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肅著作事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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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察在京刑獄。
再判刑部,累遷左谏議大夫。
知亳州,徙清州。
屬歲歉,命兼京東安撫使。
入判太常寺,複知審刑。
肅言舊太常鐘磬皆設色,每三歲親祠,則重飾之。
歲既久,所塗積厚,聲益不協。
乃诏與李照、宋祁同按王樸律,即刬滌考擊,合以律準。
試于後苑,聲皆協。
按:肅請刬滌太常鐘磬及按試律準事,據《長編》及《宋史·樂志》,并在景祐元年,時肅七十四歲。
又诏與章得象、馮元詳(定)刻漏。
按:據《長編》,事在景祐二年四月。
進龍圖閣直學士。
肅進龍圖閣直學士,史不詳可年。
吳處厚《青箱雜記》雲:“本朝之制诰(诰字衍),待制止系皂鞋犀帶,遷龍圖直學士,始賜金帶。
燕為待制,十年不遷,乃作陳情詩上時宰。
詩曰:&lsquo鬓邊今日白,腰下幾時黃。
&rsquo時宰憐其老,未幾,遷直學士。
”按肅為龍圖閣待制,乃始于天聖六年,閱十年則景祐四年,肅七十七歲。
其遷直學士,當在此年。
惟《吳記》又雲:“燕公登科最晚。
年四十六始用寇萊公薦轉京官&hellip&hellip作直學士時已六十餘矣。
”所記二事年歲皆誤。
後事之誤,從上文可見。
據《本傳》,寇準薦肅,乃在知鳳翔府時,按《長編》,準在鳳翔府任,盡于鹹平五年五月,時肅尚四十二歲也。
知颍州,徙鄧州。
官至禮部侍郎,緻仕卒。
&hellip&hellip 《長編》,仁宗寶元二年十月癸亥,禮部侍郎緻仕燕肅言,每遇朝廷大慶會,欲于在所通表章,從之。
則肅之緻仕前此時甚近,當不出本年也。
其上請緻仕蓋在鄧州任時。
禮部侍郎其緻仕時贈官也。
肅卒年八十,已見前。
子度。
按:度二任戶部判官,一任戶部副史,為能吏,以右谏議大夫知潭州卒。
《宋史》有傳附肅傳後。
孫瑛。
按:瑛官至戶部尚書,死于靖康之難。
《宋史》亦有傳附于肅傳後。
原載《國立浙江大學文學院集刊》第1集,1941年6月;後收入張蔭麟《宋史論叢》,三聯書店1956年版清樣本(後因故未出版)今據此版本錄入。
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所圖書館藏 宋太祖誓碑及政事堂刻石考 南宋人所傳北宋文獻,有二事焉,本俱僞造,而僞出有因;其作僞所因僞之曆史事實,甚關重要,此即所謂太祖誓碑及太祖政事堂刻石是也。
茲分别考之如下: 一、太祖誓碑 舊題陸遊撰之《避暑漫鈔》(無卷數)載: 太祖受命之三年,密镌一碑,立于太祖寝殿之夾室,謂之誓碑。
用銷金黃幔蔽之,封閉甚嚴。
因饬有司,自後時享及新天子即位谒廟禮畢,奏請恭讀誓詞。
是年秋享,禮官奏請如敕。
上詣室前,再拜升階,獨小黃門不識字者一人從。
(中略)群臣及近侍皆不知所誓何事。
自後列聖相承,皆踵故事,(中略)不敢洩漏。
雖心腹大臣,亦不知也。
靖康之變,犬戎入廟。
(中略)門皆洞開,人得縱觀。
碑止高七八尺,闊四尺餘,誓詞三行。
一雲:“柴氏子孫,有罪不得加刑,縱犯謀逆,止于獄中賜盡,不得市曹刑戮,亦不得坐連支屬。
”一雲:“不得殺士大夫及上書言人事。
”一曰:“子孫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
”後建炎中曹勳自虜中回,太上寄語雲:“祖宗誓碑在太廟,恐天子不及知”雲雲。
此故事經後人傳引,又生訛變。
王夫之《宋論》(一)雲: 太祖勒石鎮置殿中,使嗣君即位入而跪讀。
其戒有三:一、保氏子孫。
二、不殺士大夫。
三、不加農田之賦。
不知其何據也。
《漫鈔》謂曹勳傳徽宗寄語,提及誓碑。
按曹勳《北狩見聞錄》今具存,内載徽宗寄語,涉及太祖藏于太廟之約,初不雲有誓碑,而其所稱太祖之約之内容,亦與所謂誓碑不盡合。
誓碑之說,蓋由《北狩見聞錄》所載徽宗之寄語而繁衍耳。
予所見《北狩見聞錄》有二本,一為《學津讨原》本,一為《許刻三朝會編》所引本。
二本異文甚多,關于太廟藏約之記載,二本之出入尤甚。
茲先并錄二本之文。
然後加以考定。
(甲)《學津》本,“徽廟(中略)又宣谕曰:太祖有約,藏于太廟。
不誅大臣用宦官,違者不祥。
故七聖相襲未嘗辄易”。
(乙)《許刻會編》本,“太上(中略)又曰:太祖有約,藏于太廟。
誓不誅大臣言有(字不可通,當是&lsquo官&rsquo字之訛),違者不祥。
相襲未嘗辄易”。
今考王明清《揮塵錄》(後錄一)及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四)皆引據《北狩見聞錄》此段記載,而于太祖藏廟之約,前者作“誓不殺大臣言官”,後者作“誓不殺大臣及言事官”。
則知許本近是而訛“官”為“有”也。
太廟藏約,而有待于徽宗傳語高宗,則其為秘密可知。
北宋人臣雖不知有此約,然因曆世君主遵守唯謹,遂認為有不殺大臣之不成文的祖宗家法,觀于以下二事而可見。
其一,據《退齋筆錄
再判刑部,累遷左谏議大夫。
知亳州,徙清州。
屬歲歉,命兼京東安撫使。
入判太常寺,複知審刑。
肅言舊太常鐘磬皆設色,每三歲親祠,則重飾之。
歲既久,所塗積厚,聲益不協。
乃诏與李照、宋祁同按王樸律,即刬滌考擊,合以律準。
試于後苑,聲皆協。
按:肅請刬滌太常鐘磬及按試律準事,據《長編》及《宋史·樂志》,并在景祐元年,時肅七十四歲。
又诏與章得象、馮元詳(定)刻漏。
按:據《長編》,事在景祐二年四月。
進龍圖閣直學士。
肅進龍圖閣直學士,史不詳可年。
吳處厚《青箱雜記》雲:“本朝之制诰(诰字衍),待制止系皂鞋犀帶,遷龍圖直學士,始賜金帶。
燕為待制,十年不遷,乃作陳情詩上時宰。
詩曰:&lsquo鬓邊今日白,腰下幾時黃。
&rsquo時宰憐其老,未幾,遷直學士。
”按肅為龍圖閣待制,乃始于天聖六年,閱十年則景祐四年,肅七十七歲。
其遷直學士,當在此年。
惟《吳記》又雲:“燕公登科最晚。
年四十六始用寇萊公薦轉京官&hellip&hellip作直學士時已六十餘矣。
”所記二事年歲皆誤。
後事之誤,從上文可見。
據《本傳》,寇準薦肅,乃在知鳳翔府時,按《長編》,準在鳳翔府任,盡于鹹平五年五月,時肅尚四十二歲也。
知颍州,徙鄧州。
官至禮部侍郎,緻仕卒。
&hellip&hellip 《長編》,仁宗寶元二年十月癸亥,禮部侍郎緻仕燕肅言,每遇朝廷大慶會,欲于在所通表章,從之。
則肅之緻仕前此時甚近,當不出本年也。
其上請緻仕蓋在鄧州任時。
禮部侍郎其緻仕時贈官也。
肅卒年八十,已見前。
子度。
按:度二任戶部判官,一任戶部副史,為能吏,以右谏議大夫知潭州卒。
《宋史》有傳附肅傳後。
孫瑛。
按:瑛官至戶部尚書,死于靖康之難。
《宋史》亦有傳附于肅傳後。
原載《國立浙江大學文學院集刊》第1集,1941年6月;後收入張蔭麟《宋史論叢》,三聯書店1956年版清樣本(後因故未出版)今據此版本錄入。
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所圖書館藏 宋太祖誓碑及政事堂刻石考 南宋人所傳北宋文獻,有二事焉,本俱僞造,而僞出有因;其作僞所因僞之曆史事實,甚關重要,此即所謂太祖誓碑及太祖政事堂刻石是也。
茲分别考之如下: 一、太祖誓碑 舊題陸遊撰之《避暑漫鈔》(無卷數)載: 太祖受命之三年,密镌一碑,立于太祖寝殿之夾室,謂之誓碑。
用銷金黃幔蔽之,封閉甚嚴。
因饬有司,自後時享及新天子即位谒廟禮畢,奏請恭讀誓詞。
是年秋享,禮官奏請如敕。
上詣室前,再拜升階,獨小黃門不識字者一人從。
(中略)群臣及近侍皆不知所誓何事。
自後列聖相承,皆踵故事,(中略)不敢洩漏。
雖心腹大臣,亦不知也。
靖康之變,犬戎入廟。
(中略)門皆洞開,人得縱觀。
碑止高七八尺,闊四尺餘,誓詞三行。
一雲:“柴氏子孫,有罪不得加刑,縱犯謀逆,止于獄中賜盡,不得市曹刑戮,亦不得坐連支屬。
”一雲:“不得殺士大夫及上書言人事。
”一曰:“子孫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
”後建炎中曹勳自虜中回,太上寄語雲:“祖宗誓碑在太廟,恐天子不及知”雲雲。
此故事經後人傳引,又生訛變。
王夫之《宋論》(一)雲: 太祖勒石鎮置殿中,使嗣君即位入而跪讀。
其戒有三:一、保氏子孫。
二、不殺士大夫。
三、不加農田之賦。
不知其何據也。
《漫鈔》謂曹勳傳徽宗寄語,提及誓碑。
按曹勳《北狩見聞錄》今具存,内載徽宗寄語,涉及太祖藏于太廟之約,初不雲有誓碑,而其所稱太祖之約之内容,亦與所謂誓碑不盡合。
誓碑之說,蓋由《北狩見聞錄》所載徽宗之寄語而繁衍耳。
予所見《北狩見聞錄》有二本,一為《學津讨原》本,一為《許刻三朝會編》所引本。
二本異文甚多,關于太廟藏約之記載,二本之出入尤甚。
茲先并錄二本之文。
然後加以考定。
(甲)《學津》本,“徽廟(中略)又宣谕曰:太祖有約,藏于太廟。
不誅大臣用宦官,違者不祥。
故七聖相襲未嘗辄易”。
(乙)《許刻會編》本,“太上(中略)又曰:太祖有約,藏于太廟。
誓不誅大臣言有(字不可通,當是&lsquo官&rsquo字之訛),違者不祥。
相襲未嘗辄易”。
今考王明清《揮塵錄》(後錄一)及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四)皆引據《北狩見聞錄》此段記載,而于太祖藏廟之約,前者作“誓不殺大臣言官”,後者作“誓不殺大臣及言事官”。
則知許本近是而訛“官”為“有”也。
太廟藏約,而有待于徽宗傳語高宗,則其為秘密可知。
北宋人臣雖不知有此約,然因曆世君主遵守唯謹,遂認為有不殺大臣之不成文的祖宗家法,觀于以下二事而可見。
其一,據《退齋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