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二 鹽政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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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鹽厘金銀三萬八千三百七十二兩五錢六分九厘;勸捐牙帖、子店缸捐共銀三萬七千六百二十七兩二分八厘;帶征未改票以前正課、溢課、雜帑息,帶輸運本等項,共銀一十二萬二千六十七兩九錢六分三厘一毫九絲;統計共征捐六十萬三千四百三十九兩一錢九厘三毫三絲。

    &hellip&hellip注742 按上述新鹽課耗厘項下,票運部分為銀二十四萬七千八百五十四兩五錢五分八厘,雖尚屬局部,已與官商幫原應年繳課額銀二十八萬七千三百餘兩相差無幾。

    而綜全部收入銀六十萬餘兩言之,則較以往曆年繳完正溢課,帶輸帶息等僅得現銀十餘萬兩者,亦已增至三倍之多。

    其中所謂帑息者,猶為雍正年間,政府借給各幫之運本,原系将八種地方事業基金移撥,而收息供經常之用。

    大率以一分起息,每年約計銀一萬四千八十九兩(逢閏加一千一百七十四兩)。

    然此項息銀未能年清年款,至是已積欠十二萬六千二百餘兩。

    宗棠因奏請: (一)将以往積欠之息概與豁除; (二)将以後之息,概行停止; (三)将三種運本之息金,減三分之一,又三種仍照原數,均另指厘金收入撥補,以資維持(以均由布政使記賬墊撥),運本俟後收回; (四)将二種運本之息金計銀二萬五千二百兩(逢閏加二千二百兩)于五年後,照原案開征,完息作本。

    注743 總之,福建鹽務,經宗棠毅力整理,從此采行票制,确乎煥然改觀矣。

    惟此時浙、淮鹽在江西引地未設,閩鹽乘隙推銷,故稅收随而特旺。

    其後浙、淮引地收回,福建鹽政稅收亦遂大為減色矣。

     甘肅産鹽之區,向定引地征課者,有漳縣井鹽,西和縣鹽關井鹽,靈州之惠安堡花馬小池池鹽等三處。

    漳鹽行銷洮州廳、岷州、通渭縣、會甯縣、安定縣、伏羌縣、甯遠縣、隴西縣、丞漳縣、秦州、秦安縣、清水縣、靖遠縣,額引三千六百二十二張,每引征課銀一兩一錢七分三厘五毫有奇,共課銀四千二百五十兩零。

    鹽關鹽行銷兩當縣、徽縣、成縣、文縣、西和縣,額引一千六百二十六張,每引征課銀六錢五分五毫有奇,共課銀一千零五十七兩零。

    惠安鹽行銷平涼府、慶陽府一帶,額引六萬七千四百四十張,每引征課銀二錢一分五厘五毫,共課銀一萬四千五百三十三兩零。

    三處統計額引七萬二千六百八十八張,課銀一萬九千八百四十兩零。

    嗣雍正間,以土鹽浸銷官引,逐年攤入丁糧征收,約計每地丁一兩,攤征銀六厘至一錢五分不等;每民糧一石,攤征銀二分九厘至一錢三分五厘不等;每屯糧一石,攤征銀六厘零。

    此為甘肅特殊之情形。

    鹹豐八年(1858),招商領帖,每年納課銀一萬八千兩。

    已而“回亂”發生,鹽政廢弛,至同治十一年(1872)而商課積欠至十五萬兩。

    宗棠既平“回亂”,遂于同治十三年(1874)奏準将積欠全部豁免,另訂新章:按鹽色之高低,銷路之廣狹,酌抽厘金,以票代引,改課為厘。

    漳鹽每斤抽制錢十三文;鹽關鹽每斤抽制錢九文;惠安鹽每鬥(重四五十斤)抽制錢四十文,蓋較東南為重。

    注744 上述三處外,臯蘭縣、狄道州、金縣、渭源縣食鹽,産自臯蘭境内之白墩子池鹽,原征土鹽稅,同治十三年(1874),亦經宗棠改為并征厘金。

    甘州府、涼州府、肅州三屬食鹽,産自高台縣西之土鹽池,鎮番縣境内之蔡旗堡、馬蓮泉、白土井、董家莊、小西溝諸池井,亦運自蒙地之雅布賴池,諾爾土布魯池,均原無引地,亦無額課。

    光緒元年(1875)起,由宗棠開征土鹽稅,計高台縣每年一百六十八兩零,永昌縣四十三兩零,鎮番縣二百五十三兩零。

    西甯府屬食鹽,産自青海,亦向無引地額課,至同治年間,始由宗棠開征厘金,視如藥物,與藥材并收,然每年不過數十兩。

    注745 陝西北境之花馬大池,産鹽甚旺,此外尚有波羅、哇哇、紅崖等池,以及界連陝甘之爛泥、蓮花兩池。

    光緒初,宗棠奏準,于定邊縣設花定鹽局,抽厘助饷。

    地屬陝西,而由甘肅委員督辦,于是陝西鹽利歸于甘肅。

    注746 陝西南境食蒙鹽,産于阿拉善境内:青色者,為擦漢布魯克池鹽;白色者,為同湖池鹽;紅色者,為紅鹽池鹽。

    其先僅由蒙民就甘肅沿邊以易糧食,後乃逐步運銷内地。

    鹹豐八年(1858),經陝甘總督奏準,由官招商承銷,每年繳稅一萬六千兩(每百斤八兩)。

    同治初,漢回肇釁,交通梗阻,承商虧欠稅銀十三萬三千餘兩,無法繼續。

    至同治十一年(1872),乃由宗棠一面将舊商撤銷,并免其積欠;一面另招新商,按下列辦法承銷: (一)限定蒙鹽從一條山、五方山等兩處,至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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