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中原人民反對鞑靼統治者的鬥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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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南宋政權覆滅以後 自1279年鞑靼種族在忽必烈的指揮之下覆滅了南宋王朝以後,直至1368年鞑靼統治在中原之最後颠覆為止,其間曆九十年,整個中原地區皆淪為蒙古帝國屬領之一部。

     在這将近一世紀的曆史時代中,漢族人民反抗鞑靼的鬥争,隻是有時高潮有時低落,但始終沒有停止。

    當時的人民,都能利用不同的環境,運用不同的形式,組織叛亂,發動叛亂,不斷的打擊鞑靼的統治。

     叛亂的形式,雖表現為多樣的類型,但一般地說來,不外宗教的與非宗教的兩種。

    前者,如《元史》上所載彌漫黃河流域的“彌勒白蓮教匪”或其他“妖賊”;後者,如《元史》上所載的“江南群盜”或其他“山賊”。

    如果前者是隐蔽在宗教運動之内的叛亂,則後者是以複興大宋或赤裸裸地以奪取生活資料為目的的叛亂。

    這些叛亂在當時鞑靼統治者看來,當然是盜匪;但在我們今日看來,卻正是一種具有種族的主義性質的革命鬥争。

     即因這種叛亂,具有革命的性質,所以遭受元代政府殘酷的剿滅,流出了不少的鮮血;但是血的屠殺,不但不能停止這種叛亂,反而使前驅者的血迹,作了繼起者前進的指标。

    鬥争此起彼伏,繼續在血泊中發展,竟與鞑靼在中原地區的統治相始終,終于發展成為元末漢族人民反對鞑靼統治的大叛亂。

    因此,我們以為貫通整個元代的“彌勒白蓮教匪”與“江南群盜”,是元末大叛亂的前驅運動。

    他們粉碎了鞑靼在中原地區的統治,并從而替朱元璋肅清了龍飛九五的大道。

     二 鞑靼統治者對漢族人民的種族壓迫 貫通元代九十年中的長期叛亂,從其繼起性與持續性上看來,他們決不是幾個“妖人”、“賊僧”、“道士”或“大老”所能煽動起來,更不是幾張“符咒”、“妖術”,或“空言”所能持續下去的,而是由于當時社會經濟的現實,壓迫着人民走向叛亂,繼續叛亂。

     根據若幹可靠的史料,指明了當鞑靼人侵入中原的當時,其本身的社會屬性,還是一種氏族制(自然不是典型的)的機構。

    所以在其征服中原以後便以其氏族制的曆史原理與中原固有的封建制的曆史原理合流,而在中國構成一種氏族制與封建制之社會經濟的混體。

    因為它具有氏族制的機構,所以它的壓榨帶着濃厚的種族的性質;又因為它在以後的發展中,逐漸轉向封建制,因而它的壓榨,同時又是封建性的。

    一言以蔽之,元朝政權的性質,是一種種族主義的封建政權。

    即因為如此,所以鞑靼對漢族人民的壓榨,不僅是個人對個人的,而且是種族對種族的。

     首先說到種族的壓迫。

     第一,剝奪漢将的兵權。

    據史籍所示,在南宋末年,曾有不少漢族的敗類,響應鞑靼人對南宋的軍事進攻;并且組織僞軍,從征江南,而為其前驅。

    但以後這些敗類,都被剝奪兵權。

    如山東清樂社首史家,曾從鞑靼人建立大功,到至元三年,元世祖便借口李璮之變,以董文炳代史氏兩萬戶“史氏子癙即日解兵符者十七人”。

    [1]又如易州西山東流呰首張柔,曾從鞑靼掃蕩河朔,馳驅荊楚,但以後,也不得不“罷&hellip&hellip子弟之在官者”。

    [2]從此兵權遂盡入鞑靼統治者之手,大批漢族敗類,雖有佐命之功,結果走狗與狡兔同烹。

     第二,解除漢族人民的武裝。

    在鞑靼征服中原以後,南宋的國軍,雖然瓦解,但弓矢馬匹,卻散入民間。

    為了徹底根絕漢族人民的反抗,于是遂三令五申,禁止漢族人民執持武器及養馬匹。

    如《元史》卷十三《世祖本紀》雲:至元二十二年,“分漢地及江南所拘弓箭兵器為三等:下等毀之,中等賜近居蒙古人,上等貯于庫。

    有行省、行院、行台者掌之;無省、院、台者,達魯花赤、畏兀、回回居職者掌之。

    漢人、新附人,雖居職,無有所預”。

    卷十五《世祖本紀》雲:“近括漢人兵器,臣(汪惟和)管内(鞏昌)已禁絕。

    ”卷十六《世祖本紀》雲:至元二十七年,“江西行省言:吉、贛、湖南、廣東、福建,以禁弓矢,賊益發”。

    卷二十四《仁宗本紀》雲:“(仁宗即位之初)申禁漢人持弓矢兵器田獵。

    ”卷二十八《英宗本紀》雲:至治二年,“禁漢人執兵器出獵及習武藝”。

    卷二十九《泰定帝本紀》雲:泰定二年,“申禁漢人藏執兵仗。

    有軍籍者出征則給之,還,複歸于官”。

    卷三十九《順帝本紀》雲:至元三年,“禁漢人、南人、高麗人,不得執持軍器,凡有馬者拘入官”。

    卷四十《順帝本紀》雲:至元五年,“申漢人、南人、高麗人不得執軍器弓矢之禁”。

    關于馬之禁令,《元史》卷十四《世祖本紀》雲:“括諸路馬。

    凡色目人有馬者,三取其二;漢人悉入官,敢匿與互市者罪之。

    ”卷十九《成宗本紀》有雲:“诏民間馬牛羊,百取其一,羊不滿百者亦取之,惟色目人及數乃取。

    ”這樣一來,漢族人民,遂變成赤手空拳的俘虜了。

     第三,嚴密的武裝鎮壓。

    鞑靼在征服全中國之後,為了便利統治起見,在中國建置一中書省及十一行中書省。

    又在行省之下置路一八五,府三三,州三五九,軍四,安撫司十五,縣一一二七,構成其層疊的等級統治。

    [3]據《多桑蒙古史》雲:“諸省及一班行政官署,皆以蒙古人或外國人為之長,伊斯蘭教、基督教、佛教等教信徒皆有之,其隸帝室者居其泰半。

    ”[4]又雲:“數省置一宗王鎮之,每省置萬戶一人,承理财省之命,征收課稅,下有理财省之掾吏四人佐之。

    ”[5]此外,在四川常駐一軍,在湖廣常駐三軍,在各省置鎮守軍。

    《元史》卷十九《成宗本紀》雲:大德元年,“各省合并鎮守軍,福建所置合為五十三所。

    江浙所置合為二百二十七所”。

    更于沿江沿海交通要塞,廣設所戍。

    其沿江者,據卷十五《世祖本紀》雲:至元十九年,“分軍戍守江南,自歸州(今宜昌西)以及江陰至三海口,凡二十八所”。

    卷十九《成宗本紀》雲:“世祖撫定江南,沿江上下,置戍兵三十一翼。

    ”其沿海者,據卷十六《世祖本紀》的記載,至元二十七年,元代政府曾有一種拟議,于揚州、建康、鎮江三城,置七萬戶府,杭州置四萬戶府,甯國、徽州置兩萬戶府,明州、台州、溫州、處州、紹興置一萬戶府,并于婺源置一萬戶府。

    此外又于瀕海沿江置水軍戍所二十二。

    鞑靼在中原軍事配備,雖然為點線的控制,然而即以此而完成其面的統治。

     第四,漢人不得參加政治。

    鞑靼統治者區分其臣屬的人民為四等:即鞑靼人,色目人,漢人,南人,漢人中南人又最賤。

    在元代初葉,漢人、南人不但不許參政,而且漢族人民,多淪為奴虜。

     《元史》卷一七〇《袁裕傳》雲:“南京總管劉克興掠良民為奴隸。

    ”卷一五九《宋子貞傳》雲:“東平将校,占民為部曲戶,謂之腳寨。

    ”《廿二史劄記》雲:“(蒙古人)取中原,亦以掠人為事。

    ”[6]《元史》卷十二《世祖本紀》雲:至元二十年,“禁雲南權勢多取債息,仍禁沒人口為奴,及黥面者”。

    又雲:至元二十年,“史弼陳弭盜之策,為首及同謀者死,&hellip&hellip其妻拿送京師以給鷹坊人等”。

    不但一般人民男為人奴,女為人妾,士人亦然。

    據《多桑蒙古史》:“忽必烈初即位時,淮蜀士人遭俘虜者沒為奴,後命釋數千人。

    ”[7]然鞑靼人僅善騎射,不通治術,故不得不借助于漢人以外之色目人。

    據上書:“忽必烈對于具有技能之人,不分國籍、宗教,并庇護之,所以錄用不少外國人,若畏吾兒、波斯、突厥斯坦及其他諸地之人為譯人,有波斯天文家名劄馬魯丁者,曾進萬年曆,并造西域儀象。

    又有絈蘂人,質言之東羅馬人名愛薛者,曾掌星曆,醫藥二司事。

    ”[8]同書又雲:“有不少波斯、河中、突厥斯坦之穆斯林,冀求富貴于窩闊台、蒙哥之朝,相率而至,賴奧都剌合蠻,賽典赤,阿合馬之援引,多跻高位。

    ”[9]總而言之,在元朝一代,可以說是外國人的統治時代。

    如世祖時,阿拉伯人蒲壽庚曾為閩廣大都督、兵馬招讨使;契丹人耶律楚材曾任中書令;不花剌人阿馬兒曾任承相;畏吾兒人阿黑海牙曾任大将;波斯人阿老瓦丁曾以西方大炮助攻襄陽之功,而任北京宣慰使[10];吐蕃人八思巴曾任國師,并創制蒙古字;波斯人阿合馬、桑哥曾相繼為财政大臣;有名之意大利人馬可波羅曾任樞密副使、揚州都督等十七年。

    此外,康裡人、摩洛哥人、法國人,皆多有在中國為官吏者。

    忽必烈所豢養之星蔔者五千人,大多數皆為伊斯蘭教徒與基督教徒。

    而其獵戶部二,兩獵士長,并為日耳曼人。

    以後統治穩定,才漸漸錄用漢人,然皆地位低微。

    據《元史》卷十九《成宗本紀》雲:大德元年,“各道廉訪司必擇蒙古人為使;或阙,則以色目世臣子孫為之,其次參以色目、漢人”。

    卷二十又雲:大德三年六月,“以福建州縣官類多色目、南人,命自今以漢人參用”。

    可見以前在福建并無漢人為州縣官者。

    以後漢人雖得任官,但必須以子為質,謂之“質子”。

    《元典章》卷八雲:“至元十四年八月,中書省據禦史台呈準:&lsquo三品以上,例取質子一名以備随。

    &rsquo”又《元史》卷十《世祖本紀》亦雲:“命嘉定以西新附州縣及田、楊二家諸貴官子俱充質子入侍。

    ” 第五,人格的侮辱。

    據明權衡《庚申外史》卷上雲:“蒙古、色目毆漢人、南人,不得回手。

    ”又《多桑蒙古史》雲:“海山(即武宗)下诏,凡民毆西僧者截其手,詈之者斷其舌。

    ”[11]《元史》卷二十三《武宗本紀》亦雲:至大二年六月甲戌,革毆西番僧者斷手,詈者斷舌之令。

    又《多桑蒙古史》窩闊台語雲:“我國中之伊斯蘭教富人,至少各有漢地奴婢數人,而漢地貴人并無一人置有穆斯林奴婢者。

    且汝應知成吉思汗之法令,殺一穆斯林者罰黃金四十巴裡失,而殺一漢人者,償價值僅與一騾相等。

    ”[12]又《元史》卷二〇二《釋老傳》雲:“泰定二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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