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 東征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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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放給,以資口食,業已竭蹶日滋。

    又凡克複一城,即須遴委正佐各員,前往署理,撫綏彈壓,難使枵腹從事,亦須酌給半廉,以為辦公經費。

    其地方例支各項,如元年(1862)春季克複者,夏季即應酌量撥給,以免曠誤。

    或新複地方鄰近賊烽,尚多伏莽,大軍進剿他城,不能分兵駐紮,複須配募壯勇,以資防守。

    各屬驿站,均已被毀,其時各軍分道攻剿,文報不容稽遲,必須趕緊補設,并照例分設腰站,以資接遞。

    而撫恤難民,掩埋暴骨,尤不可緩,雖饷項匮乏異常,亦必查照例案,酌量緩急,分别籌辦。

    &hellip&hellip 蓋其時宗棠以浙江巡撫督師,後遷閩浙總督,仍兼浙江巡撫,負有地方之責,故有權直接征收地方賦稅,以裕軍用,而其開支中,亦包含不少地方行政經費也。

    注259 關于辦理軍需機構,宗棠初入浙,多恃後路之接濟,故在江西之廣信,設立後路糧台,轉輸外省協饷。

    并在玉山設立轉運局,以便接運。

    而福建向在浦城設有援浙糧台,支應援浙各軍。

    及浙東肅清,師行愈遠,而宗棠又被命為閩浙總督,統轄兩省,遂在衢州設立閩浙總糧台,以便就近供應軍實。

    其浦城糧台,則改為轉運局,專司轉運福建饷需焉。

    注260 宗棠治事,綜核名實。

    對于軍費,固未嘗絲毫沾染,亦未容絲毫虛耗,馳驅三載,無日不在撙節之中。

    其開支有用現銀者,有用米谷者,則因勸辦捐輸,有直接捐納米谷者,即直接撥放米谷,不複作價列賬也。

     其各項收支曾奏報如下: 自鹹豐十一年十二月楚軍入浙之日起,截至同治三年六月止,共用兵兩年有餘,計收各省協饷銀二百九十七萬八千一百五十四兩零;鹹豐十一年、同治元、二兩年,地丁屯饷正耗銀四十七萬一千九百六十一兩零;又鹹豐十一年至同治三年漕項正耗銀六萬六千五百三十四兩零;各年契稅、雜稅、學租存留福建及溫處等府屬芽茶、鄉飲、歲貢、旗扁等款項銀六千六百六十六兩零;蕃庫撥濟軍饷銀三十八萬兩;鹽課銀九萬一百四十九兩零;甯紹關撥解銀四十二萬三千八百二十八兩零;本外省米捐銀七十三萬五千三百七十三兩零;本省捐輸銀七十一萬八千四百五十八兩零;江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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