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 西征經費之檢讨

關燈
仰對朝廷,且無以符部臣核實之奏。

    非臣别有意見,故違定章也。

    &hellip&hellip 此次覆奏,自得清廷同情,維持開單報銷原案。

    注582然同治十三年(1874)銷案,戶部又咨駁四點:(一)支發采買軍糧、草料、米面價值一款,上屆報銷案内,每年約支銀三十六萬兩,此案共支銀九十一萬四千餘兩,較上屆多銀五十五萬餘兩。

    (二)又支發采買馱騾、雜物、喂養等銀一款,上屆報銷案内,每年約支銀十一萬餘兩,此案共支銀十八萬八千餘兩,較上屆多銀七萬餘兩。

    (三)又支發各州縣津貼,酌補各官薪廉等銀一款,上屆報銷案内,每年約支銀三萬四千餘兩,此案共支銀三十一萬八千餘兩,較上屆多銀二十八萬餘兩。

    (四)又補發各營弁勇口糧一百四十三萬三百六十二兩零,未聲明補支何年何營欠饷,均應分晰開單聲覆。

    宗棠又具奏曰: &hellip&hellip同治十三年(1874),關隴肅清,大軍籌議出關,凡軍糧、料草、馱騾、什物等項,不能不寬為購備,俾免臨時缺乏。

    采辦之物件既多,需用之款目自巨,此采買糧料等項用過價值,較前加增之原委也。

    至酌補各官薪廉等項,較上屆報銷案内銀數增多一節。

    遵查同治十二年(1873)以前報銷案内,支發各州縣津貼辦公,并酌補各前任積欠薪廉等項一款,系專指酌發文職各官銀數而言,其綠營武職員弁,曆年積欠之項并未發給。

    關隴肅清之後,各營員弁紛紛具領,不得不量為酌發。

    前欠清單内開銀數,系将文武各官及營汛制兵支領之項,并計在内。

    此次支發銀數,均系随時酌發,并無一定額數,此酌發文武各官積欠薪廉等項,與上屆報銷案内未能一律之原委也。

    又補發各營弁勇口糧銀一百四十三萬三百六十二兩零,亦未聲明補支何年何營欠饷,饬查聲覆一節。

    遵查上屆報銷案内,曾經聲明,截至同治十二年(1873)年底,曆年積欠各營軍饷,共銀八百二十五萬九千八百二十兩二錢二厘三毫二絲六忽,此次補發銀内,即系欠發同治十二年(1873)以前截數開報欠饷八百二十五萬九千餘兩内之先行補發之項。

    前單業将補發銀數,在于欠發數内,詳細聲明扣除。

    且欠發各營軍饷,均系遞年滾算,亦無從按年分晰年份。

    &hellip&hellip 臣維軍需支款,與常年經費不同,常年歲有定額,部臣逐年比較,按冊而稽,可以知其梗概,軍需用款則不然。

    如支發饷銀,則視收款之盈绌,定支發之多寡;采制各物,則視需用之緩急,道途之通塞,商販之多寡,價值之長落,随時采辦。

    動用銀數,非惟今歲不能比于舊數,其需用緩急之間,更有今日不能比于昨日者,斷難拟之一律。

    臣前次開報請銷各款,不獨戶部行查各節,與上屆銀數間有不同,即部臣所謂上屆不甚懸殊之款,亦皆非上屆報銷之數,适相吻合。

    其實按年支發銀數,多寡本有異同,亦非按年均勻攤算,止有此數,臣前次奏請核實開報,不必牽合部章者,正為此也。

    &hellip&hellip 于是此次報銷,複得核準,注583然戶部仍謂此後接續報銷,務須核實辦理,以重饷項。

    故第四期報銷,宗棠仍以“&hellip&hellip臣軍收支款項,未能拘定成案,按年劃清報銷者,用兵于荒遠阻絕之地,轉運設于水陸萬數千裡之外,款目均牽前搭後,界畫難以限年截清;新疆辟地日廣,捍衛借資器械,辦事需員;克複城池,随時安插戶口,時事不同,勢難畫一。

    &hellip&hellip”等緣由,奏奉特準開單辦理。

    于是十四年之西征經費,始得清結。

    注584蓋戶部為執行則例,常堅持造冊報銷,且造冊報銷,照例有一筆銷費收入,故實不願各軍營開單報銷。

    部中所持為手續,而統兵大員須顧及事實,形成對立,乃事實所必至。

    然欲依數十年前之則例,核數十年後之軍費,欲憑一成不變之計算方式,核各地錯綜紛纭之物價工價,欲在方寸之門戶以内,核千萬裡外之實支,其必扞格不通,亦不問可知。

     四期報銷所列開支項目,都十二款,茲各系以四期之總數如次。

    惟原案計算單位至“微”為止,因太瑣屑,以“兩”為單位。

     (一)支發楚軍馬步各營,并各起護軍土勇,暨甯夏将軍穆圖善,固原提督雷正绾所部各
0.057102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