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族的起源與史前之鄂爾多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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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的文化遺物之創造者,其居住地址尚無若幹變動。
如果吾人不設想此種新石器時代的人類,系于鄂爾多斯人種絕滅之後來自遙遠之中亞,則推定其為鄂爾多斯舊石器時代的人種之遺裔,并無絲毫牽強之處也。
第二,中國新石器時代的人種并非西來。
直至現在,吾人于鄂爾多斯雖尚未發現人類頭骨,因而無從資以與甘肅及河南等處的新石器時代人類肉體型作比較的觀察,從而考察其有無血統的關系。
但是甘肅及河南等處的新石器時代人類遺骨,則大有發現。
依據步達生研究的結果,他以為“這骨骸所代表的曆史以前的甘肅居民大多數是原形支那派的,不是加爾格倫教授拟議的土耳其種。
”[9]同時又說:“仰韶、沙鍋屯居民之體質與曆史前甘肅居民之體質亦相似,因為三組人之體質均似現代華北人,即所謂亞洲嫡派人種也。
”[10]步氏所謂亞洲嫡派人種,系意指蒙古種,以此而别于其他黃色之亞洲人也。
鄂爾多斯的舊石器時代人種之屬于蒙古種,蓋無可疑。
果如步氏之說,則夏族之出于鄂爾多斯人種,實有人類學上之根據。
同時,證之傳說,亦複相合。
《史記》匈奴列傳雲:“匈奴,其先祖夏後氏之苗裔也,曰淳維。
”匈奴為蒙古人種之嫡派,已無可争議,而與夏後氏有血統關系,則夏族之為蒙古人種又得一旁證。
第三,甘肅、河南的新石器文化遺物富有東方式的特征。
甘肅、河南新石器時代的遺物與史前中亞文化固有相同之點,如彩陶;但亦有中國式的特征,如陶鬲、陶鼎、石鐮、豕骨等。
吾人似不應強調其相同之點,無視其相異之點,而資以附會中國人種之西來。
誠然,陶鬲陶鼎在西方史前文化遺物中亦曾有之,吾人亦可謂其來自西方,唯若謂其來自西方,則甘肅之所出,應早于河南。
但據安氏自己所雲:“河南仰韶遺址中,如不召寨及其未産彩色陶器之遺址,鬲屬之器物,極為普遍。
而河南陶鬲最完整之品,均自此等遺址得之,但似較仰韶村之遺址為古。
”[11]反之,“甘肅之情形與河南異,于齊家、仰韶、馬廠三早期中,鬲之蹤迹究無所見。
同時鼎器亦極稀少,或竟不遇。
&hellip&hellip惟至甘肅遠古文化之第四期,鬲之發見,則漸豐富,而第五第六二期,則特式之鬲,極為尋常矣。
&hellip&hellip是則鬲器自山西、河南交界處之發源地,向西北緩緩傳播,而流入甘肅中部,蓋實可信之事也。
”[12]此外如半月式及長方式石鐮之屬,人民有養豕之事,有特殊埋葬之習慣,安氏亦承認為中國史前之嫡派文化。
據加爾格林所雲:“甘肅長方式石鐮之存在,家豕之畜養及葬埋之習慣等事,此種文化上之遷移,實由河南而至甘肅,與安博士之所述者恰相反也。
”[13]即以以上所指各點而論,甘肅、河南之新石器文化亦非全部由西方而來。
第四,彩陶不能認為甘肅、河南史前人種外來的絕對證據。
論者往往以彩陶之分布系由中亞、新疆、甘肅、河南、山西、山東以達于遼東半島,而中亞之彩陶又最古遠,于是由此而推論彩陶之創造者,亦系同一人種。
此種人種,出發于中亞,由西而東以達于中國。
以時代計算,此種人種之來到中國西北乃至中原,正當中國傳說中夏代勃興之時,因而認定夏族的人種乃來自中亞。
吾人以為陶器之發明,乃人類定住生活之表征,任何人種,隻要達到定住生活的階段,皆能發明陶器。
至以由單色陶器發展到彩色陶器,更為一定之曆史的步驟。
因之,吾人對于彩陶文化創造者之間,謂其有某種文化的影響則可,謂其有人種關系則未免過于牽強。
且當人類發明彩陶器之時,已達到相對定住的階段。
同時,其流浪性即不甚大。
如謂在彩陶發明以後,尚有人類帶着彩陶文化萬裡流浪,由中亞以入于中國之腹部,則勢有所不能。
如謂此種人種在舊石器時代之末,即開始向中國移徙,則彩陶又尚未發明。
因之二說者皆未能通。
而且據阿恩的意見,中國仰韶期的文化相當于蘇薩、安諾第一紀第二紀的文化。
[14]如此,則中國與中亞的彩陶文化之開始幾乎同時。
若謂仰韶期的彩陶系由蘇薩或安諾緩緩傳播而來,則其間并無足夠之時間,使彩陶文化之傳播者從中亞走到中國之黃河流域。
最近考古學的發現,證明了彩陶并非中亞的特産,在中國廣東的海豐,在香港的舶遼洲均發現了彩陶,雖與甘肅、河南所産者稍異,其為彩陶則一也。
由此而知中國的彩陶,不一定是由中亞傳播而來,隻能謂其有着某種相互之影響,至于因此而謂中國人種亦與中亞之彩陶創造者有關則更為牽強附會矣。
根據以上各點,吾人以為傳說中之夏族決非由中亞而來,在未有新的舊石器時代遺址發現以前,吾人以為鄂爾多斯實為夏族人種出發之地。
關于這一點,從傳說中,亦可找到許多旁證。
《尚書》雲:“帝(舜)釐下土方,設居,方别生分類。
”[15]《詩經·商頌》雲:“洪水芒芒,禹敷下土方。
”這種傳說,皆暗示舜、禹與土方有關系。
按土方常見甲骨文,如《殷虛書契菁華》二葉有雲:“土方征(正)于我(沚方)東鄙”。
同書六葉雲:“土方牧我(方)田十人。
”據郭沫若氏考證,土方為與殷同時的一種族之名,其地在殷之西北,“蓋在今山西北部
如果吾人不設想此種新石器時代的人類,系于鄂爾多斯人種絕滅之後來自遙遠之中亞,則推定其為鄂爾多斯舊石器時代的人種之遺裔,并無絲毫牽強之處也。
第二,中國新石器時代的人種并非西來。
直至現在,吾人于鄂爾多斯雖尚未發現人類頭骨,因而無從資以與甘肅及河南等處的新石器時代人類肉體型作比較的觀察,從而考察其有無血統的關系。
但是甘肅及河南等處的新石器時代人類遺骨,則大有發現。
依據步達生研究的結果,他以為“這骨骸所代表的曆史以前的甘肅居民大多數是原形支那派的,不是加爾格倫教授拟議的土耳其種。
”[9]同時又說:“仰韶、沙鍋屯居民之體質與曆史前甘肅居民之體質亦相似,因為三組人之體質均似現代華北人,即所謂亞洲嫡派人種也。
”[10]步氏所謂亞洲嫡派人種,系意指蒙古種,以此而别于其他黃色之亞洲人也。
鄂爾多斯的舊石器時代人種之屬于蒙古種,蓋無可疑。
果如步氏之說,則夏族之出于鄂爾多斯人種,實有人類學上之根據。
同時,證之傳說,亦複相合。
《史記》匈奴列傳雲:“匈奴,其先祖夏後氏之苗裔也,曰淳維。
”匈奴為蒙古人種之嫡派,已無可争議,而與夏後氏有血統關系,則夏族之為蒙古人種又得一旁證。
第三,甘肅、河南的新石器文化遺物富有東方式的特征。
甘肅、河南新石器時代的遺物與史前中亞文化固有相同之點,如彩陶;但亦有中國式的特征,如陶鬲、陶鼎、石鐮、豕骨等。
吾人似不應強調其相同之點,無視其相異之點,而資以附會中國人種之西來。
誠然,陶鬲陶鼎在西方史前文化遺物中亦曾有之,吾人亦可謂其來自西方,唯若謂其來自西方,則甘肅之所出,應早于河南。
但據安氏自己所雲:“河南仰韶遺址中,如不召寨及其未産彩色陶器之遺址,鬲屬之器物,極為普遍。
而河南陶鬲最完整之品,均自此等遺址得之,但似較仰韶村之遺址為古。
”[11]反之,“甘肅之情形與河南異,于齊家、仰韶、馬廠三早期中,鬲之蹤迹究無所見。
同時鼎器亦極稀少,或竟不遇。
&hellip&hellip惟至甘肅遠古文化之第四期,鬲之發見,則漸豐富,而第五第六二期,則特式之鬲,極為尋常矣。
&hellip&hellip是則鬲器自山西、河南交界處之發源地,向西北緩緩傳播,而流入甘肅中部,蓋實可信之事也。
”[12]此外如半月式及長方式石鐮之屬,人民有養豕之事,有特殊埋葬之習慣,安氏亦承認為中國史前之嫡派文化。
據加爾格林所雲:“甘肅長方式石鐮之存在,家豕之畜養及葬埋之習慣等事,此種文化上之遷移,實由河南而至甘肅,與安博士之所述者恰相反也。
”[13]即以以上所指各點而論,甘肅、河南之新石器文化亦非全部由西方而來。
第四,彩陶不能認為甘肅、河南史前人種外來的絕對證據。
論者往往以彩陶之分布系由中亞、新疆、甘肅、河南、山西、山東以達于遼東半島,而中亞之彩陶又最古遠,于是由此而推論彩陶之創造者,亦系同一人種。
此種人種,出發于中亞,由西而東以達于中國。
以時代計算,此種人種之來到中國西北乃至中原,正當中國傳說中夏代勃興之時,因而認定夏族的人種乃來自中亞。
吾人以為陶器之發明,乃人類定住生活之表征,任何人種,隻要達到定住生活的階段,皆能發明陶器。
至以由單色陶器發展到彩色陶器,更為一定之曆史的步驟。
因之,吾人對于彩陶文化創造者之間,謂其有某種文化的影響則可,謂其有人種關系則未免過于牽強。
且當人類發明彩陶器之時,已達到相對定住的階段。
同時,其流浪性即不甚大。
如謂在彩陶發明以後,尚有人類帶着彩陶文化萬裡流浪,由中亞以入于中國之腹部,則勢有所不能。
如謂此種人種在舊石器時代之末,即開始向中國移徙,則彩陶又尚未發明。
因之二說者皆未能通。
而且據阿恩的意見,中國仰韶期的文化相當于蘇薩、安諾第一紀第二紀的文化。
[14]如此,則中國與中亞的彩陶文化之開始幾乎同時。
若謂仰韶期的彩陶系由蘇薩或安諾緩緩傳播而來,則其間并無足夠之時間,使彩陶文化之傳播者從中亞走到中國之黃河流域。
最近考古學的發現,證明了彩陶并非中亞的特産,在中國廣東的海豐,在香港的舶遼洲均發現了彩陶,雖與甘肅、河南所産者稍異,其為彩陶則一也。
由此而知中國的彩陶,不一定是由中亞傳播而來,隻能謂其有着某種相互之影響,至于因此而謂中國人種亦與中亞之彩陶創造者有關則更為牽強附會矣。
根據以上各點,吾人以為傳說中之夏族決非由中亞而來,在未有新的舊石器時代遺址發現以前,吾人以為鄂爾多斯實為夏族人種出發之地。
關于這一點,從傳說中,亦可找到許多旁證。
《尚書》雲:“帝(舜)釐下土方,設居,方别生分類。
”[15]《詩經·商頌》雲:“洪水芒芒,禹敷下土方。
”這種傳說,皆暗示舜、禹與土方有關系。
按土方常見甲骨文,如《殷虛書契菁華》二葉有雲:“土方征(正)于我(沚方)東鄙”。
同書六葉雲:“土方牧我(方)田十人。
”據郭沫若氏考證,土方為與殷同時的一種族之名,其地在殷之西北,“蓋在今山西北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