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九 禁革田賦浮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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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數動支,庶漕弊可以盡革。
&hellip&hellip注712 宗棠赴福建後,由新贻與布政使蔣益澧按照戶部議準于三十分中減去八分之意旨,完成其工作:正額除南匠米石收支相埒,并無赢餘,不另議減外,其餘實減三十分之八,即于一百萬零四百石内減去二十六萬六千七百石。
浮收共減至米四十八萬六千餘石,錢二十四萬七千餘千。
支運費即盡以漕項籌抵,不另動支正款,陋規即除辦漕必不可省之費酌以餘耗留用外,其餘名目一概裁汰,計共裁銀四十餘萬兩,合米二十六七萬石,均分别造冊存案勒石。
并規定漕糧概完本色,紳民一律征收,不得再有大小戶名目;其有情願完折色者,按照市上米價,随時完銀,不能完銀者亦照市價随時合米,悉聽民便。
惟以米合銀,兩浙情形不同,銀價低昂無定。
當日定價已有每兩一千五百文至一千七八百文不等,仍不免釀成多少糾紛。
注713 宗棠對于福建田賦,未及舉辦清丈,僅從事整理征收。
其經過有可得而述者: (一)查得福建自鹹豐三年(1853)以後,上、下各府屢被賊擾。
征冊毀失,花戶應完錢糧,官既無從稽考,但責成書吏征收。
書吏又但以曆年所收分數比較,偶有盈餘,亦匿不交出。
民間知征收之權在書吏,完納時僅取書吏收條,不問官廳串票。
于是有飛灑、詭寄諸弊,書吏得任意浮收,強者任其抗延,弱者肆其恐吓。
官民交困,為害無窮。
宗棠乃就每一府州,各按所轄廳、縣經征地丁糧米向章,連耗餘征收若幹,出示勒石,以便永遠遵守。
其征冊毀失者,并饬一律清查補報。
(二)查得征收之弊雖除,然攤捐各項如不為設法彌補,則州縣之苦累未已。
其借端浮收,仍有不可得而禁者。
蓋攤捐有關報部者,有由外銷者,有州縣自行流攤者。
其報部及分銷者,率由養廉項下扣除。
其自行流攤者,多由前後交代算抵。
故養廉一項,虛有其名,從無實給。
且有攤款較多,養廉尚不敷劃抵者。
有因款目繁多,往往事隔數年,官逾數任,未能清算者。
故宗棠以為将欲輕減州縣苦累,必先實給養廉,并将流攤各款分别停兌。
其必不可免者,另行籌款彌補。
而後經費出入,乃可約計。
于是先将報部之分年攤捐,計銀一百二十八萬四千七兩,悉數奏準豁免。
其餘必不可免之攤捐,每年銀二萬八千餘兩,另指的款抵支,不得再由州縣分擔。
(三)查得州、縣苦累,尚非止攤捐一端。
如上官過境,酒席有費,門包過山禮有費;上官到任,鋪墊執事有費;及平時月費,節壽各款目,相沿已久,名曰陋規。
上官視此為本分應得之項,州縣亦視此為本分應出之項。
錢糧耗餘不足供,則設法巧取于民以供之。
上官利其陋規,徇其情面,遇有過失,辄為隐護。
州縣即以此啖上官,隐相挾制,自诩能幹。
上官之取于州縣也一,州縣之取于民也十。
浸至民生日蹙,仕風日下。
宗棠以為一省之官吏,布政使、按察使、道、府以及佐貳、佐雜等,除廉俸外,涓滴皆非應得之款,于是悉令禁革。
(四)查得陋規禁革後,攤捐雖已有着,養廉亦經實給,然在州縣辦公,确仍不敷支用。
而在署事人員僅支半廉者,為尤甚。
于是更将出差員弁盤費、夫價及一切雜項差使,随時應給而未能預計之費,一并指定的款核給。
一面複就布政使、按察使、道、府及佐貳、佐雜缺分之繁簡,用費之多寡,酌定辦公經費,同由指定的款内開支。
注714 又福建内地各廳、州、縣尚征一種糧米,就地派給各營。
原定本色後改折色,于是官吏從中舞弊。
向人民征收時,每石作價,高及錢五六千文至七八千文。
假定銀價每兩合錢一千三百文,即為每石約作價銀四元至六元。
發給各營時,每石作價,僅合銀一兩一二錢,或一兩三四錢。
一轉移間,入諸私囊者,每石少則三兩數錢,多則五兩數錢,殊可驚人。
宗棠為規定折色一律每石作銀二兩,永禁浮收。
注715 總之,吾國田賦,常為地方官吏财源所系。
故欲整頓田賦以除民困,同時不得不補濟費用,以除官困。
而澄清田賦,即澄清吏治。
于是可見宗棠之法固精,而其意尤精。
法須因時而變,宗棠之意則千古不磨也。
甘肅田地有若幹名目:為土著所有者,名名田;地為兵士墾熟升科者,名屯田;本屬明代藩王,後為人民所有者,名更田;又有宋代苑馬監牧場遺址,名監牧地;元代以後撥與土司之田,名土司地。
其田賦即視此名目,區分輕重高下;蓋甘肅田
&hellip&hellip注712 宗棠赴福建後,由新贻與布政使蔣益澧按照戶部議準于三十分中減去八分之意旨,完成其工作:正額除南匠米石收支相埒,并無赢餘,不另議減外,其餘實減三十分之八,即于一百萬零四百石内減去二十六萬六千七百石。
浮收共減至米四十八萬六千餘石,錢二十四萬七千餘千。
支運費即盡以漕項籌抵,不另動支正款,陋規即除辦漕必不可省之費酌以餘耗留用外,其餘名目一概裁汰,計共裁銀四十餘萬兩,合米二十六七萬石,均分别造冊存案勒石。
并規定漕糧概完本色,紳民一律征收,不得再有大小戶名目;其有情願完折色者,按照市上米價,随時完銀,不能完銀者亦照市價随時合米,悉聽民便。
惟以米合銀,兩浙情形不同,銀價低昂無定。
當日定價已有每兩一千五百文至一千七八百文不等,仍不免釀成多少糾紛。
注713 宗棠對于福建田賦,未及舉辦清丈,僅從事整理征收。
其經過有可得而述者: (一)查得福建自鹹豐三年(1853)以後,上、下各府屢被賊擾。
征冊毀失,花戶應完錢糧,官既無從稽考,但責成書吏征收。
書吏又但以曆年所收分數比較,偶有盈餘,亦匿不交出。
民間知征收之權在書吏,完納時僅取書吏收條,不問官廳串票。
于是有飛灑、詭寄諸弊,書吏得任意浮收,強者任其抗延,弱者肆其恐吓。
官民交困,為害無窮。
宗棠乃就每一府州,各按所轄廳、縣經征地丁糧米向章,連耗餘征收若幹,出示勒石,以便永遠遵守。
其征冊毀失者,并饬一律清查補報。
(二)查得征收之弊雖除,然攤捐各項如不為設法彌補,則州縣之苦累未已。
其借端浮收,仍有不可得而禁者。
蓋攤捐有關報部者,有由外銷者,有州縣自行流攤者。
其報部及分銷者,率由養廉項下扣除。
其自行流攤者,多由前後交代算抵。
故養廉一項,虛有其名,從無實給。
且有攤款較多,養廉尚不敷劃抵者。
有因款目繁多,往往事隔數年,官逾數任,未能清算者。
故宗棠以為将欲輕減州縣苦累,必先實給養廉,并将流攤各款分别停兌。
其必不可免者,另行籌款彌補。
而後經費出入,乃可約計。
于是先将報部之分年攤捐,計銀一百二十八萬四千七兩,悉數奏準豁免。
其餘必不可免之攤捐,每年銀二萬八千餘兩,另指的款抵支,不得再由州縣分擔。
(三)查得州、縣苦累,尚非止攤捐一端。
如上官過境,酒席有費,門包過山禮有費;上官到任,鋪墊執事有費;及平時月費,節壽各款目,相沿已久,名曰陋規。
上官視此為本分應得之項,州縣亦視此為本分應出之項。
錢糧耗餘不足供,則設法巧取于民以供之。
上官利其陋規,徇其情面,遇有過失,辄為隐護。
州縣即以此啖上官,隐相挾制,自诩能幹。
上官之取于州縣也一,州縣之取于民也十。
浸至民生日蹙,仕風日下。
宗棠以為一省之官吏,布政使、按察使、道、府以及佐貳、佐雜等,除廉俸外,涓滴皆非應得之款,于是悉令禁革。
(四)查得陋規禁革後,攤捐雖已有着,養廉亦經實給,然在州縣辦公,确仍不敷支用。
而在署事人員僅支半廉者,為尤甚。
于是更将出差員弁盤費、夫價及一切雜項差使,随時應給而未能預計之費,一并指定的款核給。
一面複就布政使、按察使、道、府及佐貳、佐雜缺分之繁簡,用費之多寡,酌定辦公經費,同由指定的款内開支。
注714 又福建内地各廳、州、縣尚征一種糧米,就地派給各營。
原定本色後改折色,于是官吏從中舞弊。
向人民征收時,每石作價,高及錢五六千文至七八千文。
假定銀價每兩合錢一千三百文,即為每石約作價銀四元至六元。
發給各營時,每石作價,僅合銀一兩一二錢,或一兩三四錢。
一轉移間,入諸私囊者,每石少則三兩數錢,多則五兩數錢,殊可驚人。
宗棠為規定折色一律每石作銀二兩,永禁浮收。
注715 總之,吾國田賦,常為地方官吏财源所系。
故欲整頓田賦以除民困,同時不得不補濟費用,以除官困。
而澄清田賦,即澄清吏治。
于是可見宗棠之法固精,而其意尤精。
法須因時而變,宗棠之意則千古不磨也。
甘肅田地有若幹名目:為土著所有者,名名田;地為兵士墾熟升科者,名屯田;本屬明代藩王,後為人民所有者,名更田;又有宋代苑馬監牧場遺址,名監牧地;元代以後撥與土司之田,名土司地。
其田賦即視此名目,區分輕重高下;蓋甘肅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