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的外患與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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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一人為保丁,兩丁以外的餘丁亦選其壯勇的充保丁;每大保每夜輪派五人警盜,同保有犯強盜、殺人、放火等等重罪而知情不舉的坐罪,保内有容留強盜三人以上過三日以上者,其鄰舍雖不知情亦坐罪。
此法先行于畿内,以次推及全國。
第二步(熙甯四年):獎勵畿内保丁習武,每年于農隙分地舉行會試,試騎步射法,上等的授官職,以次至四等予賞有差。
第三步(熙甯五年):許畿内主戶保丁“上番”(即赴各縣巡檢司服巡警之役),十日一換;月給口糧和薪菜錢。
第四步(元豐二年至四年):予保甲長及保丁以嚴格的武藝教練,先以禁軍的教頭教大保長,三年藝成,乃以大保長為教頭,教保丁。
此法先行于畿内,次及河北、河東、陝西三路。
到了熙甯四年,這三路共有受訓完畢的保丁約七十萬人。
第四步的開始施行已在王安石去位後三年。
與保甲法約略同時實行的是募兵的裁減,但所裁減的,廂兵居多(其數不詳),禁兵較少。
計禁軍總數在英宗末年為六十六萬餘,在熙甯間為五十六萬餘,在元豐間為六十一萬餘。
在安石的軍事計劃中,保甲法原是恢複府兵制以代替募兵制的準備。
在施行保甲法第一步之前,安石已與神宗講論府兵之制,打算以漸複行之。
關于此事,安石在所撰《熙甯奏對日錄》中曾有記載,此書已佚(此書百二十卷為我國曆史文件中稀有之寶,佚去太可惜,幸大部分已為李焘采入《續通鑒長編》中,但經删修,本來面目已失,惟宋人陳瓘《四明尊堯集》引五十餘則,可于此見其内容一斑),茲據朱熹所引,摘錄如下: 餘&hellip&hellip為上言募兵之害,終不可經久。
佥以為如此。
餘曰:今養兵雖多,及用則患少,以民與兵為兩故也。
又五代禍亂之虞,終不能去;以此等皆本無賴奸猾之人故也。
上因問府兵之制曰:何處言府兵最備? 餘曰:李邺侯傳言之詳備。
上曰:府兵與租庸調法相須否? 餘曰:今上番供役,則以衣糧給之,則無貧富皆可以入衛出戍。
雖未有租庸調法,亦可為也。
但義勇不須刺手背。
刺手背何補于制禦之實?今既以良民為之,當以禮義獎養。
刺手背但使其不樂,而實無補也。
又擇其鄉闾豪傑為之将校,量加獎拔,則人自悅服。
今募兵為宿衛,乃有積官至刺史防團者。
移此與彼,固無不可。
況不至如此費官祿,已足使人樂為之。
陛下審擇近臣,使皆有政事之材,則他時可令分将此等軍。
今募兵出于無賴之人,尚可為軍廂主,則近臣以上豈不可及此輩?此乃先王成法,社稷之大計也。
上良以為然。
随後安石即奏上記載唐府兵法最詳的邺侯家傳。
此奏原稿曾為朱熹所藏。
朱熹說:“(予)獨愛其紙尾三行,語氣淩厲,筆勢低昂,尚有以見其跨越古今、斡旋宇宙之意。
疑此非小故也。
”又說:“抑公此紙,詞氣激烈,筆勢低昂,高視一時,下陋千古,而版本文集所載,乃更為卑順容悅之意,是必自疑其亢厲已甚,而抑損之,其慮深矣。
然論其實似不若此紙之雲,發于邂逅感觸之初,尤足以見其胸懷本趣之為快也。
夫以荊公之得神祖,可謂千載之一時矣,顧乃低徊若此,而猶未免有郁郁之懷。
君臣之際,功名之會,嗚呼難哉!” 神宗到底認府兵制為不可複行,故安石罷政後,不再談及,其旨似以保甲為防守的輔助力,而戰鬥的主力仍任募兵。
(乙)保馬法(熙甯五年,元豐七年)。
此與漢武帝時之“馬複令”(許人民養官馬以減免徭役)相近。
其法:于畿内及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五路,許人民領官馬自養,或領官錢買馬自養,每戶不過兩匹;養官馬之家,公家給以錢帛,并免除其捐稅的一部分(後來畿内不給錢帛),同時養戶自然得使用所養官馬。
屬三等以上的養戶十家為一保,屬四等以下的養戶十家為一社;一保之内,馬有死者,十家共償其值;一社之内,馬有死者,十家共償其值之半。
後來又令京東、京西兩路保甲戶一律養馬,而免除其教閱及此外若幹保甲的職責。
(丙)更戍法的廢除(熙甯七年至元豐四年)。
更戍法本以防止兵為将有,但結果“兵不知将,将不知兵,臨事應變,精神散漫,指揮不靈”;禁軍之不振,這是其原因之一。
神宗和安石有鑒于此,逐漸于各路的軍略要地取消更戍法,而設置固定的駐防禁軍,由固定的主将,就地訓練。
這種駐防軍的設置,當時稱為“置将”。
“将”是當時軍隊新編制中的一種單位,一将約有三千人上下,仿佛現在的一師。
(三)教育 (甲)變科舉。
熙甯四年,罷進士以外的“諸科”(諸科是專考記誦的),令除曾應考“諸科”不第的人外,不得參加此種考試;增加進士的名額;進士試廢詩賦,專用經義策論;所試群經,但取《易》《詩》《書》《周禮》《禮記》及《論語》《孟子》,而廢棄舊有的《春秋》和《儀禮》(同時太學教授及經筵進講亦廢之)。
(乙)變學制與興學校。
(1)宋初的太學隻是品官子弟考“取解”(取解即取得應進士試的資格,平民在本州取解)的機關,有學校之名而無肄學之實。
至仁宗皇祐末,在湖州大儒胡瑗的管領下,太學才成為一真正講學的機關,但其時學生不過二百人,胡瑗去後,又漸複原狀。
神宗即位,增太學生額為三百人,後又增為九百人。
熙甯四年分太學為三舍,外舍生無定員,新生充之(太學生仍限品官子弟);外舍生經考選入内舍,内舍生額三百人,内舍生經考選入上舍,上舍生額百人;上舍生考取優等的薦于中書,授以官職。
元豐二年,增太學生額外舍二千,内舍三百,上舍一百;規定除月考外,每年各舍總考一次,決定外、内舍生的升舍,上舍生的等第。
上舍生考上等的等于進士及第,即授官職;中等的免進士的禮部試;下等的免取解。
(2)仁宗慶曆四年,當範仲淹為參知政事時,曾“令州各縣皆立學(校),本路使者選部屬官為教授,員不足,取于鄉裡宿學有道業者”。
但當時諸州奉行的不多,其後又限舊時節度使所領州方得立學。
熙甯四年,複令各路、州、府立學,每郡給田十頃以贍養學生。
其後又派定諸路的州府學教授凡五十三員。
(3)仁宗慶曆間,胡瑗曾建議興武學(即中央軍官學校),朝議格而不行。
熙甯五年始行其議。
(丙)《三經新義》的纂修和頒行。
所謂三經是《周官》《書經》《詩經》,《新義》始修于熙甯六年,頒行于八年,主纂的人物為王安石、其子王雱和安石最得力的助手呂惠卿。
《三經新義》乃安石對付敵黨的思想的武器,也是他所謂“一道德、同風俗”的工具。
自從新法開始頒行以來,所有元老重臣和清流名士一緻反對;在朝的謗議洶起,在外任的百方阻撓,使新黨辨護窮于辨護,神宗谪黜窮于谪黜。
反對黨的最後論據,可用三朝元老文彥博的話代表。
熙甯四年三月,他論新法道:“祖宗法制具在,不須更張,以失人心。
”神宗問:“更張法制,士大夫誠多不悅,但于百姓何所不便?”彥博道:“為與士大夫治天下,非與百姓治天下也。
”神宗和安石的堅毅到底戰勝了一般士大夫的口舌,而貫徹了新法的推行。
但為鞏固國是的心理基礎,他們不得不在經典中替新法找尋或制造理論的根據。
《三經新義》便是這種工作的結果。
群經中最可為新法掩護的莫如《周官》,故安石也特别推重《周官》。
《新義》三種中唯獨《周官》一種是安石親自屬筆的,也唯獨此種流傳至今。
《新義》自從頒行以後,在五十餘年間,除了短期的被掩蝕外,支配了整個的思想界:太學和州縣學校用為主要的課本,科舉考試用為絕對的準繩;《新義》以外,三經的一切其他注疏,都無人過問了。
後來宋朝貶斥王安石最(有)力的學者,也公認《新義》富于新穎而确當的解釋,不容廢棄。
我們現在讀《周官新義》,很容易注意到的卻是安石解經的特殊作風,一種奇怪的拆字法。
例如他解“遂”字道:“豕八而辵則遂。
”又例如他解“夫”字道:“夫之字與天皆從一從大,夫者妻之天故也;天大而無上,故一在大上;夫雖一而大,然不如天之無上,故一不得在大上。
”又例如他解“卿”字道:“卿之字從,奏也;從,止也;左從,右從,知進止之意(古節奏字);從皀,黍稷之氣也,黍稷地産,有養人之道,其皀能上達;卿雖有養人之道而上達,然地類也,故其字如此。
”在字形的淵源上都是毫無根據的。
但安石确信這種拆字法不獨可以得到造字的本意,并且可以得到一切關于人事和天道
此法先行于畿内,以次推及全國。
第二步(熙甯四年):獎勵畿内保丁習武,每年于農隙分地舉行會試,試騎步射法,上等的授官職,以次至四等予賞有差。
第三步(熙甯五年):許畿内主戶保丁“上番”(即赴各縣巡檢司服巡警之役),十日一換;月給口糧和薪菜錢。
第四步(元豐二年至四年):予保甲長及保丁以嚴格的武藝教練,先以禁軍的教頭教大保長,三年藝成,乃以大保長為教頭,教保丁。
此法先行于畿内,次及河北、河東、陝西三路。
到了熙甯四年,這三路共有受訓完畢的保丁約七十萬人。
第四步的開始施行已在王安石去位後三年。
與保甲法約略同時實行的是募兵的裁減,但所裁減的,廂兵居多(其數不詳),禁兵較少。
計禁軍總數在英宗末年為六十六萬餘,在熙甯間為五十六萬餘,在元豐間為六十一萬餘。
在安石的軍事計劃中,保甲法原是恢複府兵制以代替募兵制的準備。
在施行保甲法第一步之前,安石已與神宗講論府兵之制,打算以漸複行之。
關于此事,安石在所撰《熙甯奏對日錄》中曾有記載,此書已佚(此書百二十卷為我國曆史文件中稀有之寶,佚去太可惜,幸大部分已為李焘采入《續通鑒長編》中,但經删修,本來面目已失,惟宋人陳瓘《四明尊堯集》引五十餘則,可于此見其内容一斑),茲據朱熹所引,摘錄如下: 餘&hellip&hellip為上言募兵之害,終不可經久。
佥以為如此。
餘曰:今養兵雖多,及用則患少,以民與兵為兩故也。
又五代禍亂之虞,終不能去;以此等皆本無賴奸猾之人故也。
上因問府兵之制曰:何處言府兵最備? 餘曰:李邺侯傳言之詳備。
上曰:府兵與租庸調法相須否? 餘曰:今上番供役,則以衣糧給之,則無貧富皆可以入衛出戍。
雖未有租庸調法,亦可為也。
但義勇不須刺手背。
刺手背何補于制禦之實?今既以良民為之,當以禮義獎養。
刺手背但使其不樂,而實無補也。
又擇其鄉闾豪傑為之将校,量加獎拔,則人自悅服。
今募兵為宿衛,乃有積官至刺史防團者。
移此與彼,固無不可。
況不至如此費官祿,已足使人樂為之。
陛下審擇近臣,使皆有政事之材,則他時可令分将此等軍。
今募兵出于無賴之人,尚可為軍廂主,則近臣以上豈不可及此輩?此乃先王成法,社稷之大計也。
上良以為然。
随後安石即奏上記載唐府兵法最詳的邺侯家傳。
此奏原稿曾為朱熹所藏。
朱熹說:“(予)獨愛其紙尾三行,語氣淩厲,筆勢低昂,尚有以見其跨越古今、斡旋宇宙之意。
疑此非小故也。
”又說:“抑公此紙,詞氣激烈,筆勢低昂,高視一時,下陋千古,而版本文集所載,乃更為卑順容悅之意,是必自疑其亢厲已甚,而抑損之,其慮深矣。
然論其實似不若此紙之雲,發于邂逅感觸之初,尤足以見其胸懷本趣之為快也。
夫以荊公之得神祖,可謂千載之一時矣,顧乃低徊若此,而猶未免有郁郁之懷。
君臣之際,功名之會,嗚呼難哉!” 神宗到底認府兵制為不可複行,故安石罷政後,不再談及,其旨似以保甲為防守的輔助力,而戰鬥的主力仍任募兵。
(乙)保馬法(熙甯五年,元豐七年)。
此與漢武帝時之“馬複令”(許人民養官馬以減免徭役)相近。
其法:于畿内及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五路,許人民領官馬自養,或領官錢買馬自養,每戶不過兩匹;養官馬之家,公家給以錢帛,并免除其捐稅的一部分(後來畿内不給錢帛),同時養戶自然得使用所養官馬。
屬三等以上的養戶十家為一保,屬四等以下的養戶十家為一社;一保之内,馬有死者,十家共償其值;一社之内,馬有死者,十家共償其值之半。
後來又令京東、京西兩路保甲戶一律養馬,而免除其教閱及此外若幹保甲的職責。
(丙)更戍法的廢除(熙甯七年至元豐四年)。
更戍法本以防止兵為将有,但結果“兵不知将,将不知兵,臨事應變,精神散漫,指揮不靈”;禁軍之不振,這是其原因之一。
神宗和安石有鑒于此,逐漸于各路的軍略要地取消更戍法,而設置固定的駐防禁軍,由固定的主将,就地訓練。
這種駐防軍的設置,當時稱為“置将”。
“将”是當時軍隊新編制中的一種單位,一将約有三千人上下,仿佛現在的一師。
(三)教育 (甲)變科舉。
熙甯四年,罷進士以外的“諸科”(諸科是專考記誦的),令除曾應考“諸科”不第的人外,不得參加此種考試;增加進士的名額;進士試廢詩賦,專用經義策論;所試群經,但取《易》《詩》《書》《周禮》《禮記》及《論語》《孟子》,而廢棄舊有的《春秋》和《儀禮》(同時太學教授及經筵進講亦廢之)。
(乙)變學制與興學校。
(1)宋初的太學隻是品官子弟考“取解”(取解即取得應進士試的資格,平民在本州取解)的機關,有學校之名而無肄學之實。
至仁宗皇祐末,在湖州大儒胡瑗的管領下,太學才成為一真正講學的機關,但其時學生不過二百人,胡瑗去後,又漸複原狀。
神宗即位,增太學生額為三百人,後又增為九百人。
熙甯四年分太學為三舍,外舍生無定員,新生充之(太學生仍限品官子弟);外舍生經考選入内舍,内舍生額三百人,内舍生經考選入上舍,上舍生額百人;上舍生考取優等的薦于中書,授以官職。
元豐二年,增太學生額外舍二千,内舍三百,上舍一百;規定除月考外,每年各舍總考一次,決定外、内舍生的升舍,上舍生的等第。
上舍生考上等的等于進士及第,即授官職;中等的免進士的禮部試;下等的免取解。
(2)仁宗慶曆四年,當範仲淹為參知政事時,曾“令州各縣皆立學(校),本路使者選部屬官為教授,員不足,取于鄉裡宿學有道業者”。
但當時諸州奉行的不多,其後又限舊時節度使所領州方得立學。
熙甯四年,複令各路、州、府立學,每郡給田十頃以贍養學生。
其後又派定諸路的州府學教授凡五十三員。
(3)仁宗慶曆間,胡瑗曾建議興武學(即中央軍官學校),朝議格而不行。
熙甯五年始行其議。
(丙)《三經新義》的纂修和頒行。
所謂三經是《周官》《書經》《詩經》,《新義》始修于熙甯六年,頒行于八年,主纂的人物為王安石、其子王雱和安石最得力的助手呂惠卿。
《三經新義》乃安石對付敵黨的思想的武器,也是他所謂“一道德、同風俗”的工具。
自從新法開始頒行以來,所有元老重臣和清流名士一緻反對;在朝的謗議洶起,在外任的百方阻撓,使新黨辨護窮于辨護,神宗谪黜窮于谪黜。
反對黨的最後論據,可用三朝元老文彥博的話代表。
熙甯四年三月,他論新法道:“祖宗法制具在,不須更張,以失人心。
”神宗問:“更張法制,士大夫誠多不悅,但于百姓何所不便?”彥博道:“為與士大夫治天下,非與百姓治天下也。
”神宗和安石的堅毅到底戰勝了一般士大夫的口舌,而貫徹了新法的推行。
但為鞏固國是的心理基礎,他們不得不在經典中替新法找尋或制造理論的根據。
《三經新義》便是這種工作的結果。
群經中最可為新法掩護的莫如《周官》,故安石也特别推重《周官》。
《新義》三種中唯獨《周官》一種是安石親自屬筆的,也唯獨此種流傳至今。
《新義》自從頒行以後,在五十餘年間,除了短期的被掩蝕外,支配了整個的思想界:太學和州縣學校用為主要的課本,科舉考試用為絕對的準繩;《新義》以外,三經的一切其他注疏,都無人過問了。
後來宋朝貶斥王安石最(有)力的學者,也公認《新義》富于新穎而确當的解釋,不容廢棄。
我們現在讀《周官新義》,很容易注意到的卻是安石解經的特殊作風,一種奇怪的拆字法。
例如他解“遂”字道:“豕八而辵則遂。
”又例如他解“夫”字道:“夫之字與天皆從一從大,夫者妻之天故也;天大而無上,故一在大上;夫雖一而大,然不如天之無上,故一不得在大上。
”又例如他解“卿”字道:“卿之字從,奏也;從,止也;左從,右從,知進止之意(古節奏字);從皀,黍稷之氣也,黍稷地産,有養人之道,其皀能上達;卿雖有養人之道而上達,然地類也,故其字如此。
”在字形的淵源上都是毫無根據的。
但安石确信這種拆字法不獨可以得到造字的本意,并且可以得到一切關于人事和天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