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武帝始建年号時期之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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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學生的時間表。
中央官學(太學或國子監)學生的待遇大緻和官員相同,同樣地有相當多的假日[29]。
這些學生的數量不多,多半是數百人,而數千人的時候較少。
大部分學生在私學私塾讀書,他們在上、下午都用功,隻有主要的節慶才放假。
明、清時期,私學私塾也有大約一個月的新年假或寒假。
和學校的時間表有關的,我們必須注意到中國教育史上通常被忽略的一點,那就是農家子弟的學校隻在農閑季節上課。
漢代的作品《四民月令》[30](這本書主要是業農者的時間表)載,九歲到十四歲的幼童要在一月、八月、十一月入小學,十五歲到二十歲的成童要在一月和十月入大學。
唐代的中央官學學生,在五月也有十五天的田假,在九月也有十五天的授衣假,顯然是為了适應來自農村的學生。
在宋代,農家子弟就讀的鄉下學校稱為“冬學”,因為這些學校隻在冬天開課[31]。
冬學這個名稱甚至現在仍然使用。
僧侶和道士的作息時間表比較嚴格,原因是他們具有自治團體的性質。
僧侶每年的時間表中最引人注意的項目是源于印度的“夏安居”。
從四月十五日到七月十五日,僧侶必須留在他們自己的寺院裡。
對這個要求的解釋是:在夏天的幾個月裡,行腳僧會遭受豪雨之苦,或者他們會不知不覺地犯下殺生的罪惡[32]。
前者的确是在印度比中國容易發生,後者也有這種可能。
但是這個規定卻在中國實行了好幾個世紀,特别是在唐、宋時期。
“夏安居”以在各自寺院裡的一餐大齋為開始,也結束于各自寺院裡的一餐大齋。
在寺院裡,用鐘和鼓來宣告每日時間表的時刻,而且寺院準确的鐘聲也實在有助于鄰近的俗人。
有些僧侶的确負起喚醒人們的責任,在每天早上打鐵牌子或敲木魚。
在宋代,他們在首都裡極其活躍,不隻用他們的工具喚醒人們,并且報告氣候是晴朗、陰晦或下雨,以及各個清晨朝會的類别。
每一個報曉僧都有他們自己的地區,并且不時沿門向區内的商店和住家求乞齋糧[33]。
寺院的生活應該是安靜的,但是在節慶和每月的初一、十五卻非如此。
這時寺院會打開大門讓人們來燒香。
在一些節慶的日子裡,這些地方變成忙碌嘈雜的市集。
僧侶也必須在一定的時間裡攜帶些小禮品去拜訪他們的施主,以募化施舍。
這和報曉僧以服務換取的施舍有所不同。
還有,認為僧侶在其他方面完全寄生的想法是不對的。
對晚唐和宋初的禅僧來說尤其不對,他們遵守“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規定[34]。
在中國曆史上有幾個時期,當寺院富有的時候,僧侶會從事相當規模的放款或其他商業活動。
中國有幾種醵金制度似乎源自寺院。
二、營業時間和勞動時間 農人每年的時間表,無論對統治者來說,或對農人本身來說,都是一件主要的事情。
為了這些最重要的生産者的方便,從古代起,政府就負擔起制曆的功能,曆法等于是一個詳細的工作時間表。
此外,古代的統治者,照理想說,應該順導調變四時的陰陽,以協助百姓。
這個看法在漢代遠比後來盛行;一直到清亡以前,仍然有領導農耕的儀式。
例如,在立春前一天,地方官要執行一項儀式,鞭打一隻為宣告農時已到而制的土牛。
在春季裡要選一天,皇帝帶着他的朝臣行親耕的儀式,為百姓做榜樣。
更實際的是,地方官要監督及勸導農民耕作。
當然,最要緊的是按期限繳納賦稅,農民對這件事情不能夠忽視。
強迫服役和訴訟是不時幹擾農人時間表的兩件事。
從漢朝到唐代中葉這一段期間的大部分,百姓必須負擔相當重的力役和兵役。
自古代以來,思想家們雖曾不斷地警告,除了農閑季節之外,不可以征募農人服力役,但是不幸這個忠告常被忽視。
在較近的帝制時代的中國,當兵有成為獨立職業的傾向,力役也有折錢的傾向。
從長遠的角度看,這種幹擾的減少有助于糧食生産的增加,間接地促進了人口的增長。
在帝制時代的中國,人人都知道訴訟花錢。
對于在衙門習氣和腐化賄賂之下很容易受折磨的農民來講,這個說法尤其正确。
例如,當公元2世紀漢代走向衰亡的時候,農民要想在城市裡解決一件法律案件,是極其困難的事。
除非他在清晨或傍晚短短的開庭時間内出庭,否則他就無法得到宣判;即使如此,如果他不行賄,他就無法見到法官。
他常要在城市裡停留好幾天甚至好幾個月,因此他的親戚或鄰居必須攜帶糧食和生活費用去送給他。
據公元2世紀學者王符的估計[35],在漢代,這種情形浪費了每天三十萬人的工作時間。
雖然這可能是誇張,但無疑訴訟會嚴重地幹擾到農人的時間表。
後世曾經試圖補救,但是極少成功。
在宋代,有一條有趣的規定,在勞動季節裡,農人不準打民事官司。
這個規定稱為“務限”,自二月一日起,至十月一日止[36]。
農人每天的時間表,是從日出到日落都在田裡工作。
僅有在中午他的家人給他送飯時才停歇,這是自古以來的習慣。
依照地方習慣的不同,農人的妻子會或多或少地在田裡共同工作。
不過通常她是紡紗織布的人,如果有足夠的燈油,她會一直工作到半夜。
從事紡織的婦女共同使用燈火,也是一項自古以來的習俗[37]。
在實施共同耕作的地方,如宋、元時代的四川,用“耘鼓”和“田漏”來劃分時間。
宋代學者曾經吟詠這兩種及其他的農具[38]。
在元代一本讨論農業的書裡[39],我們讀到:“薅田有鼓,自入蜀見之。
始則集其來,既來則節其作,既作則防其所以笑語而妨務也。
其聲促然清壯,緩急抑揚,而無律呂,朝暮曾不絕響。
”顯然薅鼓是一個管理及鼓勵農耕的有效工具。
不過,在中國其他共同耕作極少或沒有共同耕作的地方,薅鼓并不出名。
農人的時間表在整個帝制時代的中國沒有變更,而商人的時間表則頗有改變。
曆史的長期趨勢是走向商業的增加,因此營業時間也逐漸加長。
從漢代到唐代中葉,政府在城市中指定市場的地區,商人集中在那裡營業。
同一種行業的人住在同一行裡,而政府對他們施以廣泛的控制和監督。
依照古來的習慣,要到中午才開市。
在唐代,中午擊鼓二百下開市,到日落前的七刻鐘擊钲三百下而散。
這個規定自9世紀起逐漸松弛。
到了12世紀,一般大城市裡從清晨到深夜都有商業活動。
商人不再受地區或時間的限制了。
和政府減少對市場控制同時并進的,是郊區市場的發展,這種市場稱為“草市”,從一開始就很少受到控制[40]。
當然,在宋代及宋代以後,仍然像從前一樣,在市鎮和鄉村裡有定期的市集。
這種市集大緻上隻在當天的一段時間内開市,因為沒有延長時間的必要。
商人通常在假日裡照常營業,特别是在節慶假日,因為那是做生意的最好日子。
對開業的商人或叫賣的小販都是如此。
新年是這個規矩的惟一主要例外,這時所有的行業都至少休假一兩天,甚至包括旅店業和藥房業。
藥房必須留下一個人在休業的店裡,準備為急病者配藥方。
到清末民初,有若幹商店開始有在年假裡照常營業的習慣。
這稱為“連市”,最初多少為人不滿,認為這種行為所表示的是對額外利潤的過分熱衷[41]。
工匠的工作時間表就像農人一樣,包括整個白天。
當然,因為季節不同而白天會有長短,這是人們很早就知道了的。
譬如,在唐代,政府規定三月和七月的時期為“長功”;十、十一、十二、一月時期為“短功”;其他月份時期為“中功”[42]。
大緻是政府規定在不同的月份裡有不同的工作分量。
在較近的時代,大約從宋代開始,城市裡的工匠通常變成在晚上也和白天一樣地工作。
這個發展顯然和商人時間表的改變類似,但是施行的範圍沒有那麼廣。
隻有室内的手藝才需要晚間的工作,而且大約隻有半年(譬如,自九月起,至三月止),用來補償一年之中這段時間較短的白天[43]。
這似乎反映了工業發展要比商業發展落後。
在工商業裡,學徒的工作時間表都一定是最重的,他們的地位不比奴隸或仆役好。
學徒、奴隸、仆役三者形成被統治階層中最下層的人群。
當然,屬于有錢有勢家庭的奴隸或仆役,在某些情形裡生活或許要比一般人來得容易。
但是從他們身上所能勒索的勞力,實際上沒有限制。
有名的王褒“僮約”曾經有人譯注為英文,最近又有日文譯注[44]。
契約中所列舉的工作,似乎不是一個人所能負擔的。
不過這篇資料仍然可以看作是集體工作情形的反映。
比較不為人知的是宋代學者黃庭堅的一篇題為“跛奚移文”的文章[45]。
黃庭堅的妹妹在婚後得到跛奚來服侍她。
跛奚行路蹒跚,幾乎使得每一個人都不高興。
不過,黃庭堅很成功地勸使她做許多不用行走的事情,并且用部分押韻的文字把她的各種工作記了下來,這些工作大要如下: 早晨,她要下廚,洗滌鍋盆,料簡菜蔬。
脔肉、脍魚、起溲、和糜等都要依照一定的方法。
如果其他女仆有任何不妥的行為,譬如她們肮髒的皮膚、頭發觸及菜盆,或是偷嘗食物,都要報告。
吃過飯後,她要洗刷碗碟裡外幾次,擦拭幹淨,排放整齊。
午後當她有空時,她要洗衣服,幹淨
中央官學(太學或國子監)學生的待遇大緻和官員相同,同樣地有相當多的假日[29]。
這些學生的數量不多,多半是數百人,而數千人的時候較少。
大部分學生在私學私塾讀書,他們在上、下午都用功,隻有主要的節慶才放假。
明、清時期,私學私塾也有大約一個月的新年假或寒假。
和學校的時間表有關的,我們必須注意到中國教育史上通常被忽略的一點,那就是農家子弟的學校隻在農閑季節上課。
漢代的作品《四民月令》[30](這本書主要是業農者的時間表)載,九歲到十四歲的幼童要在一月、八月、十一月入小學,十五歲到二十歲的成童要在一月和十月入大學。
唐代的中央官學學生,在五月也有十五天的田假,在九月也有十五天的授衣假,顯然是為了适應來自農村的學生。
在宋代,農家子弟就讀的鄉下學校稱為“冬學”,因為這些學校隻在冬天開課[31]。
冬學這個名稱甚至現在仍然使用。
僧侶和道士的作息時間表比較嚴格,原因是他們具有自治團體的性質。
僧侶每年的時間表中最引人注意的項目是源于印度的“夏安居”。
從四月十五日到七月十五日,僧侶必須留在他們自己的寺院裡。
對這個要求的解釋是:在夏天的幾個月裡,行腳僧會遭受豪雨之苦,或者他們會不知不覺地犯下殺生的罪惡[32]。
前者的确是在印度比中國容易發生,後者也有這種可能。
但是這個規定卻在中國實行了好幾個世紀,特别是在唐、宋時期。
“夏安居”以在各自寺院裡的一餐大齋為開始,也結束于各自寺院裡的一餐大齋。
在寺院裡,用鐘和鼓來宣告每日時間表的時刻,而且寺院準确的鐘聲也實在有助于鄰近的俗人。
有些僧侶的确負起喚醒人們的責任,在每天早上打鐵牌子或敲木魚。
在宋代,他們在首都裡極其活躍,不隻用他們的工具喚醒人們,并且報告氣候是晴朗、陰晦或下雨,以及各個清晨朝會的類别。
每一個報曉僧都有他們自己的地區,并且不時沿門向區内的商店和住家求乞齋糧[33]。
寺院的生活應該是安靜的,但是在節慶和每月的初一、十五卻非如此。
這時寺院會打開大門讓人們來燒香。
在一些節慶的日子裡,這些地方變成忙碌嘈雜的市集。
僧侶也必須在一定的時間裡攜帶些小禮品去拜訪他們的施主,以募化施舍。
這和報曉僧以服務換取的施舍有所不同。
還有,認為僧侶在其他方面完全寄生的想法是不對的。
對晚唐和宋初的禅僧來說尤其不對,他們遵守“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規定[34]。
在中國曆史上有幾個時期,當寺院富有的時候,僧侶會從事相當規模的放款或其他商業活動。
中國有幾種醵金制度似乎源自寺院。
二、營業時間和勞動時間 農人每年的時間表,無論對統治者來說,或對農人本身來說,都是一件主要的事情。
為了這些最重要的生産者的方便,從古代起,政府就負擔起制曆的功能,曆法等于是一個詳細的工作時間表。
此外,古代的統治者,照理想說,應該順導調變四時的陰陽,以協助百姓。
這個看法在漢代遠比後來盛行;一直到清亡以前,仍然有領導農耕的儀式。
例如,在立春前一天,地方官要執行一項儀式,鞭打一隻為宣告農時已到而制的土牛。
在春季裡要選一天,皇帝帶着他的朝臣行親耕的儀式,為百姓做榜樣。
更實際的是,地方官要監督及勸導農民耕作。
當然,最要緊的是按期限繳納賦稅,農民對這件事情不能夠忽視。
強迫服役和訴訟是不時幹擾農人時間表的兩件事。
從漢朝到唐代中葉這一段期間的大部分,百姓必須負擔相當重的力役和兵役。
自古代以來,思想家們雖曾不斷地警告,除了農閑季節之外,不可以征募農人服力役,但是不幸這個忠告常被忽視。
在較近的帝制時代的中國,當兵有成為獨立職業的傾向,力役也有折錢的傾向。
從長遠的角度看,這種幹擾的減少有助于糧食生産的增加,間接地促進了人口的增長。
在帝制時代的中國,人人都知道訴訟花錢。
對于在衙門習氣和腐化賄賂之下很容易受折磨的農民來講,這個說法尤其正确。
例如,當公元2世紀漢代走向衰亡的時候,農民要想在城市裡解決一件法律案件,是極其困難的事。
除非他在清晨或傍晚短短的開庭時間内出庭,否則他就無法得到宣判;即使如此,如果他不行賄,他就無法見到法官。
他常要在城市裡停留好幾天甚至好幾個月,因此他的親戚或鄰居必須攜帶糧食和生活費用去送給他。
據公元2世紀學者王符的估計[35],在漢代,這種情形浪費了每天三十萬人的工作時間。
雖然這可能是誇張,但無疑訴訟會嚴重地幹擾到農人的時間表。
後世曾經試圖補救,但是極少成功。
在宋代,有一條有趣的規定,在勞動季節裡,農人不準打民事官司。
這個規定稱為“務限”,自二月一日起,至十月一日止[36]。
農人每天的時間表,是從日出到日落都在田裡工作。
僅有在中午他的家人給他送飯時才停歇,這是自古以來的習慣。
依照地方習慣的不同,農人的妻子會或多或少地在田裡共同工作。
不過通常她是紡紗織布的人,如果有足夠的燈油,她會一直工作到半夜。
從事紡織的婦女共同使用燈火,也是一項自古以來的習俗[37]。
在實施共同耕作的地方,如宋、元時代的四川,用“耘鼓”和“田漏”來劃分時間。
宋代學者曾經吟詠這兩種及其他的農具[38]。
在元代一本讨論農業的書裡[39],我們讀到:“薅田有鼓,自入蜀見之。
始則集其來,既來則節其作,既作則防其所以笑語而妨務也。
其聲促然清壯,緩急抑揚,而無律呂,朝暮曾不絕響。
”顯然薅鼓是一個管理及鼓勵農耕的有效工具。
不過,在中國其他共同耕作極少或沒有共同耕作的地方,薅鼓并不出名。
農人的時間表在整個帝制時代的中國沒有變更,而商人的時間表則頗有改變。
曆史的長期趨勢是走向商業的增加,因此營業時間也逐漸加長。
從漢代到唐代中葉,政府在城市中指定市場的地區,商人集中在那裡營業。
同一種行業的人住在同一行裡,而政府對他們施以廣泛的控制和監督。
依照古來的習慣,要到中午才開市。
在唐代,中午擊鼓二百下開市,到日落前的七刻鐘擊钲三百下而散。
這個規定自9世紀起逐漸松弛。
到了12世紀,一般大城市裡從清晨到深夜都有商業活動。
商人不再受地區或時間的限制了。
和政府減少對市場控制同時并進的,是郊區市場的發展,這種市場稱為“草市”,從一開始就很少受到控制[40]。
當然,在宋代及宋代以後,仍然像從前一樣,在市鎮和鄉村裡有定期的市集。
這種市集大緻上隻在當天的一段時間内開市,因為沒有延長時間的必要。
商人通常在假日裡照常營業,特别是在節慶假日,因為那是做生意的最好日子。
對開業的商人或叫賣的小販都是如此。
新年是這個規矩的惟一主要例外,這時所有的行業都至少休假一兩天,甚至包括旅店業和藥房業。
藥房必須留下一個人在休業的店裡,準備為急病者配藥方。
到清末民初,有若幹商店開始有在年假裡照常營業的習慣。
這稱為“連市”,最初多少為人不滿,認為這種行為所表示的是對額外利潤的過分熱衷[41]。
工匠的工作時間表就像農人一樣,包括整個白天。
當然,因為季節不同而白天會有長短,這是人們很早就知道了的。
譬如,在唐代,政府規定三月和七月的時期為“長功”;十、十一、十二、一月時期為“短功”;其他月份時期為“中功”[42]。
大緻是政府規定在不同的月份裡有不同的工作分量。
在較近的時代,大約從宋代開始,城市裡的工匠通常變成在晚上也和白天一樣地工作。
這個發展顯然和商人時間表的改變類似,但是施行的範圍沒有那麼廣。
隻有室内的手藝才需要晚間的工作,而且大約隻有半年(譬如,自九月起,至三月止),用來補償一年之中這段時間較短的白天[43]。
這似乎反映了工業發展要比商業發展落後。
在工商業裡,學徒的工作時間表都一定是最重的,他們的地位不比奴隸或仆役好。
學徒、奴隸、仆役三者形成被統治階層中最下層的人群。
當然,屬于有錢有勢家庭的奴隸或仆役,在某些情形裡生活或許要比一般人來得容易。
但是從他們身上所能勒索的勞力,實際上沒有限制。
有名的王褒“僮約”曾經有人譯注為英文,最近又有日文譯注[44]。
契約中所列舉的工作,似乎不是一個人所能負擔的。
不過這篇資料仍然可以看作是集體工作情形的反映。
比較不為人知的是宋代學者黃庭堅的一篇題為“跛奚移文”的文章[45]。
黃庭堅的妹妹在婚後得到跛奚來服侍她。
跛奚行路蹒跚,幾乎使得每一個人都不高興。
不過,黃庭堅很成功地勸使她做許多不用行走的事情,并且用部分押韻的文字把她的各種工作記了下來,這些工作大要如下: 早晨,她要下廚,洗滌鍋盆,料簡菜蔬。
脔肉、脍魚、起溲、和糜等都要依照一定的方法。
如果其他女仆有任何不妥的行為,譬如她們肮髒的皮膚、頭發觸及菜盆,或是偷嘗食物,都要報告。
吃過飯後,她要洗刷碗碟裡外幾次,擦拭幹淨,排放整齊。
午後當她有空時,她要洗衣服,幹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