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南北社會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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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不恤之說,虐用其民,為國斂怨。

    民被其毒,無所赴愬,一身不恤,惶恤其他。

    臣嘗承乏外郡,每見百姓訴丁鹽絹(&lsquo丁鹽絹&rsquo乃一種&lsquo人頭稅&rsquo,本用鹽納,後折絹,隻行于兩浙、福建、荊湖南北路及廣南東西路),最為疾苦。

    蓋為其子成丁,則出絹,終其身不可免。

    愚民甯殺子,不欲輸絹。

    ” 《宋會要·食貨一二》之一九:“(乾道九年)八月十四日,宰執進呈兩浙諸州丁鹽絹數。

    上曰:&lsquo範成大謂處州丁錢太重,遂有不舉子之風。

    &rsquo虞允文奏曰:&lsquo誠有之。

    但諸州縣丁絹尺寸多少各不等。

    &hellip&hellip&rsquo于是诏:兩浙州軍人戶身丁鹽錢折納絹數内,紹興府、湖、處州比之他州最重&hellip&hellip民戶避免,至于生子不舉。

    &hellip&hellip” 同上:“(乾道九年)七月十五日,直寶文閣知建甯府趙彥端言:生子孫而殺之者&hellip&hellip蓋民貧累衆,無力贍給;年方至丁,複有輸納身丁之患。

    &hellip&hellip” 宋鄭瑤、景定《嚴州志》:“前志載&hellip&hellip淳熙丙午&hellip&hellip丁一十七萬五千九百有三。

    蓋昔者丁錢未蠲,民苦重賦,故生子有不舉。

    自乾道五年張宣公知州抗疏祈免,奉旨減免有差。

    至淳熙丁口之數,比紹興增凡六萬四千五百有九。

    開禧元年十二月,禦筆盡免兩浙身丁錢。

    &hellip&hellip今&hellip&hellip口凡三十二萬九千二百有六,比淳熙之數增益。

    ” (2)有謂由于婚葬之浩費者 《宋會要·刑法二》之五六:“(政和二年)四月十二日,臣僚言:&lsquo福建愚俗,溺子不育。

    &hellip&hellip究其弊源,蓋緣福建路厚其婚葬。

    至如殡葬&hellip&hellip供祭羅列,焚獻之物,創新缯帛。

    裡闾之間,不問知識,盡行送禮。

    不顧父母具存,藏兇服以待送葬之用。

    利赴兇齋,意在所得,使遭喪者所費浩瀚。

    &hellip&hellip&rsquo” 又上引《系年要錄》紹興七年十二月禮部尚書雲:“愚民甯殺子,不欲輸絹,又資财嫁遣,力所不及,故生女者,例不舉。

    ” (3)有謂由于淫祀者 《宋會要·刑法二》之四九:“(大觀三年)五月十九日,臣僚言:&lsquo伏見福建路風俗,尅意事佛,樂供好施,休咎問僧,每多淫祀,故民間衣食因此未及豐足。

    &hellip&hellip家産&hellip&hellip分割之後,繼出嗣續,不及襁褓一切殺溺。

    &rsquo&hellip&hellip” 按以上三說皆用以解釋局部之殺嬰事實,然未能解釋殺嬰俗普遍盛行于南方之事實。

    身丁錢之重,婚喪之侈,及佞佛淫祀,就如說者所言,皆非普遍于江淮以南之現象也。

    即就局部之事實言,三說亦非窮源探本之論。

    殺嬰之直接原因,為生産之家患口多為累。

    而所以患口多為累之故,則甚複雜。

    要而論之,患口多為累而至于殺嬰之家可分為兩類:第一類,其生活标準已達最低可能之限度,無法減低其生活标準以供養增加之人口,即所謂“貧乏下戶”是也。

    第二類,其生活标準本未達于最低限度,而不願過于減低其生活标準(婚葬之費、淫祀之費,皆構成生活标準之一部分原素),以供養增加之人口。

    士大夫家之殺嬰者,屬于此類。

    由上引之文證觀之,由事理測之,大多數殺嬰之家當為“貧乏下戶”。

    而如此“貧乏下戶”之階級之存在而且衆多,則為社會富力之分配問題。

    至于身丁錢之特重,隻是其局部之助長因,而非其普遍之主因也。

    殺嬰俗之特盛于江淮以南,而無聞于江淮以北者,可見南方之貧者較北方之貧者為更貧而且衆,換言之,即南方富力之分配較北方更為不均也。

    此推論下文将證實之。

     宋人對于殺嬰俗除嚴設法禁外,尚有種種救濟之法: (1)限制婚喪禮 《宋會要·刑法二》之五六至五七:“(政和二年)四月&hellip&hellip禮部看詳:&lsquo福建路婚葬豐厚等條已有施行外,今重别拟定下項:諸父母存,非本宗及内外有服親而辄兇服送喪(受雇行喪人非)&hellip&hellip者&hellip&hellip杖六十。

    &rsquo從之。

    ” (2)減免身丁錢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一一:“(明道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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