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五 楚軍與湘軍淮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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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一軍,緻左宗棠或生疑忌。
臣前赴陝,本拟待秋後即請撤歸者,正為此也。
&hellip&hellip 此奏可謂為鴻章對于宗棠前奏之反攻。
甚矣,氣類不同,門戶之見,雖賢者有所不免乎!注669 西撚平後,楚軍與淮軍又有一度對于各省協饷之争,宗棠嘗奏陳其事: &hellip&hellip各省協饷,厚于淮軍,薄于楚軍。
&hellip&hellip上年剿撚事畢,楚軍西行,所指為饷軍之資者,洋稅。
淮軍東下,所指為撤軍之資者,厘金。
然楚軍所得,不及淮軍三之一也。
曾國藩奏借浙江厘金十萬兩,為撤軍之資。
而浙江于一月内已解三十萬兩,其應解陝甘及臣軍之饷,月共七萬兩。
嗣奉旨加協,又五萬兩。
浙江乃先将舊協臣軍之二萬兩一項,停止不解。
&hellip&hellip江南除照舊應解劉松山六萬兩外,僅協臣二萬,劉典一萬,穆圖善一萬,共止十萬。
而其協淮軍,則每月二十萬兩,多寡懸殊。
&hellip&hellip 由是宗棠益緻憾于淮軍,且自承“楚淮兩軍之不相浃洽,天下共知共聞”。
及宗棠總督兩江,對于江蘇境内之淮軍饷項,提出三種措施: 其一,江蘇額撥淮軍專饷,歲共銀二百數十萬兩,向系解交淮軍後路糧台自行發放。
宗棠以便利稽核與免除轉折為理由,議将分駐江蘇境内淮軍饷項,改由江蘇省軍需局按照淮軍舊章,就近直接支放。
并以後即列入金陵留防軍需案内一并報銷,不必再經淮軍後路糧台。
奏上,奉批另有旨,惟以後似無下文,故恐未實行,時為光緒八年(1882)三月。
其二,淮軍前駐北方,米價系按北方時價計算,自調江南,江南米價較廉,自應改按江南米價計算,但并未照減。
宗棠大概認為于公家吃虧太巨,當命一律改按江南時價扣發,以資撙節。
原奏如何措詞,今無可考,惟曾奉批“知道了”,時為光緒八年(1882)十月。
其三,前項溢價,實非分給勇夫,而歸統領等自行支配。
故宗棠于前案内,又曾聲明,當同時酌加各該淮軍統領辦公經費,其後按所統營數多寡估加,少者由每月銀一百三十兩,加至四百三十兩,多者由每月銀三百兩,加至八百兩。
原奏略謂:“現在米價改照時值核扣,權其出入,原定薪費、夫價銀兩,實屬不敷貼補,是以分别加給。
”則言外似有淮軍各統領對于米價原有沾潤,今因改按時值扣發,故酌予補償之意。
已奉批:“該部知道。
”不意戶部忽又議駁,由宗棠重行陳請,以為業經兩次奏奉谕允,不宜失信于将領。
始複奉批:“着照所請,該部知道。
”時為光緒九年(1883)七月。
嗣乃有人就第二點,奏劾宗棠于淮軍有心裁抑,以緻将士各懷疑慮,旨交彭玉麟查辦。
玉麟覆陳,實無其事,并謂:“米價如果當減,豈能因是淮軍而不随時加以變通。
”蓋就表面觀之,宗棠處置,原屬公允,惟其本意是否借此裁抑淮軍,則須視其心術。
注670 抑同治中興,固全賴湘、楚、淮諸軍鄉勇之力,其後且一化為防練軍,再化為巡防隊,三化為全新式之陸軍,然軍閥之構成,亦由于此。
按綠營與勇營,有一根本不同之點,綠營先有兵丁,而後
臣前赴陝,本拟待秋後即請撤歸者,正為此也。
&hellip&hellip 此奏可謂為鴻章對于宗棠前奏之反攻。
甚矣,氣類不同,門戶之見,雖賢者有所不免乎!注669 西撚平後,楚軍與淮軍又有一度對于各省協饷之争,宗棠嘗奏陳其事: &hellip&hellip各省協饷,厚于淮軍,薄于楚軍。
&hellip&hellip上年剿撚事畢,楚軍西行,所指為饷軍之資者,洋稅。
淮軍東下,所指為撤軍之資者,厘金。
然楚軍所得,不及淮軍三之一也。
曾國藩奏借浙江厘金十萬兩,為撤軍之資。
而浙江于一月内已解三十萬兩,其應解陝甘及臣軍之饷,月共七萬兩。
嗣奉旨加協,又五萬兩。
浙江乃先将舊協臣軍之二萬兩一項,停止不解。
&hellip&hellip江南除照舊應解劉松山六萬兩外,僅協臣二萬,劉典一萬,穆圖善一萬,共止十萬。
而其協淮軍,則每月二十萬兩,多寡懸殊。
&hellip&hellip 由是宗棠益緻憾于淮軍,且自承“楚淮兩軍之不相浃洽,天下共知共聞”。
及宗棠總督兩江,對于江蘇境内之淮軍饷項,提出三種措施: 其一,江蘇額撥淮軍專饷,歲共銀二百數十萬兩,向系解交淮軍後路糧台自行發放。
宗棠以便利稽核與免除轉折為理由,議将分駐江蘇境内淮軍饷項,改由江蘇省軍需局按照淮軍舊章,就近直接支放。
并以後即列入金陵留防軍需案内一并報銷,不必再經淮軍後路糧台。
奏上,奉批另有旨,惟以後似無下文,故恐未實行,時為光緒八年(1882)三月。
其二,淮軍前駐北方,米價系按北方時價計算,自調江南,江南米價較廉,自應改按江南米價計算,但并未照減。
宗棠大概認為于公家吃虧太巨,當命一律改按江南時價扣發,以資撙節。
原奏如何措詞,今無可考,惟曾奉批“知道了”,時為光緒八年(1882)十月。
其三,前項溢價,實非分給勇夫,而歸統領等自行支配。
故宗棠于前案内,又曾聲明,當同時酌加各該淮軍統領辦公經費,其後按所統營數多寡估加,少者由每月銀一百三十兩,加至四百三十兩,多者由每月銀三百兩,加至八百兩。
原奏略謂:“現在米價改照時值核扣,權其出入,原定薪費、夫價銀兩,實屬不敷貼補,是以分别加給。
”則言外似有淮軍各統領對于米價原有沾潤,今因改按時值扣發,故酌予補償之意。
已奉批:“該部知道。
”不意戶部忽又議駁,由宗棠重行陳請,以為業經兩次奏奉谕允,不宜失信于将領。
始複奉批:“着照所請,該部知道。
”時為光緒九年(1883)七月。
嗣乃有人就第二點,奏劾宗棠于淮軍有心裁抑,以緻将士各懷疑慮,旨交彭玉麟查辦。
玉麟覆陳,實無其事,并謂:“米價如果當減,豈能因是淮軍而不随時加以變通。
”蓋就表面觀之,宗棠處置,原屬公允,惟其本意是否借此裁抑淮軍,則須視其心術。
注670 抑同治中興,固全賴湘、楚、淮諸軍鄉勇之力,其後且一化為防練軍,再化為巡防隊,三化為全新式之陸軍,然軍閥之構成,亦由于此。
按綠營與勇營,有一根本不同之點,綠營先有兵丁,而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