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九 禁革田賦浮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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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之科則,依于曆史的人為的條件,不以自然的土地狀态為标準,甚不合理。
賦分三種:内地各州縣征銀;沿邊各州縣征糧與草;介于内地與邊地之間者,兼征銀、糧草。
已而頻年兵燹,經界蕩然;冊籍損毀,渺不可考。
光緒二年(1876),宗棠命經過戰事各州縣實行清丈,将田地分為川地、原地、山地三等,每等又各分上中下三則,然後将原有賦額,公平比例分配,即以臯蘭縣為例: 川地 上上每畝攤糧三升七合 上中三升二合 上下二升七合 原地 中上每畝攤糧二升二合 中中一升八合 中下一升四合 山地 下上每畝攤糧一升 下中七合 下下四合 更次于下下者,為最下下,僅攤二合。
清丈完成者,發給兩聯丈單:一聯歸官署存案,一聯歸業主執有。
此項丈單,信用卓著,其後民間田房交易、訴訟,即以為憑證。
由是賦由地生,糧随戶轉,富者無抗糧之弊,貧者無代納之虞。
又有可稱述者:甘肅田賦總額,在“回亂”以前,年共四十八萬餘石。
及經“回亂”,戶口逃亡,宗棠為減去十四萬石,暫以實征為額征,借蘇民困。
注716 新疆田賦,攤之于丁,正與内地各省攤丁于賦者相反。
富戶丁少,賦役或輕;貧戶丁多,賦役反重;事理失平,莫甚于此。
于此,宗棠既定全疆,乃與書幫辦新疆軍務劉錦棠,數其弊害而述其整理之意見: &hellip&hellip回疆田賦,按丁征派。
不均之弊,所由來矣。
高宗之于回疆,令各城阿奇木、伯克總收總納,未暇分地與丁。
蓋聖意在撫綏荒服,不欲紛更。
而當時大臣之夙稱耆碩者,均以開辟西疆為耗中事夷之舉,不能無所疑義。
求其洞知體要,考之襄贊者,戛戛難之。
迨後因仍不改,百弊踵生。
小民備受阿奇木、伯克掊削,呼訴無門。
而豐鎬舊家子弟西來者,多以阿奇木、伯克為魚肉,常賦之外,需索頻仍。
上征其十,下征其倍,而回民乃不勝其苦。
此時議開郡縣,原期以内地之治治之,則一條鞭成法不可不講。
除按丁抽賦之苛而問田取賦,庶征收有定而貧富兩得其平;加以平徭役,警遊惰,禁侵貪,民可使富也。
回民不知石數,計糧但用稱子。
每十稱子為一石,計重一百廿五斤,合湘稱則一百卅斤。
愚意,上地一畝,收糧一石有餘者,暫征一鬥。
尊論以為有合什一之制,拟每收糧十一稱子者,還租一稱子,是與鄙見斂從其薄相符。
惟古雲“作法于涼,其弊猶貪。
”誠恐奉行之人未知寡取之意,或于還租一稱子外,不免取赢,則征收過重,民何以堪。
應饬善後局員加意查察。
或收糧後,發給收單,如内地所發糧券式樣。
其糧戶姓名及完糧數目,均寫回字,以便認識可也。
種棉之地亦照糧地,征收本色,似不如折色為便。
棉地必擇上腴,若照糧地征糧,愚民唯利是圖,多種棉而少種谷也。
&hellip&hellip 又與書幫辦新疆軍務張曜申其說: &hellip&hellip南疆按地征糧,應仿古什一之制而從其寬大。
約十分有餘,始取其一。
庶後此雖變本加厲,尚或不至痛民。
至相沿之阿奇木、伯克等,隻令催收錢糧,不準幹預公事,以内地保正、牌頭視之。
按所管地方征收多寡,定其品級,給以薪水、工食。
察其有犯,革黜另充,不許作為世缺。
其奉公安分者,年老辭役,準其頂帶終身可耳。
如此,則事權不至過重,流弊自少。
纏民不會漢話,不識漢字,故阿奇木、伯克等得肆其侵欺。
愚意征收之先,給各戶民由單,所收錢糧給予收券。
所有由單内,開載某處、某戶地若幹,應上錢糧若幹,(收券内)開載錢糧布本折若幹,收訖年月。
凡數目字樣,皆正寫漢文,旁注回字,庶簡明易曉,一目了然。
遇有舛誤,許戶民投官更正,官吏便于稽察,阿奇木、伯克等無所售其奸。
&hellip&hellip 其後即由錦棠與曜負責實施。
北疆田賦,先按宗棠核準迪化州知州陶模之建議,上地每畝征糧八升,中地五升五合,下地三升。
嗣改定迪化、昌吉、阜康、綏來、奇台、吐魯番、濟木薩、呼圖壁各屬上地每畝征糧七升,中地四升,下地仍為三升;其鎮西、哈密、庫爾喀喇烏蘇、精河各屬,仍照舊章科則辦理。
南疆田賦,先依宗棠主張,暫按十一征收。
嗣改定上地每畝征糧五升、四升不等,征草五斤;中地糧三升,草三斤;下地糧一升五合、一升不等,草二斤。
至畝之面積,準以二畝合一畝,則為招徕人民計也。
注717
賦分三種:内地各州縣征銀;沿邊各州縣征糧與草;介于内地與邊地之間者,兼征銀、糧草。
已而頻年兵燹,經界蕩然;冊籍損毀,渺不可考。
光緒二年(1876),宗棠命經過戰事各州縣實行清丈,将田地分為川地、原地、山地三等,每等又各分上中下三則,然後将原有賦額,公平比例分配,即以臯蘭縣為例: 川地 上上每畝攤糧三升七合 上中三升二合 上下二升七合 原地 中上每畝攤糧二升二合 中中一升八合 中下一升四合 山地 下上每畝攤糧一升 下中七合 下下四合 更次于下下者,為最下下,僅攤二合。
清丈完成者,發給兩聯丈單:一聯歸官署存案,一聯歸業主執有。
此項丈單,信用卓著,其後民間田房交易、訴訟,即以為憑證。
由是賦由地生,糧随戶轉,富者無抗糧之弊,貧者無代納之虞。
又有可稱述者:甘肅田賦總額,在“回亂”以前,年共四十八萬餘石。
及經“回亂”,戶口逃亡,宗棠為減去十四萬石,暫以實征為額征,借蘇民困。
注716 新疆田賦,攤之于丁,正與内地各省攤丁于賦者相反。
富戶丁少,賦役或輕;貧戶丁多,賦役反重;事理失平,莫甚于此。
于此,宗棠既定全疆,乃與書幫辦新疆軍務劉錦棠,數其弊害而述其整理之意見: &hellip&hellip回疆田賦,按丁征派。
不均之弊,所由來矣。
高宗之于回疆,令各城阿奇木、伯克總收總納,未暇分地與丁。
蓋聖意在撫綏荒服,不欲紛更。
而當時大臣之夙稱耆碩者,均以開辟西疆為耗中事夷之舉,不能無所疑義。
求其洞知體要,考之襄贊者,戛戛難之。
迨後因仍不改,百弊踵生。
小民備受阿奇木、伯克掊削,呼訴無門。
而豐鎬舊家子弟西來者,多以阿奇木、伯克為魚肉,常賦之外,需索頻仍。
上征其十,下征其倍,而回民乃不勝其苦。
此時議開郡縣,原期以内地之治治之,則一條鞭成法不可不講。
除按丁抽賦之苛而問田取賦,庶征收有定而貧富兩得其平;加以平徭役,警遊惰,禁侵貪,民可使富也。
回民不知石數,計糧但用稱子。
每十稱子為一石,計重一百廿五斤,合湘稱則一百卅斤。
愚意,上地一畝,收糧一石有餘者,暫征一鬥。
尊論以為有合什一之制,拟每收糧十一稱子者,還租一稱子,是與鄙見斂從其薄相符。
惟古雲“作法于涼,其弊猶貪。
”誠恐奉行之人未知寡取之意,或于還租一稱子外,不免取赢,則征收過重,民何以堪。
應饬善後局員加意查察。
或收糧後,發給收單,如内地所發糧券式樣。
其糧戶姓名及完糧數目,均寫回字,以便認識可也。
種棉之地亦照糧地,征收本色,似不如折色為便。
棉地必擇上腴,若照糧地征糧,愚民唯利是圖,多種棉而少種谷也。
&hellip&hellip 又與書幫辦新疆軍務張曜申其說: &hellip&hellip南疆按地征糧,應仿古什一之制而從其寬大。
約十分有餘,始取其一。
庶後此雖變本加厲,尚或不至痛民。
至相沿之阿奇木、伯克等,隻令催收錢糧,不準幹預公事,以内地保正、牌頭視之。
按所管地方征收多寡,定其品級,給以薪水、工食。
察其有犯,革黜另充,不許作為世缺。
其奉公安分者,年老辭役,準其頂帶終身可耳。
如此,則事權不至過重,流弊自少。
纏民不會漢話,不識漢字,故阿奇木、伯克等得肆其侵欺。
愚意征收之先,給各戶民由單,所收錢糧給予收券。
所有由單内,開載某處、某戶地若幹,應上錢糧若幹,(收券内)開載錢糧布本折若幹,收訖年月。
凡數目字樣,皆正寫漢文,旁注回字,庶簡明易曉,一目了然。
遇有舛誤,許戶民投官更正,官吏便于稽察,阿奇木、伯克等無所售其奸。
&hellip&hellip 其後即由錦棠與曜負責實施。
北疆田賦,先按宗棠核準迪化州知州陶模之建議,上地每畝征糧八升,中地五升五合,下地三升。
嗣改定迪化、昌吉、阜康、綏來、奇台、吐魯番、濟木薩、呼圖壁各屬上地每畝征糧七升,中地四升,下地仍為三升;其鎮西、哈密、庫爾喀喇烏蘇、精河各屬,仍照舊章科則辦理。
南疆田賦,先依宗棠主張,暫按十一征收。
嗣改定上地每畝征糧五升、四升不等,征草五斤;中地糧三升,草三斤;下地糧一升五合、一升不等,草二斤。
至畝之面積,準以二畝合一畝,則為招徕人民計也。
注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