的農業(日本農民對地主納租,仍有“年貢”一詞)。
各地的土産、特産都應該貢,項目、種類見于政書,如《通典》及正史地理志、方志等。
由地方官征取貢上;或政府派專人收買、坐辦,給價不給價都是人民負擔。
商人為政府或皇帝服務時,即是官商、官賈,采辦運輸,都可有責任。
貢之意義,不限于貢物,人也在内。
科舉制度,重在貢士,舉人進士,舉、進都是貢與皇帝。
明清有貢生(生指生員),有五種之多。
何炳棣教授《明清社會史論》(TheLadderofSuccessinImperialChina:AspectsofSocialMobility)有讨論。
《學政全書》等處有資料。
元明有貢吏,明有所謂農吏,似以矯正元代以吏為治之弊(《明會典》有資料),但效果有限。
地方吏(特以書吏為多)中央吏雖已有人研究,仍有餘蘊。
我是多年前房兆楹教授提醒的。
《漢志》提到秦始皇發間左之戍,可證商人地位已低。
注引應劭曰:“秦時以适(谪)發之,名适戍。
先發吏有過,及贅婿、賈人。
後以嘗有市籍者發,又後以大父母、父母嘗有市籍者。
戍者曹輩盡,複入闾取其左發之。
未及取右而秦亡。
”贅婿可能與“生分”有關,下文再論。
闾是裡門。
秦似尚右,先取較賤之闾左。
漢也有“七科谪”之說。
商人不能買“複”的,要服兵役。
傳統思想,不論儒法,都以豪強兼并(或并兼)為害。
《管子·輕重》,政府斂散以時,要地方按家數藏谷、藏餞(注家說:人君所藏以贍民者),則“大賈畜家,不得豪奪吾民矣”。
大賈豪畜常是政府整治的目标。
可能是統治者眼紅,兼自利。
不過,真愛民而以民為民之人君也有,不應一概抹殺。
漢初,“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
孝惠高後時,為天下初定,複弛商賈之律,然市井子孫,亦不得宦為吏”。
不同階級的生活方式,有法令規定,曆代都有。
瞿同祖教授《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有專章讨論,征引甚廣(當然尚可補充)。
所論包括飲食、衣飾、房舍、輿馬。
不但講個人而且論家屬。
早的如《管子》立政“百工商賈不得服長卷貂”。
近如明代穿靴大有限制。
商人在不許穿靴之列。
手邊有C.R.Boxer的SouthChinaintheSixteenthCentury(1953),作者是倫敦大學葡文教授。
頁二六○有插圖,商人夫婦,是1590年附近馬尼拉的圖繪,上題“常來”Sangley,我疑心是“生理”之誤,但亦可能與商人稱為“常賣”有關(見米芾《畫史》及《夢粱錄》等書)。
商人戴高(氈)帽,衣衫分兩截,下截有折。
蓋腳皮或布鞋(或所謂皮劄,隻蓋腳面,決不是靴),持折扇,頗樸素。
商婦有钗、髻,有衫、裙,稍覺華貴。
可能在南洋限制不嚴。
不過此時西、葡、荷等國都已東來,華僑命運轉惡,有幾次大受屠殺。
一次大屠殺在呂宋,華僑受萬曆帝好貨之累,有人說呂宋有機易山出銀,可采。
皇帝相信,派宦官帶人來查考,是礦監、稅監報效中之一事,引起當地殖民主管疑忌,大屠華僑。
商人被屠,不限于海外,明末移到關外的所謂遼人,即屢受努爾哈赤(太祖)之殺戮。
葉夢珠《閱世編》(上海掌故叢書)說: 太祖果于殺戮,凡殺遼人十次。
初殺貧人,後殺富人、惡人(即識字者),名目不一。
有一次殺不畜雞犬者,雲:“家無六畜,其意在逃也。
”遼人百僅
平情而論,曆史中頗有勤政愛民的循吏,也有公平買賣的安良商賈,尤其是義舉、善舉的貢獻,突出傳統倫理道德的作用。
英時教授此書,着重近代商人精神,确有貢獻! 古代工商皆屬官。
齊“國”分(即都城與近郊)二十一鄉,工商之鄉六。
工商可能在一處,或近處,便于營業。
将來考古發掘,或可證明。
《左》定公八年傳:“苟衛國有難,工商未嘗不為患,使皆行而後可。
”杜正勝《周代城邦》解為工商共赴國難(一三一&mdash一三三頁)是對的。
日本竹添光鴻《左傳會箋》也如此說。
“工商食官”之食,可能指□食。
管子說“賈而不為官賈,工而不為官工”,“與工而不與分”,大約是說記功而不予□食或衣食(《管子·乘馬》)。
古代工商屬官,俞樾有大段發明: 古者商賈皆官主之。
故《呂氏春秋·上農篇》曰:凡民自七尺以上,屬諸三官:農攻粟、工攻器、賈攻貸。
以《周禮》考之,質劑掌于官,度量純制掌于官,貸賄之玺節掌于官。
下至春秋之世,晉則绛之富商,韋藩木楗,以過于朝。
鄭則商人之一環必以告君大夫。
蓋猶皆受命于官也。
若夫不受命于官而自以其财市賤鬻貴,逐什一之利,是謂不受命而貨殖。
《管子·乘馬篇》曰:賈知賈之貴賤,日至于市,而不為官賈,此其濫觞與!蓋不屬于官即不得列于太宰之九職,故不曰商賈,而曰貨殖。
子貢以聖門高第,亦複為之,陶朱、白圭之徒由此起也。
太史公以貨殖立傳,而首列子貢,有開必先,在子貢固不得而辭也。
(《群經平議》) 劉寶楠《論語正義》引俞說,以為近理。
但又說:“古者四民各習其業,未有兼為之者,凡有所業,以為命所受如此也。
”漢有二業之禁,副業是否二業,尚可研究。
士農工商,四民分業。
對于商之角色,《管子·小匡》有詳細的說明(簡單說是“通财鬻貨為商”,見《漢書·食貨志》):“今夫商,群萃而州處。
觀兇饑、審國變。
察其四時而監(監,視也)其鄉之貨。
以知其市之賈(價)。
負任擔荷,服牛辂馬,以周四方。
料多少,計貴賤。
以其所有,易其所無,買賤鬻貴。
是以羽旄不求而至,竹箭有餘于國,奇怪時來,珍異物聚。
&hellip&hellip商之子常為商。
”父兄教育弟子,四民各傳其世業,中外各有父子傳業者,也有兒子嫌父親太高明不可及,自己獨立入他業者。
常為商,常字不可拘泥。
世業自然有之。
這一段動詞有“觀、審、察、知、料、計”等字,都是觀察、計算等知識信息方面的操作,不隻是體力勞動,大可注意。
商可列于四民之中,同為“石民”(《管子·小匡》),即柱石之民。
正在于此。
我加入信息二字,想到孟子講壟斷“以左右望(得了信息)而罔(網)市利”的賤丈夫,征商自他為始。
後來劉晏主持财政,注重信息,政府大得其利。
“既饒争時”是貨殖家的高論。
供求不全操縱在己之時,仍然要争。
《淮南子》卷一說:“得在時,不在争。
”還承認“時”(時機、時會)之重要。
《管子》有“失時”一小段,說:“時之處事精矣,不可藏而舍也。
故曰:今日不為,明日亡貨。
昔之日,已往而不來矣。
”時不是财貨,不可藏而舍,即不可囤積。
“富于春秋”,貴在善用。
“今日不為,明日亡貨”确解不詳,望文生義,是今天不作事,明天不會有錢。
上文有“不道之以事,而民不為,與之分财,則民知得正矣”可證。
也可解作今天不用(利用),明天未必有錢給你用(如通貨膨脹之類,可減币值)。
主張“财币欲其行如流水”者,可能注意到此。
以下想把《漢書·食貨志》裡關于商人的記載,略作讨論。
先從禹貢之貢說起。
任土作貢,“遠近各因所生,賦入貢棐(筐也)”。
貢是人民對主上,特别是皇帝的責任。
不限于“夏後氏五十而貢”的農業(日本農民對地主納租,仍有“年貢”一詞)。
各地的土産、特産都應該貢,項目、種類見于政書,如《通典》及正史地理志、方志等。
由地方官征取貢上;或政府派專人收買、坐辦,給價不給價都是人民負擔。
商人為政府或皇帝服務時,即是官商、官賈,采辦運輸,都可有責任。
貢之意義,不限于貢物,人也在内。
科舉制度,重在貢士,舉人進士,舉、進都是貢與皇帝。
明清有貢生(生指生員),有五種之多。
何炳棣教授《明清社會史論》(TheLadderofSuccessinImperialChina:AspectsofSocialMobility)有讨論。
《學政全書》等處有資料。
元明有貢吏,明有所謂農吏,似以矯正元代以吏為治之弊(《明會典》有資料),但效果有限。
地方吏(特以書吏為多)中央吏雖已有人研究,仍有餘蘊。
我是多年前房兆楹教授提醒的。
《漢志》提到秦始皇發間左之戍,可證商人地位已低。
注引應劭曰:“秦時以适(谪)發之,名适戍。
先發吏有過,及贅婿、賈人。
後以嘗有市籍者發,又後以大父母、父母嘗有市籍者。
戍者曹輩盡,複入闾取其左發之。
未及取右而秦亡。
”贅婿可能與“生分”有關,下文再論。
闾是裡門。
秦似尚右,先取較賤之闾左。
漢也有“七科谪”之說。
商人不能買“複”的,要服兵役。
傳統思想,不論儒法,都以豪強兼并(或并兼)為害。
《管子·輕重》,政府斂散以時,要地方按家數藏谷、藏餞(注家說:人君所藏以贍民者),則“大賈畜家,不得豪奪吾民矣”。
大賈豪畜常是政府整治的目标。
可能是統治者眼紅,兼自利。
不過,真愛民而以民為民之人君也有,不應一概抹殺。
漢初,“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
孝惠高後時,為天下初定,複弛商賈之律,然市井子孫,亦不得宦為吏”。
不同階級的生活方式,有法令規定,曆代都有。
瞿同祖教授《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有專章讨論,征引甚廣(當然尚可補充)。
所論包括飲食、衣飾、房舍、輿馬。
不但講個人而且論家屬。
早的如《管子》立政“百工商賈不得服長卷貂”。
近如明代穿靴大有限制。
商人在不許穿靴之列。
手邊有C.R.Boxer的SouthChinaintheSixteenthCentury(1953),作者是倫敦大學葡文教授。
頁二六○有插圖,商人夫婦,是1590年附近馬尼拉的圖繪,上題“常來”Sangley,我疑心是“生理”之誤,但亦可能與商人稱為“常賣”有關(見米芾《畫史》及《夢粱錄》等書)。
商人戴高(氈)帽,衣衫分兩截,下截有折。
蓋腳皮或布鞋(或所謂皮劄,隻蓋腳面,決不是靴),持折扇,頗樸素。
商婦有钗、髻,有衫、裙,稍覺華貴。
可能在南洋限制不嚴。
不過此時西、葡、荷等國都已東來,華僑命運轉惡,有幾次大受屠殺。
一次大屠殺在呂宋,華僑受萬曆帝好貨之累,有人說呂宋有機易山出銀,可采。
皇帝相信,派宦官帶人來查考,是礦監、稅監報效中之一事,引起當地殖民主管疑忌,大屠華僑。
商人被屠,不限于海外,明末移到關外的所謂遼人,即屢受努爾哈赤(太祖)之殺戮。
葉夢珠《閱世編》(上海掌故叢書)說: 太祖果于殺戮,凡殺遼人十次。
初殺貧人,後殺富人、惡人(即識字者),名目不一。
有一次殺不畜雞犬者,雲:“家無六畜,其意在逃也。
”遼人百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