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三 茶務之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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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照甘商課額,每茶八十斤,以四兩四錢四分為率,一體納稅,未将何處納稅指明,本系空言。

    又請将古城每年所納茶稅,悉歸蘭州道入于額征茶課,彙報奏銷。

    古城設局收稅,從前既未舉行,此時又何從商辦。

    竊維榷茶一事,不僅國家本有之利,亦撫馭藩服一端。

    如果理藩院照陝甘茶課一律征收每引四兩四錢四分,先課後票,則商販采運閩、滇之茶前往銷售,尚無不可。

    即潛販湖茶,侵占甘引,而按引納課,與甘商并無不同;是正課失之甘肅,猶于理藩院補之,于國庫無所損,亦可任其行銷。

    惟查該商等所納稅銀,每百斤多者僅一兩,少者六錢及三錢。

    較之甘商課額,彼此相形,多少懸絕。

    而所銷湖茶,又系甘商例銷之引,甘商被其侵占,得以有詞。

    且茶價一貴一賤,無以取信于人,于政體實亦不協。

    茲拟咨請理藩院,照甘省現拟通行先課後引章程,一律繳納正課,經過地方,照章完厘兩次,于票内明晰曉示。

    由山西歸綏道設卡稽察,驗票放行。

    所繳正課,即歸理藩院驗收。

    其歸綏道所收茶厘罰款,解由綏遠城将軍驗收。

    各于年終,彙案分别咨奏,以杜弊混。

    遇有夾帶走私情弊,由歸綏道随時核明懲辦,均無庸由甘肅彙報。

    庶國庫無虧,商情亦協,奸猾之徒無所施其伎倆矣。

     至茶務辦公經費,向均在雜課項下支銷。

    現既拟将雜課撤銷,并入厘金,此項辦公經費,亦由宗棠規定,在厘金項下支銷。

    注753 當日,宗棠尚有與陝西布政使譚鐘麟一書,商榷整頓甘肅茶務問題。

    書中叙述湖茶曆史,頗有趣味,可與上述辦法相印證: &hellip&hellip湖茶之銷售回、番、蒙古,大約元以前即如此。

    明初踵而行之,以茶易馬,其意蓋欲以緻番馬耳。

    國朝用北馬,得察哈爾地為牧場,馬大蕃息。

    北馬矯健,易于調馴。

    雖形狀毛片不如西産之偉,而戰陣可恃,能轉旋于路徑曲隘之處,其筋骨健于西馬。

    朝廷以西馬意态狀貌可觀,宜于進禦立仗,故例有選充天廄之舉。

    至戰陣所尚,則非北口所産不宜。

    西馬既不見重于時,從前以茶易馬之制遂廢。

    總督銜系茶馬,乃專意榷茶,以佐軍儲之急。

    而實則茶務一事,并無解人,百數十年,任其廢弛。

    弟以老農出預世事,屬有兼管茶馬之責,故欲一為檢校。

    茶務奏事,于試辦之始,不敢為過盡之論。

    實則以後潤色,此稿大略已具矣。

     來書所稱茶以包計,似系湖茶之下者。

    三十年前,館小淹陶文毅裡第,即山、陝茶商聚積之所。

    當時曾留心考察,知安化夙稱産茶,而小淹前後百餘裡所産為佳,亦最多。

    商之挾資來者,多購求磚茶上品、中品,最下則卷包客售,其價之最賤者(不及磚茶十之一)。

    安化後鄉老小,屆時打草充茶,踩成上簍,其中雜真茶,不過十之一二而已。

    所謂草者,柳葉、茅、栗之屬。

    且畀刈凡草入之。

    縣志有雲:“甯采安化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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