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開國和開國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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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唐末以來,一方面因為政治勢力由西而東移,一方面因為關中疊經大亂的摧毀和水利交通的失理,漢唐盛時關中盆地的經濟繁榮和人口密度,也移于“華北平原”。
汴梁正是這大平原的交通樞紐,經唐、五代以來的經營,通渠四達,又有大運河以通長江。
宋朝統一後,交通上的人為限制掃除,它便随着成為全國的經濟中心了。
第二,宋朝的主要外敵是在東北,它的邊防重地是中山(今河北定縣)、河間、太原三鎮,而在重内輕外的原則下,平時兵力隻能集中在京畿,而不能集在其他任何地點。
因此,都城非建築在接近邊防重鎮且便于策應邊防重鎮的地點不可。
汴梁正适合這條件。
五 中央政府的組織,大體上沿襲後周。
唐代三省和禦史台的軀殼仍然保存,但三省的大部分重要職權,或實際上廢除,如門下省的封駁(“封”謂封還诏書,暫不行下,“駁”謂駁正台議),或移到以下幾個另外添設的機關:(1)樞密院(創始于後唐)掌軍政,與宰相(即“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所主的政事堂對立,并在禁中,合稱二府。
院的長官(或稱“樞密使”,或“知樞密院事”,或“簽事樞密院事”)的地位也與宰相抗衡。
(2)三司使司(創始于後唐)掌财政,三司使下轄鹽鐵、度支和戶部三使,宋初以參加政事(即副宰相,太祖時創置)或宰相兼領,後置專使。
(3)審官院(不知創于何時,後分為審官東院與流内铨)掌中下級文官的铨選,其上級文官的诠選則歸中書省。
(4)三班院(不知創于何時,後分為審官西院與三班院)掌中下級武官的铨選,其上級武官的铨選則歸樞密院。
(5)審刑院(創始于太宗時)主複核刑部奏上的重案。
樞密院分宰相及兵部之權,三司使分戶部之權,審官院分吏部之權,三班院再分兵部之權,審刑院分刑部之權。
地方行政的區域有三級,自下而上是:(1)縣;(2)府、州、軍、監,通稱為郡;(3)路。
在郡的四類中,府是經濟上或軍事上最重要的區域,其數目最少,其面積卻最大。
通常州所管轄的縣數較府為少;軍次之,至多隻三縣,少則一縣;監則盡皆隻占一縣;設監的地方必定是礦冶工業或國家鑄錢工廠等所在的地方。
監的長官兼管這些工業的課稅和工廠的事務。
宋初在郡縣制度上有兩項重要的變革。
一是郡設通判(大郡二員,小郡一員,不滿萬戶的郡不設),以為郡長官的副貳,郡長官的命令須要他副署方能生效;同時他可以向皇帝上奏,報告本郡官吏的良劣和職事的修廢。
因為通判的權柄這樣大,郡的長官就很不好做。
宋人有一傳為話柄的故事如下:有一杭州人,極好食蟹。
他做京朝官做膩了,請求外放州官(宋朝京官得請求外放并且指明所要的郡縣),有人問他要那一州。
他說我要有蟹食而沒有通判的任何一州。
二是縣尉(縣尉制始于漢朝)的恢複。
在五代,每縣盜賊的緝捕和有關的案件,由駐鎮的軍校管理,縣政府無從過問。
宋初把這職歸還縣政府,複設縣尉以司之。
路的劃分在宋代幾經更改,這裡不必詳述。
太宗完成統一後将全國分為十路,其後陸續于各路設一轉運使,除總領本路财賦外,并得考核官吏,糾察刑獄,興利除弊,幾于一路之事無所不管。
後來到真宗(太宗子)時,覺得轉運使的權太大,不放心,又于每路設一提點刑獄司,将轉運使糾察刑獄之權移付之。
宋人稱轉運使司為漕司,提點刑獄司為監司。
宋在變法以前的科舉制度,大體上沿襲唐朝,進士科獨尊。
以後的規模,但有以下的更革:(1)唐朝每年一舉進士,每舉以一二十人為常,至多不過三四十人。
宋朝每四年一舉進士,在太宗時每舉常一二百人,後來有多至五六百人的。
(2)唐朝進士考試不彌封,不糊名,考官亦不專憑試卷去取,而可以參考舉子平日的聲譽。
因此舉子在考試之前,照例把自己的詩賦或其他著作,向權要投獻,望他們賞識、延譽,以至推薦。
宋朝自真宗(一說太宗)時,定糊名制以後,試官于舉子隻能憑試卷去取了。
(3)唐朝進士經禮部錄取後,即算及第。
宋朝則禮部錄取後,還要到殿庭複試,由皇帝親自出題,這叫做“殿試”。
及第與否和及第的等次,是在殿試決定的。
(仁宗某年以後,殿試隻定等,不關去取。
)(4)唐朝進士及第後,如想出仕,還要經吏部再定期考選。
“吏部之選,十不及一”,因此許多及第的進士等到頭白也得不到一官。
宋朝的進士,一級及第,即行授職,名次高的可以得到通判、知縣或其他同等級官職。
(5)宋朝特定宗室不得參與科試。
從上面所述科舉制度的更革,已可以看出宋朝對士大夫的特别優待。
但宋朝士大夫所受的優待還不止此。
像“官戶”免役、免稅及中上級官吏“任子”(子孫不經“選舉”,特準宦仕)的特權,固然沿自前代(漢代),但宋朝官吏“任子”的權利特别大。
台省官六品以上,它官五品以上
自從唐末以來,一方面因為政治勢力由西而東移,一方面因為關中疊經大亂的摧毀和水利交通的失理,漢唐盛時關中盆地的經濟繁榮和人口密度,也移于“華北平原”。
汴梁正是這大平原的交通樞紐,經唐、五代以來的經營,通渠四達,又有大運河以通長江。
宋朝統一後,交通上的人為限制掃除,它便随着成為全國的經濟中心了。
第二,宋朝的主要外敵是在東北,它的邊防重地是中山(今河北定縣)、河間、太原三鎮,而在重内輕外的原則下,平時兵力隻能集中在京畿,而不能集在其他任何地點。
因此,都城非建築在接近邊防重鎮且便于策應邊防重鎮的地點不可。
汴梁正适合這條件。
五 中央政府的組織,大體上沿襲後周。
唐代三省和禦史台的軀殼仍然保存,但三省的大部分重要職權,或實際上廢除,如門下省的封駁(“封”謂封還诏書,暫不行下,“駁”謂駁正台議),或移到以下幾個另外添設的機關:(1)樞密院(創始于後唐)掌軍政,與宰相(即“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所主的政事堂對立,并在禁中,合稱二府。
院的長官(或稱“樞密使”,或“知樞密院事”,或“簽事樞密院事”)的地位也與宰相抗衡。
(2)三司使司(創始于後唐)掌财政,三司使下轄鹽鐵、度支和戶部三使,宋初以參加政事(即副宰相,太祖時創置)或宰相兼領,後置專使。
(3)審官院(不知創于何時,後分為審官東院與流内铨)掌中下級文官的铨選,其上級文官的诠選則歸中書省。
(4)三班院(不知創于何時,後分為審官西院與三班院)掌中下級武官的铨選,其上級武官的铨選則歸樞密院。
(5)審刑院(創始于太宗時)主複核刑部奏上的重案。
樞密院分宰相及兵部之權,三司使分戶部之權,審官院分吏部之權,三班院再分兵部之權,審刑院分刑部之權。
地方行政的區域有三級,自下而上是:(1)縣;(2)府、州、軍、監,通稱為郡;(3)路。
在郡的四類中,府是經濟上或軍事上最重要的區域,其數目最少,其面積卻最大。
通常州所管轄的縣數較府為少;軍次之,至多隻三縣,少則一縣;監則盡皆隻占一縣;設監的地方必定是礦冶工業或國家鑄錢工廠等所在的地方。
監的長官兼管這些工業的課稅和工廠的事務。
宋初在郡縣制度上有兩項重要的變革。
一是郡設通判(大郡二員,小郡一員,不滿萬戶的郡不設),以為郡長官的副貳,郡長官的命令須要他副署方能生效;同時他可以向皇帝上奏,報告本郡官吏的良劣和職事的修廢。
因為通判的權柄這樣大,郡的長官就很不好做。
宋人有一傳為話柄的故事如下:有一杭州人,極好食蟹。
他做京朝官做膩了,請求外放州官(宋朝京官得請求外放并且指明所要的郡縣),有人問他要那一州。
他說我要有蟹食而沒有通判的任何一州。
二是縣尉(縣尉制始于漢朝)的恢複。
在五代,每縣盜賊的緝捕和有關的案件,由駐鎮的軍校管理,縣政府無從過問。
宋初把這職歸還縣政府,複設縣尉以司之。
路的劃分在宋代幾經更改,這裡不必詳述。
太宗完成統一後将全國分為十路,其後陸續于各路設一轉運使,除總領本路财賦外,并得考核官吏,糾察刑獄,興利除弊,幾于一路之事無所不管。
後來到真宗(太宗子)時,覺得轉運使的權太大,不放心,又于每路設一提點刑獄司,将轉運使糾察刑獄之權移付之。
宋人稱轉運使司為漕司,提點刑獄司為監司。
宋在變法以前的科舉制度,大體上沿襲唐朝,進士科獨尊。
以後的規模,但有以下的更革:(1)唐朝每年一舉進士,每舉以一二十人為常,至多不過三四十人。
宋朝每四年一舉進士,在太宗時每舉常一二百人,後來有多至五六百人的。
(2)唐朝進士考試不彌封,不糊名,考官亦不專憑試卷去取,而可以參考舉子平日的聲譽。
因此舉子在考試之前,照例把自己的詩賦或其他著作,向權要投獻,望他們賞識、延譽,以至推薦。
宋朝自真宗(一說太宗)時,定糊名制以後,試官于舉子隻能憑試卷去取了。
(3)唐朝進士經禮部錄取後,即算及第。
宋朝則禮部錄取後,還要到殿庭複試,由皇帝親自出題,這叫做“殿試”。
及第與否和及第的等次,是在殿試決定的。
(仁宗某年以後,殿試隻定等,不關去取。
)(4)唐朝進士及第後,如想出仕,還要經吏部再定期考選。
“吏部之選,十不及一”,因此許多及第的進士等到頭白也得不到一官。
宋朝的進士,一級及第,即行授職,名次高的可以得到通判、知縣或其他同等級官職。
(5)宋朝特定宗室不得參與科試。
從上面所述科舉制度的更革,已可以看出宋朝對士大夫的特别優待。
但宋朝士大夫所受的優待還不止此。
像“官戶”免役、免稅及中上級官吏“任子”(子孫不經“選舉”,特準宦仕)的特權,固然沿自前代(漢代),但宋朝官吏“任子”的權利特别大。
台省官六品以上,它官五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