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 陝甘善後
關燈
小
中
大
張。
每百戶,由官擇立一人,充百家長,給百家長門牌一張,均張挂門口。
其限于地勢,不滿十戶、百戶或過十戶、百戶者,均随多少約計,一律設立十家長、百家長,以資約束,而便稽察。
(三)安插定妥,由官劃給地畝,酌發種籽、農器,俾得及時耕種。
并發赈糧,大口每日半斤,小口每日五兩,俾免饑餓,秋後停止。
其力能自給之戶,應聽自行籴買,由地方官出示鄰近地方,招緻商販,任其彼此交易。
(四)遷徙各戶内,有極貧、孤寡、老弱、殘廢,不能自食其力者,應由官查明人數,另編一冊,酌給赈糧,秋後亦不停止。
(五)遷徙各戶内,有從前被擄漢民丁男婦女,其有家可歸者,應令其歸家完聚,該回民不得阻留;其無家可歸者,應由該十家長、百家長報明地方官資遣,各歸原籍。
倘各回民希圖收留漢民子女,作奴婢雇工,匿不呈報者,一經訪察得實,定将該回民照例治罪,決不寬饒。
其婦女被擄已久,生有子女,不願回籍者,聽便。
(六)各回民既經收撫,即屬平民,從前過惡,概置不問。
不但漢民不得以從前仇怨,借口尋釁,即回民與回民,從前積有嫌隙,亦不準申理。
惟收撫後犯事,應按照所犯情罪科斷,其情浮于罪者,照本律加等治罪。
(七)回民安插地方,由地方官指定,不得擅自出外閑遊,混入城市,緻滋事端。
如須赴城關市集,買物探親,應由各百家長詣州縣官衙門,預領本牌号簽,令其執持,以憑察驗照護。
每百家準領闆号簽三十枝,一枝以兩人為度,不得過三人。
如有事遠赴各廳州縣境,由百家長報明地方官,請給路票,注明所往何處,所幹何事,限期繳銷。
每張取路票紙朱錢四文,如無路票,定行查辦。
縱途中遇有損失,亦不準究。
至過省行走,必須由各州縣申明該管道衙門,發給護照,始憑盤驗,倘無護照,私行往來,查出一律嚴辦。
(八)士農工商,各有執業,現發新刻六經善本,分給漢回士子誦習。
其回民業儒者,準附就近州縣考試,由府而院,即以安插地方為其籍貫。
現在平涼取進文生,及補廪出貢者已多,爾等如肯立志讀書,豈患無進身之階,何至自甘廢棄。
至士人以外,惟力農之民足重,以其有益于世,無損于人也。
百工為世所必需,亦能自食其力,商賈轉移貨物,足通有無,亦于世有濟。
惟為農者,不準栽種罂粟。
為士者,不準幹預外事,出入衙門。
為商賈者,不準販運鴉片,緻幹禁令。
(十)民間畜養骟馬,私藏槍炮軍火,本幹例禁,自此次搜繳之後,如有隐藏馬匹、槍炮、軍火者,一經訪察得實,或被告發,除将馬匹、槍炮入官外,仍行照律治罪。
(十一)各處外來親友到家,必須報知百家長,方準招留。
違者察究,如容留匪人,滋生事端,即将容留之戶,照匪人治罪。
注381 又安插河州回民時,另有特殊之辦法,更摘錄兩條: (一)無事不準過洮河,及來往西甯、洮州、岷州各處。
洮河各處渡船,悉數呈官。
康家岩、狄道州及通西甯過河渡口,除由官建浮橋或渡船,以通驿道外,其餘各處,概不得私設渡船。
其貿易定于三甲集、太子寺及河州境内各處,均聽其便。
(四)河州、狄道回民,從前喜習拳技,及跑坡、馳馬諸事,稍長,托言出外做生意,實則騎馬搶劫,此後如再有犯此者,本州文武官員訪察訊明确實,詳請懲處。
注382 吾人今觀上列諸項辦法,尚可窺見宗棠思想之缜密,規畫之周到。
顧如取締自由出入居住區域,禁止收藏武器及練習武藝,不免含有統制被征服民族色彩。
惟發給六經供誦習,給田地,給種籽、農具,供稼穑,屬于教養事業,較具積極性質。
至隔絕漢回居處,本清代馭回一貫政策,如新疆各大城,均分設漢城、回城,雙方不得任意往來,即其一例。
二曰禁傳回民之新教。
宗棠以為乾隆年間,回民馬明心等及田五兩起事變,與夫此次馬化隆之事變,皆由于假借新教,煽惑愚頑。
因奏請嚴禁此項新教之傳布,原文叙述回教種種情形甚詳: &hellip&hellip回民以西戎族類,雜居中土,自古已然,載籍詳矣。
就回民自數之典言之,祖曰阿丹,生于天方之野,産七十二胎,每胎男一女一,自為夫婦,至爾撒而其教始興。
又六百年,當隋開皇中,有穆罕默德者,生而神靈,闡明清真之教,回衆翕然從之,其教始盛。
今回民稱天方教,自稱曰穆民,以尊穆罕默德故也,又曰膜民,以阿丹初生之祖言也。
其書有《天經》一部,回族稱為穆罕默德所受之天者。
又《天方性理》、《天方經典》兩部,則明代金陵回人劉
每百戶,由官擇立一人,充百家長,給百家長門牌一張,均張挂門口。
其限于地勢,不滿十戶、百戶或過十戶、百戶者,均随多少約計,一律設立十家長、百家長,以資約束,而便稽察。
(三)安插定妥,由官劃給地畝,酌發種籽、農器,俾得及時耕種。
并發赈糧,大口每日半斤,小口每日五兩,俾免饑餓,秋後停止。
其力能自給之戶,應聽自行籴買,由地方官出示鄰近地方,招緻商販,任其彼此交易。
(四)遷徙各戶内,有極貧、孤寡、老弱、殘廢,不能自食其力者,應由官查明人數,另編一冊,酌給赈糧,秋後亦不停止。
(五)遷徙各戶内,有從前被擄漢民丁男婦女,其有家可歸者,應令其歸家完聚,該回民不得阻留;其無家可歸者,應由該十家長、百家長報明地方官資遣,各歸原籍。
倘各回民希圖收留漢民子女,作奴婢雇工,匿不呈報者,一經訪察得實,定将該回民照例治罪,決不寬饒。
其婦女被擄已久,生有子女,不願回籍者,聽便。
(六)各回民既經收撫,即屬平民,從前過惡,概置不問。
不但漢民不得以從前仇怨,借口尋釁,即回民與回民,從前積有嫌隙,亦不準申理。
惟收撫後犯事,應按照所犯情罪科斷,其情浮于罪者,照本律加等治罪。
(七)回民安插地方,由地方官指定,不得擅自出外閑遊,混入城市,緻滋事端。
如須赴城關市集,買物探親,應由各百家長詣州縣官衙門,預領本牌号簽,令其執持,以憑察驗照護。
每百家準領闆号簽三十枝,一枝以兩人為度,不得過三人。
如有事遠赴各廳州縣境,由百家長報明地方官,請給路票,注明所往何處,所幹何事,限期繳銷。
每張取路票紙朱錢四文,如無路票,定行查辦。
縱途中遇有損失,亦不準究。
至過省行走,必須由各州縣申明該管道衙門,發給護照,始憑盤驗,倘無護照,私行往來,查出一律嚴辦。
(八)士農工商,各有執業,現發新刻六經善本,分給漢回士子誦習。
其回民業儒者,準附就近州縣考試,由府而院,即以安插地方為其籍貫。
現在平涼取進文生,及補廪出貢者已多,爾等如肯立志讀書,豈患無進身之階,何至自甘廢棄。
至士人以外,惟力農之民足重,以其有益于世,無損于人也。
百工為世所必需,亦能自食其力,商賈轉移貨物,足通有無,亦于世有濟。
惟為農者,不準栽種罂粟。
為士者,不準幹預外事,出入衙門。
為商賈者,不準販運鴉片,緻幹禁令。
(十)民間畜養骟馬,私藏槍炮軍火,本幹例禁,自此次搜繳之後,如有隐藏馬匹、槍炮、軍火者,一經訪察得實,或被告發,除将馬匹、槍炮入官外,仍行照律治罪。
(十一)各處外來親友到家,必須報知百家長,方準招留。
違者察究,如容留匪人,滋生事端,即将容留之戶,照匪人治罪。
注381 又安插河州回民時,另有特殊之辦法,更摘錄兩條: (一)無事不準過洮河,及來往西甯、洮州、岷州各處。
洮河各處渡船,悉數呈官。
康家岩、狄道州及通西甯過河渡口,除由官建浮橋或渡船,以通驿道外,其餘各處,概不得私設渡船。
其貿易定于三甲集、太子寺及河州境内各處,均聽其便。
(四)河州、狄道回民,從前喜習拳技,及跑坡、馳馬諸事,稍長,托言出外做生意,實則騎馬搶劫,此後如再有犯此者,本州文武官員訪察訊明确實,詳請懲處。
注382 吾人今觀上列諸項辦法,尚可窺見宗棠思想之缜密,規畫之周到。
顧如取締自由出入居住區域,禁止收藏武器及練習武藝,不免含有統制被征服民族色彩。
惟發給六經供誦習,給田地,給種籽、農具,供稼穑,屬于教養事業,較具積極性質。
至隔絕漢回居處,本清代馭回一貫政策,如新疆各大城,均分設漢城、回城,雙方不得任意往來,即其一例。
二曰禁傳回民之新教。
宗棠以為乾隆年間,回民馬明心等及田五兩起事變,與夫此次馬化隆之事變,皆由于假借新教,煽惑愚頑。
因奏請嚴禁此項新教之傳布,原文叙述回教種種情形甚詳: &hellip&hellip回民以西戎族類,雜居中土,自古已然,載籍詳矣。
就回民自數之典言之,祖曰阿丹,生于天方之野,産七十二胎,每胎男一女一,自為夫婦,至爾撒而其教始興。
又六百年,當隋開皇中,有穆罕默德者,生而神靈,闡明清真之教,回衆翕然從之,其教始盛。
今回民稱天方教,自稱曰穆民,以尊穆罕默德故也,又曰膜民,以阿丹初生之祖言也。
其書有《天經》一部,回族稱為穆罕默德所受之天者。
又《天方性理》、《天方經典》兩部,則明代金陵回人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