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九 禁革田賦浮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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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8),又減嘉、湖二府額賦十分之一,計銀八萬一千餘兩。
中間偶遇水旱偏災,無不随時蠲緩。
厚澤深仁,有加無已,故民力得以稍纾。
至乾隆、嘉慶年間,家給人足,曾曆辦全漕。
道光癸未(1823)、辛卯(1831)以後,兩次大水,民間元氣大傷。
賦重之處,未能全漕起運,遂歲報災歉,蠲緩頻仍。
然朝廷雖屢沛殊恩,而小民未盡沾實惠。
蓋一縣之中,花戶繁多,災歉蠲免,悉聽經書冊報。
世家大族豐收者,亦能蠲緩;編氓小戶被歉者,尚或全征。
且大戶僅完征正額,小戶更任意誅求。
遲至廒滿停收,即須改征折色,每石價至五六千文不等。
以小戶之浮收,抵大戶之不足。
官吏征收不善,小民咨怨有詞,故鬧漕之案,往往因之而起。
然州縣浮收,亦非能盡飽私囊也。
從前河運之時,旗丁需索幫費,如鹹豐初年,每兌漕一石,除給報部漕截銀三錢四分六絲外,尚須由州縣貼給費錢千文。
幫費一日不清,幫船一日不開。
州縣惟恐有誤運期,不得不浮收以填谿壑。
而小民苦于苛斂,弱者日受追呼,桀者或從中持之,因而竄入大戶。
以緻小戶日少,大戶日多;旗丁之索費日重,州縣之虧項日積。
民以完漕為苛政,官以辦漕為畏途,積弊相因,官民交困。
鹹豐二年(1852),改行海運,每石連商船水腳及南北用款,統計約需銀八錢有零。
曾奏準以給幫丁漕截抵支水腳。
其不敷之項,按各州縣幫費重輕,酌提解省津貼,自七錢至四錢不等,較河運之時,已為節省。
茲奉恩旨,敕議核減漕糧,将舉數百年積困而纾之崇朝,固三郡群黎所呼籲祈禱而不得者,臣等躬逢盛世,若不博訪利弊之所在而悉心參酌,衷諸至當,以規永久,不獨無以副朝廷曠古未有之隆施,亦何以慰草野久困思蘇之至意。
謹就現在漕務應行籌辦大概情形,列為四條,敬為我皇上陳之: 一曰減正額。
浙省杭、嘉、湖三屬額征漕白,改漕,南匠行月等米,共一百一十餘萬石。
征糧之則,大小不同;即浮額之糧,亦多寡不一。
現須分别量減,自應先去浮額之甚,以除輕重不均之弊。
拟各按上、中、下賦則,分别定數。
如每畝征米一鬥一升以上至一鬥八九升者,為上則。
自六升以上至不及一鬥一升者,為中則。
不及六升者,為下則。
按科則之重、輕,分别核減。
總期于額征數目,酌減三分之一,庶科則定而減數因之而均也。
一曰減浮收。
向來收漕加耗,每石自一二鬥至七八鬥不等,各視花戶貴賤強弱,以定收數多寡。
今額漕既經減定,則浮收之款豈可任其因仍。
惟州、縣辦漕,有修倉、搭棚、紙張、油燭之費;有倉夫、鬥級、漕記、差役飯食之費;有内河運米交兌夫船耗米之費;有交米書役守候之費。
一切用款甚巨。
且收漕交兌,相隔一二月,風晾搬轉,虧折必多,不能不于正漕之外,酌留運費,以資津貼。
應俟查明各州縣用項,由外核實辦理。
其向來加米、加價、勒折諸弊,自核定之後,概行裁革。
紳民一律均收,不得再有大戶、小戶之分,庶谷祿平,而公私因之而利也。
一曰籌運費。
浙省向辦海運,每石需費約銀八錢。
除向給幫丁漕截銀三錢四分六絲抵支外,尚不敷銀四錢五分零。
現正額浮收概行分别核減,自未便再由州縣議提津貼。
拟請将海運經費每石定以八錢為額,除支漕截外,不敷之款另行籌足。
查浙漕如照統減三分之一,每年起運之米不過六十萬石上下,漕截一款不另核減,計可餘銀十餘萬兩。
又節省給幫本折行月經費食米變價,可得銀十二三萬兩。
又屯田租息及節省幫弁廉俸,可得銀數萬兩。
統計将及數十萬兩,足抵海運經費。
至所動正款八錢,按年将動用款目據實奏給,應請毋庸造冊報銷,以歸簡便。
并不得逾八錢之數,以示限制。
庶浮費裁而上下因之而利也。
一曰裁陋規。
向來州縣收漕,一切陋規極為繁雜。
此次核定新章,應令各州縣據實查明,開折呈送,分别裁減,庶弊窦清而漕政因之而肅也。
嗣後非實在旱潦,不得再報災歉。
即實在民欠,亦不得再報墊完。
而近數十年相沿陋習,亦可除矣。
可否仰懇皇上天恩,俯準将杭、嘉、湖漕糧統減三分之一,出自聖裁。
至海運經費,每石向隻支銷漕截銀三錢四分六絲,此次請以八錢作為定額,與部案不符。
惟查商船水腳及南北用費,每石實需銀八錢。
其餘不敷之項,皆系各縣津貼。
此時不将津貼一項裁革,則雖有核減之名,仍未能得核減之實。
故不得不據實瀝陳,籲懇聖恩準于漕截并行月屯租各項下
中間偶遇水旱偏災,無不随時蠲緩。
厚澤深仁,有加無已,故民力得以稍纾。
至乾隆、嘉慶年間,家給人足,曾曆辦全漕。
道光癸未(1823)、辛卯(1831)以後,兩次大水,民間元氣大傷。
賦重之處,未能全漕起運,遂歲報災歉,蠲緩頻仍。
然朝廷雖屢沛殊恩,而小民未盡沾實惠。
蓋一縣之中,花戶繁多,災歉蠲免,悉聽經書冊報。
世家大族豐收者,亦能蠲緩;編氓小戶被歉者,尚或全征。
且大戶僅完征正額,小戶更任意誅求。
遲至廒滿停收,即須改征折色,每石價至五六千文不等。
以小戶之浮收,抵大戶之不足。
官吏征收不善,小民咨怨有詞,故鬧漕之案,往往因之而起。
然州縣浮收,亦非能盡飽私囊也。
從前河運之時,旗丁需索幫費,如鹹豐初年,每兌漕一石,除給報部漕截銀三錢四分六絲外,尚須由州縣貼給費錢千文。
幫費一日不清,幫船一日不開。
州縣惟恐有誤運期,不得不浮收以填谿壑。
而小民苦于苛斂,弱者日受追呼,桀者或從中持之,因而竄入大戶。
以緻小戶日少,大戶日多;旗丁之索費日重,州縣之虧項日積。
民以完漕為苛政,官以辦漕為畏途,積弊相因,官民交困。
鹹豐二年(1852),改行海運,每石連商船水腳及南北用款,統計約需銀八錢有零。
曾奏準以給幫丁漕截抵支水腳。
其不敷之項,按各州縣幫費重輕,酌提解省津貼,自七錢至四錢不等,較河運之時,已為節省。
茲奉恩旨,敕議核減漕糧,将舉數百年積困而纾之崇朝,固三郡群黎所呼籲祈禱而不得者,臣等躬逢盛世,若不博訪利弊之所在而悉心參酌,衷諸至當,以規永久,不獨無以副朝廷曠古未有之隆施,亦何以慰草野久困思蘇之至意。
謹就現在漕務應行籌辦大概情形,列為四條,敬為我皇上陳之: 一曰減正額。
浙省杭、嘉、湖三屬額征漕白,改漕,南匠行月等米,共一百一十餘萬石。
征糧之則,大小不同;即浮額之糧,亦多寡不一。
現須分别量減,自應先去浮額之甚,以除輕重不均之弊。
拟各按上、中、下賦則,分别定數。
如每畝征米一鬥一升以上至一鬥八九升者,為上則。
自六升以上至不及一鬥一升者,為中則。
不及六升者,為下則。
按科則之重、輕,分别核減。
總期于額征數目,酌減三分之一,庶科則定而減數因之而均也。
一曰減浮收。
向來收漕加耗,每石自一二鬥至七八鬥不等,各視花戶貴賤強弱,以定收數多寡。
今額漕既經減定,則浮收之款豈可任其因仍。
惟州、縣辦漕,有修倉、搭棚、紙張、油燭之費;有倉夫、鬥級、漕記、差役飯食之費;有内河運米交兌夫船耗米之費;有交米書役守候之費。
一切用款甚巨。
且收漕交兌,相隔一二月,風晾搬轉,虧折必多,不能不于正漕之外,酌留運費,以資津貼。
應俟查明各州縣用項,由外核實辦理。
其向來加米、加價、勒折諸弊,自核定之後,概行裁革。
紳民一律均收,不得再有大戶、小戶之分,庶谷祿平,而公私因之而利也。
一曰籌運費。
浙省向辦海運,每石需費約銀八錢。
除向給幫丁漕截銀三錢四分六絲抵支外,尚不敷銀四錢五分零。
現正額浮收概行分别核減,自未便再由州縣議提津貼。
拟請将海運經費每石定以八錢為額,除支漕截外,不敷之款另行籌足。
查浙漕如照統減三分之一,每年起運之米不過六十萬石上下,漕截一款不另核減,計可餘銀十餘萬兩。
又節省給幫本折行月經費食米變價,可得銀十二三萬兩。
又屯田租息及節省幫弁廉俸,可得銀數萬兩。
統計将及數十萬兩,足抵海運經費。
至所動正款八錢,按年将動用款目據實奏給,應請毋庸造冊報銷,以歸簡便。
并不得逾八錢之數,以示限制。
庶浮費裁而上下因之而利也。
一曰裁陋規。
向來州縣收漕,一切陋規極為繁雜。
此次核定新章,應令各州縣據實查明,開折呈送,分别裁減,庶弊窦清而漕政因之而肅也。
嗣後非實在旱潦,不得再報災歉。
即實在民欠,亦不得再報墊完。
而近數十年相沿陋習,亦可除矣。
可否仰懇皇上天恩,俯準将杭、嘉、湖漕糧統減三分之一,出自聖裁。
至海運經費,每石向隻支銷漕截銀三錢四分六絲,此次請以八錢作為定額,與部案不符。
惟查商船水腳及南北用費,每石實需銀八錢。
其餘不敷之項,皆系各縣津貼。
此時不将津貼一項裁革,則雖有核減之名,仍未能得核減之實。
故不得不據實瀝陳,籲懇聖恩準于漕截并行月屯租各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