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 西征中之采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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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西北用兵,在後方辦理采運之人員,其功績無殊于在前敵作戰之将領。
苟非後方采運人員能将軍品源源供應,則前敵将領亦無法殺敵緻果。
故每遇某一戰役完成,必奏請将台局人員優叙。
清廷狃于軍功限歸殺賊克城之将領之說,宗棠必為力争。
注517 宗棠所部楚軍、湘軍,本有長夫,然師行西北,不能不兼資車馱,則以官運民運、商運相輔而行。
官運之條規: 大車二十輛為一起,或三十、四十輛不等。
駝騾六十隻為一起,或八十、一百隻不等。
經管委員每員給夫二名,每車一輛,用車夫一名,每駝六隻,用牽夫一名,每騾馬二匹,用牽夫一名。
駝每隻日支料四斤,草二十斤,又月支油鹽銀二錢。
騾馬每隻日支料六斤,草十五斤,又月支飲水、歇店、燈油銀四錢。
車每輛月支膏油等三錢。
騾馬每百,扣足一年,準報十分倒三。
不足十分之三,按實計算,超過十分之三,照數賠補。
管解饷裝,每批二員,護勇十名。
民運通常為每一百斤,曆一百裡,給車腳銀四錢,駝騾腳銀三錢。
注518亦有特别詳細規定者,例如由潼關向西運轉之軍品: 挑擡夫每名挑擡六十斤,來往每裡給二八錢四文。
二套牛車每輛裝一千斤,來往每裡給二八錢九文。
二套騾車每輛裝六百斤,來往每裡給二八錢七文。
馱驢每頭馱二百四十斤,來往每裡給二八錢六文。
此項腳價,宗棠以為系準情酌理,照民間自雇,斤重減少,價值加多計算,由各州縣預行公布,毋得任差役浮開,亦毋得任差役刻減。
注519倘遇天雨路途泥濘,準由該州縣酌減斤重配雇,如在草料昂貴之處,亦準酌加價值。
同治軍興,陝西各州縣分設裡民局,攤征經費,承辦兵差。
甘肅亦以車馬局任其事,按糧攤車,按畝出費。
久之,不肖官吏以招待文武官員過境等所謂流差,亦委之裡民局,民間苦累不堪。
後經宗棠廉悉其情,明令規定,民間承辦兵差,隻須供給車馱,其腳價由官發給,所攤征經費,僅供彌補不足之用。
上述規定腳價,即其一端。
流差統歸各縣署承應,亦一律憑驗傳單、委劄或車票供給。
上站不得擅發溜單,下站不得擅撥車馱。
注520 商運乃利用商幫車馱,使其承辦軍運,例如秦州與蘭州省城間,曾規定章程四條: 一、現時商騾起卸貨物,以蘭州、秦州兩處為總彙。
嗣後各騾戶,無論大幫、小幫,凡自秦州至省,運貨二次,由省車局令赴本爵大臣行營,聽候指運軍裝、軍糧一次。
所運軍需,每百裡百斤,加成腳價銀五錢,坐空包并在内。
一、各幫騾戶自示之後,均須即赴省局挂名登冊,報明所管騾隻若幹,以備稽查。
每次出省,均照省車之例,赴局領取本爵大臣護票,填明幫頭姓名,騾隻數目,卸貨地方,并載明系運第幾次客貨字樣。
所過州縣軍營,但系查有護票,不獨不準拉扣,遇有零匪出沒地方,并即派隊護送,如有疏失,着各防營照賠。
一、查各幫騾從前赴省,因恐拉扣支差,每于城外裝卸貨物,其在秦州亦然。
商民因避厘稅,亦樂于從事,并于所過之處,相率繞避大道,來往潛行。
不獨幫騾散漫,難于稽查,且于厘稅大有妨礙。
應令此後省城、秦州差務,均不得強扣幫騾。
凡幫騾在省城裝卸貨物者,該各行店須帶同幫頭,先至省車局報明,由局寫給發票。
在秦州裝卸貨物者,該各行店亦須帶同幫頭,先至秦州衙門報明,由秦州知州寫給發票。
均以此票知會城門委員,方準貨物出入。
其往返路徑安定,該幫頭須持所領護票,赴安定督催局呈驗,蓋用局印。
到秦州時,亦須赴秦州衙門呈驗,蓋用州印。
如有出省,不領護票,及還省換繳護票時,并無秦州、安定印驗,均将幫騾商貨一并充公。
一、幫騾領票、驗票及出入省城,如司事、書役人等,故意羁延,稍有需索,由幫頭喊禀印委各員立時痛懲。
如各員徇庇,即禀本爵大臣一并嚴究。
注521 為欲充分利用商幫車馱,宗棠又嚴禁各州縣、各軍營任意截留商車貨駝應差,嚴禁向車馱勒派公費。
注522宗棠對于官運、民運、商運三者,自傾向于商運;以商幫不敷,不得不兼用民運,更以民運有限,不得不輔以官運。
宗棠承認官運對于交通工具,不知愛護,較民運為浪費,故甯協助民運。
如袁保恒督辦西征糧台時,曾購一批車輛,準備在肅州自營官運。
後由宗棠廉價售與民間,再供糧台調用。
如三套車每輛原價一百六十四兩,隻售一百三十兩。
雙套車每輛原價一百十八兩,隻售九十二兩。
注523 同時,宗棠對于運道設備,亦有若幹措注。
當宗棠初入關,即命将自潼關至西安省城之道路,大加平治。
華州知州漫不經心,一次因道路泥濘,緻誤軍火之運達,受宗棠之申斥。
注524由是随大軍西進,逐步修築,直至于喀什噶爾(參閱六十四節)。
沿路因伏莽未盡,酌駐防軍,維護軍運。
此為一龐大之組織,如進攻金積堡時,在平涼、靈州,長九百餘裡之運道上,曾支配三十營之勇丁。
注525亦為一兩難之問題,蓋兵多則轉饋愈艱
苟非後方采運人員能将軍品源源供應,則前敵将領亦無法殺敵緻果。
故每遇某一戰役完成,必奏請将台局人員優叙。
清廷狃于軍功限歸殺賊克城之将領之說,宗棠必為力争。
注517 宗棠所部楚軍、湘軍,本有長夫,然師行西北,不能不兼資車馱,則以官運民運、商運相輔而行。
官運之條規: 大車二十輛為一起,或三十、四十輛不等。
駝騾六十隻為一起,或八十、一百隻不等。
經管委員每員給夫二名,每車一輛,用車夫一名,每駝六隻,用牽夫一名,每騾馬二匹,用牽夫一名。
駝每隻日支料四斤,草二十斤,又月支油鹽銀二錢。
騾馬每隻日支料六斤,草十五斤,又月支飲水、歇店、燈油銀四錢。
車每輛月支膏油等三錢。
騾馬每百,扣足一年,準報十分倒三。
不足十分之三,按實計算,超過十分之三,照數賠補。
管解饷裝,每批二員,護勇十名。
民運通常為每一百斤,曆一百裡,給車腳銀四錢,駝騾腳銀三錢。
注518亦有特别詳細規定者,例如由潼關向西運轉之軍品: 挑擡夫每名挑擡六十斤,來往每裡給二八錢四文。
二套牛車每輛裝一千斤,來往每裡給二八錢九文。
二套騾車每輛裝六百斤,來往每裡給二八錢七文。
馱驢每頭馱二百四十斤,來往每裡給二八錢六文。
此項腳價,宗棠以為系準情酌理,照民間自雇,斤重減少,價值加多計算,由各州縣預行公布,毋得任差役浮開,亦毋得任差役刻減。
注519倘遇天雨路途泥濘,準由該州縣酌減斤重配雇,如在草料昂貴之處,亦準酌加價值。
同治軍興,陝西各州縣分設裡民局,攤征經費,承辦兵差。
甘肅亦以車馬局任其事,按糧攤車,按畝出費。
久之,不肖官吏以招待文武官員過境等所謂流差,亦委之裡民局,民間苦累不堪。
後經宗棠廉悉其情,明令規定,民間承辦兵差,隻須供給車馱,其腳價由官發給,所攤征經費,僅供彌補不足之用。
上述規定腳價,即其一端。
流差統歸各縣署承應,亦一律憑驗傳單、委劄或車票供給。
上站不得擅發溜單,下站不得擅撥車馱。
注520 商運乃利用商幫車馱,使其承辦軍運,例如秦州與蘭州省城間,曾規定章程四條: 一、現時商騾起卸貨物,以蘭州、秦州兩處為總彙。
嗣後各騾戶,無論大幫、小幫,凡自秦州至省,運貨二次,由省車局令赴本爵大臣行營,聽候指運軍裝、軍糧一次。
所運軍需,每百裡百斤,加成腳價銀五錢,坐空包并在内。
一、各幫騾戶自示之後,均須即赴省局挂名登冊,報明所管騾隻若幹,以備稽查。
每次出省,均照省車之例,赴局領取本爵大臣護票,填明幫頭姓名,騾隻數目,卸貨地方,并載明系運第幾次客貨字樣。
所過州縣軍營,但系查有護票,不獨不準拉扣,遇有零匪出沒地方,并即派隊護送,如有疏失,着各防營照賠。
一、查各幫騾從前赴省,因恐拉扣支差,每于城外裝卸貨物,其在秦州亦然。
商民因避厘稅,亦樂于從事,并于所過之處,相率繞避大道,來往潛行。
不獨幫騾散漫,難于稽查,且于厘稅大有妨礙。
應令此後省城、秦州差務,均不得強扣幫騾。
凡幫騾在省城裝卸貨物者,該各行店須帶同幫頭,先至省車局報明,由局寫給發票。
在秦州裝卸貨物者,該各行店亦須帶同幫頭,先至秦州衙門報明,由秦州知州寫給發票。
均以此票知會城門委員,方準貨物出入。
其往返路徑安定,該幫頭須持所領護票,赴安定督催局呈驗,蓋用局印。
到秦州時,亦須赴秦州衙門呈驗,蓋用州印。
如有出省,不領護票,及還省換繳護票時,并無秦州、安定印驗,均将幫騾商貨一并充公。
一、幫騾領票、驗票及出入省城,如司事、書役人等,故意羁延,稍有需索,由幫頭喊禀印委各員立時痛懲。
如各員徇庇,即禀本爵大臣一并嚴究。
注521 為欲充分利用商幫車馱,宗棠又嚴禁各州縣、各軍營任意截留商車貨駝應差,嚴禁向車馱勒派公費。
注522宗棠對于官運、民運、商運三者,自傾向于商運;以商幫不敷,不得不兼用民運,更以民運有限,不得不輔以官運。
宗棠承認官運對于交通工具,不知愛護,較民運為浪費,故甯協助民運。
如袁保恒督辦西征糧台時,曾購一批車輛,準備在肅州自營官運。
後由宗棠廉價售與民間,再供糧台調用。
如三套車每輛原價一百六十四兩,隻售一百三十兩。
雙套車每輛原價一百十八兩,隻售九十二兩。
注523 同時,宗棠對于運道設備,亦有若幹措注。
當宗棠初入關,即命将自潼關至西安省城之道路,大加平治。
華州知州漫不經心,一次因道路泥濘,緻誤軍火之運達,受宗棠之申斥。
注524由是随大軍西進,逐步修築,直至于喀什噶爾(參閱六十四節)。
沿路因伏莽未盡,酌駐防軍,維護軍運。
此為一龐大之組織,如進攻金積堡時,在平涼、靈州,長九百餘裡之運道上,曾支配三十營之勇丁。
注525亦為一兩難之問題,蓋兵多則轉饋愈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