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二 鹽政改票
關燈
小
中
大
食鹽征稅,本為财政上一種不良之制度。
顧吾國榷鹽,遠在漢時。
雖曆有變遷,然常為國家收入之一大來源。
清代行鹽,其先大抵采用一種引制。
就某一區域,按其食鹽可能之消費量,歸商人擔認運銷。
因運銷數量之單位曰引,故運銷之口岸曰引地,運銷之商人曰引商。
每引若幹斤,納稅若幹,均由政府規定。
且擔認運銷若幹,須在規定時期如數銷訖,否則仍應按引繳足稅銀。
其後複有一種票制,準商人各視财力所及,認銷若幹引之鹽。
照繳稅銀後,給予鹽票,憑票面所載認銷數量及指定區域運鹽經銷。
惟鹽務情形複雜,素為弊薮。
而其稅厘(引商納稅不納厘,票商稅厘并納),則關系國家收入,其供求又關系生産者與消費者之生活。
苟非管理得宜,極易形成嚴重之局面。
故吾國自來名臣懷抱經濟者,無不于鹽政注意探讨。
況清代産鹽省區之總督均兼管鹽政,故于行鹽一事,尤不能不深切關懷,随時有所設施,如陶澍、曾國藩、左宗棠皆其俦也。
浙江行鹽,向采引制。
由本省之杭州、嘉興、紹興、甯波、台州、溫州及江蘇之松江七屬分管。
松江一屬包括鎮江、常州、蘇州、松江及太倉等四府一州,又所謂蘇五屬者也。
每年規定銷額:正引八十萬五千三百九十六道,照改餘引八萬道,餘引十五萬道。
共征課銀三十二萬數千兩。
但當道光年間,已每年僅能銷至五六成。
自鹹豐三年(1853),太平軍入據江甯省城,江浙政治失其常軌,杭州、嘉興與松江三所所轄引地,逐漸為淮鹽所侵灌,浙鹽銷數益大減。
惟紹興一所因借銷淮鹽在江西之引地,不至全行廢堕。
然自十年(1860)以後,安徽與江蘇在江南之各郡縣相繼淪陷,已而浙江同是遍地戰氛,運道阻塞。
于是紹興引課,亦複崩潰。
此為宗棠未入浙江以前狀況。
同治二年(1863),宗棠督師衢州,嗣浙東各郡縣先後克複,始饬紹興行鹽試改票制。
及全省肅清,而調查鹽政案牍,蕩然無存,鹽商鹽竈大半凋零,間有一二舊商,皆避亂甫歸,赤貧如洗,勢難責令繼續領引銷鹽。
于是令杭州、嘉興、松江三所一律暫改票制。
無論新商、舊商,但能納資到庫,即給票認地行運。
自同治四年(1865)起,以一年為期别由政府助以下列四端: (一)首重緝私,以疏票引; (二)痛改浮費,以纾商困; (三)核減賣價,以敵鄰私; (四)嚴查煎數,以杜影射。
注734冀原引課之早日如數恢複。
福建行鹽,當道光、鹹豐年間,有官幫,有商幫。
官幫之中間,又有福州、興化、漳州與泉州四府屬二十一廳縣之各幫及縣澳各幫。
商辦之中,又有官代商運一種。
官幫每年應完正課銀三萬八千四百餘兩,溢課及額外盈餘四萬二千七百餘兩,共八萬一千一百餘兩。
商幫每年應完正課銀十一萬五千五百餘兩,溢課及額外盈餘九萬五百餘兩,共二十萬六千一百餘兩。
官商兩幫合計,二十八萬七千三百餘兩。
此兩幫均積弊重重,而鹽場人員尤為腐敗。
就福州等幫言之:課皆向歸州縣征收,無論已未征數,均應按日計算,責令完繳。
因州縣畏難苟安,任人包辦,名曰穙戶(即館辦之别名)。
其以地方民情刁蠻,不敷征解者,固非無有;而獲有盈餘者,實亦不少。
徒以甲年所收之課,必待乙年奏銷;相率以二三分抵充布政使庫軍需,冒銷無着之款,避免革職處分。
其餘則盡飽私囊,攘為己有。
縱經鹽法道嚴劄頻催,而抗延不交,竟成積習。
就縣澳各幫言之:距鹽場較近,收私賣私,習為固然。
其始地方官姑為隐忍,久之官勢浸衰,私枭浸熾。
于埕私、場私、包私、船私、幫私、引私之外,複有糾黨持械,明目張膽之擔私。
與官争利,與商為仇。
到處皆然,無從捕治。
就西路商幫言之:一商倒幫,分派各商代課。
課額愈多,成本愈重。
又加以規費之需索,流交之帑息,海溪之險阻,虧折坐耗,不數年而資産蕩然,倒罷相繼。
又就官代商運言之:商幫倒罷,篷額無人認配,又變為官運。
試辦之始,銷路尚覺疏通。
久之,官視為利薮,開銷挪墊,虛抵搪塞,辦運者扣費以入私橐,督銷者賣私以取盈餘。
比課額太懸,又捏報失水、搶毀等情,上下分肥,弊端百出,緻所領成本,逐漸消磨。
至鹽場人員本有督曬配運之責,有緝私修坎之責。
今因場署大半無存,官坎莫考,遂不駐場經理,借寓省城。
遇有海私進口,商人收買運銷;又冒認場分,指私為官,截角收買,借圖漁利。
緻埕坎全廢,遍地皆私。
濱海之民久不知場員為何官,配鹽為何事。
坐是種種原因,故當鹹豐初年,已認有整理必要。
彼時所拟辦法:曰就場征課,曰按包抽稅。
隻以主管鹽政者之因循,複經太平軍之竄擾,而全省鹽
顧吾國榷鹽,遠在漢時。
雖曆有變遷,然常為國家收入之一大來源。
清代行鹽,其先大抵采用一種引制。
就某一區域,按其食鹽可能之消費量,歸商人擔認運銷。
因運銷數量之單位曰引,故運銷之口岸曰引地,運銷之商人曰引商。
每引若幹斤,納稅若幹,均由政府規定。
且擔認運銷若幹,須在規定時期如數銷訖,否則仍應按引繳足稅銀。
其後複有一種票制,準商人各視财力所及,認銷若幹引之鹽。
照繳稅銀後,給予鹽票,憑票面所載認銷數量及指定區域運鹽經銷。
惟鹽務情形複雜,素為弊薮。
而其稅厘(引商納稅不納厘,票商稅厘并納),則關系國家收入,其供求又關系生産者與消費者之生活。
苟非管理得宜,極易形成嚴重之局面。
故吾國自來名臣懷抱經濟者,無不于鹽政注意探讨。
況清代産鹽省區之總督均兼管鹽政,故于行鹽一事,尤不能不深切關懷,随時有所設施,如陶澍、曾國藩、左宗棠皆其俦也。
浙江行鹽,向采引制。
由本省之杭州、嘉興、紹興、甯波、台州、溫州及江蘇之松江七屬分管。
松江一屬包括鎮江、常州、蘇州、松江及太倉等四府一州,又所謂蘇五屬者也。
每年規定銷額:正引八十萬五千三百九十六道,照改餘引八萬道,餘引十五萬道。
共征課銀三十二萬數千兩。
但當道光年間,已每年僅能銷至五六成。
自鹹豐三年(1853),太平軍入據江甯省城,江浙政治失其常軌,杭州、嘉興與松江三所所轄引地,逐漸為淮鹽所侵灌,浙鹽銷數益大減。
惟紹興一所因借銷淮鹽在江西之引地,不至全行廢堕。
然自十年(1860)以後,安徽與江蘇在江南之各郡縣相繼淪陷,已而浙江同是遍地戰氛,運道阻塞。
于是紹興引課,亦複崩潰。
此為宗棠未入浙江以前狀況。
同治二年(1863),宗棠督師衢州,嗣浙東各郡縣先後克複,始饬紹興行鹽試改票制。
及全省肅清,而調查鹽政案牍,蕩然無存,鹽商鹽竈大半凋零,間有一二舊商,皆避亂甫歸,赤貧如洗,勢難責令繼續領引銷鹽。
于是令杭州、嘉興、松江三所一律暫改票制。
無論新商、舊商,但能納資到庫,即給票認地行運。
自同治四年(1865)起,以一年為期别由政府助以下列四端: (一)首重緝私,以疏票引; (二)痛改浮費,以纾商困; (三)核減賣價,以敵鄰私; (四)嚴查煎數,以杜影射。
注734冀原引課之早日如數恢複。
福建行鹽,當道光、鹹豐年間,有官幫,有商幫。
官幫之中間,又有福州、興化、漳州與泉州四府屬二十一廳縣之各幫及縣澳各幫。
商辦之中,又有官代商運一種。
官幫每年應完正課銀三萬八千四百餘兩,溢課及額外盈餘四萬二千七百餘兩,共八萬一千一百餘兩。
商幫每年應完正課銀十一萬五千五百餘兩,溢課及額外盈餘九萬五百餘兩,共二十萬六千一百餘兩。
官商兩幫合計,二十八萬七千三百餘兩。
此兩幫均積弊重重,而鹽場人員尤為腐敗。
就福州等幫言之:課皆向歸州縣征收,無論已未征數,均應按日計算,責令完繳。
因州縣畏難苟安,任人包辦,名曰穙戶(即館辦之别名)。
其以地方民情刁蠻,不敷征解者,固非無有;而獲有盈餘者,實亦不少。
徒以甲年所收之課,必待乙年奏銷;相率以二三分抵充布政使庫軍需,冒銷無着之款,避免革職處分。
其餘則盡飽私囊,攘為己有。
縱經鹽法道嚴劄頻催,而抗延不交,竟成積習。
就縣澳各幫言之:距鹽場較近,收私賣私,習為固然。
其始地方官姑為隐忍,久之官勢浸衰,私枭浸熾。
于埕私、場私、包私、船私、幫私、引私之外,複有糾黨持械,明目張膽之擔私。
與官争利,與商為仇。
到處皆然,無從捕治。
就西路商幫言之:一商倒幫,分派各商代課。
課額愈多,成本愈重。
又加以規費之需索,流交之帑息,海溪之險阻,虧折坐耗,不數年而資産蕩然,倒罷相繼。
又就官代商運言之:商幫倒罷,篷額無人認配,又變為官運。
試辦之始,銷路尚覺疏通。
久之,官視為利薮,開銷挪墊,虛抵搪塞,辦運者扣費以入私橐,督銷者賣私以取盈餘。
比課額太懸,又捏報失水、搶毀等情,上下分肥,弊端百出,緻所領成本,逐漸消磨。
至鹽場人員本有督曬配運之責,有緝私修坎之責。
今因場署大半無存,官坎莫考,遂不駐場經理,借寓省城。
遇有海私進口,商人收買運銷;又冒認場分,指私為官,截角收買,借圖漁利。
緻埕坎全廢,遍地皆私。
濱海之民久不知場員為何官,配鹽為何事。
坐是種種原因,故當鹹豐初年,已認有整理必要。
彼時所拟辦法:曰就場征課,曰按包抽稅。
隻以主管鹽政者之因循,複經太平軍之竄擾,而全省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