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武帝始建年号時期之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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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學報》十一卷三期雷海宗先生發表《漢武帝建年号始于何年》一文,推定為元鼎元年。
差不多同時日本的《東洋史研究》一卷五号有藤田至善先生的《〈史記〉〈漢書〉之一考察&mdash&mdash關于漢代制定年号之時期》,主張元鼎三年說。
随後在《東洋史研究》二卷一号,藤田先生又專寫一篇《關于漢武帝制定年号》來批判雷先生的文章。
藤田先生在第一文中指出《史記·封禅書》與《漢書·郊祀志》中“有司言”的一句,《史記》是“三元以郊得一角獸曰狩”,《漢書》誤改作“今郊得一角獸曰狩”。
引用齊召南(《漢書補注》卷六)及周壽昌(《漢書注校補》卷四二)等的說法,這是對的。
但這隻夠證明“有司言”是在後來所謂元鼎三年(西前114年),至于建制年号,未必就在此年。
因為下文并無“制曰可”一類字樣,我們不能一定說武帝立刻聽從了。
元鼎元年新說,誠然不及劉攽等元鼎三年舊說為妥當。
但于元鼎三年說外,還有成立第二說與第三說的餘地。
在說明我以為可能的三個假設之前,有幾個問題先要與藤田先生讨論的: (一)元鼎元年四年是否皆得鼎。
藤田先生主張兩次得鼎。
但何以這麼巧兩次都在汾陰?我甯可相信《通鑒考異》等的論斷,認為四年得鼎而元年誤記。
(二)西前114年有司言時是三元抑四元。
藤田先生以為《史記》“有司言”中“三元”是“四元”之誤。
但這需要改“三”為“四”。
藤田先生是不贊成改字解史的(第二文七四頁引桑原博士言)。
然則還是相信追建年号時增入元朔一元之說較為妥當。
(雷先生文中即如此主張) (三)六年一元定于何時。
藤田先生以為元朔一元是《史》、《漢》記有司言時脫漏,又以為四元元年就改了元,直到四元四年得寶鼎方名四元為“元鼎”(第二文七二頁)。
這不啻說,六年一元之規定,早于西前114年(或說早于西前116年)。
但我們知道西前114年“有司言”中沒有提到四元,此年應尚是三元九年。
而且假設此時還沒有元朔一元,則二元還是十二年。
所以六年一元之規定,似不能早于西前114年。
如果不論元朔之追加在何時,我以為可能的始建年号之假定還有三個: (一)西前114年有司建言,武帝立即采用。
改一元為建元,二元為元光,三元為元狩。
及四年得寶鼎,始增元鼎年号。
(二)武帝未即采用有司言,次年得寶鼎,方采用而規定建元、元光、元狩、元鼎等年号。
(三)元封元年(西前110年)封禅後,方用有司言,追建以前年号。
六年一元之制,或始于此。
清代古文家兼外交家郭嵩焘氏即如此主張。
他的《養知書屋文集》卷二說: 武帝立紀元建元,為天下創始,而無诏。
其後元光、元朔、元狩、元鼎以至元封,始一見诏書,以登封泰山,與士大夫更始,當時蓋隐其事,《班》史仍之,不一詳著其由。
流傳二千餘年,無由辨而知之。
今略可考見,元狩元年,當武帝之十九年,诏書亦有滌除天下與之更始之文,似當為改元言之。
而《郊祀志》載是年(按此點是郭氏之誤,有司言蓋不在元狩元年)有司言元宜以天瑞命,不宜以一二數,一元曰建,二元以長星曰光,今郊得一角獸曰狩。
而不及改元事。
疑是年改元,如文帝景帝中元後元之比,有司建言天瑞,當時未即行也。
《終軍傳》從上幸雍。
獲白麟,一角五蹄。
軍因言宜因诏時令日改定告元。
上異之由是改元為元狩。
亦從後追為之辭。
至三十一年改元元封,乃用有司以狩紀元之議,又得終軍證其義。
合之前後各元,适得六年之數。
因以六年為一元,追紀前事,而增入元朔一元。
以元朔二年,衛青出雲中,收河南地,置朔方郡,為始用兵匈奴功最,紀元以表之。
而先一年以合六年之數(自注:應劭顔師古注全失其義)。
元鼎四年,得寶鼎汾陰後土祠旁,作寶鼎之歌。
亦先四年以合六年之數。
以是知其追改無疑也(自注:《班》史元鼎元年得鼎汾水上《郊祀志》及《史記·封禅書》皆不載,由後人因紀元附益之)。
(與王益吾祭酒論漢武帝紀元元鼎以上五元皆追改) 又周壽昌于其《漢書注校補》卷三“建元元年”條,似亦主張此說: 《兒寬傳》,寬從東封泰山還,上壽曰,将建大元本瑞,登告岱宗,登祉闿門,以候景至。
蘇林注曰:太元,太初曆也;本瑞,謂白麟寶鼎之屬也。
是元封以前建元等号,皆從後補書無疑。
《史記·封禅書》記武帝封禅後“有司言,寶鼎出為元鼎,以今年為元封元年”(梁玉繩《史記志疑》卷一六疑此條錯簡,以為“當在前群臣更上壽句下”)很像是有司重提前議,并建議元鼎及元封兩年号。
元封元年,正是武帝三十一年。
把以前的三十年五等分,也許是此年的事。
始建年号實在是個紛歧複雜的問題。
我國清代學者,争論已久,迄無定說。
遽然斷定為元鼎元年或三年,恐怕都不妥當。
目前我們最好說,現有的材料可以有多種互相沖突的解釋方法,在沒有比較容易捉摸的新材料發現之前,我們隻能阙疑。
假如一定要我在三說中選定一個,我現在還是偏于相信最後一說。
(原載《清華學報》,12卷1期,1937年1月) 帝制中國的作息時間表 引 言 本文嘗試探索中國帝制時代二十一個世紀中的作息(或工作和遊憩)時間表。
這個研究分為兩部分。
第一部分讨論官方的辦公時間和假日&mdash&mdash換句話說,皇帝和官員在一日及一年中的時間表,這個時間表影響到所有和官方接觸的人。
在這一節的結尾,要對學生、僧侶、道士的時間表作些一般性的叙述,因為這些人和官員階層有密切的關聯。
第二節包括農人、商人、工匠、仆役和奴隸的營業同勞動時間,以及他們的假日和節慶。
為求簡要起見,第一節标題是“官方假日和辦公時間”,第二節标題是“營業時間和勞動時間”。
我認為這些事情在社會上和經濟上都具有根本的重要性。
一個人的工作和遊憩時間的比率,是他在社會中所取所予的一個指數&mdash&mdash雖然并非絕對(這是當然的)。
從另外一個觀點看,我們可以應用一個名為三W的方程式:福利(Welfare)等于工資(Wage)除以工作(Work)。
當然,在應用這個簡單的公式時,我們必須考慮下述的因素:實際的工資和名義的工資,工作者事先的訓練,工作的緊張程度,及工作的條件等。
有時工作和遊憩可能不易分别;例如:一個統治者可能會完全将他專心定策的時候當作一種享受,而一個藝術家在緻力于創作時也是一樣。
不過,從社會的觀點看,當一個人執行他的角色所要求的職責時,他是在工作。
因此,不同社會階層的工作時間表,可以反映各個團體對社會所作貢獻的模式。
一、官方假日和辦公時間 這一節主要限于官員階層的正常時間表,因為每一個官員的工作時間表顯然不必相同&mdash&mdash他的職位可能是忙碌的,也可能是清閑的。
還有,時間表也可能因為國家是在和平時期或處于危急狀況而有所改變[1]。
夏天的時間表和冬天的時間表也會有季節性的差異。
并且,即便正常的時間表也不能永遠同樣嚴格忠實地遵守。
一個懶惰的統治者或官員常常不能按時辦公或視朝,而一個勤謹的皇帝會日夜不休地工作。
記錄這些變化,我們可以開始描述讨論時間表的正常實施情形。
首先,我們要問,在傳統中國是否有相當于星期天的例假日?答案是有的。
在漢代,官員在每五天之中可以有一天不辦公,這個假日稱為“休沐”[2],下至隋代仍然奉行這一個假日。
不過在漢代以後的分裂時期,南方中國曾經有所改變;我們知道,至少建都在今日南京的梁朝曾經規定每十天之中才僅有一次的例假[3]。
自唐至元都奉行這一個規定。
這些假日稱為旬假或旬休,在每月的十日、二十日和最後一天(即二十九日或三十日)[4]。
明、清時代再進一步削減,完全廢去這一類假日的規定(直到民國時期,星期天才成為官方假日)。
我們如何解釋中國曆史上對例假日的不斷削減?可以想得到的簡易答案有兩個:第一,這種改變可能反映出需要由公務員處理的政府職責(或許是繁文缛節)長期的增加;第二,中國曆史上可能有這樣的一個趨勢,皇帝對待他的官員越來越像一個嚴厲的主人。
大緻說來,這些解釋可以用于統治權力較前代集中的明、清時期。
唐代的事例則有所不同,因為如我們将要談到的,唐代的節慶假日和其他假期相當多。
要了解從五天之中有一天假期的漢制轉變到在比例上隻有一半的唐制,我們必須考慮另外一個因素,那就是官員的住所。
可以斷言的是,漢代官員習慣上住在他們的官署,而不是住在家裡[5]。
因此在理論上,雖然平常他隻在清早和傍晚正式辦公[6],但是在日夜的任何時間他都可以處理公務。
由于大部分官員住在他們的官署,休沐的假日對于家庭在一定距離内的官員來說,等于是一個回家的休假
差不多同時日本的《東洋史研究》一卷五号有藤田至善先生的《〈史記〉〈漢書〉之一考察&mdash&mdash關于漢代制定年号之時期》,主張元鼎三年說。
随後在《東洋史研究》二卷一号,藤田先生又專寫一篇《關于漢武帝制定年号》來批判雷先生的文章。
藤田先生在第一文中指出《史記·封禅書》與《漢書·郊祀志》中“有司言”的一句,《史記》是“三元以郊得一角獸曰狩”,《漢書》誤改作“今郊得一角獸曰狩”。
引用齊召南(《漢書補注》卷六)及周壽昌(《漢書注校補》卷四二)等的說法,這是對的。
但這隻夠證明“有司言”是在後來所謂元鼎三年(西前114年),至于建制年号,未必就在此年。
因為下文并無“制曰可”一類字樣,我們不能一定說武帝立刻聽從了。
元鼎元年新說,誠然不及劉攽等元鼎三年舊說為妥當。
但于元鼎三年說外,還有成立第二說與第三說的餘地。
在說明我以為可能的三個假設之前,有幾個問題先要與藤田先生讨論的: (一)元鼎元年四年是否皆得鼎。
藤田先生主張兩次得鼎。
但何以這麼巧兩次都在汾陰?我甯可相信《通鑒考異》等的論斷,認為四年得鼎而元年誤記。
(二)西前114年有司言時是三元抑四元。
藤田先生以為《史記》“有司言”中“三元”是“四元”之誤。
但這需要改“三”為“四”。
藤田先生是不贊成改字解史的(第二文七四頁引桑原博士言)。
然則還是相信追建年号時增入元朔一元之說較為妥當。
(雷先生文中即如此主張) (三)六年一元定于何時。
藤田先生以為元朔一元是《史》、《漢》記有司言時脫漏,又以為四元元年就改了元,直到四元四年得寶鼎方名四元為“元鼎”(第二文七二頁)。
這不啻說,六年一元之規定,早于西前114年(或說早于西前116年)。
但我們知道西前114年“有司言”中沒有提到四元,此年應尚是三元九年。
而且假設此時還沒有元朔一元,則二元還是十二年。
所以六年一元之規定,似不能早于西前114年。
如果不論元朔之追加在何時,我以為可能的始建年号之假定還有三個: (一)西前114年有司建言,武帝立即采用。
改一元為建元,二元為元光,三元為元狩。
及四年得寶鼎,始增元鼎年号。
(二)武帝未即采用有司言,次年得寶鼎,方采用而規定建元、元光、元狩、元鼎等年号。
(三)元封元年(西前110年)封禅後,方用有司言,追建以前年号。
六年一元之制,或始于此。
清代古文家兼外交家郭嵩焘氏即如此主張。
他的《養知書屋文集》卷二說: 武帝立紀元建元,為天下創始,而無诏。
其後元光、元朔、元狩、元鼎以至元封,始一見诏書,以登封泰山,與士大夫更始,當時蓋隐其事,《班》史仍之,不一詳著其由。
流傳二千餘年,無由辨而知之。
今略可考見,元狩元年,當武帝之十九年,诏書亦有滌除天下與之更始之文,似當為改元言之。
而《郊祀志》載是年(按此點是郭氏之誤,有司言蓋不在元狩元年)有司言元宜以天瑞命,不宜以一二數,一元曰建,二元以長星曰光,今郊得一角獸曰狩。
而不及改元事。
疑是年改元,如文帝景帝中元後元之比,有司建言天瑞,當時未即行也。
《終軍傳》從上幸雍。
獲白麟,一角五蹄。
軍因言宜因诏時令日改定告元。
上異之由是改元為元狩。
亦從後追為之辭。
至三十一年改元元封,乃用有司以狩紀元之議,又得終軍證其義。
合之前後各元,适得六年之數。
因以六年為一元,追紀前事,而增入元朔一元。
以元朔二年,衛青出雲中,收河南地,置朔方郡,為始用兵匈奴功最,紀元以表之。
而先一年以合六年之數(自注:應劭顔師古注全失其義)。
元鼎四年,得寶鼎汾陰後土祠旁,作寶鼎之歌。
亦先四年以合六年之數。
以是知其追改無疑也(自注:《班》史元鼎元年得鼎汾水上《郊祀志》及《史記·封禅書》皆不載,由後人因紀元附益之)。
(與王益吾祭酒論漢武帝紀元元鼎以上五元皆追改) 又周壽昌于其《漢書注校補》卷三“建元元年”條,似亦主張此說: 《兒寬傳》,寬從東封泰山還,上壽曰,将建大元本瑞,登告岱宗,登祉闿門,以候景至。
蘇林注曰:太元,太初曆也;本瑞,謂白麟寶鼎之屬也。
是元封以前建元等号,皆從後補書無疑。
《史記·封禅書》記武帝封禅後“有司言,寶鼎出為元鼎,以今年為元封元年”(梁玉繩《史記志疑》卷一六疑此條錯簡,以為“當在前群臣更上壽句下”)很像是有司重提前議,并建議元鼎及元封兩年号。
元封元年,正是武帝三十一年。
把以前的三十年五等分,也許是此年的事。
始建年号實在是個紛歧複雜的問題。
我國清代學者,争論已久,迄無定說。
遽然斷定為元鼎元年或三年,恐怕都不妥當。
目前我們最好說,現有的材料可以有多種互相沖突的解釋方法,在沒有比較容易捉摸的新材料發現之前,我們隻能阙疑。
假如一定要我在三說中選定一個,我現在還是偏于相信最後一說。
(原載《清華學報》,12卷1期,1937年1月) 帝制中國的作息時間表 引 言 本文嘗試探索中國帝制時代二十一個世紀中的作息(或工作和遊憩)時間表。
這個研究分為兩部分。
第一部分讨論官方的辦公時間和假日&mdash&mdash換句話說,皇帝和官員在一日及一年中的時間表,這個時間表影響到所有和官方接觸的人。
在這一節的結尾,要對學生、僧侶、道士的時間表作些一般性的叙述,因為這些人和官員階層有密切的關聯。
第二節包括農人、商人、工匠、仆役和奴隸的營業同勞動時間,以及他們的假日和節慶。
為求簡要起見,第一節标題是“官方假日和辦公時間”,第二節标題是“營業時間和勞動時間”。
我認為這些事情在社會上和經濟上都具有根本的重要性。
一個人的工作和遊憩時間的比率,是他在社會中所取所予的一個指數&mdash&mdash雖然并非絕對(這是當然的)。
從另外一個觀點看,我們可以應用一個名為三W的方程式:福利(Welfare)等于工資(Wage)除以工作(Work)。
當然,在應用這個簡單的公式時,我們必須考慮下述的因素:實際的工資和名義的工資,工作者事先的訓練,工作的緊張程度,及工作的條件等。
有時工作和遊憩可能不易分别;例如:一個統治者可能會完全将他專心定策的時候當作一種享受,而一個藝術家在緻力于創作時也是一樣。
不過,從社會的觀點看,當一個人執行他的角色所要求的職責時,他是在工作。
因此,不同社會階層的工作時間表,可以反映各個團體對社會所作貢獻的模式。
一、官方假日和辦公時間 這一節主要限于官員階層的正常時間表,因為每一個官員的工作時間表顯然不必相同&mdash&mdash他的職位可能是忙碌的,也可能是清閑的。
還有,時間表也可能因為國家是在和平時期或處于危急狀況而有所改變[1]。
夏天的時間表和冬天的時間表也會有季節性的差異。
并且,即便正常的時間表也不能永遠同樣嚴格忠實地遵守。
一個懶惰的統治者或官員常常不能按時辦公或視朝,而一個勤謹的皇帝會日夜不休地工作。
記錄這些變化,我們可以開始描述讨論時間表的正常實施情形。
首先,我們要問,在傳統中國是否有相當于星期天的例假日?答案是有的。
在漢代,官員在每五天之中可以有一天不辦公,這個假日稱為“休沐”[2],下至隋代仍然奉行這一個假日。
不過在漢代以後的分裂時期,南方中國曾經有所改變;我們知道,至少建都在今日南京的梁朝曾經規定每十天之中才僅有一次的例假[3]。
自唐至元都奉行這一個規定。
這些假日稱為旬假或旬休,在每月的十日、二十日和最後一天(即二十九日或三十日)[4]。
明、清時代再進一步削減,完全廢去這一類假日的規定(直到民國時期,星期天才成為官方假日)。
我們如何解釋中國曆史上對例假日的不斷削減?可以想得到的簡易答案有兩個:第一,這種改變可能反映出需要由公務員處理的政府職責(或許是繁文缛節)長期的增加;第二,中國曆史上可能有這樣的一個趨勢,皇帝對待他的官員越來越像一個嚴厲的主人。
大緻說來,這些解釋可以用于統治權力較前代集中的明、清時期。
唐代的事例則有所不同,因為如我們将要談到的,唐代的節慶假日和其他假期相當多。
要了解從五天之中有一天假期的漢制轉變到在比例上隻有一半的唐制,我們必須考慮另外一個因素,那就是官員的住所。
可以斷言的是,漢代官員習慣上住在他們的官署,而不是住在家裡[5]。
因此在理論上,雖然平常他隻在清早和傍晚正式辦公[6],但是在日夜的任何時間他都可以處理公務。
由于大部分官員住在他們的官署,休沐的假日對于家庭在一定距離内的官員來說,等于是一個回家的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