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二 出師未捷身先死

關燈
用;就中國全局言,海防脆弱,不堪法艦一擊,而琉球、朝鮮兩案未定,尤虞日法協以謀我。

    故鴻章之結論,對法戰事,不能不鄭重,可和則甯和。

    注618宗棠則向不主和,且以戰為合乎正義,因奏: &hellip&hellip法越交兵一事,&hellip&hellip我愈俯則彼愈仰,我愈退則彼愈進。

    固由夷性靡常,毋亦議論紛纭:無異教猱升木,适階之厲也。

    現閱西報,法人逼攻愈急,越南王憂悸不堪,服毒自盡,外患未平,内亂複急,越終不足圖存。

    劉永福一木難支,未知所屆。

    越之淪亡,固不足較,惟法人得隴望蜀,滇、黔、廣西,邊患愈迫。

    中國旰食方勤,未敢置之不理。

    臣任重南洋,兼管七省海口,尤屬義無可辭。

    疊接各處函牍,均以膜視越事,于臣與李鴻章,多責備之詞。

    而臣内求之于心,終有未得,不敢借口朝命未臨,預思诿謝也。

    &hellip&hellip 複反複陳明曰: &hellip&hellip竊以越南難與圖存,劉永福未可深恃,夫人皆能言之。

    惟越若不存,剝床以膚,将成西南巨患。

    劉永福一失,越南全境,無與支持,更贻滇、粵之患。

    事機紛乘,間不容發。

    及今為之,已苦其緩,若再置之不理,西南之禍,豈有窮期!如法人得逞,泰西諸國群豔滇南五金礦利,勢必聯翩而來。

    且國威未揚,各省伏莽,亦将狡焉思逞。

    &hellip&hellip外侮内患,事每相因。

    幸而任事之人多習戰陣,不至束手。

    數年十數年之後,人才日就凋謝,樞部諸臣縱能奮發有為,需恐搶攘不遑,鞭策難加,而大局将有難于設想者。

    古雲:“一日縱敵,數世之患。

    ”是綢缪之不可不預也。

    臣雖衰庸無似,然每一思及,辄有難安寝饋者。

    &hellip&hellip 宗棠舊部前福建布政使王德榜适假赴湖南永州,德榜本籍廣東東莞,且嘗于太平軍之役,入廣東作戰。

    宗棠認為尚與兩廣情形及兩廣人士相習,因囑其先赴廣西,探詢越南真相,如必需用兵,可即募勇前往,相機而動。

    宗棠本人亦當率新募各營,向湖南繼進,以赴戎機,斷不敢置身事外。

    注619法既迫訂《順化條約》,益增兵北進,清廷向法提抗議,要求撤退東京法軍,為法所拒。

    清廷又告法使,如法軍侵入我軍駐地,定必開仗,法亦不理。

    清廷于宗棠饬由德榜募勇之議,本未許可,至是乃催速開募,趕往廣西關外,并命協濟廣西軍火。

    宗棠以其時雲南、廣西兩路援軍,各有二十餘營,當命德榜募勇數千人,以楚人七八成,粵人二三成為比例,編為十營,俾可獨當一路。

    以宗棠侯爵之徽号,名其軍曰恪靖定邊軍,于籌撥募勇等費用銀六萬三千兩外,複資以: 水雷二十四具。

     棉花火藥一千磅。

     棉花信子火藥一百磅。

     洋火箭一百枚。

     兩磅熟鐵後膛過火炮十尊,開花彈六百個。

     銅管拉火一萬七千枚。

     馬梯呢步槍二百杆,彈子二十萬顆。

     溫者斯得十七響洋槍二百杆,彈子二十萬顆。

     大銅火二百萬顆。

     細洋槍藥三萬五千磅。

     燕非來福洋槍五十杆,鉛子一萬斤。

     六門手洋槍二百五十杆,彈子一萬九千一百七十六顆。

     四門神機炮六尊,自來火子二萬顆。

     七條電線包麻電線二英裡。

     銅絲包膠電線二英裡。

     另配發半數,供廣西軍應用。

    水雷二十具、火箭一百枚,供雲南軍應用。

    注620凡此在當日之中國,自已為極強烈而極豐富之軍火,即宗棠所儲備以殺敵者也。

     十年(1884),宗棠七十三歲矣,諸恙疊發,目疾尤劇(視察上海機器制造局,值所鑄新炮中節出爐,火光灼眼,旋至吳淞,檢閱水師操練,又遇海風大起,遂緻眼眶紅腫,兩眼角潰爛流汁),因奏請開缺。

    奉準給假四個月,以曾國荃繼署。

    而越南變亂未已,宗棠當請于交卸後,仍留江甯省城,萬一海上有事,即當投袂自效。

    因江蘇防軍已為廣東調去九營,台灣調去四營,宗棠于募補十餘營外,複建議由前湖南提督羅大春在浙江溫州募集洋槍隊三千人,以助防務。

    已聞北甯、興化相繼守失,永福軍潰退,法艦八艘分駛福建、江南、天津,則益憤激,假期未滿,遽請銷假,願與法周旋。

    因德榜僅募成八營,分駐鎮南關、諒山兩處,宗棠又建議由前浙江提督黃少春在湖南募集舊部弁丁五營,為德榜後盾。

    大春、少春亦皆宗棠舊部。

    但此二議為國荃所阻,以江蘇财力不勝負擔,又認大春為不可信賴也。

    清廷乃召宗棠入京。

    注621法派福祿諾重與鴻章議和,訂成五款,綜其要旨,一曰法有權在邊界剿匪;二曰華兵應即撤回邊界;三曰法不索賠款,華允法在邊界通商;四曰法允在越約中不用有損華威望體面
0.057078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