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處理中國曆史上的民族關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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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平等與漢族在曆史上起主導作用問題 各民族一律平等,這是馬克思列甯主義對待民族問題的基本原則。

    這種原則,适用于處理當前的民族問題,也适用于處理曆史上的民族問題。

     應用這種原則不是一件容易事情,很多史學家在這個問題面前遇到了困難。

    為了避開困難,當講到曆史上的民族關系時,人們總是盡量回避那些不平等的曆史事件,個别的人甚至歪曲曆史事實以适應民族平等的原則。

    用這樣的辦法處理曆史上的民族關系,很容易給人一種錯覺,好像中國史上的民族關系從古以來就是平等的。

     照我的理解,用民族平等的原則來處理曆史上的民族關系,并不是用一種簡單的方法把不平等的民族關系從曆史上删去,或者從那些不平等的民族關系中挑選一些類似平等而實際上是不平等的史實來證實這個原則在古代中國已經實現,更不是把曆史上的不平等的民族關系說成是平等的;而是揭露曆史上的不平等的民族關系,用曆史唯物主義的觀點,批判的态度,指出那些不平等的民族關系的曆史根源和曆史實質。

     在漫長的階級社會曆史時期中,民族之間的關系是不平等的,這種事實,充滿了世界史,也充滿了中國史。

    這些不平等的民族關系出現在階級社會是不足為奇的,因為它是階級社會的曆史産物。

    隻要人剝削人的制度沒有消滅,民族對民族的剝削,也就不能消滅。

    隻要有剝削民族和被剝削民族存在,就不可能有民族平等。

    因此對于曆史上的不平等的民族關系是用不着隐諱和粉飾的。

     一直到現在,在民族史的讨論中,還有人提出中國史上的民族的國籍問題。

    有人主張,凡活動于今日中國境内的古代民族都算中國人。

    也有人主張,決定一個曆史上的民族是不是中國人,應當以當時的,主要以漢族為首的王朝政治統治所及的範圍為準。

    他們主張當匈奴、契丹、女真、蒙古等族尚未納入漢族王朝的政治統治的範圍之内的時候,均不得視之為中國人,而應目之為外國人。

    我以為第二種說法是值得商量的,因為在階級社會曆史時期,要把一個民族納入另一個民族政治統治所及的範圍之内,主要的是經過征服,按照這種說法,中國史上的民族是不是中國人,豈不要以這個民族曾否被漢族王朝征服為準?被征服過的,才算中國人,否則不算。

    這樣說來,一個少數民族豈不隻能以被征服者的資格參加祖國,不能以獨立的地位加入祖國?這種主張者顯然把中國和漢族在中國土地上建立的王朝等同起來,因而認為隻有漢族王朝勢力所及之地,才算中國的領土。

    然而漢族王朝的統治範圍并不等于中國。

    在中國這塊土地上除了漢族以外,還有很多民族。

    這些民族有些在曆史上消失了,有些到現在還是構成多民族中國的一個民族,這些民族和漢族王朝發生從屬關系,有先有後,但他們的祖先自古以來就生活在中國這塊土地上,怎麼能說它們和漢族王朝發生從屬關系以前不算中國人呢?由于中國這個多民族國家,有時是統一的,有時是分裂的。

    在統一時期,這些民族就被納入漢族或其他統治民族的統治範圍之内;在不統一的時候,它們就擺脫了漢族王朝或其他支配民族所建立的王朝的統治,形成許多獨立的王國,甚至一個民族還分裂為幾個獨立的王國。

    怎麼能說它們和漢族王朝脫離從屬關系以後不算中國人呢?在我看來,出現在中國史上的一些民族,作為一個民族,他們和漢族是屬于不同的民族,但作為多民族國家的一個成員,不管在分裂時期或統一時期,也不管是納入或未納入漢族王朝統治範圍之内,應該承認他們都是中國人。

     在民族史的讨論中,又有人為了描繪一幅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曆史畫圖,主張把曆史上的少數民族在邊陲地區所建立的王朝或汗國,一律稱為“地方政權”或“地方性王國”,而把中原地區的王朝稱為“皇朝”。

    還有人主張把曆史上的少數民族建立的割據王朝,加上括弧。

    這些主張我以為也是值得商量的。

     根據具體的曆史事實,先後出現在中國史上的少數民族在邊陲地區建立的部落國家,它們和中原王朝的關系是各種各樣的,有些在很早的曆史時期就變成了中原王朝的郡縣,有些和中原王朝隻是有過政治上的從屬關系,即藩屬關系,有些隻有在朝貢形式之下進行的商業交換關系。

    而且這些各種各樣的關系又不是固定的,而是經常變動的,有些在前一王朝時期和中原王朝是藩屬關系,到後一王朝變成了中原王朝的郡縣。

    甚至在同一王朝時期,也有變動。

    總之,民族之間的曆史關系是極其複雜的。

    如果把它們一律說成是中原王朝直轄的“地方政權”或隸屬于中原王朝的“地方性王國”,就把複雜的民族關系簡單化了。

    至于少數民族在中原地區建立的割據王朝,例如十六國中的匈奴、羯、氐、羌、鮮卑所建立的短期王朝,後來的北魏、北齊、北周、遼、金等,大抵和同一時期的中原王朝處于匹敵的地位,它們建号稱尊,自同王者,也沒有理由把它們的王朝加上括弧。

    在處理這樣攸關少數民族曆史地位的問題時,我以為應該采取實事求是的态度,是獨立的王國、汗國就稱他們為獨立的王國、汗國,是地方政權就稱它們為地方政權,最好不要随便加上形容詞,或者打上括弧。

     在民族史的讨論中,也有人認為要貫徹民族平等的原則就不能說漢族在中國史上起了主導作用,如果說漢族起了主導作用就會顯得其他的民族處于從屬的地位,因而在有些中國史講稿中把中國史上的各民族和漢族不分輕重平行叙述,好像中國的曆史就是由許多民族組成的一幅百衲被。

    我以為這樣的顧慮也是多餘的。

    因為我們說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享有的權利,不是指的各民族在曆史上所起的作用,權利應該是平等的,作用是不可能平等的。

     由于我國疆域遼闊,各民族的曆史發展是不均衡的,出現在同一個曆史時期的部族或民族,往往處于不同的曆史發展階段,其中有先進的,也有落後的。

    先進的部族或民族在曆史上起的作用大,落後的起的作用小。

    一直到解放前夕,有些民族還處于農奴制階段,有些還處于奴隸制階段,有些還處于原始公社制階段,隻有漢族一貫地處于先進的地位。

    不論在經濟開發和文化藝術創造中,或者在反對國外敵人的鬥争中,漢族人民都起着卓越的主導作用,這是曆史事實。

    承認這種事實,對少數民族的權利沒有絲毫影響,因為決定漢族起主導作用的,不是它的特權,而是它的先進的生産方式,是它的愈來愈發展的封建經濟和文化。

     也有人提出這樣的問題,即當漢族被其他民族征服而喪失政權的曆史時期,漢族是不是還起主導作用呢?要回答這個問題,那就要看征服漢族的那些民族是不是在征服漢族以後改變了漢族原來的生産方式。

     照馬克思的說法,“在一切征服中可以有三種情況。

    征服民族或者把它自己的生産方式強加于被征服民族(例如本世紀的英國人在愛爾蘭和部分地在印度所做的);或者讓原來的生産方式維持下去,滿足于征收貢納(例如土耳其人及羅馬人);或者由于互相影響,産生一種新的、綜合的制度(日耳曼人的征服中有一部分就是如此)”。

    [1]由此看來,征服者可以改變,也可以不改變被征服民族的生産方式,還可以産生一種新的、綜合的制度。

     在另一個地方,馬克思又說:“依據曆史的永恒規律,野蠻的征服者自己總是被那些受他們征服的民族的較高文明所征服的,”[2]恩格斯也說:“在長時期的征服中間,文明較低的征服者,在最絕大多數的場合上,也不得不和那個國度被征服以後所保有的較高的&lsquo經濟情況&rsquo相适應:他們為被征服的人民所同化,而且大部分甚至還采用了他們的言語。

    ”[3]由此看來,文明較低的民族征服文明較高的民族以後,大半是讓原來的生産方式維持下去。

     在中國史上,相繼征服過漢族的那些鮮卑人、契丹人、女真人、蒙古人和滿洲人,比起當時被他們征服的漢人來,都是處于文明較低的曆史階段。

    他們在進到中原地區以後所碰到的都是高于他們本族的生産方式,因而他們不能不服從“曆史的永恒規律”,讓原來的生産方式維持下去,而滿足于征收貢納。

    隻有蒙古人曾經企圖把他們的遊牧生活方式強加于被征服的漢人,但當蒙古的軍事貴族認識了農業在封建經濟中的重要性以後,他們還是放棄了那種開倒車的想法。

    當然,在遼金元統治時期,特别是在征服戰争的過程中,曾經使漢族人民的生産遭受暫時的破壞,而在後來也在漢族原來的封建經濟結構中滲入了一些奴役制,但基本上并沒有改變漢族原來的生産方式。

    因此,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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