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一 官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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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每當度支匮乏時期,所恃以增裕收入者,捐輸為一種。
捐輸一名詞之對待,為獎勵。
人民向政府捐納某數之款項,由政府獎給某級之職銜;或人民已為官吏者,更向政府捐納某數之款項,由政府再獎給某種之優惠。
一言以蔽之,買官與賣官而已。
此種制度,當遠溯于漢武帝之鬻爵,曆朝多有行之。
但種種辦法之細密,至清代而集其大成,彙為一編,名曰《籌饷則例》。
鹹豐、同治與光緒三朝之軍事費用,有一部分取給于此。
捐輸本集中京師,由戶部主辦。
太平軍興,為便利招徕計,由各省總督、巡撫或主兵大員,請發空白執照,自行勸募。
并以籌饷為名,将規定費額,分别酌減若幹成,可稱為貶價賣官,猶一般商店之大廉價。
顧其飯資與照費,仍須解歸政府,因此乃戶部官吏所共分潤也。
此項辦法,亦系由錢江建議于雷以諴,先在揚州試辦,以後各地仿行,均視為籌饷之一法。
嗣以政府自将辦理捐輸之權,授于各省,戶部直接收入大為減損。
于是又指定若幹項,不準各省或主兵大員勸募,專歸所謂京饷局者經理,指充京饷。
左宗棠督師入浙,初步籌饷及興辦善後籌款,亦均多借捐輸之力。
照原規定:凡報捐實職虛銜,本減二成者,仍迎減一成;已減四成者,不再迎減。
其應歸京饷局收捐分發等項,并監生補交四成實銀,亦仍令捐生赴京上兌,浙省概不收捐。
注725 但在同一時間,在同一區域,多方作同一之勸募,民力總屬有限,捐輸之效,有時而窮。
于是胡林翼别出心裁,因軍中購運糧食艱難,便以減成捐米為号召。
實質即漢代募民入粟之意。
宗棠入浙後,因采運不易,乃援例為之。
林翼原訂章程: (一)凡捐實職、虛銜,照籌饷例,統減四成;升銜、加級各項,向減四成者,準再遞減二成。
于水陸通區,設局收米。
捐米一石,加耗米一鬥五升,運腳費銀三錢五分,準作捐例銀五兩。
(二)其有陸路遙遠,運米維艱者,準交折色,每米一石,連折耗與運費,計銀二兩五錢。
(三)飯銀、照費仍照例繳納。
(四)以上應繳現款,均以庫平足紋上兌,概不準搭交錢鈔或饷票。
(五)應歸京饷局收捐各條,并補交四成實銀者,仍不準收,以裕京饷。
宗棠以第五款所包括之指捐與分發,如必須在京師辦理,則捐輸者有時憚于遠行,難免使捐
捐輸一名詞之對待,為獎勵。
人民向政府捐納某數之款項,由政府獎給某級之職銜;或人民已為官吏者,更向政府捐納某數之款項,由政府再獎給某種之優惠。
一言以蔽之,買官與賣官而已。
此種制度,當遠溯于漢武帝之鬻爵,曆朝多有行之。
但種種辦法之細密,至清代而集其大成,彙為一編,名曰《籌饷則例》。
鹹豐、同治與光緒三朝之軍事費用,有一部分取給于此。
捐輸本集中京師,由戶部主辦。
太平軍興,為便利招徕計,由各省總督、巡撫或主兵大員,請發空白執照,自行勸募。
并以籌饷為名,将規定費額,分别酌減若幹成,可稱為貶價賣官,猶一般商店之大廉價。
顧其飯資與照費,仍須解歸政府,因此乃戶部官吏所共分潤也。
此項辦法,亦系由錢江建議于雷以諴,先在揚州試辦,以後各地仿行,均視為籌饷之一法。
嗣以政府自将辦理捐輸之權,授于各省,戶部直接收入大為減損。
于是又指定若幹項,不準各省或主兵大員勸募,專歸所謂京饷局者經理,指充京饷。
左宗棠督師入浙,初步籌饷及興辦善後籌款,亦均多借捐輸之力。
照原規定:凡報捐實職虛銜,本減二成者,仍迎減一成;已減四成者,不再迎減。
其應歸京饷局收捐分發等項,并監生補交四成實銀,亦仍令捐生赴京上兌,浙省概不收捐。
注725 但在同一時間,在同一區域,多方作同一之勸募,民力總屬有限,捐輸之效,有時而窮。
于是胡林翼别出心裁,因軍中購運糧食艱難,便以減成捐米為号召。
實質即漢代募民入粟之意。
宗棠入浙後,因采運不易,乃援例為之。
林翼原訂章程: (一)凡捐實職、虛銜,照籌饷例,統減四成;升銜、加級各項,向減四成者,準再遞減二成。
于水陸通區,設局收米。
捐米一石,加耗米一鬥五升,運腳費銀三錢五分,準作捐例銀五兩。
(二)其有陸路遙遠,運米維艱者,準交折色,每米一石,連折耗與運費,計銀二兩五錢。
(三)飯銀、照費仍照例繳納。
(四)以上應繳現款,均以庫平足紋上兌,概不準搭交錢鈔或饷票。
(五)應歸京饷局收捐各條,并補交四成實銀者,仍不準收,以裕京饷。
宗棠以第五款所包括之指捐與分發,如必須在京師辦理,則捐輸者有時憚于遠行,難免使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