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四 舉辦外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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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堂中國,曆年利息耗者公款洋數千百萬之多,是真一大漏卮也。

    &hellip&hellip 或可稍釋其謎。

    時清廷複下其議于宗棠,宗棠複抗辯: 臣之奏借洋款,原因各省應協款項積欠成巨,陳陳相因。

    馴至洋防議起,照常年又減至一半以外,頻催罔應,計無複之,萬不得已而有此請,非不知借用洋款非正辦也。

    沈葆桢與臣素相契洽,其清強有執,臣常自愧不如。

    原奏義正詞嚴,複舉兩湖應解江防銀兩移撥西征,亦實情理兩得。

    然其代為臣謀,究不如臣之自為謀也。

    姑就其論國債一說詳之:泰西各國經常用度,原有定數。

    其格外之費,均由其國富商酌度承認,自出資本經營,由公司抽收課稅,以裕國用,如開礦、治水諸大工作,原奏所謂輕利博重利者是也。

    下非放債,上非借債,不得概以國債名之。

    間有由其官中授意興辦,如英吉利開印度通緬甸達滇邊山路,圖就近銷售鴉片,則官主謀而商應募,不在此例。

    至各國用兵,除報怨雪仇外,均為其國商賈争利起見,兵費例由紳士商民認定,計期取償于官,則為國債。

    非臣臆說也。

    原奏英、美有國債不失為富強,西班牙、土耳其以債傾國,日本蹈其覆轍;而謂英、美舉債于本國,猶是藏富于民,非西班牙等國輸息鄰封之比,是矣。

    至論各國舉債攸殊,有同異之分,尚非探原之論。

    夫英、美富強,甲于海國,由來已久。

    兵費借其本國之債,不待求助鄰封,自然之理。

    西班牙不善經營,土耳其耽吸鴉片,日本因欲去其大将軍之逼,舉國以奉西人,割地以給俄人,出其額征為質。

    各國衰亡之征,由其自緻。

    若謂借本國之債者,必富且強;借鄰封之債者,自贻困蹙,而引之為借用各國洋款之戒,非定論也。

    就日本借用洋款而言,因其國有逞志朝鮮,取償國債之心,洋人遂以此蠱人,陰為各國外海總埠頭之計。

    日本未嘗不知,隻緣既與定議,不敢複有異同,隐忍遷就,勉而出此,非所論于西征一局。

    夫西征用兵,以複舊疆為義,非有争奪之心。

    借千萬巨款,濟目前急需,可免懸軍待饷。

    十年計息,所耗雖多,而借本于前,得以迅赴事機,事之應辦者可以速辦,如減撤防軍以省糜費,籌設新制以浚利源,随時随處,加意收束。

    計十年中所耗之息,可取償十年之中,非日本之尋釁舉兵,與洋人共利可比。

    至西班牙舉債經商,本奸商騙賴之類也;土耳其舉債傾國,本纨袴敗家之類也,烏可同年而語哉。

    以海疆按年應協之饷,以還按年應還陝甘借款本息,不必得半而已足,是大有造于塞防而無所損于洋防。

    原奏謂洋款取償于海關,海關仍待濟于各省,各省僅籌協饷,已催解不齊,令兼籌協饷之息,何能如期以應。

    查借用洋款向章,海關出票定數,督撫钤印歸款。

    此次辦法,自亦如此。

    各省關印票之數,原劃定各省關應協之款;并非于協饷外,兼籌協饷之息。

    事理著明,非可隐占。

    其與解部之款,本不相涉。

    原奏所稱海關病、部庫病者,其源在各省協饷之愆期。

    現奉谕旨:自光緒二年(1876)起,如不能照原撥添撥數目,解至八成以上,即将該藩司、監督照贻誤京饷例,由該部指名嚴參。

    此後海關自可不至代人受過。

    平心而言,借用洋款,實于中國有益無損。

    泰西各國興廢存亡,并非因借債與不借債之故,其理易明。

    即以現在局勢言之,臣非先後借用洋款,則此軍不能延至今日。

    上年,李鴻章有二千萬待借之奏。

    即沈葆桢辦理台防,亦曾借用洋款六百萬兩,嗣因倭事速定,部議停止四百萬。

    今倭患息而西事殷,重理舊說,似非不可。

    應請旨饬下兩江督臣,即代臣借洋款四百萬兩,迅解來甘。

    臣得此款,清還新借陝、鄂、上海各款一百二十萬兩,當可餘二百數十萬兩,暫資敷衍。

    如各省關自本年正月起,協款能解足八成以上,臣軍有的饷源源而來,苟可設法騰挪,何肯以催饷頻煩,自取憎厭。

    倘各省關未能如數報解,微臣計無複之。

    洋款既不能借,則非息借華商巨款不可,而息借華商巨款,若不謀之兩江,則又無從着想,此臣之苦衷,不得不預為陳明者也。

    &hellip&hellip 于是清廷折衷定議,饬由戶部借撥二百萬兩,由各省關将應協西征款提前撥解三百萬兩,由宗棠自行籌借外債五百萬兩,仍合成一千萬兩之數。

    而于葆桢所請由内帑撥助,竟一毛不拔。

    同時對于葆桢移撥他款之議,亦未接納,僅令将江蘇原協陝西一萬兩可否移撥,由宗棠徑與陝西巡撫商辦。

    其戶部撥借之二百萬兩,戶部原仍責望各省關在應協西征款内扣還;而清廷以為如此則西征饷需仍難周轉,饬改由議撥南北洋海防經費内按年酌提一半歸還。

    宗棠固常怪各省關欠解西征協款,由于議撥海防經費,而葆桢猶為辨明各省關對于海防經費亦多欠解,今清廷仍犧牲海防經費二百萬兩,以成全宗棠之西征,宗棠亦可躊躇滿志矣。

    至此,一場争議于以解決。

    而宗棠第四次西征外債之五百萬兩,即由此發生。

    所尚可研究者:宗棠西征舉借外債,已有三次,均系自行辦理。

    何以其後續借一千萬兩,不援本身之成案,而反請以援台防辦法,責之葆桢?依宗棠在他一奏疏中自陳:“所以必商之兩江者,上海為中外商賈銀洋彙萃之所,商借洋債,恒必由之,而現任督臣原有借定未用之款,重理舊說,息耗斷不至頓增。

    ”惟此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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