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南北社會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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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兩浙轉運司言:大中祥符五年,已放諸路丁身錢,而婺、秀二州尚輸錢如故。

    己亥诏悉除之。

    ” 同上卷一七○:“(皇祐三年七月丙子),減湖南郴、永、桂陽監丁身米。

    ” 《宋會要·食貨一二》之一九:“(乾道九年)八月十四日&hellip&hellip诏:兩浙&hellip&hellip提舉常平官限一月取見逐州所管戶口丁數等第,每丁歲納若幹,有無科折,核實保明,攢具成冊,繳申尚書省取旨(減免)。

    ” 同上:“(七月十五日)知建甯府趙彥端&hellip&hellip乞将本府七縣人戶身丁錢自今以後并與蠲免。

    從之。

    ” (3)資助産子貧戶 《宋會要·刑法二》之一四七:“(紹興)八年五月十六日,诏應州縣,鄉村第五等、坊郭第七等以下人戶,及無等貧乏之家,生男女而不能養贍者,每人支錢四貫,于常平或免役寬剩錢内支給。

    &hellip&hellip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臣僚言:&lsquo已降指揮,生男女每名支錢四貫文,于常平或免疫寬剩錢内支。

    竊聞州縣免役錢所收微細,乞發義倉之粟以赈之。

    &rsquo诏于見管常平義倉米内每人支米一碩。

    二十年六月四日,以臣僚言,複申嚴行下。

    二十八年十一月三日,以臣僚言,诏敕令作立法。

    ” (4)獎勵收養嬰孩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二○:“(紹興八年六月庚申),敕令所請福建路以子孫或同居缌麻以上親與人,雖異姓及不因饑貧并聽收養,即從其姓,不在取認之限,着為本路令。

    其江浙、湖、廣州縣有不舉子風俗處,令憲臣體究申明,依此立法。

    從之。

    ” 《中興兩朝聖政》卷五九:“(淳熙八年十一月甲戌,臣僚言:)在法,諸因饑貧以同居缌麻以上親與人,若遺棄而為人收養者,仍從其姓,各不在取認之限。

    聽養子之家申官附籍,依親子孫法。

    令之災荒,亦非一處,向去寒冷,棄子或多,若令災荒州縣坐上件法镂闆曉谕,使人人通知之,則無複識認之慮,而皆獲收養矣。

    ” 此諸法令畢竟實行至何程度,其效果若何,史無可稽。

     三、南北财富分配之差異及其解釋 南宋以文學與政事著明之辛棄疾,于當世南北之社會差異,有一極重要之觀察。

    《宋史》本傳載:“(棄疾)嘗謂&hellip&hellip北方之人養生之具不求于人,是以無甚富甚貧之家。

    南方多末作以病農,而兼并之患興,貧富斯不侔矣。

    ” 吾人于此宜分别觀察與推論。

    (1)南方财富之集中(即兼并之患)甚于北方,貧富之差甚于北方,此觀察所得之事實也。

    (2)北方工商業(即“末作”)不發達,生活所需,多由家庭自給;南方工商業發達,生活所需多取給與市場;此亦觀察所得之事實也。

    謂第(2)事為南方農民特别貧困(病農)之原因,亦即第(1)事原因,此推論也。

    顧何以工商業之發達能增加農民之貧困,而造成财富之集中與貧富之钜差,此則稼軒所語焉未詳者。

    又工商業何以在南方特别發達,稼軒亦無解釋。

     吾人于此不禁聯想起英人勃刻爾(H.T.Buckle,略與達爾文同時之名史家)地理影響财富分配之學說。

    其說有雲:地力饒裕而氣候溫燠,則食料之價廉,食料之價廉則人口之增速,人口之增速則傭值低。

    夫傭力所産之分配,不出三途:一歸于傭者為傭資,一歸于業主為地租或赢赆,一歸于債主為利息。

    傭值愈賤,則傭者之所獲愈少,而業主與債主之所獲愈多;故富者愈富而貧者愈貧也。

    貧與賤為鄰,随傭值之低,而勞力者之社會與政治地位愈下。

    此勃刻爾之說也。

    我國南方地力之較北方為饒裕,氣候之較北方為溫燠,此不争之事實也。

    而宋代南方出産之較富與糧價之價廉,此從政府每歲由南漕北米六百八十萬石之事實而可見,此外尚有明證:真宗景德三年五月戊辰,“三司言,富商大賈,自江淮賤市籴稻,轉至京師,坐邀厚利,請官籴十之三。

    不許。

    ”(《長編》卷六三)故宋代南北财富分配之差異正可為上述勃刻爾學說之例證,且也,物産富、人口衆而傭價賤,正為工商發展之适宜環境,而工商業愈發達,則食利潤之業主與債主愈多,彼等所食愈豐,則貧富之差愈甚。

    故辛稼軒之解釋,實可與勃刻爾之學說相通。

     農奴制之特别存在于南方,殺嬰俗之特别盛行于南方,皆南方财富特别集中之應有現象也。

     原載《史地雜志》第1卷第3期,1940年9月;據張蔭麟《宋史論叢》,三聯書店1956年版清校本(後因故未出版)刊錄,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所圖書館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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