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二 鹽政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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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幾至全廢。

    如同治元年(1862),雖報收課銀二十一萬兩有奇,實解止八萬兩有奇;二年僅報收銀十萬兩有奇,實解更止六萬兩有奇。

    四年(1865),宗棠莅閩浙總督任,斷然試辦票制,期以一年,其具體辦法為: (一)用鹽道票代引,名曰販單; (二)西路以引商為票商,縣澳以穙戶為販戶; (三)西路每引原為六百七十五斤,以三十引起票,東南路及縣澳每引原為一百斤,仍以百斤起票; (四)兩路每引征正課銀四兩五錢零,每兩加耗一錢,又每兩抽厘四錢;東南路及縣澳每引征正課銀四錢四分零,亦每兩加稅一錢,又每兩抽厘五錢。

    注735 一面收束過去: (一)将鹹豐七年(1857)前積欠無法分年帶征之課銀八十七萬一千二百餘兩,悉予蠲免。

    注736 (二)将同治二年(1863)商幫溢課及三年(1864)正課銀二十萬六千一百餘兩,先勻分四年帶完後準歸入票運帶征,統收統算。

    注737 (三)将一、二兩項外官商幫積欠銀四百餘萬兩,仍行追繳。

    注738 (四)将辦理贻誤之鹽法道潘駿章奏參革職,并追繳賠項。

    注739 一面整饬未來: (一)裁革所有雜課、陋規及一切冗費。

     (二)嚴誡鹽場人員,駐場督配。

     (三)就各府、州、縣分設局卡,重抽私販。

     (四)就下遊濱海一帶地方,酌撥師船駐防,以杜擔私船私偷漏。

    注740 讵意戶部對于驟改票制,大為不滿,移文诘責。

    宗棠覆奏,逐加痛駁。

    并指明試行票制半年内:(一)課厘已收銀十六萬數千兩,待收十餘萬兩,足抵同治元、二年間(1862&mdash1863)一年及一年半所收之數;(二)積欠已追回銀五萬餘兩;(三)陋規已裁革每年七八萬兩。

    其疏尾更慨乎言之: &hellip&hellip從前部臣知閩鹾之日壞,奏議改章,若前任督、撫臣肯不計身家利害,毅然為國家長久之計,則現在新獲之效,早行之十餘年以前,計所獲已不下二百餘萬兩,何至積欠至四百餘萬兩之多。

    乃從前積欠至四百萬兩,而不聞部臣參辦責賠;茲力排衆議,奏請試行,而部臣轉持苛論。

    事關國計,臣安敢緘默不言。

    總之任法不如任人,人存而政斯舉;興利不如除弊,弊盡而利自生。

    鹽務為腥膻之場,為奸弊之薮,見效最難,緻謗則易。

    苟無潔己奉公,獨立不懼之員,即改行票運,臣亦安能保其必無流弊。

    惟據現在而論,臣雖不肖,斷不敢計及身家利害,重負君父;鹽道吳大廷尚知自愛,又正當感恩圖報之時,斷無背公營私之理。

    試行期内,雖部臣責臣與撫臣、鹽道以參賠,并稱如該督等不候命下,已竟撤商行票,将來課額虧短,全綱渙散,臣部惟有從嚴參辦,并将虧短庫款,責成率詳之鹽道與率準之督撫分成賠繳,以肅功令而重鹾政。

    臣與吳大廷無所愧,亦無所怯也。

    若後此兼管鹽政以及鹽道不得其人,則此時試行之章,安知非從前相沿之弊。

    是則非微臣所敢任,而部臣所能議者。

    可否敕下部臣将閩鹽試改票運,應止應行,速議具奏,俾微臣得免意外吹求,不勝感悚之至。

    至鹽政原督臣兼管,與撫臣無涉;鹽道雖系專司之員,然舉行票運,實微臣一時愚昧之見,并疊次函牍責令毋避嫌怨,詳議候核,非鹽道所能專,似可一并無庸置議。

    &hellip&hellip 清廷無以難之,不複交部議,即允準試辦一年。

    注741期滿,宗棠奏報其經過: &hellip&hellip自同治四年(1865)五月二十二日,留商改票,設局試行。

    是時,下遊官幫各廳、縣軍務未靖,先從西南路各幫辦起。

    官運商販幸均遵照新章,力求整頓,課厘并完。

    行之數月,漸有成效。

    迨全閩肅清,七、八月之間,先後選派妥員,馳赴石碼、泉州一帶,招徕販戶,改行票運。

    除莆田一縣尚無販戶認辦,仍歸該縣官辦;台灣一府暫行酌量抽厘;東路一幫仍複按擔抽課;永(福)、德(甯)、(古)田、南(屏)幫系屬官代商運,仍饬道遴委妥員開幫舉辦外,其福(州)、興(化)、泉(州)、漳(州)各幫均已設法招販,試行票鹽。

    所有未經招販以前,仍分别正、溢課、雜等款,另行附冊咨部,以示區别而昭核實。

     以上各官幫或招販之遲速不同,故造報之日期不一。

    現已試辦期滿,自應一律截清,統作本年五月二十一日為止,以歸劃一。

    庶下屆期滿,造報各冊,易于稽核。

    茲查自上年五月二十二日改行票運起,至本年五月二十一日止,試辦一年期滿,共收:新鹽課耗厘銀四十萬五千三百七十一兩五錢四分九厘一毫四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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