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的土地分配與社會騷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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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三種資料均把食租的地主和自耕農并為“主戶”一項,不加分别,現在隻得仍之)的比例,假如隐匿戶口的原因沒有“畸輕畸重”于主客戶之間,那麼,這兩種戶的各數即使很不可靠,它們的比例可以是很可靠的。
(二)現在所知,宋代隐匿戶口的原因,“畸輕畸重”于主客戶之間的,隻有一種,那是畸重于客戶方面的。
當時土地陳報上有一種流行的弊端,叫做“詭名挾佃”。
宋代按照财産把民戶分為等級,戶等愈高則賦役的負擔愈重。
所以田地多的人家,每把一部分的田地,假托在佃戶名下,以圖減低戶等,也就減輕賦役。
這便是所謂“詭名挾佃”。
這一來,本來無田的客戶在名義上便變作有田的主戶了。
所以表中的佃戶數,其“過算”的可能性比“低算”的可能性大。
(三)第一和第二、三種資料的時代相差有九十年。
在這時期裡,和隐匿戶口有關的社會因素不見有變化,所以這些資料所表示的主客戶數及主客戶比率即使不很可靠,我們據之以研究主客戶比率在這時期裡的升降,也可以無大過。
關于下面的表,還有幾點要說明。
(一)因為行政區域的改變,三種材料所用的地理單位不同。
第二、三兩種所用地理單位還相近,故可歸并一表。
惟第一種所用地理單位和其它二種所用的相差太甚,無法和它們歸并。
(二)表中地名之下有“&hellip&hellip”時,表示本道或本路主客戶之記錄不完全(或當時未知,或傳刻脫漏。
) (三)第二表中,地名之右注(1)者系指《中書備對》的記錄;注(2)者系指《元豐九域志》的記錄;其不注(1)或(2)者皆指《元豐九域志》的記錄。
(四)《通考》所引《中書備對》,開封府梓州路及夔州路并缺客戶數,惟具主客口數,茲姑以客口之百分數替代客戶之百分數。
(五)《備對》于全國主戶總數下注之:内若幹戶“元供弓箭手、僧院、道觀、山泾、山團、徭、典佃、喬佃、船居、黎戶、不分主客女戶”,今并附入主戶數。
又全國總客戶數下注之:内若幹戶“元供交界浮居、散戶、蕃部、無名目戶”,今并附入客戶數。
其餘二種材料當亦如之。
第一表 《太平寰宇記》中之主客戶統計[1] 第二表 《中書備對》(1)及《元豐九域志》(2)中之主客戶統計[2] 我們看了這兩個表,有以下的事實可注意: (一)全國客戶占總戶的百分數在太平興國時,是四一;在元豐時是三三·六,中間并經降到
(二)現在所知,宋代隐匿戶口的原因,“畸輕畸重”于主客戶之間的,隻有一種,那是畸重于客戶方面的。
當時土地陳報上有一種流行的弊端,叫做“詭名挾佃”。
宋代按照财産把民戶分為等級,戶等愈高則賦役的負擔愈重。
所以田地多的人家,每把一部分的田地,假托在佃戶名下,以圖減低戶等,也就減輕賦役。
這便是所謂“詭名挾佃”。
這一來,本來無田的客戶在名義上便變作有田的主戶了。
所以表中的佃戶數,其“過算”的可能性比“低算”的可能性大。
(三)第一和第二、三種資料的時代相差有九十年。
在這時期裡,和隐匿戶口有關的社會因素不見有變化,所以這些資料所表示的主客戶數及主客戶比率即使不很可靠,我們據之以研究主客戶比率在這時期裡的升降,也可以無大過。
關于下面的表,還有幾點要說明。
(一)因為行政區域的改變,三種材料所用的地理單位不同。
第二、三兩種所用地理單位還相近,故可歸并一表。
惟第一種所用地理單位和其它二種所用的相差太甚,無法和它們歸并。
(二)表中地名之下有“&hellip&hellip”時,表示本道或本路主客戶之記錄不完全(或當時未知,或傳刻脫漏。
) (三)第二表中,地名之右注(1)者系指《中書備對》的記錄;注(2)者系指《元豐九域志》的記錄;其不注(1)或(2)者皆指《元豐九域志》的記錄。
(四)《通考》所引《中書備對》,開封府梓州路及夔州路并缺客戶數,惟具主客口數,茲姑以客口之百分數替代客戶之百分數。
(五)《備對》于全國主戶總數下注之:内若幹戶“元供弓箭手、僧院、道觀、山泾、山團、徭、典佃、喬佃、船居、黎戶、不分主客女戶”,今并附入主戶數。
又全國總客戶數下注之:内若幹戶“元供交界浮居、散戶、蕃部、無名目戶”,今并附入客戶數。
其餘二種材料當亦如之。
第一表 《太平寰宇記》中之主客戶統計[1] 第二表 《中書備對》(1)及《元豐九域志》(2)中之主客戶統計[2] 我們看了這兩個表,有以下的事實可注意: (一)全國客戶占總戶的百分數在太平興國時,是四一;在元豐時是三三·六,中間并經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