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四 舉辦外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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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意非宗棠由衷之言。
其關鍵殆在利率之一點。
宗棠第一次外債,月息一分三厘;第二次息率如何,雖未能考定,要與第一次相若。
第三次年息一分零五毫。
然葆桢之台防外債,為年息八厘。
相形之下,出入甚巨,宗棠當心有所不安,遂請由葆桢代借,故原奏有曰:“至其息銀多寡及一切辦法,請由沈葆桢酌定,臣不與聞。
”嗣清廷既準其自借五百萬兩,則又陳明:“惟借少則期近息重,恐未能如台防十年八厘之輕耳”,實為第四次之五百萬兩外債利息預留地步。
其後五百萬兩借款訂成,合算利息,果仍有每月一分二厘五毫之巨。
注763 總之,當時朝野對于宗棠舉辦外債從事西征,多不謂然,而尤以其息重為病。
如舉借一千萬兩議初起,福建巡撫丁日昌并有洋債不宜多借之奏。
李鴻章亦頗同情于葆桢,而不滿于宗棠。
其時與葆桢一劄曰: &hellip&hellip左帥拟借洋款千萬,以圖西域,可謂豪舉。
但冀利息稍輕,至多不過七厘。
各省由額協項下分還,亦未免吃力。
何可獨诿諸執事耶。
&hellip&hellip 又一劄曰: &hellip&hellip左相西饷,仍準借洋款五百萬,無須尊處代籌。
若由胡雪岩等經手,利息必重。
且恐洋人因規複新疆,居奇勒掯。
&hellip&hellip注764 在紀澤《使西日記》中,又有數則論及第三次借款。
光緒五年(1879)三月二十四日雲: 新報言:左相借洋款三百五十萬,以供西北饷項,不知确否。
此事有可為長歎息者二焉:一則八厘洋息,西洋無此比例。
以中華之脂,暗填重息,以飽他人。
一則中國借民債往往脫空欺騙,使蚩蚩之氓聞風畏懼,遇有緩急,不得不貸諸洋商。
夫洋商豈真運海外之銀,以濟吾華之窘哉。
仍購募股份,取諸華民耳。
一轉移間,而使中國之巨款,公私皆不獲其利;顧以子母之息,歸諸居間之洋商,謂之得計可乎。
五月初十日雲: 與清臣一談。
清臣言:英法兩國借貸子息常例三厘有半,重者不過四厘。
中國借洋款子息一分,銀行經手者得用費二厘,債主得八厘,蓋子息之最重者。
其故有二:一則經手不得其人,無為國省費之心;二則借得之财,以供軍饷,而不甚講求礦務、鐵路興利之政;西人以為有借無入,故不敢放手借出;非貪重息者,不放債也。
其說良是。
十二月初二日雲: 葛立德言及胡雪岩之代借洋款,洋人得息八厘,而胡道報一分五厘。
奸商謀利,痛民蠹國,雖籍沒其資财,科以漢奸之罪,殆不為枉。
而或委任之,良可慨已。
注765 而《申報》則有“左帥饷绌拟借西債”一則,亦系就一千萬兩一案立言: 諺雲:三軍未動,糧草先行。
夫士飽馬騰,必由于饷糈充裕也。
左相統師關隴,出關遠剿,為期将十載,欠饷至千數百萬,目前又有饷潰兵變之謠。
然複知師有不能不用,師有未可久用也。
夫漢武承文景之盛,海内富庶,勒兵單于台,時不過五年,衆不過二十萬,左藏空虛,雖有蔔式之急公,桑宏羊之聚斂,卒緻匮乏。
諸葛武侯經營中原,必先興屯政。
嗣後羊叔子(祜)圖東吳,宋太祖取江南,非寓兵于農,即因糧于敵。
斷無常籌千百萬之饷,營師千萬裡之外,而能不匮不蹶,久相支撐者也。
道光末、鹹豐初,發逆起事,至同治中,始行肅清,蹂躏十餘省,兵勇數十萬,遷延二十載,軍務之大且久,無過于此。
顧皆腹内财富之區,複一城,即有一城之物産;非若塞外不毛之地,得一處,尚須一處之費用也。
然則力有不支,勢又難已,非借西債不可。
惟是法無異饑食漏脯,渴飲鸩酒,饑渴未療,而身将先殒矣。
昔周赧王曾向鹹陽大賈借債,不能償,至築台避之,故谥法曰赧,言其無顔也。
蓋借款千萬,轉瞬十年,即變為一千六百萬;二十年,變為三千二百萬矣。
數十年後,竭中國之帑項,不敷還債。
設遇金饑木穰,意外動用,又将若何。
故借債雖纾目下之急,實不顧将來父子切骨之災也。
雖其言是否得當,殊有疑問,要未嘗不可反映一般社會之感想。
注766 所謂利息過重,由經手人分肥一點,按清臣與葛立德均為英人(清臣其時為紀澤客卿),其言債主實得八厘,當屬可信。
又按湯象龍著《民國以前關稅擔保之外債》一文,對于宗棠第三次與第四次借款引H.B.Morse:TheInternationalRelationsofChinseEmpire,謂利率均常年八厘,尤為史實。
注767是則超過常年八厘之數,即謂為被胡光墉等所分肥可耳。
中法為越南啟釁,宗棠督辦福建軍務,又嘗舉借外債,計英金一百萬鎊,合規平三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
利率僅為常年九厘。
自光緒十一年(1885)起,于十年内還清,半年一期,共二十期,經戶部奏準,分攤于下列三海關: 閩海關 本二百萬兩 息一百二十三萬七千零六十八兩有奇 江海關 本一百二十萬兩 息七十四萬二千二百四十一兩有奇 浙海關 本七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 息四十五萬四千二百六十七兩有奇 均于期前六十日,由各關解由福建彙還。
注768
其關鍵殆在利率之一點。
宗棠第一次外債,月息一分三厘;第二次息率如何,雖未能考定,要與第一次相若。
第三次年息一分零五毫。
然葆桢之台防外債,為年息八厘。
相形之下,出入甚巨,宗棠當心有所不安,遂請由葆桢代借,故原奏有曰:“至其息銀多寡及一切辦法,請由沈葆桢酌定,臣不與聞。
”嗣清廷既準其自借五百萬兩,則又陳明:“惟借少則期近息重,恐未能如台防十年八厘之輕耳”,實為第四次之五百萬兩外債利息預留地步。
其後五百萬兩借款訂成,合算利息,果仍有每月一分二厘五毫之巨。
注763 總之,當時朝野對于宗棠舉辦外債從事西征,多不謂然,而尤以其息重為病。
如舉借一千萬兩議初起,福建巡撫丁日昌并有洋債不宜多借之奏。
李鴻章亦頗同情于葆桢,而不滿于宗棠。
其時與葆桢一劄曰: &hellip&hellip左帥拟借洋款千萬,以圖西域,可謂豪舉。
但冀利息稍輕,至多不過七厘。
各省由額協項下分還,亦未免吃力。
何可獨诿諸執事耶。
&hellip&hellip 又一劄曰: &hellip&hellip左相西饷,仍準借洋款五百萬,無須尊處代籌。
若由胡雪岩等經手,利息必重。
且恐洋人因規複新疆,居奇勒掯。
&hellip&hellip注764 在紀澤《使西日記》中,又有數則論及第三次借款。
光緒五年(1879)三月二十四日雲: 新報言:左相借洋款三百五十萬,以供西北饷項,不知确否。
此事有可為長歎息者二焉:一則八厘洋息,西洋無此比例。
以中華之脂,暗填重息,以飽他人。
一則中國借民債往往脫空欺騙,使蚩蚩之氓聞風畏懼,遇有緩急,不得不貸諸洋商。
夫洋商豈真運海外之銀,以濟吾華之窘哉。
仍購募股份,取諸華民耳。
一轉移間,而使中國之巨款,公私皆不獲其利;顧以子母之息,歸諸居間之洋商,謂之得計可乎。
五月初十日雲: 與清臣一談。
清臣言:英法兩國借貸子息常例三厘有半,重者不過四厘。
中國借洋款子息一分,銀行經手者得用費二厘,債主得八厘,蓋子息之最重者。
其故有二:一則經手不得其人,無為國省費之心;二則借得之财,以供軍饷,而不甚講求礦務、鐵路興利之政;西人以為有借無入,故不敢放手借出;非貪重息者,不放債也。
其說良是。
十二月初二日雲: 葛立德言及胡雪岩之代借洋款,洋人得息八厘,而胡道報一分五厘。
奸商謀利,痛民蠹國,雖籍沒其資财,科以漢奸之罪,殆不為枉。
而或委任之,良可慨已。
注765 而《申報》則有“左帥饷绌拟借西債”一則,亦系就一千萬兩一案立言: 諺雲:三軍未動,糧草先行。
夫士飽馬騰,必由于饷糈充裕也。
左相統師關隴,出關遠剿,為期将十載,欠饷至千數百萬,目前又有饷潰兵變之謠。
然複知師有不能不用,師有未可久用也。
夫漢武承文景之盛,海内富庶,勒兵單于台,時不過五年,衆不過二十萬,左藏空虛,雖有蔔式之急公,桑宏羊之聚斂,卒緻匮乏。
諸葛武侯經營中原,必先興屯政。
嗣後羊叔子(祜)圖東吳,宋太祖取江南,非寓兵于農,即因糧于敵。
斷無常籌千百萬之饷,營師千萬裡之外,而能不匮不蹶,久相支撐者也。
道光末、鹹豐初,發逆起事,至同治中,始行肅清,蹂躏十餘省,兵勇數十萬,遷延二十載,軍務之大且久,無過于此。
顧皆腹内财富之區,複一城,即有一城之物産;非若塞外不毛之地,得一處,尚須一處之費用也。
然則力有不支,勢又難已,非借西債不可。
惟是法無異饑食漏脯,渴飲鸩酒,饑渴未療,而身将先殒矣。
昔周赧王曾向鹹陽大賈借債,不能償,至築台避之,故谥法曰赧,言其無顔也。
蓋借款千萬,轉瞬十年,即變為一千六百萬;二十年,變為三千二百萬矣。
數十年後,竭中國之帑項,不敷還債。
設遇金饑木穰,意外動用,又将若何。
故借債雖纾目下之急,實不顧将來父子切骨之災也。
雖其言是否得當,殊有疑問,要未嘗不可反映一般社會之感想。
注766 所謂利息過重,由經手人分肥一點,按清臣與葛立德均為英人(清臣其時為紀澤客卿),其言債主實得八厘,當屬可信。
又按湯象龍著《民國以前關稅擔保之外債》一文,對于宗棠第三次與第四次借款引H.B.Morse:TheInternationalRelationsofChinseEmpire,謂利率均常年八厘,尤為史實。
注767是則超過常年八厘之數,即謂為被胡光墉等所分肥可耳。
中法為越南啟釁,宗棠督辦福建軍務,又嘗舉借外債,計英金一百萬鎊,合規平三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
利率僅為常年九厘。
自光緒十一年(1885)起,于十年内還清,半年一期,共二十期,經戶部奏準,分攤于下列三海關: 閩海關 本二百萬兩 息一百二十三萬七千零六十八兩有奇 江海關 本一百二十萬兩 息七十四萬二千二百四十一兩有奇 浙海關 本七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 息四十五萬四千二百六十七兩有奇 均于期前六十日,由各關解由福建彙還。
注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