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商賈——餘英時《中國近世宗教倫理與商人精神》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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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奸商,一個罵贓官,各有道理。

    平情而論,曆史中頗有勤政愛民的循吏,也有公平買賣的安良商賈,尤其是義舉、善舉的貢獻,突出傳統倫理道德的作用。

    英時教授此書,着重近代商人精神,确有貢獻! 古代工商皆屬官。

    齊“國”分(即都城與近郊)二十一鄉,工商之鄉六。

    工商可能在一處,或近處,便于營業。

    将來考古發掘,或可證明。

    《左》定公八年傳:“苟衛國有難,工商未嘗不為患,使皆行而後可。

    ”杜正勝《周代城邦》解為工商共赴國難(一三一&mdash一三三頁)是對的。

    日本竹添光鴻《左傳會箋》也如此說。

    “工商食官”之食,可能指□食。

    管子說“賈而不為官賈,工而不為官工”,“與工而不與分”,大約是說記功而不予□食或衣食(《管子·乘馬》)。

    古代工商屬官,俞樾有大段發明: 古者商賈皆官主之。

    故《呂氏春秋·上農篇》曰:凡民自七尺以上,屬諸三官:農攻粟、工攻器、賈攻貸。

    以《周禮》考之,質劑掌于官,度量純制掌于官,貸賄之玺節掌于官。

    下至春秋之世,晉則绛之富商,韋藩木楗,以過于朝。

    鄭則商人之一環必以告君大夫。

    蓋猶皆受命于官也。

    若夫不受命于官而自以其财市賤鬻貴,逐什一之利,是謂不受命而貨殖。

    《管子·乘馬篇》曰:賈知賈之貴賤,日至于市,而不為官賈,此其濫觞與!蓋不屬于官即不得列于太宰之九職,故不曰商賈,而曰貨殖。

    子貢以聖門高第,亦複為之,陶朱、白圭之徒由此起也。

    太史公以貨殖立傳,而首列子貢,有開必先,在子貢固不得而辭也。

    (《群經平議》) 劉寶楠《論語正義》引俞說,以為近理。

    但又說:“古者四民各習其業,未有兼為之者,凡有所業,以為命所受如此也。

    ”漢有二業之禁,副業是否二業,尚可研究。

     士農工商,四民分業。

    對于商之角色,《管子·小匡》有詳細的說明(簡單說是“通财鬻貨為商”,見《漢書·食貨志》):“今夫商,群萃而州處。

    觀兇饑、審國變。

    察其四時而監(監,視也)其鄉之貨。

    以知其市之賈(價)。

    負任擔荷,服牛辂馬,以周四方。

    料多少,計貴賤。

    以其所有,易其所無,買賤鬻貴。

    是以羽旄不求而至,竹箭有餘于國,奇怪時來,珍異物聚。

    &hellip&hellip商之子常為商。

    ”父兄教育弟子,四民各傳其世業,中外各有父子傳業者,也有兒子嫌父親太高明不可及,自己獨立入他業者。

    常為商,常字不可拘泥。

    世業自然有之。

    這一段動詞有“觀、審、察、知、料、計”等字,都是觀察、計算等知識信息方面的操作,不隻是體力勞動,大可注意。

    商可列于四民之中,同為“石民”(《管子·小匡》),即柱石之民。

    正在于此。

     我加入信息二字,想到孟子講壟斷“以左右望(得了信息)而罔(網)市利”的賤丈夫,征商自他為始。

    後來劉晏主持财政,注重信息,政府大得其利。

    “既饒争時”是貨殖家的高論。

    供求不全操縱在己之時,仍然要争。

    《淮南子》卷一說:“得在時,不在争。

    ”還承認“時”(時機、時會)之重要。

    《管子》有“失時”一小段,說:“時之處事精矣,不可藏而舍也。

    故曰:今日不為,明日亡貨。

    昔之日,已往而不來矣。

    ”時不是财貨,不可藏而舍,即不可囤積。

    “富于春秋”,貴在善用。

    “今日不為,明日亡貨”确解不詳,望文生義,是今天不作事,明天不會有錢。

    上文有“不道之以事,而民不為,與之分财,則民知得正矣”可證。

    也可解作今天不用(利用),明天未必有錢給你用(如通貨膨脹之類,可減币值)。

    主張“财币欲其行如流水”者,可能注意到此。

     以下想把《漢書·食貨志》裡關于商人的記載,略作讨論。

    先從禹貢之貢說起。

    任土作貢,“遠近各因所生,賦入貢棐(筐也)”。

    貢是人民對主上,特别是皇帝的責任。

    不限于“夏後氏五十而貢”的農業(日本農民對地主納租,仍有“年貢”一詞)。

    各地的土産、特産都應該貢,項目、種類見于政書,如《通典》及正史地理志、方志等。

    由地方官征取貢上;或政府派專人收買、坐辦,給價不給價都是人民負擔。

    商人為政府或皇帝服務時,即是官商、官賈,采辦運輸,都可有責任。

    貢之意義,不限于貢物,人也在内。

    科舉制度,重在貢士,舉人進士,舉、進都是貢與皇帝。

    明清有貢生(生指生員),有五種之多。

    何炳棣教授《明清社會史論》(TheLadderofSuccessinImperialChina:AspectsofSocialMobility)有讨論。

    《學政全書》等處有資料。

    元明有貢吏,明有所謂農吏,似以矯正元代以吏為治之弊(《明會典》有資料),但效果有限。

    地方吏(特以書吏為多)中央吏雖已有人研究,仍有餘蘊。

    我是多年前房兆楹教授提醒的。

     《漢志》提到秦始皇發間左之戍,可證商人地位已低。

    注引應劭曰:“秦時以适(谪)發之,名适戍。

    先發吏有過,及贅婿、賈人。

    後以嘗有市籍者發,又後以大父母、父母嘗有市籍者。

    戍者曹輩盡,複入闾取其左發之。

    未及取右而秦亡。

    ”贅婿可能與“生分”有關,下文再論。

    闾是裡門。

    秦似尚右,先取較賤之闾左。

    漢也有“七科谪”之說。

    商人不能買“複”的,要服兵役。

    傳統思想,不論儒法,都以豪強兼并(或并兼)為害。

    《管子·輕重》,政府斂散以時,要地方按家數藏谷、藏餞(注家說:人君所藏以贍民者),則“大賈畜家,不得豪奪吾民矣”。

    大賈豪畜常是政府整治的目标。

    可能是統治者眼紅,兼自利。

    不過,真愛民而以民為民之人君也有,不應一概抹殺。

     漢初,“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

    孝惠高後時,為天下初定,複弛商賈之律,然市井子孫,亦不得宦為吏”。

    不同階級的生活方式,有法令規定,曆代都有。

    瞿同祖教授《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有專章讨論,征引甚廣(當然尚可補充)。

    所論包括飲食、衣飾、房舍、輿馬。

    不但講個人而且論家屬。

    早的如《管子》立政“百工商賈不得服長卷貂”。

    近如明代穿靴大有限制。

    商人在不許穿靴之列。

    手邊有C.R.Boxer的SouthChinaintheSixteenthCentury(1953),作者是倫敦大學葡文教授。

    頁二六○有插圖,商人夫婦,是1590年附近馬尼拉的圖繪,上題“常來”Sangley,我疑心是“生理”之誤,但亦可能與商人稱為“常賣”有關(見米芾《畫史》及《夢粱錄》等書)。

     商人戴高(氈)帽,衣衫分兩截,下截有折。

    蓋腳皮或布鞋(或所謂皮劄,隻蓋腳面,決不是靴),持折扇,頗樸素。

    商婦有钗、髻,有衫、裙,稍覺華貴。

    可能在南洋限制不嚴。

    不過此時西、葡、荷等國都已東來,華僑命運轉惡,有幾次大受屠殺。

    一次大屠殺在呂宋,華僑受萬曆帝好貨之累,有人說呂宋有機易山出銀,可采。

    皇帝相信,派宦官帶人來查考,是礦監、稅監報效中之一事,引起當地殖民主管疑忌,大屠華僑。

     商人被屠,不限于海外,明末移到關外的所謂遼人,即屢受努爾哈赤(太祖)之殺戮。

    葉夢珠《閱世編》(上海掌故叢書)說: 太祖果于殺戮,凡殺遼人十次。

    初殺貧人,後殺富人、惡人(即識字者),名目不一。

    有一次殺不畜雞犬者,雲:“家無六畜,其意在逃也。

    ”遼人百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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