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 西征經費之檢讨

關燈
軍兵勇口糧,銀五千四百三十六萬九千七百八十四兩。

    再加撥交關内外各軍四百二十一萬八千三百零六兩(如甯夏将軍、西甯辦事大臣、伊犁将軍、烏魯木齊都統、哈密參贊大臣、嵩武軍、甘肅綠營等,即歸各該軍自行報銷),老湘軍四百三十二萬一千七百零八兩(同治七年〔1868〕十月,至光緒元年〔1875〕八月,由宗棠另案報銷),共計六千二百九十萬九千七百九十八兩。

    案當日宗棠用兵西北,尚有若幹部隊,雖并歸指揮,而各有專饷,别自收撥,不在報銷案内。

    故上列之數,不能即謂為用兵西北之全部饷銀也。

    再彼時軍費異常支绌,各軍辄欠饷累累。

    如李鴻章之淮軍,浸至規定全年饷額,僅按九個月核發。

    宗棠所部在西北,亦每僅發米與鹽菜,勉維一飽,至年終始湊發滿饷一個月或二個月。

    故截至光緒六年(1880)十二月,計尚欠饷銀三百三十三萬四千四百八十四兩。

    而其間因裁撤歸并,遂将欠饷注銷之數,亦共有銀二百三十九萬九千二百七十五兩。

     (二)支發由上海及湖北、陝西等處起解,并由行營撥解各軍饷銀、糧米、軍裝、軍火等項,需用船隻、車駝、夫騾腳價,并彙解饷銀支給彙費等項,銀一千六百五十萬七千三百九十四兩。

    案此款與以下第六款、第十款,均屬軍運範圍,共計一千八百十六萬五千二百四十一兩,占總支出五分之一。

    西北用兵籌運之困難,于此得一證明。

     (三)支發采買,制造軍裝、軍火、旗幟、号衣、帳棚,并洋槍洋炮、子藥、銅帽等項工價,銀五百十二萬一千三百十一兩。

     (四)支發采買糧米、面麸、柴草價值等銀,除轉發各營扣回價銀外,實共津貼糧價銀五百五十八萬四千五百五十五兩。

    案西北糧價,高出勇夫饷額,故每領米百斤,限扣三兩,餘由官貼補。

    至出關各部隊,則更不扣價,全部由官供應。

    西北用兵籌糧之難,于此得一證明。

     (五)支發随營辦事文武及各台局當差員弁薪水,書役、工匠、護勇、長夫口糧,紙張、油紅等項,銀二百零九萬五千三百六十五兩。

     (六)支發采買戰馬、駱駝、馱騾,制辦騾車、鞍屜、什物、喂養等項,銀一百三十四萬一千三百二十一兩。

     (七)支發借用華洋商銀兩,議給利息,銀四百二十八萬一千八百四十四兩。

    減去第四期扣回八萬九千七百零一兩,實為四百十九萬二千一百四十三兩。

    案各省關協饷,常不能如期如數報解,不得不向華洋商借款濟急,由是在原已萬分竭蹶之軍費中,又須負擔一筆利息。

    西北用兵籌饷之難,亦于此得一證明。

    先後共借洋商一千五百九十五萬兩(詳見五十四節),華商一千零六十五萬三千七百三十兩,除陸續償還外,截至光緒六年(1880)十二月,尚共欠六百萬五千兩。

     (八)支發招募各營弁勇經費,及沿途行走小口糧,銀二十九萬八千三百四十七兩。

    案此款僅第一期有之。

     (九)支發各營陣亡,受傷弁勇恤賞、養傷等項,銀四十八萬二千五百三十七兩。

    案此款亦常有積欠,截至光緒六年(1880)十二月,尚欠銀二十五萬八千八百九十四兩。

     (十)支發押運軍火員弁水陸川資,及采辦各項委員盤費等項,銀三十一萬六千五百二十六兩。

    案此款亦僅第一期有之。

     (十一)支發各處屯墾經費,采辦耕牛、籽種價值,并漢回安插赈濟等項,銀九十八萬零二百三十二兩。

    再加撥交陝西北山赈款一百六十六萬三千二百五十六兩(歸陝西省自行報銷),共計二百六十四萬三千四百八十八兩。

    案此款與以下第十二款中之各州縣津貼辦公,本不在軍事範圍,惟當日宗棠尚有陝甘總督名義,不能不過問,而陝甘政費,又本支绌,亦不能不在軍費内動支也。

     (十二)支發各州縣津貼辦公,及添設腰站、軍台,購買驿馬等項,銀一百十三萬八千八百三十三兩。

     以上十二款,合計銀一億零二百六十三萬一千六百二十一兩。

    注585 至欲考知宗棠西征經費之來源,則須先明了西北本為貧乏地方,戰時财政,尤為支绌。

    甘肅、新疆饷事,向恃外省協濟,每年四百數十萬兩。

    自太平軍興,各省自顧不暇,或常欠解,或竟停解,實收僅及半數。

    甘省田賦,原僅年征四十餘萬兩,亂後更減至二十七萬兩上下。

    故楊嶽斌到陝甘總督任
0.059706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