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處理中國曆史上的民族關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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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的統治者不惜把自己的民族地區封閉起來,使本族人民和文明世界隔絕,以便利他們的剝削。

    像為了這樣的目的而進行的戰争,當然不是什麼革命,而是反動的戰争。

     由于中國的少數民族大半都分布在邊陲地帶,和外國壤地相接,所以在曆史上,特别是近代史上,往往有某些少數民族的野心家因為受到外國統治者的挑撥離間,不惜勾結外國勢力進行分裂祖國的活動,甚至發動戰争進攻祖國。

    像這樣的戰争,更不是什麼革命,而是背叛祖國的叛亂行為。

     當然,在論述曆代以來漢族和其他支配民族的統治者對少數民族進行掠奪戰争時,揭露那些專制王朝、專制君主的民族壓迫政策,乃是萬分重要的工作。

     列甯說:“民族壓迫政策是專制制度和君主制度的遺産。

    ”[27]這種專制制度和君主制度的遺産,在中國一直到國民黨統治時期還被繼承,而且變本加厲。

    毛主席在黨的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政治報告中指出:“國民黨反人民集團否認中國有多民族存在,而把漢族以外的各少數民族稱之為&lsquo宗族&rsquo。

    他們對于各少數民族,完全繼承滿清政府和北洋軍閥政府的反動政策,壓迫剝削,無所不至。

    1943年對于伊克昭盟蒙族人民的屠殺事件,1944年直至現在對于新疆少數民族的武力鎮壓事件,以及近幾年對于甘肅回民的屠殺事件,就是證明。

    這是大漢族主義的錯誤的民族思想和錯誤的民族政策。

    ”[28]對于封建統治者和國民黨反動集團所發動的這種屠殺少數民族的戰争,我們必須加以揭露和反對,不揭露和反對這種戰争,那就不是馬克思主義者。

     由專制王朝、專制君主發動的民族戰争,其動機當然是為了掠奪和奴役别的民族,而且在戰争的過程中,總是要替另一民族帶來種種的慘禍、暴行、災難和痛苦。

    但是即使如此,有些戰争在客觀上還是起了進步作用。

    列甯在《論社會主義與戰争》一文中說:“曆史上常常有這樣的戰争,它們雖然像一切戰争一樣不可避免地帶來種種慘禍、暴行、災難和痛苦,但是它們仍然是進步的戰争,也就是說,它們促進了人類的發展,加速地破壞極端有害的和反動的制度(如專制制度或農奴制),破壞歐洲最野蠻的專制政體(土耳其的和俄國的)。

    ”[29]由此看來,隻要這個戰争在客觀上曾幫助破壞那種特别有害和反動的制度,即使帶來一些災難,終究還是進步的,因為它帶來的災難比起它摧毀的反動的制度來,就算不了什麼了。

     因此,在說到曆史上的民族之間的戰争時,既要指出這些戰争的主觀目的,也要指出這些戰争的客觀效果無論如何是跟專制王朝、專制君主的主觀目的不能完全符合的,有時甚至是相反的。

    例如漢武帝征服西域,當然不是為西域人民的利益,但因此而使西域諸國擺脫了匈奴人的更野蠻的奴役并摧毀了西域地區的封鎖,打通了西域人民通向漢族封建文明的道路,則是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的。

    雖然如此,我們還是要着重的指出這種積極作用的發生和實現,不是由于和西域人民的合作,而是在漢族統治者對西域各族人民的壓迫和奴役的程序上進行的。

     在民族間戰争的問題上,有一種新的意見,即有人提出對于曆史上民族間的戰争,應該照家務事處理。

    既然是一家人,就不能說誰侵犯誰。

    因此,主張清兵入關不是滿族侵犯漢族,隻是換朝換代而已。

    最近我接到一封讀者來信,提出了這樣一種意見,他認為在階級社會内甲民族上台,乙民族下野,正像資本主義國家内的資産階級在野黨與執政黨一樣,這裡不存在誰侵犯誰的問題。

    準此而論,則不但民族之間沒有是非可言,中國史上也根本沒有民族間的戰争了。

     我不同意這樣的說法。

    我以為民族矛盾雖然在本質上是階級矛盾在民族關系中的表現形式,但民族矛盾不等于階級矛盾。

    把民族矛盾作為國内問題處理,也不等于是非不分,更不等于把民族矛盾說成是同一民族中兩個階級之間的矛盾,從而把民族之間的戰争說成是階級之間的戰争,甚至說成是同一階級的兩個政黨輪流執政。

    如果這樣,就無異否定了階級社會中有民族矛盾的存在,也否定了民族矛盾的階級内容。

     提出這種說法的人,可能是看到清兵入關之初,曾經同吳三桂聯兵打過李自成的農民軍,因而就把他們當作地主階級。

    但是,清朝的統治者在打敗了李自成的農民軍以後,又打過明末三王,覆滅了弘光、隆武、永曆三個南明政府,而這三個南明政府卻是明代地主階級的殘餘勢力,這又怎樣解釋呢?而且努爾哈赤以“七大恨”誓師伐明,這“七大恨”是階級仇恨還是民族仇恨呢?又如在揚州、嘉定和其他戰役中,死于戰争中的漢族人民是什麼階級的人都有的,這又怎樣解釋呢?另一方面,抵抗清軍的漢人,有地主,也有農民軍,這又怎樣解釋呢?應該承認,在封建社會中,有種族矛盾或民族矛盾的存在,而且在種族征服或民族征服的戰争中,這種矛盾往往上升到主要的地位。

     隻有在征服戰争結束以後,征服民族為了鞏固它在被征服民族中的政治統治而必須轉向生産的時候,他們才會觸動被征服民族的生産關系或者說階級關系。

    到這時,它才逐漸和被征服民族中的剝削階級在經濟利害上取得階級的一緻性,隻有在這樣的時候,被征服民族的剝削階級才為了他們的階級利益而犧牲民族自由和整個的民族國家,變成征服民族統治者壓迫自己民族的工具。

     被征服民族的農民什麼時候才能把他們的鬥争從保衛自己的民族自由和民族國家轉向階級鬥争,也要看征服民族的高壓手段的性質,如果高壓手段觸到農民的土地利益,使農民感到階級的壓迫超過了民族壓迫,他們才能站到階級鬥争的前線。

    至于被征服民族和征服民族的勞動人民的結合,也要在經濟的利害上取得階級的一緻性,然而這需要一個比較長的過程。

    因此,即使階級矛盾上升到首要的地位,也不是說就沒有民族矛盾了,隻能說民族矛盾降到了次要的和服從的地位。

     也是為了把民族矛盾說成是階級矛盾,近年來又有一種“民族聯合政府”的說法。

    有些史學家把曆史上的少數民族所建立的王朝,說成是征服民族的軍事貴族和被征服民族的地主階級的聯合政府。

    例如他們說,元朝是蒙古軍事貴族和漢族地主階級組成的聯合政府,清朝是滿洲軍事貴族和漢族地主階級組成的聯合政府。

    這樣的說法,我以為是值得商量的。

     所謂“民族聯合政府”顧名思義是要在民族平等的基礎上才能組成,然而在階級社會曆史時期,是不會有民族平等的。

    我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多民族國家,但這個多民族國家,不是建築在各民族平等的結合上面,而是建築在一個民族,更确切些說,是建築在該民族的統治階級對其餘民族的統治上面。

    在這樣的國家裡的被統治的民族,它們在政治上,乃至在經濟上都要服從統治民族。

    在這樣的國家裡,統治民族的勞動人民和被統治民族的勞動人民的利害也不是完全一緻的,前者隻有階級壓迫,而後者則除了階級壓迫以外,還有民族壓迫。

    蒙古統治者曾經把他們統治下的各族人民分為四等,滿洲統治者也是推行過滿漢區别對待的民族政策,就是證明。

    在元朝和清朝的政府中有漢族地主階級參加,這是事實,但這些漢族地主并不是以民族代表,而是以個人的資格去參加的,雖然他們有意無意也反映一些本民族的願望,但隻有這種願望在不損害統治民族的利益時,才能被統治民族接受。

    由于漢族地主階級以個人的資格參加,而不是以民族代表參加,他們就不能在政府中取得與蒙古、滿洲統治者平等的民族地位,他們就不能參加決定民族政策和其他政策的權力機關,隻能以政治使用人的資格替統治民族的統治階級執行既定政策,在執行不力的時候,還可以随時被撤換。

    如果是一個“民族聯合政府”,那漢族地主階級就必須以本民族代表的資格參加到決定政策的權力機關,為本民族的利益說話,然而不論在元朝或清朝的政府中,漢族的地主階級都沒有取得這種地位和權力,怎麼能說是“民族聯合政府”呢? 曆史上各族勞動人民的友好往來問題 在論述曆史上的民族關系時,強調各族勞動人民之間的友好往來,把各族勞動人民和各族統治者分開,是完全應該的,因為這正是從階級觀點出發來對待這個問題。

    但論述這種關系的時候,必須給予這種關系以具體的曆史内容。

     列甯告訴我們:“在分析任何一個社會問題時,馬克思主義理論的絕對要求,就是要把問題提到一定的曆史範圍之内。

    ”[30]說到曆史上各族勞動人民和勞動人民之間的友好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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