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 西征經費之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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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調查甘肅布政使庫存,隻有一千兩。
陝西饷事,向恃本省錢糧,自較甘肅為佳,然亂後亦銳減,而軍費則激增,雖辦厘金,每年僅十萬兩内外。
故劉典署陝西巡撫時,報告有着落之饷項,不過一百六十萬兩。
宗棠所部之饷,在福州省城出發時,固已商定由福建、浙江、廣東三省協撥,然入關以後,鄭重審計陝甘兩省整個軍費收支,陝西每年約缺一百四五六十萬兩,甘肅約缺二三百萬兩,不得不請由清廷籌撥,并力主“以東南之财富,贍西北之甲兵”。
清廷重為指定各省及各海關經常協濟,而臨時由戶部撥補。
宗棠亦自就捐輸與厘金二者,盡力籌劃。
至出兵新疆時,雖征途益遠,用費益巨,仍指原有各省關協款為軍費,宗棠乃不得不同時以裁兵為節饷之道。
蓋用兵西北,籌饷之難,亦于此可得一證明。
注586茲将上述四期報銷案中之收款,概括為七項,分别于次: (一)戶部撥 銀四百五十二萬零六百三十兩。
(二)各省撥 銀六千八百九十六萬四千一百三十一兩,再加江蘇撥老湘軍饷四百三十二萬一千七百零八兩,共計七千三百二十八萬五千八百三十九兩。
案此款包括一般之甘肅、新疆協饷,及指定專協某軍之饷(如陝西專撥雷正绾軍饷等)。
當日協撥之省,有山東、四川、福建、浙江、廣東、湖北、湖南、江蘇、安徽、江西、山西、河南十二省,有定額可稽者,浙江原協楚軍每年二百四十六萬兩,福建、廣東各四十八萬兩,清廷指定西征協饷,浙江每年六十萬兩,湖北、江西、福建各四十八萬兩,江蘇、廣東各三十六萬兩,安徽二十四萬兩。
(三)各海關撥 銀四百零五萬八千六百五十三兩。
案當日撥款之海關,有江海關、江漢關、浙海關、閩海關、粵海關等五處,有定額可稽者,江海關每年五十萬兩,閩海關二十萬兩,江漢關十五萬兩,粵海關十萬兩,浙海關五萬兩。
(四)捐輸 銀八百八十一萬七千五百三十六兩。
案此款包括甘肅自辦米捐,各省分撥米捐(詳見五十一節)。
(五)田賦 銀十八萬六千五百十七兩。
案此款為甘肅一省之數,及新疆收複後所征之數。
(六)厘金 銀一百六十七萬七千八百三十四兩。
案此款亦為甘肅一省之數,及新疆收複後所征之數。
(詳見五十節) (七)雜收 銀二百七十萬五千零一百四十七兩。
以上七款,共收銀九千零九十七萬五千四百四十八兩。
注587自以各省關協款為大宗,然常有積欠。
且自報解到解到,每須兩三月。
當青黃不接之時,悉以華洋商借款彌補。
有時遇采糧款項不給,則以三聯銀票,由甘肅布政使蓋印行用,期以兩個月發給現銀。
注588 言及軍費支銷,則宗棠用兵所感窘乏,自可想見,西征時固如此,東征時亦何莫不然。
(參閱二十節)所可異者,此輩士兵既收入如是微薄,何以猶願以生命供犧牲?欲解釋此疑問,則如統帥之能共甘苦,能以恩義相維,并能以紀律相繩,為主要之答案。
而于防守之部隊,課以農事,俾有作物收成,或供自用,或以出售,亦不無補濟。
然每收複一地方,能多得意外之收益,當仍不失為一大原因。
金積堡攻陷時,宗棠緻書陳湜曰: &hellip&hellip據供馬氏兄弟父子資财,實近兩百萬之多,未知實否。
各營掘藏頗多,自不待言,馬逆眷屬住處,未經搜索,想必不少。
十四五以後,必鮮有存者,聞卓勝所獲尤豐,信否?&hellip&hellip 其時官報搜得敵資,則僅有十九萬餘兩,宗棠猶以賞給在事各營,每營二千兩,七十一營共十四萬二千兩。
是私獲而外,猶有官賞,此所以甘于執殳前驅乎!又如圍攻肅州城時,各軍預計争發洋财,宗棠亦陰許之,以為“攻破城池,殲滅首要各逆,何愁洋财不能到手”。
城既克,終以分贓不均,幾啟釁端。
即此二役如是,推之他役,當無不如是。
故浙江各城之克,報得敵銀米數十萬兩,以充善舉;新疆之役,報得敵資七萬餘兩,以辦地方善後。
恐尚為歸公之極少數,将士所獲,必有十百倍于此者。
王闿運作《湘軍志》,描寫彼時之将士,争求從軍,每破寇,所鹵獲金币珍貨,不可勝計,故其結論曰:“能戰之軍,未有待饷者也。
”注589事實昭然,自不必曲為諱飾。
陝西饷事,向恃本省錢糧,自較甘肅為佳,然亂後亦銳減,而軍費則激增,雖辦厘金,每年僅十萬兩内外。
故劉典署陝西巡撫時,報告有着落之饷項,不過一百六十萬兩。
宗棠所部之饷,在福州省城出發時,固已商定由福建、浙江、廣東三省協撥,然入關以後,鄭重審計陝甘兩省整個軍費收支,陝西每年約缺一百四五六十萬兩,甘肅約缺二三百萬兩,不得不請由清廷籌撥,并力主“以東南之财富,贍西北之甲兵”。
清廷重為指定各省及各海關經常協濟,而臨時由戶部撥補。
宗棠亦自就捐輸與厘金二者,盡力籌劃。
至出兵新疆時,雖征途益遠,用費益巨,仍指原有各省關協款為軍費,宗棠乃不得不同時以裁兵為節饷之道。
蓋用兵西北,籌饷之難,亦于此可得一證明。
注586茲将上述四期報銷案中之收款,概括為七項,分别于次: (一)戶部撥 銀四百五十二萬零六百三十兩。
(二)各省撥 銀六千八百九十六萬四千一百三十一兩,再加江蘇撥老湘軍饷四百三十二萬一千七百零八兩,共計七千三百二十八萬五千八百三十九兩。
案此款包括一般之甘肅、新疆協饷,及指定專協某軍之饷(如陝西專撥雷正绾軍饷等)。
當日協撥之省,有山東、四川、福建、浙江、廣東、湖北、湖南、江蘇、安徽、江西、山西、河南十二省,有定額可稽者,浙江原協楚軍每年二百四十六萬兩,福建、廣東各四十八萬兩,清廷指定西征協饷,浙江每年六十萬兩,湖北、江西、福建各四十八萬兩,江蘇、廣東各三十六萬兩,安徽二十四萬兩。
(三)各海關撥 銀四百零五萬八千六百五十三兩。
案當日撥款之海關,有江海關、江漢關、浙海關、閩海關、粵海關等五處,有定額可稽者,江海關每年五十萬兩,閩海關二十萬兩,江漢關十五萬兩,粵海關十萬兩,浙海關五萬兩。
(四)捐輸 銀八百八十一萬七千五百三十六兩。
案此款包括甘肅自辦米捐,各省分撥米捐(詳見五十一節)。
(五)田賦 銀十八萬六千五百十七兩。
案此款為甘肅一省之數,及新疆收複後所征之數。
(六)厘金 銀一百六十七萬七千八百三十四兩。
案此款亦為甘肅一省之數,及新疆收複後所征之數。
(詳見五十節) (七)雜收 銀二百七十萬五千零一百四十七兩。
以上七款,共收銀九千零九十七萬五千四百四十八兩。
注587自以各省關協款為大宗,然常有積欠。
且自報解到解到,每須兩三月。
當青黃不接之時,悉以華洋商借款彌補。
有時遇采糧款項不給,則以三聯銀票,由甘肅布政使蓋印行用,期以兩個月發給現銀。
注588 言及軍費支銷,則宗棠用兵所感窘乏,自可想見,西征時固如此,東征時亦何莫不然。
(參閱二十節)所可異者,此輩士兵既收入如是微薄,何以猶願以生命供犧牲?欲解釋此疑問,則如統帥之能共甘苦,能以恩義相維,并能以紀律相繩,為主要之答案。
而于防守之部隊,課以農事,俾有作物收成,或供自用,或以出售,亦不無補濟。
然每收複一地方,能多得意外之收益,當仍不失為一大原因。
金積堡攻陷時,宗棠緻書陳湜曰: &hellip&hellip據供馬氏兄弟父子資财,實近兩百萬之多,未知實否。
各營掘藏頗多,自不待言,馬逆眷屬住處,未經搜索,想必不少。
十四五以後,必鮮有存者,聞卓勝所獲尤豐,信否?&hellip&hellip 其時官報搜得敵資,則僅有十九萬餘兩,宗棠猶以賞給在事各營,每營二千兩,七十一營共十四萬二千兩。
是私獲而外,猶有官賞,此所以甘于執殳前驅乎!又如圍攻肅州城時,各軍預計争發洋财,宗棠亦陰許之,以為“攻破城池,殲滅首要各逆,何愁洋财不能到手”。
城既克,終以分贓不均,幾啟釁端。
即此二役如是,推之他役,當無不如是。
故浙江各城之克,報得敵銀米數十萬兩,以充善舉;新疆之役,報得敵資七萬餘兩,以辦地方善後。
恐尚為歸公之極少數,将士所獲,必有十百倍于此者。
王闿運作《湘軍志》,描寫彼時之将士,争求從軍,每破寇,所鹵獲金币珍貨,不可勝計,故其結論曰:“能戰之軍,未有待饷者也。
”注589事實昭然,自不必曲為諱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