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五 五年計畫之造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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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着照議辦理。

    一切未盡事宜,仍着詳晰具奏。

    &hellip&hellip 此為同治五年(1866)五六月間事。

    注773 造船原則已确定,經費又有着落,宗棠進而與德克碑、日意格二人商洽一應辦法。

    會同親往馬尾,勘視地址,寬一百三十丈,長一百十丈,水深可十二丈,潮上倍之,水底沙多泥少,認為确實可用。

    又将應需器材,開單估定價格,先籌撥銀十三萬三千餘兩,以供訂購。

    其時宗棠适奉調陝甘總督,然不欲此事中辍,因奏請簡派丁憂在籍之前江西巡撫沈葆桢為總理船政大臣,負責主持。

    葆桢,則徐婿也。

    清廷如所議,并準以後船政奏報,仍會宗棠銜名,以示始終參預其事。

    注774至十一月臨行,宗棠将詳議創設船政章程、購器、募匠、教習諸端,專折具報,可認為福建船政之具體方案: &hellip&hellip臣前議習造輪船,曾将應辦情形,及請簡總理船政大臣接管,籌發購器募匠銀兩各緣由,業經疊次陳明。

    臣于交卸督、鹽兩篆後,駐營城外東教場,嚴裝以待洋員之至。

    本月二十三日,道員胡光墉偕日意格、德克碑來閩。

    據日意格等禀呈保約、條議、清折、合同、規約各件,業經法國總領事官白來尼印押擔保。

    臣逐加覆核,均尚妥洽。

    所有鐵廠、船槽、船廠、學堂及中外公廨、工匠住屋、築基砌岸,一切工程,經日意格等覓中外殷商包辦。

    由臣核定,計共需銀二十四萬餘兩。

    船槽尤為通局最要之件,應用法國新法購辦鐵闆運來船廠,嵌造成槽。

    此外一切局中應用什物,由護撫臣周開錫委員估置。

    日意格、德克碑俟廠工估定,即回法國,購買機器、輪機、鋼鐵等件,并購大鐵船槽一具,募雇員匠來閩。

    一面開設學堂,延緻熟習中外語言文字洋師,教習英、法兩國語言、文字、算法、畫法,名曰求是堂藝局。

    挑選本地資性聰穎,粗通文義子弟入局肄習。

    并采辦銅、鐵、木料,一俟船廠造成,即先修造船身。

    庶來年機器輪機運到時,可先就現成輪機,配成大、小輪船各一隻。

    此後機器輪機可令中國匠作學造。

    約計五年限内,可得大輪船十一隻,小輪船五隻。

    大輪船一百五十匹馬力,可裝載百萬斤。

    小輪船八十匹馬力,可裝載三四十萬斤。

    均照外洋兵船式樣。

    總計所費,不逾三百萬兩。

    惟采買物料一切,有此月需多,彼月需少者,勢難劃一。

    應将關稅每月協撥兵饷五萬兩,劃提四萬兩,歸軍需局庫另款存儲,以便随時随付,而前後牽計仍不得逾每月四萬之數,以示限制。

    抑區區之愚,有不敢不盡者:茲局之設,所重在學造西洋機器,以成輪船,俾中國得轉相授受,為永遠之利也,非如雇買輪船之徒取濟一時可比。

    其事比雇買為難,其費較雇買為巨。

    臣德薄能淺,不足為其難。

    又去閩在即,不能為其難。

    當此時绌舉盈之際,凡費宜惜,巨費尤宜惜。

    而欲龂龂于此者,竊謂海疆非此,兵不能強,民不能富。

    雇募僅濟一時之需,自造實擅無窮之利也。

    于是則雖難有所不避,雖費有所不辭。

    然而時需五載,銀需二百數十萬兩,事屬創舉,成否未可預知。

    幸而學造有成,縱局外議論紛紛,微臣尚有以自解。

    設學造未能盡洋技之奇,即能造輪船,不能自作船主,曲盡駕駛之法,則費此五年之時日,二百數十萬之帑金,僅得大、小輪船十六号、機器一分、鐵廠、船槽、船廠及各房屋,雖所造輪船較尋常購買各色輪船精堅适用,而估計所費多于買價一倍,于大局仍少裨益,責以糜帑,咎無可辭。

    凡此皆宜預為綢缪,而不能預為期必者。

    故此局之定,愛臣者多以異時之咎責為臣慮,局外阻撓為臣疑。

    即日意格亦言:此時局面既更,勢難兼顧,如欲停止,願将已領之銀仍繳回。

    臣答以事在必行,萬無中止之理。

    但願一一謹守條約,盡心經畫,共觀厥成。

    如有差謬,當自請朝廷嚴加議處而已。

    察看情形,尚可望其有成。

    今将日意格、德克碑會禀保約,條議清折、合同、規約,照抄咨呈軍機處、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存案外,謹胪舉船政事宜十條,另繕清單,恭呈禦覽。

    &hellip&hellip 《船政事宜》十條如下: 一、洋員應分正副監督也。

    日意格、德克碑各有所長,臣前折曾陳及之。

    現經上海總領事白來尼以日意格通曉官話、漢字,辦事安詳,令德克碑推日意格為正監督,德克碑為之副。

    各咨商允洽,均無異詞。

    一切事務均責成該兩員承辦。

     一、宜優待藝局生徒,以拔人材也。

    藝局之設,必習英、法兩國語言、文字,精研算學,乃能依書繪圖,深明制造之法,并通船主之學,堪任駕駛。

    是藝局為造就人才之地,非厚給月廪,不能嚴定課程;非優予登進,則秀良者無由進用。

    此項學成制造駕駛之人,為将來水師将材所自出。

    拟請凡學成船主及能按圖監造者,準授水師官職。

    如系文職、文生入局學習者,仍準保舉文職官階,用之水營,以昭獎勸,庶登進廣而人材自奮矣。

     一、限期程期應分别酌定也。

    輪船一局,實專為習造輪機而設。

    俟鐵廠開設,即為習造輪機之日。

    故五年之限,應以鐵廠開廠之日為始。

    一面造鐵廠房屋,一面購運鐵廠機器。

    計自法國購運來閩,約須十個月、十一個月不等。

    日意格、德克碑兩員回國後,一員約五個月帶船廠洋匠來閩,開船廠,造船槽;一員俟機器等件齊備,交鐵廠洋匠管解起程後,先趁輪船來閩,八九個月可到。

     一、定輪機馬力,并搭造小輪船也。

    大輪船輪機馬力以一百五十匹為準,除拟買現成輪機兩副外,其餘九副皆開廠自造。

    鐵廠造輪船頗費時日,船廠配造成船轉為迅速。

    恐船廠閑曠,虛糜辛工,因議于大輪船十一隻外,另購八十匹馬力輪機五副,其式與外國梗婆子(gunboat)兵船相近,乘船廠閑工,加造小輪船五隻。

     一、饬洋員與洋匠要約也。

    洋人共事,必立合同。

    船局延洋匠至三十餘名之多,其中賞罰、進退、辛工、路費,非明定規約,無以示信。

    已饬日意格等拟定合同規約,由法國總領事钤印畫押,令洋匠一律遵守。

     一、宜預定獎格以示鼓勵也。

    洋員及師匠人等須優定獎格,庶期盡心教導,可有成效。

    現已與日意格等議定:五年限滿,教習中國員匠能自按圖監造,并能自行駕駛;加獎德克碑、日意格銀各二萬四千兩,加獎各師匠等共銀六萬兩,計定獎格銀共十萬八千兩。

    如果有成,則日意格、德克碑之忠順,尤為昭著,應更懇天恩再加獎勵,以示優異。

     一、購運機器等件來閩,須籌小費也。

    各項器具物料由外洋運載來閩,非按洋法包紮,恐多損壞,非交洋行保險,難免疏虞。

    此項包紮、保險銀兩已一并議給。

     一、凡需用紋銀之項,應準開銷銀水也。

    閩省通行銀色,向較江、浙、廣東為低。

    番銀到閩,無論官民皆不辨花樣,但用鐵錾烙印,以辨真假。

    行之他省、外洋,即減程色。

    船局支發各款,除在閩境采辦物料,無庸補水外,其采辦洋料等用款,應準将補水銀兩作正開銷。

     一、宜講求采鐵之法也。

    輪機水缸需鐵甚多。

    據日意格雲:中國所産之鐵,與外國同。

    但開礦之時,鍛煉不得法,故不合用。

    現拟于所雇師匠中,擇一兼明采鐵之人,就煤鐵兼産之處,開爐提煉,庶幾省費适用。

    此事須臨時斟酌辦理。

     一、輪船中必需之物宜籌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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