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二 出師未捷身先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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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為古越裳、駱越、交趾之地。

    漢武帝平南越,嘗隸中國版圖,自後離合不常。

    降至滿清,始複于嘉慶九年(1804),封其主為王,列其國于藩屬,二年一貢,四年一朝。

    當時之越南,包括五部,瀕海者,南曰南圻,亦稱交趾支那,首府為西貢。

    中曰中圻,亦稱安南,首府為順化。

    北曰北圻,亦稱東京,首府為河内,其外海口,即海防。

    北圻之地,陸與雲南、廣西接壤,海與廣東相連,與中國關系最切。

    南圻之西,曰柬浦寨,北圻之西,曰老撾。

    其西南部有河,曰湄公,上遊即為流經四川、雲南之瀾滄江。

    東北部有河,曰紅,上遊即為流經雲南之富良江,是又為與中國在自然環境上之重要關系。

    至法國注意越南,亦遠在明之中葉。

    鹹豐朝而後,乘中國内亂,益積極經營,而越人見法強華弱,亦頗樂依俯于法。

    注603當左宗棠方在西北規複新疆,不知西南之越南,在次述法國侵略之下,已漸脫離中國矣。

     鹹豐八年(1858),法合西班牙攻越南,問上年越人戕害西班牙教士之罪,戰事連續四年之久,中國方疲于太平軍之役,不遑為越南助。

    注604 同治元年(1862),越南戰敗,被迫與法簽訂西貢條約,割邊和、定祥、嘉定三省,及康道爾島與法,并許法軍艦在湄公河自由航行。

    注605 六年(1867),法借口保護越南秩序,襲取永隆、安江、和仙三省,遂合前得三省,盡有南圻地,更觊觎中圻、北圻,要求紅河通航權,越南未允。

    注606 十一年(1872),法又規取北圻,思渡紅河,以侵諒山,通中國。

    廣西巡撫劉長佑會越南,招用劉永福擊敗之。

    永福故參加太平軍,太平軍在廣西失敗後,永福率衆三百人出鎮南關,據有保勝,其地已接近雲南之河口,所部皆張黑旗,故以黑旗兵名。

    注607 十二年(1873),法攻河内、海陽、南定、甯平、興安諸鎮,越王亦招永福抗法,一戰而複河内,法改采懷柔政策,越人亦悅之,遂就和。

    永福為越臣所忌,仍退據保勝。

    注608 十三年(1874),越南與法訂和親條約,法承認越南為獨立國,始獲得紅河通航權。

    注609 光緒元年(1875),駐中國法使以法越和親條約,照會清廷,并要求兩事:一剿辦在邊界擾亂之華軍,意指消滅永福與黑旗兵也;一在雲南省獲得一泊船處所,意指通商也。

    清廷于駁斥兩事外,以越南為我屬國,覆照否認其獨立,法使不省。

    注610嗣又于五年(1879)命出使英法大臣曾紀澤,向法外務部聲明法越私立之約,中國不能承認,法外部亦不省。

    注611此事遂成懸案。

    而越南覺悟此約之不利,複陰結永福共圖法,阻其通商,并屢求于清廷,清廷亦以剿辦邊界土匪名義陰助之。

    注612 八年(1882),法責越南背約,複舉兵攻陷河内,進迫順化,且窺雲南、廣西邊。

    清廷一面向法提抗議,一面命廣西、雲南軍出關,廣東戒海防。

    法使寶海向我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李鴻章要求中國退兵,通商保勝,驅逐盜賊(仍指永福與黑旗兵),劃紅河南北為界。

    清廷已允之,而複下各省督撫議,法亦尚不滿于此條件,轉借詞中國不即接受,以增軍撤使相恫吓。

    注613 法越之交涉,既演變為中法之糾紛,至此又成忽和忽戰之局。

    時宗棠方以兩江總督兼南洋大臣,亦遂為今後中法和戰中之一要角。

    顧宗棠主戰,正與主和之北洋大臣李鴻章,遙遙對峙,相映成趣。

     九年(1883),法攻陷南定,形勢益緊張。

    清廷命鴻章赴廣東督辦越南事宜,并節制廣東、廣西、雲南三省防軍。

    宗棠承旨派江蘇防軍随行。

    鴻章拟指調淮軍十五營,湘軍三五營,宗棠随增募楚軍九營,以備填防。

    已而永福大敗法兵于河内,法改遣德理古(脫利古)重申和議,鴻章遂不果行。

    注614德理古向鴻章強硬聲明,法不惜用武力保持其在越南已得之權利與名分。

    複向鴻章強硬诘問,中國是否明助越,或暗助越,要索不助越之證據。

    鴻章仍以中國有權在邊疆剿匪為詞,議不諧。

    注615會越王殁,無子,嗣位再更,法複攻占順化炮台,脅越為城下之盟,訂成《順化條約》十三條,揚言将侵廣東,斷中國海上援越之路。

    注616而德理古改提三款:一、法允保護在越之中國商民,意在反證中國已無權幹預越事;二、剿辦北圻土匪,意在不允許中國資永福助越;三、另訂中法邊界,意在推翻寶海原議,議自仍不諧。

    注617雙方相持,成為僵局。

    依鴻章觀察,就越南一隅言,法有輪船,可以水陸相依,吾邊兵僅賴炮壘支持,法多槍炮,吾邊兵甚缺,且多不谙使用,僅恃肉搏挺擊;黑旗兵太無紀律,劉永福外強中幹,不足倚以進取;越朝野先本有意附法,至今猶有内奸,兵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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