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二 出師未捷身先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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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語句;其五則規定簽字三個月後,根據以上四款,再訂細款也。
注622宗棠于和議向不謂然,則向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提供其見解: 謹查天津電報,法使福祿諾在天津議簡明條約五條,内稱法越息兵,中國撤回北圻各防營,中法永敦和好等語。
究系如何立約,宗棠未見明文,本可無庸置喙。
惟途間細思,中法議和,上關國家大計,有不能無疑者,應即條陳所見,聊效一得之愚。
查第三條内稱:“中國宜許以毗連越南北圻之邊界,所有法越與内地貨物,聽憑購銷,商約稅則,務期格外和衷,期于法國商務極為有益”等語。
查越南南圻、西貢六省,淪為異域,該國精華已竭,局勢岌岌不支,猶幸有北圻堪以支格。
而北圻尤滇粵屏蔽,與吾華接壤,五金之礦甚旺,法人垂涎已久,若置之不顧,法人之得隴望蜀,勢有固然。
迨全越為法所據,将來生聚訓練,納稅征糧,吾華何能高枕而卧。
若各國從而生心,如俄人垂涎朝鮮,英人觊觑西藏,日本并琉球,葡萄牙據澳門,鷹眼四集,圜向吾華,勢将舐糠及米,何以待之。
此固非決計議戰不可也。
論者謂兵兇戰危,一動而兇悔吝據其三,未容不慎。
試觀北甯官軍之潰敗,興化官軍之退紮,其初何嘗不發揚蹈厲,自信為可用之軍。
卒至一敗莫支,氣息奄奄不振,并其饷軍銀米,棄以資寇,悔已難追。
前車之鑒猶在,可不慎諸。
不知滇粵之喪師辱國,誤在視事過輕,并非勢力之真有不逮。
夫團練之力,但可資其保衛地方,不能必其抵禦狡寇,夫人而知之矣。
無論其技藝未能一律,營制未能谙悉,不若制兵,即以饷事言之,團練月饷,實銀不過二兩四錢,縱無刻扣,每日口分,不過八分。
以之糊口,常虞不給,所需鹽、菜、柴薪一切日用之需,從何取給。
饷糧兩乏,望其安靜,與民雜處,勢必不能。
始而騷擾嘩嚣,繼之淫掠劫殺,法令有所不行,團練變為盜賊,是驅越民從法,安望其以守為戰哉!宗棠今春有增竈之請,意在令黃少春糾集舊部,添造水師船隻,會同王德榜,劄饬劉永福挑選熟習海戰弁丁,為其管帶駕駛,冀收桑榆之效。
傥蒙俞允,宗棠親往視師。
竊自揣衰庸無似,然督師有年,舊部健将,尚多可當醜虜。
揆時度勢,尚有可為,冀收安南,仍列藩封而後已。
不效則請重治其罪,以謝天下。
此一勞永逸之策也。
或謂邊釁一開,兵連禍結,恐成難了之局,因其請和而姑許其成,未為非策。
然亦必劃疆分護,方合體制。
法人保護南圻,吾華保護北圻,論通商,必指定南北圻交界之所,設立通商碼頭。
紅河行船,必權操自我。
而與歐洲各國公立條約,皆得通商,毋使法人專利,庶彼此钤制,俾法人不另生希冀之心。
如猶不從,則仍示以戰;照萬國公法,閉關絕約,撤回彼此公使、領事,照會有約各國,告以誓與決戰。
法人雖強,當亦不敢違諸國公論,或可不戰,仍歸于好。
且法人欺弱畏強,誇大喜功,實躁急而畏難。
近時國内黨羽紛争,政無專主,仇釁四結,實有不振之勢。
吾華果示以力戰,必不相讓,持之期年,彼必自餒。
況虛懸客寄之師,勞兵數萬裡之外,炎地煙瘴異常,疫疠流行,死亡接踵,有此數忌,勢難持久,此議和之應從緩者也。
注623 宗棠既抵京,奉命仍在軍機大臣上行走,并管理神機營事務。
此為宗棠服官京曹之第二次,時論對福祿諾之約,多不謂然,對鴻章攻擊尤烈,宗棠繼續主戰,清廷意亦遊移。
注624 法按福祿諾之約第二款規定,要求中國入越軍隊,調歸邊界。
清廷則誡各軍嚴守原地,法軍前往視察,遇于諒山,發生接觸,法軍敗而複進,清廷又命各軍迎擊。
注625法政府大憤,限期明令撤兵,要求賠款二百五十兆法郎,遣軍艦遊弋我東南海面,冀據福建或台灣一地以為質。
清廷诏各軍回邊界,命國荃與法使巴德納談判。
一面允宗棠堅請,令少春募勇為援,又起淮軍将領劉銘傳督辦台灣事宜。
國荃允給恤金五十萬兩,法人嗤之以鼻,談判無成。
法艦奪據台灣炮台,巴德納自減賠款為八十兆法郎,清廷認為無理,談判仍無結果。
銘傳旋複台灣炮台,而法艦又焚掠澎湖,兩國國交垂絕。
注626已而法使下旗出京,法艦西向擊破福州海軍,東向封鎖台灣海峽,又欲北向攻天津,清廷明令宣戰。
注627先是清廷改組軍機處,盡去舊人,引醇親王奕譞參預機務。
奕譞與宗棠數度密商,均主戰,以為迩來内外臣工成風洩沓,若不及時振作,不知伊于胡底。
此次無論法人所索,一時難于允從,即使取之裕如,亦不過如剜肉醫瘡,權濟一時之急。
宗棠且謂勝固當戰,敗亦當戰。
及宣戰令既頒,宗棠又請親赴前敵。
清廷以人事上之關系,未遽許之,僅以宗棠舊部楊昌濬由漕運總督調閩浙總督,命江蘇撥恪靖四營帶往
注622宗棠于和議向不謂然,則向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提供其見解: 謹查天津電報,法使福祿諾在天津議簡明條約五條,内稱法越息兵,中國撤回北圻各防營,中法永敦和好等語。
究系如何立約,宗棠未見明文,本可無庸置喙。
惟途間細思,中法議和,上關國家大計,有不能無疑者,應即條陳所見,聊效一得之愚。
查第三條内稱:“中國宜許以毗連越南北圻之邊界,所有法越與内地貨物,聽憑購銷,商約稅則,務期格外和衷,期于法國商務極為有益”等語。
查越南南圻、西貢六省,淪為異域,該國精華已竭,局勢岌岌不支,猶幸有北圻堪以支格。
而北圻尤滇粵屏蔽,與吾華接壤,五金之礦甚旺,法人垂涎已久,若置之不顧,法人之得隴望蜀,勢有固然。
迨全越為法所據,将來生聚訓練,納稅征糧,吾華何能高枕而卧。
若各國從而生心,如俄人垂涎朝鮮,英人觊觑西藏,日本并琉球,葡萄牙據澳門,鷹眼四集,圜向吾華,勢将舐糠及米,何以待之。
此固非決計議戰不可也。
論者謂兵兇戰危,一動而兇悔吝據其三,未容不慎。
試觀北甯官軍之潰敗,興化官軍之退紮,其初何嘗不發揚蹈厲,自信為可用之軍。
卒至一敗莫支,氣息奄奄不振,并其饷軍銀米,棄以資寇,悔已難追。
前車之鑒猶在,可不慎諸。
不知滇粵之喪師辱國,誤在視事過輕,并非勢力之真有不逮。
夫團練之力,但可資其保衛地方,不能必其抵禦狡寇,夫人而知之矣。
無論其技藝未能一律,營制未能谙悉,不若制兵,即以饷事言之,團練月饷,實銀不過二兩四錢,縱無刻扣,每日口分,不過八分。
以之糊口,常虞不給,所需鹽、菜、柴薪一切日用之需,從何取給。
饷糧兩乏,望其安靜,與民雜處,勢必不能。
始而騷擾嘩嚣,繼之淫掠劫殺,法令有所不行,團練變為盜賊,是驅越民從法,安望其以守為戰哉!宗棠今春有增竈之請,意在令黃少春糾集舊部,添造水師船隻,會同王德榜,劄饬劉永福挑選熟習海戰弁丁,為其管帶駕駛,冀收桑榆之效。
傥蒙俞允,宗棠親往視師。
竊自揣衰庸無似,然督師有年,舊部健将,尚多可當醜虜。
揆時度勢,尚有可為,冀收安南,仍列藩封而後已。
不效則請重治其罪,以謝天下。
此一勞永逸之策也。
或謂邊釁一開,兵連禍結,恐成難了之局,因其請和而姑許其成,未為非策。
然亦必劃疆分護,方合體制。
法人保護南圻,吾華保護北圻,論通商,必指定南北圻交界之所,設立通商碼頭。
紅河行船,必權操自我。
而與歐洲各國公立條約,皆得通商,毋使法人專利,庶彼此钤制,俾法人不另生希冀之心。
如猶不從,則仍示以戰;照萬國公法,閉關絕約,撤回彼此公使、領事,照會有約各國,告以誓與決戰。
法人雖強,當亦不敢違諸國公論,或可不戰,仍歸于好。
且法人欺弱畏強,誇大喜功,實躁急而畏難。
近時國内黨羽紛争,政無專主,仇釁四結,實有不振之勢。
吾華果示以力戰,必不相讓,持之期年,彼必自餒。
況虛懸客寄之師,勞兵數萬裡之外,炎地煙瘴異常,疫疠流行,死亡接踵,有此數忌,勢難持久,此議和之應從緩者也。
注623 宗棠既抵京,奉命仍在軍機大臣上行走,并管理神機營事務。
此為宗棠服官京曹之第二次,時論對福祿諾之約,多不謂然,對鴻章攻擊尤烈,宗棠繼續主戰,清廷意亦遊移。
注624 法按福祿諾之約第二款規定,要求中國入越軍隊,調歸邊界。
清廷則誡各軍嚴守原地,法軍前往視察,遇于諒山,發生接觸,法軍敗而複進,清廷又命各軍迎擊。
注625法政府大憤,限期明令撤兵,要求賠款二百五十兆法郎,遣軍艦遊弋我東南海面,冀據福建或台灣一地以為質。
清廷诏各軍回邊界,命國荃與法使巴德納談判。
一面允宗棠堅請,令少春募勇為援,又起淮軍将領劉銘傳督辦台灣事宜。
國荃允給恤金五十萬兩,法人嗤之以鼻,談判無成。
法艦奪據台灣炮台,巴德納自減賠款為八十兆法郎,清廷認為無理,談判仍無結果。
銘傳旋複台灣炮台,而法艦又焚掠澎湖,兩國國交垂絕。
注626已而法使下旗出京,法艦西向擊破福州海軍,東向封鎖台灣海峽,又欲北向攻天津,清廷明令宣戰。
注627先是清廷改組軍機處,盡去舊人,引醇親王奕譞參預機務。
奕譞與宗棠數度密商,均主戰,以為迩來内外臣工成風洩沓,若不及時振作,不知伊于胡底。
此次無論法人所索,一時難于允從,即使取之裕如,亦不過如剜肉醫瘡,權濟一時之急。
宗棠且謂勝固當戰,敗亦當戰。
及宣戰令既頒,宗棠又請親赴前敵。
清廷以人事上之關系,未遽許之,僅以宗棠舊部楊昌濬由漕運總督調閩浙總督,命江蘇撥恪靖四營帶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