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三 茶務之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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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之課稅,由來已久。

    惟如食鹽之按引收課,在清代,惟有四川之邊茶與甘肅之湖茶。

    此種茶引,向由總商承領,領某地引,銷某地茶若幹斤,納正課若幹,雜課若幹,均有定數。

    其資本不足者,一商名下,數家朋充,或領引轉賣與人,正商但雇夥營運,領引分銷,坐享其利,亦與鹽商略同。

     甘肅茶務,其初由清廷歲差禦史一員,在鞏昌府經理,分為洮、河、西、莊、甘五司。

    其茶稅即歸洮州知州、河州知州、西甯府知府、莊浪之茶馬廳同知及甘肅省城之臯蘭縣知縣征收。

    乾隆年間,以洮、河兩司地處偏僻,銷茶有限;又距省城窎遠,撥運非易,先後奏準将洮、河二司額引,各半改歸甘、莊二司。

    自此,隻有西、甘、莊三司。

    同時,将茶務由鞏昌府移至甘肅省城,歸蘭州道經理。

    嗣陝西茶引亦改歸甘肅。

    于是甘肅茶引共有二萬八千九百九十六道,西司行九千七百十二道,莊司行九千三百二道,甘司行九千九百八十二道,每引正茶一百斤。

    惟莊司地屬彈丸,銷茶無幾,故複有通融告改之例,歲共納正課銀八萬六千九百餘兩,雜課四萬一千九百餘兩,共計十二萬八千九百餘兩。

    其茶則來自湖南之安化一帶。

    自太平軍興,湖南道梗,自漢回肇事,陝甘遍地寇氛;于是甘肅官茶引課全廢,而私茶則逐漸充斥。

    注752同治四年(1865),陝甘總督恩麟拟訂整理辦法兩項:(一)将舊欠之引責由舊商認銷;(二)将以後之引,另招新商認銷。

    五年(1866),楊嶽斌繼任,複拟整理辦法三要項:(一)在陝設立官茶總分店;(二)撤銷各省局卡茶厘;(三)就古城估抽茶厘。

    顧均僅有其說,未有其事。

    左宗棠任陝甘總督後,審察恩、楊兩督辦法,均難實現,當于同治十一年(1872),另奏陳整理辦法三項:(一)暫行試改票制;(二)豁免積欠舊課;(三)停征雜課。

    而戶部仍執恩、楊原議:(一)舊引責之原領商人;(二)新引另行招商認領;(三)雜課可暫展緩,未準遽停;(四)令商人于陝西先開官茶店,試辦新引。

    宗棠當饬蘭州道姑按此意旨進行。

    越一年,殊無成效。

    至十三年(1874),宗棠據實奏報: (一)舊商委實無力再領舊引。

    且舊欠不下銀四十餘萬兩,無法追繳。

     (二)新引無人承受,勉強招緻,僅領去二千數百道,按之原額不過十分之一。

    委因舊商欠課未免,惟恐一經充商,獲利與否尚未可知,而責令認賠舊欠,代人受累。

     (三)在陝西設總分店,意在向茶販收買,化私為官。

    然地遠人衆,稽查難周,一疏檢校,便緻虧折。

     (四)撤銷各省茶厘,意在減輕茶商負擔,俾能有力繳課。

    然各省厘金,茶向與百貨并征。

    專兌茶厘,易啟夾帶偷漏之弊。

    且隔省厘金,自有該管督撫主持,無由甘肅裁撤之理。

     (五)就古城抽收茶厘,意在取締私茶侵灌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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