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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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點安在呢?凡動物,多能對外界的刺激而起反應,亦多能與外界相調适。

    然其與外界相調适,大抵出于本能,其力量極有限,而且永遠不過如此。

    人則不然。

    所以人所處的世界,與動物所處的世界,大不相同。

    人之所以能如此,(一)由其有特異的腦筋,能想出種種法子;(二)其手和足的作用分開,能制造種種工具,以遂行其計劃;(三)又有語言以互相交通,而其擴大的即為文字。

    此人之所知,所能,可以傳之于彼;前人之所知,所能,并可以傳之于後。

    因而人的工作,不是個個從頭做起的,乃是互相接續着做的。

    不像賽跑的人,從同一地點出發,卻像驿站上的驿夫,一個個連接着,向目的地進行。

    其所走的路線自然長,而後人所達到的,自非前人所能知了。

    然則文化,是因人有特異的禀賦,良好的交通工具,所成就的控制環境的共業。

    動物也有進化,但他的進化,除非改變其機體,以求與外界相适應,這是要靠遺傳上變異淘汰等作用,才能達到目的的,自然非常遲慢。

    人則隻須改變其所用的工具,和其對付事物的方法。

    我們身體的構造,絕無以異于野蠻人,而其控制環境的成績,卻大不相同,即由其一為生物進化,一為文化進化之故。

    人類學上,證明自冰期以後,人的體質,無大變化。

    埃及的屍體解剖,亦證明其身體構造,與現今的人相同。

    可見人類的進化,全是文化進化。

    恒人每以文化狀況,與民族能力,并為一談,實在是一個重大的錯誤。

    遺傳學家,論社會的進化,過于重視個體的先天能力,也不免為此等俗見所累。

    至于有意誇張種族能力的,那更不啻自承其所謂進化,将返于生物進化了。

    從理論上說,人的行為,也有許多來自機體,和動物無以異的,然亦無不披上文化的色彩。

    如飲食男女之事,即其最顯明之例。

    所以在理論上,雖不能将人類一切行為,都稱為文化行為,在事實上,則人類一切行為,幾無不與文化有關系。

    可見文化範圍的廣大。

    能了解文化,自然就能了解社會了(人類的行為,原于機體的,隻是能力。

    其如何發揮此能力,則全因文化而定其形式)。

     全世界的文化,到底是一元的?還是多元的?這個問題,還非今日所能解決。

    研究曆史的人,即暫把這問題置諸不論不議之列亦得。

    因為目前分明放着多種不同的文化,有待于我們的各别研究。

    話雖如此說,研究一種文化的人,專埋頭于這一種文化,而于其餘的文化,概無所見,也是不對的。

    因為(一)各别的文化,其中仍有共同的原理存;(二)而世界上各種文化,交流互織,彼此互有關系,也确是事實。

    文化本是人類控制環境的工具,環境不同,文化自因之而異。

    及其興起以後,因其能改造環境之故,愈使環境不同。

    人類遂在更不相同的環境中進化。

    其文化,自然也更不相同了。

    文化有傳播的性質,這是毫無疑義的。

    此其原理,實因人類生而有求善之性(智)與相愛之情(仁)。

    所以文化優的,常思推行其文化于文化相異之群,以冀改良其生活,共謀人類的幸福(其中固有自以為善而實不然的,強力推行,反緻引起糾紛,甚或釀成大禍,宗教之傳布,即其一例。

    但此自誤于愚昧,不害其本意之善)。

    而其劣的,亦恒欣然接受(其深閉固拒的,皆别有原因,當視為例外)。

    這是世界上的文化所以交流互織的原因。

    而人類的本性,原是相同的。

    所以在相類的環境中,能有相類的文化。

    即使環境不同,亦隻能改變其形式,而不能改變其原理(正因原理之同,形式不能不異,即因形式之異,可見原理之同,昔人夏葛冬裘之喻最妙)。

    此又不同的文化,所以有共同原理的原因。

    以理言之如此。

    以事實言,則自塞趨通,殆為進化無疑的軌轍。

    試觀我國,自古代林立的部族,進而為較大的國家;再進而為更大的國家;再進而臻于統一;更進而與域外交通,開疆拓土,同化異民族;無非受這原理的支配。

    轉觀外國的曆史,亦系如此。

    今者世界大通,前此各别的文化,當合流而生一新文化,更是毫無疑義的了。

    然則一提起文化,就該是世界的文化,而世界各國的曆史,亦将可融合為一。

    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