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二 鹽政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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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靖遠、修城,經會甯、隴西、甯遠、秦州,轉運漢中、南陽銷售。
不得改道,以免侵灌漳鹽引地。
(二)規定蒙鹽每一百斤收稅銀八分,又收厘銀八分。
蓋較漳鹽在産地照繳引稅外,複在甘肅運銷,每斤抽厘錢十文者,為低。
俾商人不緻抑勒蒙人賤售。
并規定稅由總商繳納,厘由向總商販鹽之商人繳納,與蒙人無關,以免妨礙邊民生計。
按阿拉善之蒙鹽輸入甘肅,每歲不下五萬駝,每駝二百四五十斤。
故依宗棠估計,每年可共收稅厘銀約二萬兩。
注747 綜括宗棠在陝甘整理鹽政,凡為兩種:原有課稅者,并入厘金征收;原無課稅者,酌征稅厘。
然以人口稀少,且鮮知腌制,故銷鹽不多。
除阿拉善蒙鹽外,其實際收入,自同治十一年(1872)終,訖光緒六年(1880)終,僅得六萬零八百十六兩。
而原有引課者,以後仍漸攤入丁糧焉。
兩淮鹽課最巨,而鹽務亦最壞。
當嘉慶、道光年間,經陶澍整頓一次,至太平軍興而複敗壞。
太平軍平定後,國藩與宗棠先後任兩江總督,均有所規畫。
所謂兩淮者,鹽區以淮河為界,北為淮北,南為淮南也。
注748 淮南鹽在各省之引地,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省之一部分,即所謂揚子四岸。
當太平軍時期,因運道梗阻,安徽借銷淮北鹽與浙江鹽,江西借銷浙江鹽與廣東鹽,湖北借銷四川鹽,湖南借銷四川鹽與廣東鹽。
此四省當局隻求有鹽可資抽厘以給饷,自不暇顧及淮南之引地,國家之鹽課。
同治三年(1864),太平軍肅清,國藩兩任兩江總督,悉心整理,一面改引制為票制,一面收回原有引地。
後者除安徽、江西兩省因屬兩江總督轄境自無問題外,湖北、湖南兩省借銷川粵鹽已曆十年,在鹽商因利其銷路,在官吏尤利其厘金,故不願遽将川粵鹽取締,并将淮鹽原有引地交還。
坐是,淮南鹽在此兩省,仍大受打擊,而在湖北為尤甚,以淮南鹽運銷湖北者原占全部引額十分之六也。
惟川鹽質味較佳,運輸較近,自難與競争。
國藩數度力争不得,當與議定:暫以若幹部分,容川鹽與淮鹽并銷;又以若幹部分專銷淮鹽,其川鹽顆粒不容侵入。
及宗棠到任,查得鹹豐元年(1851)淮南鹽在湖北與湖南引額原為四十一萬三千四百五十六引(每引六百斤),同治三年(1864)以後隻行二十七萬二千引,不足十四萬一千四百五十六引;在安徽引額原為十一萬四千八百五十八引,隻行七萬二千引,不足四萬二千八百五十八引。
惟在江西引額原為十四萬五千一百二十引者,反增至十七萬引者。
當奏陳應力圖興複原引額,而注意四事: 一曰講求鹽質也。
淮鹽約有兩種:淮北曬鹽,借風日之力而成,色白而味佳;淮南煎鹽,取鹵注鍋镬,火煮而成,色黯而味微澀。
北鹽較南鹽利于銷售。
惟場分無多,産鹽不盛,不如南鹽産地多而配銷引岸又遠且廣也。
川粵之鹽,略與淮北相近,色味均較淮南為佳。
引地之被其侵占,雖由成本之輕,亦由鹽質高于淮南之故。
從來辦理鹽務,莫要于緝私。
而欲私淨官銷,莫先于減價。
誠以價平則銷數自暢也。
然鹽價雖較私為減,而官鹽色味不如私鹽之佳,則其勢不足敵私,民食終難舍彼而就此。
故收回引地,從前官商未嘗不意度及之,而終不免懷疑自阻者,以色味不逮也。
臣按煮海成鹽,既資人力,則色味高下,自由人力緻之。
訪知揚垣存鹽之向稱上色者,曰真梁、正梁、頂梁三種。
尤貴者,重淋一種,其色味與淮北無異。
重淋雲者,蓋即取場竈存鹽,重加水淋,濾出而成者。
取至驗視,色白味佳,較蜀粵所産,殆有過之,而其價每斤不過增錢一文有奇而已。
現饬場員、垣商儀征掣驗委員通照重淋一色煎收,嚴禁攙和混雜,為正本清源之計。
蓋無論能否敵私,而講求鹽質,裕課便民,本鹽政應辦之事也。
一曰裁減雜款規費也。
鹽務本腥羶之場,自鹽政、運司,至掣驗、分司、經曆、大使、知事、文武印委各衙門,例有公費外,善舉有費,供應雜差有費,以及挂名差使薪水幹脩,凡取之鹽務,并入票本積算者,繁巨日增。
茲拟善舉有益地方,準随時酌議加增;此外應裁者裁,應減者減,逐加厘定備案。
嗣後不準别立名色,違章巧取。
以身先之,期于共濟。
庶幾成本可輕,而減價敵私之效可睹也。
一曰緝私宜嚴也。
私鹽之侵鄂岸者,川鹽為大宗。
其借岸行銷者,不必論。
近由荊州、監利而上,浸至借岸之外,而武(昌)、漢(陽)、黃(州)、德(安)一帶并受其患矣。
私之浸湘岸者,粵為大宗。
其專岸行銷者不必論,近越衡(州)、永(州)、寶(慶)三郡之外,浸至專岸之外,而長沙各屬并受其患矣。
此猶下遊之
不得改道,以免侵灌漳鹽引地。
(二)規定蒙鹽每一百斤收稅銀八分,又收厘銀八分。
蓋較漳鹽在産地照繳引稅外,複在甘肅運銷,每斤抽厘錢十文者,為低。
俾商人不緻抑勒蒙人賤售。
并規定稅由總商繳納,厘由向總商販鹽之商人繳納,與蒙人無關,以免妨礙邊民生計。
按阿拉善之蒙鹽輸入甘肅,每歲不下五萬駝,每駝二百四五十斤。
故依宗棠估計,每年可共收稅厘銀約二萬兩。
注747 綜括宗棠在陝甘整理鹽政,凡為兩種:原有課稅者,并入厘金征收;原無課稅者,酌征稅厘。
然以人口稀少,且鮮知腌制,故銷鹽不多。
除阿拉善蒙鹽外,其實際收入,自同治十一年(1872)終,訖光緒六年(1880)終,僅得六萬零八百十六兩。
而原有引課者,以後仍漸攤入丁糧焉。
兩淮鹽課最巨,而鹽務亦最壞。
當嘉慶、道光年間,經陶澍整頓一次,至太平軍興而複敗壞。
太平軍平定後,國藩與宗棠先後任兩江總督,均有所規畫。
所謂兩淮者,鹽區以淮河為界,北為淮北,南為淮南也。
注748 淮南鹽在各省之引地,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省之一部分,即所謂揚子四岸。
當太平軍時期,因運道梗阻,安徽借銷淮北鹽與浙江鹽,江西借銷浙江鹽與廣東鹽,湖北借銷四川鹽,湖南借銷四川鹽與廣東鹽。
此四省當局隻求有鹽可資抽厘以給饷,自不暇顧及淮南之引地,國家之鹽課。
同治三年(1864),太平軍肅清,國藩兩任兩江總督,悉心整理,一面改引制為票制,一面收回原有引地。
後者除安徽、江西兩省因屬兩江總督轄境自無問題外,湖北、湖南兩省借銷川粵鹽已曆十年,在鹽商因利其銷路,在官吏尤利其厘金,故不願遽将川粵鹽取締,并将淮鹽原有引地交還。
坐是,淮南鹽在此兩省,仍大受打擊,而在湖北為尤甚,以淮南鹽運銷湖北者原占全部引額十分之六也。
惟川鹽質味較佳,運輸較近,自難與競争。
國藩數度力争不得,當與議定:暫以若幹部分,容川鹽與淮鹽并銷;又以若幹部分專銷淮鹽,其川鹽顆粒不容侵入。
及宗棠到任,查得鹹豐元年(1851)淮南鹽在湖北與湖南引額原為四十一萬三千四百五十六引(每引六百斤),同治三年(1864)以後隻行二十七萬二千引,不足十四萬一千四百五十六引;在安徽引額原為十一萬四千八百五十八引,隻行七萬二千引,不足四萬二千八百五十八引。
惟在江西引額原為十四萬五千一百二十引者,反增至十七萬引者。
當奏陳應力圖興複原引額,而注意四事: 一曰講求鹽質也。
淮鹽約有兩種:淮北曬鹽,借風日之力而成,色白而味佳;淮南煎鹽,取鹵注鍋镬,火煮而成,色黯而味微澀。
北鹽較南鹽利于銷售。
惟場分無多,産鹽不盛,不如南鹽産地多而配銷引岸又遠且廣也。
川粵之鹽,略與淮北相近,色味均較淮南為佳。
引地之被其侵占,雖由成本之輕,亦由鹽質高于淮南之故。
從來辦理鹽務,莫要于緝私。
而欲私淨官銷,莫先于減價。
誠以價平則銷數自暢也。
然鹽價雖較私為減,而官鹽色味不如私鹽之佳,則其勢不足敵私,民食終難舍彼而就此。
故收回引地,從前官商未嘗不意度及之,而終不免懷疑自阻者,以色味不逮也。
臣按煮海成鹽,既資人力,則色味高下,自由人力緻之。
訪知揚垣存鹽之向稱上色者,曰真梁、正梁、頂梁三種。
尤貴者,重淋一種,其色味與淮北無異。
重淋雲者,蓋即取場竈存鹽,重加水淋,濾出而成者。
取至驗視,色白味佳,較蜀粵所産,殆有過之,而其價每斤不過增錢一文有奇而已。
現饬場員、垣商儀征掣驗委員通照重淋一色煎收,嚴禁攙和混雜,為正本清源之計。
蓋無論能否敵私,而講求鹽質,裕課便民,本鹽政應辦之事也。
一曰裁減雜款規費也。
鹽務本腥羶之場,自鹽政、運司,至掣驗、分司、經曆、大使、知事、文武印委各衙門,例有公費外,善舉有費,供應雜差有費,以及挂名差使薪水幹脩,凡取之鹽務,并入票本積算者,繁巨日增。
茲拟善舉有益地方,準随時酌議加增;此外應裁者裁,應減者減,逐加厘定備案。
嗣後不準别立名色,違章巧取。
以身先之,期于共濟。
庶幾成本可輕,而減價敵私之效可睹也。
一曰緝私宜嚴也。
私鹽之侵鄂岸者,川鹽為大宗。
其借岸行銷者,不必論。
近由荊州、監利而上,浸至借岸之外,而武(昌)、漢(陽)、黃(州)、德(安)一帶并受其患矣。
私之浸湘岸者,粵為大宗。
其專岸行銷者不必論,近越衡(州)、永(州)、寶(慶)三郡之外,浸至專岸之外,而長沙各屬并受其患矣。
此猶下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