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 西征經費之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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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運前來,已在一年半年之後。

    行查銷算,難以克期清結,勢有固然。

    即如前歲借用華商巨款,至去冬洋款借到,始能分起還清。

    又歸化城、包頭鎮設立采運局,由北路草地,用駝轉運巴裡坤,往返萬餘裡。

    自光緒元年(1875)開辦,二年(1876)秋攻克烏魯木齊等城,就近古城一帶官民屯墾,可以采運供支,即撤包歸之局;三年(1877)夏間,始據包歸局員造赍總報到營,即其明證。

    所以不能按年劃清開銷者,用兵于荒遠阻絕之區,轉運設于水陸萬裡數千裡之外,所有款目,均牽前搭後,界劃難以限年截清。

    各台局造報請銷,展轉行查,亦需時日,較之各處軍營辦理情形,迥不相同。

    &hellip&hellip伏懇天恩俯準,不拘年份,作為兩案,仍照前次開單報銷,以重公款,而昭核實。

    &hellip&hellip 宗棠此請,亦奉清廷批準。

    注581而戶、工二部未以為然,奏請将此次軍需報銷各款,凡屬例章應準報銷者,仍令轉饬各台局經手人員逐款造具清冊,送部核銷;其有不合例章及為成案所無者,既屬事所必需,應令逐款詳晰聲明,開單奏報。

    宗棠複将為難情形,據實覆陳: &hellip&hellip竊維關外著名荒遠瘠苦之區,用兵與内地迥異。

    軍需則例,定自乾隆年間,一切支銷款目,多按征調各營官兵厘定。

    此次軍務,全資勇力,兵饷與勇饷,既不相同,遂緻應支各款,多屬定例所無。

    如臣所部馬步各營弁勇,自同治五年(1866)十月,由閩起行入關之始,酌定楚軍營制章程,每步勇連管帶五百零五人為一營,外有長夫一百九十二名,月支饷銀二千九百餘兩。

    每馬隊二百五十人為一營,連長夫、馬夫三百名,月支饷銀三千一百餘兩。

    其時陝甘糧價奇昂,每勇照章月支口糧銀四兩二錢,僅勉敷食用。

    長夫每名月支口糧銀三兩,則尚不敷食用。

    是以同治五年(1866)二月初一日,曾奉恩旨垂詢,從前南省勇丁,以甘肅地方瘠苦,多不願往;此時若将調赴甘省勇丁酌增饷銀若幹,當可樂于從事。

    欽奉之下,臣以為弁勇月饷,一議加增,即為定制,如遇糧價平減,轉滋多費。

    随經酌量變通,當将各營應需糧料,由官采運,儲存各處。

    軍營領糧百斤,無論糧價、運價如何昂貴,隻扣價銀三兩,其不敷之數,由官津貼,作正開銷,業經奏明在案。

    自後由陝度隴,以至出關督辦新疆軍務,均照此章辦理。

    嗣因饷項奇绌,各營月饷,未能按月支給,積久緻成巨款。

    臣于前次開報截至同治十二年(1873)年底止報銷各款單内,弁勇口糧,共已欠發銀八百數十萬兩,即其明證。

    今臣辦理新疆軍務支銷各款内,弁勇口糧,本為大宗。

    是以部議令其照章造具清冊送部,部中即可照楚軍章程核辦。

    設使臣軍饷項充裕,各營均能按月清給,此時報銷,照章按月核算,開造細冊,有何為難。

    無如臣軍饷項,曆年支绌異常;各營月饷,隻能因地因時,通挪酌給。

    凡在前敵打仗者,均應照章給饷,先行從寬酌發,俾得士馬飽騰。

    其在後路駐防者,亦照章程算給,仍先按月酌發火食銀兩,俾資糊口。

    俟有裁汰告假,再行照章算清,如數找發。

    迨至光緒元、二(1875&mdash1876)等年,複經臣與幫辦軍務臣劉典,将關内後路防營,改照坐糧及土勇章程支饷,以期撙節。

    至裁改歸并各營,除照章找清欠饷外,仍按省份遠近,酌給川資,俾得安靜回籍。

    是弁勇月饷一項,雖雲照依楚軍章程支發,然其中有發給現饷者,有補發舊欠者,有先給月需鹽菜火食,嗣後再行核算找發者,情形不一。

    此時若造清冊,安能按名一律開造,求合例章。

    他如采運軍糧,各處市價不同,各營支領糧料,多寡不同,關外轉運,經行戈壁,不能如口内程途裡數可考。

    需用一切軍裝、軍火、器械等件,有由内地制辦者,有由上海派員前赴外洋采購,運甘轉解前敵者,有由陝甘設局仿造洋槍、洋炮子藥彈者,更難按例計算工料。

    臣深知饷項艱難,凡有一切支發,在前敵者,皆由臣行營核明撥發,在後路者,皆由幫辦軍務臣劉典核明撥發。

    有時移緩就急,不容坐失事機;有時挹彼注茲,惟期有裨實用。

    若必求合例章,一一遷就挪移造冊,誠如同治三年(1864)六月部臣折内所雲,實數不準銷,準銷非實數,不特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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