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肅著作事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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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軸:《忍事敵災星圖》一、《山水橫幅圖》一、《寒林橫幅圖》一、《鹭鸶圖》一、《散馬橫披圖》一、《墨竹圖》一。
不知此四十三軸,今尚有吉光片羽之存否,望鑒藏家有以見告。
肅亦為一詩人。
《本傳》稱其“喜作詩,多至數千篇”。
惟《宋史·藝文志》著錄燕肅詩僅二卷。
其傳于今者,以作者所知,惟《宋文鑒》(卷二二)所錄《僻居》一首耳,為錄如下: 蓬茅城市遠,草徑接漁村。
白日偶無客,青山常對門。
藥爐留火暖,花塢帶煙昏。
靜坐搜新句,冥心傍酒樽。
詩境沖恬,蓋與其畫境稱。
肅仕履以幹練著。
《本傳》載稱其“知臨邛縣,縣民嘗苦吏追擾。
肅削木為牍,民訟有連逮者,書其姓名,使自召之,皆如期至”。
又宋鄭克《折獄龜鑒》載肅“知明州時,俗輕悍喜鬥。
肅推先毆者,雖無傷必加以罪,後毆者非折跌支體皆貸之。
于是鬥者為息”。
其官刑部時,于刑法上有一重要之建議(詳《長編》卷一○四及《宋史·刑法志》),其言曰: 唐大理卿胡演進月囚帳。
太宗曰:“其間有可矜者,豈宜一以律斷?”因诏凡大辟罪,今尚書九卿谳之。
又诏凡決死刑,京師五複奏,諸州三複奏。
自是全活甚衆。
貞觀四年斷死罪二十九,開元二十五年才五十八。
今天下生齒未加于唐,而天聖三年斷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視唐幾百倍。
(今)京師大辟雖一複奏,而州郡之獄有疑及情可憫者,至上請,而法寺多舉駁。
官吏率得不應得之罪,故皆增飾事狀,移情就法,大失朝廷欽恤之意。
望準唐故事,天下死罪皆得一複奏,議者必曰待報淹延。
臣則以為漢律皆以季秋論囚,又唐自立春至秋分不決死罪。
未聞淹延,以害漢唐之治也。
仁宗酌取其議,因诏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及刑名疑慮者,具案以聞,有司毋得舉駁”。
因此令而全活者,《宣和畫譜》稱“至今何啻億萬計”雲。
又《宋會要》(《刑法》二之二十)記肅以仁宗景祐初“乞今後内外官司合用宣敕條貫,寫錄廳壁,朝夕看讀”,仁宗從之。
是以整饬吏治之善制也。
其他肅之仕曆詳于下篇。
王荊公有《題燕肅山水》詩(《臨川集》一),作于肅死後,于肅德行推崇甚至。
茲錄之以殿上篇: 往時濯足潇湘浦,獨上九疑尋二女。
蒼梧之野煙漠漠,斷垅連岡散平楚。
暮年傷心波浪阻,不意畫中能更睹。
燕公侍從書燕王府,王求一筆終不與。
奏論谳死誤當赦,全活至今何可數。
仁人義士埋黃土,隻有粉墨歸囊褚。
下 前篇述肅之學術與事功。
此篇考其家世、行年與仕曆。
下文先節錄《宋史》本傳而以其他記載參校訂補之。
燕肅,字穆之,青州益都人。
按:《略傳》作青州人,《郭志》作“其先燕薊人”,《宣譜》同。
父峻,慷慨任俠。
楊光遠反時,率其屬迎符彥卿,遂家曹州。
按:《宣譜》,後徙居曹南,祖葬于陽翟,今為陽翟人。
肅少孤貧,遊學。
按:本傳不詳肅生年。
據《郭志》,肅卒于仁宗康定元年,據《略傳》,肅卒年八十。
以此推之,肅生于宋太祖建隆二年,即公元九六一。
舉進士,補鳳翔府觀察推宮。
寇準知府事,薦改秘書省著作佐郎。
按:寇準知鳳翔府,在真宗鹹平三年至五年(據李焘《長編》),即燕肅四十至四十二歲。
知臨邛縣&hellip&hellip考城縣。
通判河南府,召為監察禦史。
準方知河南,奏留之。
按:準知河南府,在大中祥符八、九年間(據《長編》),即肅五十五、五十六歲間。
遷中侍禦史,提點廣南西路刑獄,遷侍禦史,徙廣南東路。
按:據《海潮論》及王明清所引《兩朝國史》,肅自廣西徙廣東,在大中祥符九年冬。
還為丁謂所惡,出知越州,徙明州。
&hellip&hellip直昭文館,為定王府記室參軍,判尚書刑部。
按:肅判刑部,不知始何年,據《長編》,當在仁宗天聖二年(六十四歲)十月以前。
是月,肅以判部之資格奏言,舊制,赦書集書吏分錄,字多舛誤,四方覆奏,或緻稽違,因請镂版宣布,遂著于法。
建言&hellip&hellip州郡之獄有疑情及可憫者&hellip&hellip許覆奏。
&hellip&hellip 按:長編及《宋史·刑法志》,此事在天聖四年,時肅年六十六歲。
擢龍圖閣待制。
按:此事史不詳何年。
考《愧郯錄》紀天聖五年十一月,肅上指南車事,錄其全銜為定王府記室參軍工部郎中,直昭文館,則是時肅尚未為龍圖閣待制也。
惟李焘《長編》載天聖六年四月“癸未,命龍圖閣待制燕肅、直史館康孝基同議蠲減三司歲所科上供物”。
則肅之擢龍圖閣待制,其在于聖五年十一月與六年四月之間乎? 權知審刑院,知梓州,還,同
不知此四十三軸,今尚有吉光片羽之存否,望鑒藏家有以見告。
肅亦為一詩人。
《本傳》稱其“喜作詩,多至數千篇”。
惟《宋史·藝文志》著錄燕肅詩僅二卷。
其傳于今者,以作者所知,惟《宋文鑒》(卷二二)所錄《僻居》一首耳,為錄如下: 蓬茅城市遠,草徑接漁村。
白日偶無客,青山常對門。
藥爐留火暖,花塢帶煙昏。
靜坐搜新句,冥心傍酒樽。
詩境沖恬,蓋與其畫境稱。
肅仕履以幹練著。
《本傳》載稱其“知臨邛縣,縣民嘗苦吏追擾。
肅削木為牍,民訟有連逮者,書其姓名,使自召之,皆如期至”。
又宋鄭克《折獄龜鑒》載肅“知明州時,俗輕悍喜鬥。
肅推先毆者,雖無傷必加以罪,後毆者非折跌支體皆貸之。
于是鬥者為息”。
其官刑部時,于刑法上有一重要之建議(詳《長編》卷一○四及《宋史·刑法志》),其言曰: 唐大理卿胡演進月囚帳。
太宗曰:“其間有可矜者,豈宜一以律斷?”因诏凡大辟罪,今尚書九卿谳之。
又诏凡決死刑,京師五複奏,諸州三複奏。
自是全活甚衆。
貞觀四年斷死罪二十九,開元二十五年才五十八。
今天下生齒未加于唐,而天聖三年斷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視唐幾百倍。
(今)京師大辟雖一複奏,而州郡之獄有疑及情可憫者,至上請,而法寺多舉駁。
官吏率得不應得之罪,故皆增飾事狀,移情就法,大失朝廷欽恤之意。
望準唐故事,天下死罪皆得一複奏,議者必曰待報淹延。
臣則以為漢律皆以季秋論囚,又唐自立春至秋分不決死罪。
未聞淹延,以害漢唐之治也。
仁宗酌取其議,因诏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及刑名疑慮者,具案以聞,有司毋得舉駁”。
因此令而全活者,《宣和畫譜》稱“至今何啻億萬計”雲。
又《宋會要》(《刑法》二之二十)記肅以仁宗景祐初“乞今後内外官司合用宣敕條貫,寫錄廳壁,朝夕看讀”,仁宗從之。
是以整饬吏治之善制也。
其他肅之仕曆詳于下篇。
王荊公有《題燕肅山水》詩(《臨川集》一),作于肅死後,于肅德行推崇甚至。
茲錄之以殿上篇: 往時濯足潇湘浦,獨上九疑尋二女。
蒼梧之野煙漠漠,斷垅連岡散平楚。
暮年傷心波浪阻,不意畫中能更睹。
燕公侍從書燕王府,王求一筆終不與。
奏論谳死誤當赦,全活至今何可數。
仁人義士埋黃土,隻有粉墨歸囊褚。
下 前篇述肅之學術與事功。
此篇考其家世、行年與仕曆。
下文先節錄《宋史》本傳而以其他記載參校訂補之。
燕肅,字穆之,青州益都人。
按:《略傳》作青州人,《郭志》作“其先燕薊人”,《宣譜》同。
父峻,慷慨任俠。
楊光遠反時,率其屬迎符彥卿,遂家曹州。
按:《宣譜》,後徙居曹南,祖葬于陽翟,今為陽翟人。
肅少孤貧,遊學。
按:本傳不詳肅生年。
據《郭志》,肅卒于仁宗康定元年,據《略傳》,肅卒年八十。
以此推之,肅生于宋太祖建隆二年,即公元九六一。
舉進士,補鳳翔府觀察推宮。
寇準知府事,薦改秘書省著作佐郎。
按:寇準知鳳翔府,在真宗鹹平三年至五年(據李焘《長編》),即燕肅四十至四十二歲。
知臨邛縣&hellip&hellip考城縣。
通判河南府,召為監察禦史。
準方知河南,奏留之。
按:準知河南府,在大中祥符八、九年間(據《長編》),即肅五十五、五十六歲間。
遷中侍禦史,提點廣南西路刑獄,遷侍禦史,徙廣南東路。
按:據《海潮論》及王明清所引《兩朝國史》,肅自廣西徙廣東,在大中祥符九年冬。
還為丁謂所惡,出知越州,徙明州。
&hellip&hellip直昭文館,為定王府記室參軍,判尚書刑部。
按:肅判刑部,不知始何年,據《長編》,當在仁宗天聖二年(六十四歲)十月以前。
是月,肅以判部之資格奏言,舊制,赦書集書吏分錄,字多舛誤,四方覆奏,或緻稽違,因請镂版宣布,遂著于法。
建言&hellip&hellip州郡之獄有疑情及可憫者&hellip&hellip許覆奏。
&hellip&hellip 按:長編及《宋史·刑法志》,此事在天聖四年,時肅年六十六歲。
擢龍圖閣待制。
按:此事史不詳何年。
考《愧郯錄》紀天聖五年十一月,肅上指南車事,錄其全銜為定王府記室參軍工部郎中,直昭文館,則是時肅尚未為龍圖閣待制也。
惟李焘《長編》載天聖六年四月“癸未,命龍圖閣待制燕肅、直史館康孝基同議蠲減三司歲所科上供物”。
則肅之擢龍圖閣待制,其在于聖五年十一月與六年四月之間乎? 權知審刑院,知梓州,還,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