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九 禁革田賦浮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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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安者準之,未協者駁之,俟其适中而後準之,數月之間,大緻略定。

    後察州、縣之不能切實遵行者撤之,不法吏胥及刁劣士紳之阻撓者責革而痛懲之。

    其不安本分士紳欲借厘剔宿弊之舉,為臣建祠泐石,希圖斂費者,亦嚴斥而痛絕之。

    自五年(1855)以來,湖南錢漕,始有起色。

    而元、二、三、四等年(1851&mdash1854)民間積欠,率皆踴躍輸将。

    國庫不緻虛懸,軍儲不至束手,州、縣辦公亦不至十分拮據。

    而農民則歡欣鼓舞,舉數十百年之積累,一旦蠲之,稍後蘇息矣。

    現在各屬田價漸增,農安畎畝,無複盼盼之意。

    向之借錢漕聚衆,動辄闖署毆吏者,自厘定新章以來,絕無其事。

    &hellip&hellip 按湖南全省田賦,就漕米言,凡十五萬石;假定統照每石加銀一兩三錢計,每年可增收銀十九萬餘兩。

    是誠于軍需大有裨益,而在民間則得減賦數百萬矣!注705 其後,宗棠至浙江,至福建,均參照湖南之原則,重訂征收田賦辦法。

    所不同者,在湖南系由各縣士紳自行拟請,在浙、閩則由官廳主動核辦,而其目的亦純在纾民力,不盡為濟軍需。

     宗棠在浙時,嘗就杭州省城,設清賦局,注706其于禁革田賦與浮收或陋規,經确定者: (一)溫州府屬每年實減輕人民負擔錢四萬零五百餘千文,米三百餘石。

    注707 (二)紹興府屬每年實減輕人民負擔錢二十二萬一千四百二十千文,米三百六十一石。

    注708 (三)甯波府屬每年實減輕人民負擔錢十萬四千八百七十千文,米八百六十七石。

    注709 去浙後,經後任浙江巡撫馬新贻,照宗棠原案奏準者: (一)金華府屬每年實減輕人民負擔錢十五萬六千一百餘千文,米五百二十餘石。

     (二)衢州府屬每年實減輕人民負擔錢十萬二千九百餘千文,米六十五石。

     (三)嚴州府屬每年實減輕人民負擔錢六萬一千九百餘千文。

     (四)處州府屬每年實減輕人民負擔錢六千八百餘千文,洋銀八千二百餘元,米一百二十餘石。

    注710 其原有紳戶民戶之分,(亦稱大戶與小戶。

    如山陰、會稽、蕭山諸縣,每正耗一兩,紳戶僅完銀一兩六分至一兩三四錢止。

    民戶則有完至錢二千八九百文或三四千文者。

    彼時銀價,大約每兩合錢一千三百文。

    是民戶所完,約自二兩至三兩,相差竟至一倍。

    )一律廢除,以期平等;又原有納銀、納錢之别,一律改為納銀,俾免彼此出入。

    注711 然浙江人民所受田賦之苦累,不僅為浮收,尚有浮額。

    大抵東南數省田賦,皆較他省為重。

    就中在江蘇,尤以蘇州、松江、常州、太倉三府一州為甚。

    在浙江,尤以杭州、嘉興、湖州三府屬為甚。

    此本最不公允。

    且民力不勝負擔,惟有盡情拖欠;官吏無法征收,惟有報荒減免。

    故太平軍既平定,江蘇之三府一州田賦,率先由李鴻章奏準核減三分之一。

    浙江之三府屬,亦由宗棠議減三分之一。

    此種減賦,受其益者,自為業主;然為佃農者,其後皆得減租,故未嘗不同受其惠。

    又杭州、嘉興、湖州三府屬額征漕米,每年原為一百零三萬數千石。

    宗棠調查結果,知州縣浮收于人民者,不啻倍蓰。

    如交折色者,初收每石已在六千餘文,嗣後逐漸增加至折收一石,照時價約合兩石有奇。

    其交本色者,每石加六七鬥至八九鬥不等。

    剝削之苛如此。

    故宗棠之主張,一面減浮額,而同時亦減浮收。

    鴻章《請減蘇松太三府屬漕額》原奏為一時名作,但不載《李文忠公全集》,蓋馮桂芬所代拟也。

    茲将宗棠《議減杭嘉湖三屬漕糧(兼及浮收及陋規)大概情形折》移錄之: &hellip&hellip查杭、嘉、湖三府漕糧之重,與江蘇蘇、松、太等。

    蘇、松、太既議減三分之一,則杭、嘉、湖亦宜仿照辦理。

    就杭、嘉、湖三屬征糧科則言之,又以嘉、湖為重,杭州次之。

    就嘉、湖兩府言之,又以歸安、烏程、嘉善、嘉興、秀水為最重,平湖、海鹽、桐鄉、石門、德清次之,長興、武康各屬又次之。

    杭屬臨安、於潛、昌化、新城等縣山多田少,較之嘉、湖,糧賦固輕,出産亦遠遜也。

    嘗考杭、嘉、湖三屬賦重之由,始于宋季賈似道之官田,元代因而增之。

    明初張士誠據姑蘇,兼有嘉、湖各郡,明祖平張士誠,遂用其租籍收糧,已而又括官田之糧均之民田。

    層遞加增,民困獨甚。

    我朝定鼎以來,康熙中免三分之一者一年,全免者一年。

    雍正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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