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開國和開國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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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三年南郊大禮時,都有一次“任子”的機會,每次品級最底的蔭子或孫一人,品級最高的可蔭六人,不拘宗人、外戚、門客以至“醫人”(家庭醫生)。

    此外大臣緻仕時有“緻仕恩澤”,可蔭若幹人;死後有“遺表恩澤”,可蔭若幹人。

    因為科舉名額之多,仕途限制之寬和恩蔭之廣,宋朝的閑職、冗官特别多,且日增無已,到後來官俸的供給竟成為财政上的大問題了。

    更有一由小可以見大的優待士大夫的制度:太祖于每州創立一“公使庫”,專以款待旅行中的士大夫。

    據一個曾受其惠的人的記錄:“公使庫&hellip&hellip遇過客(自然不是尋常的過客)必館置供饋&hellip&hellip使人無旅寓之歎。

    此蓋古人傳食諸侯之義。

    下至吏卒(随從)批支口食之類,以濟其乏食。

    承平時士大夫造朝,不赍糧,節用者猶有餘以還家。

    歸途禮數如前,但少損。

    ”太祖還有一個遠更重大的優待士大夫的立法。

    他在太廟藏一傳諸子孫的密約:“誓不殺大臣及言事官”。

    規定以後每一皇帝于即位之前,在嚴重的儀式下,獨自開閱這誓約。

    這誓約對宋代政治的影響,讀者以後将會看到。

     六 宋初财政收入的詳細節目,大過繁瑣,這裡不能盡述,舉其重要的如下:(1)“兩稅”(分夏、秋兩季征納的田賦和資産稅)。

    沿唐舊制,而大緻仍五代加重的額數,約為唐代的六倍。

    其中田賦一項,通常每畝産谷十五石而抽一鬥(依當時度量),但因為逃稅的結果(上官冊的田隻占實墾田實額約十分之三),大多數豪強或顯達田主實納的田賦遠較上設的比率為輕。

    (2)政府專賣的物品,除沿自唐季的鹽、茶、酒,沿自五代的礬外,又有自外海輸入的香料。

    此外,苛稅之沿自五代的有(3)通過稅(即近代的厘金)。

    每關抽貨價的百分之二(現款亦照抽)。

    又有(4)身丁錢,即人頭稅。

    此稅隻行于江淮以南,迄于閩廣(四川除外),因為五代以來本是如此。

    這種稅的負擔,加上别的原因,使得這區域的貧民無法維持他們所不能不繼續孳生的人口,因而盛行殺嬰的習俗。

    宋朝大文豪蘇東坡于這習俗,有一段很深刻的描寫。

    他寫給一位鄂州知州的一封信道: 昨王殿直天麟見過,言鄂、嶽間田野小人例隻養二男一女。

    過此,辄死之。

    尤諱養女。

    辄以冷水浸殺之。

    其父母亦不忍,率常閉目背面,以手按之水盆中,咿嘤良久乃死。

    天麟每聞其側近有此,辄馳救之,量與衣服、飲食,全活者非一。

    鄂人有陳光亨者,今已及第,為安州司法。

    方其在母也,其舅陳遵夢一小兒援其衣,若有所訴。

    比兩夕辄見,其狀甚急。

    遵獨念其姊有娠将産,而意不樂多子。

    豈其應是乎?馳往省之,則已在水盆中矣。

    救之得免。

     這是宋朝的黃金時代的一斑。

     人民除賦稅的負擔外,還有差役的負擔。

    差役有四種:一是押運官物,二是督征賦稅,三是逐捕盜賊,四是在州縣衙門供使喚或管雜務。

    民戶分九等,上四等服役,下五等免役。

    押運(即所謂衙前)和督賦(即所謂裡正),最是苦差,當者要負賠償損失的責任,每至傾家蕩産,并且坐牢。

    宋朝名将韓琦當知并州時,在一封論及役法的奏疏裡有這樣的描寫: 州縣生民之苦,無重于裡正、衙前。

    兵興以來,殘剝尤甚。

    至有孀母改嫁、親族分居或棄田與人,以免上等。

    或非分求死,以就單丁。

    規圖百端,苟脫溝壑之患。

     這是宋朝的黃金時代的又一斑。

     在五代,一方面軍閥橫行,一方面豪強的兼并也變本加厲。

    軍閥是給太祖兄弟以和平的手段解決了,但豪強的兼并并不妨礙他們的政權,所以他們也熟視無睹。

    宋初豪強兼并的程度有下列幾事為證: (1)在太宗淳化四年至至道元年(公元九九三&mdash九九五)間四川成都附近發生一次貧民(也許大部分是農民)的大暴動。

    他們的領袖李順的口号,據宋朝《國史》的記載,是“吾恨貧富不均,吾為汝均之”。

    他們把官吏殺掉,拿來示衆。

    他們把富人的财産,除了足供養家的一部分外,盡數充公,拿來赈濟貧困。

    他們竟“号令嚴明,所到一無所犯”,但他們終于一敗塗地。

     (2)同時在四川盛行着沿自五代的“旁戶”制度。

    旁戶是隸屬于豪家的貧戶,豪家所領的旁戶,每有數千之多。

    他們向領主納租外,并供領主役使,如奴隸一般。

    當李順亂起時,有些豪家反率領旁戶去響應他。

    後來事定,太宗想把旁戶制度廢除,終因怕引起更大的擾亂而止。

     (3)同時在江淮以南迄于閩廣(即身丁錢制施行的區域),又有一沿自五代的特殊法律:佃戶非得田主的許可并給予憑證,不許遷移。

    這一來,佃戶便成了附着于田土的農奴,如歐洲中古時代的情形。

    這特殊的法律到太宗的孫仁宗時始行廢除。

    仁宗之所以為“仁”,于此可見。

     原載《思想與時代》第4期,194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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