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初四川王小波、李順之亂(一失敗之均産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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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北宋初年四川有王小波(波或作博、或作皤)、李順之亂,其事與南宋初年鼎澧間鐘相、楊幺之亂遙相對偶,皆可助階級鬥争說張目者。
之二亂事,《宋史》及《宋會要》皆有記載,惟其特質,即“均貧富”之理論與舉動,二書皆絕不洩露;李焘《續資治通鑒長編》(其書訖于北宋)于前一亂事亦然。
謂非有階級意識祟焉,不可得也。
幸私史所記,尚足補其缺。
以此二事例之,有裨于階級鬥争說之史實,為正史所隐,而不幸野史無傳,遂以湮沒者,當複何限? 之二亂事中,前者尤為重要,以其在中國民衆暴動史中,創一新旗幟,辟一新道路,而後者實踵其武。
鐘相、楊麼之事迹,近人有已輯集之者,然猶未備。
(朱希祖氏撰《楊幺事迹考證》,所采除《宋史》,有《金陀粹編》《三朝北盟會編》《建炎以來系年要錄》《中興小紀》《揮塵三錄》。
此外可采以補正之者,以作者所知,有《宋會要·兵類》《皇宋中興兩朝聖政》十四、《老學庵筆記》三,又《随園随筆》四。
)至王小波、李順之事迹,則世尚無道及者,今故表而出之。
二、亂事之起因及其真性質 《宋史·太宗本紀》載: (淳化四年二月),永康軍青城縣民王小波聚徒為寇,殺眉州彭山縣令齊元振。
叛亂之因,《宋史》不言。
惟《長編》雲: 初右谏議大夫許骧知成都府,及還,言于上曰:“蜀土久安,其民流窳易擾,顧謹擇忠厚者為長吏,使鎮撫之。
”時東上閣門使吳元載實代骧為成都。
元載頗尚苛察,民有犯法者,雖細罪不能容,又禁民遊宴行樂;人用胥怨。
王小波起為盜。
則純以苛政為緻此之因。
苛政固不失為緻此亂之一因,而是時蜀中統冶者之殘酷實有遠出于吳元載所為之上者。
是時鎮蜀者為益王元傑,據《長編》三五: 王嘗作假山,所費甚廣。
既成,召僚屬置酒共觀之,衆皆褎歎其美,(姚)坦(時為益王府翊善)獨俛首不視。
王強使視之,坦曰,“但見血山,安得假山?”王驚問其故。
對曰,“坦在田舍時,見州縣督稅,上下相急以剝民。
裡胥臨門,捕人父子兄弟,送縣鞭笞,血流滿身,愁苦不聊生。
此假山皆民租賦所出,非血山而何?” 其後王小波等亂起,太宗遂徙封益王為吳王。
然小波等作亂之主因,有在普通苛政之外者。
北宋人王辟之(據《直齋書錄解題》,辟之為仁宗治平四年進士)于《渑水燕談錄》八載: 朝廷初平孟氏,帑藏盡歸京師,其後言利者争述功利,置博易務,禁私市,商賈不行,蜀民不足,故小波激怒其人曰:“吾疾貧富不均,今為汝均之!”貧者附之益衆。
向使無加賦之苦,得循良撫綏之,安有此亂? 與此相符而更贍詳之記載則見于南宋末人陳均之《皇朝編年備要》四。
(日本靜嘉堂文庫影宋刊本。
四庫本作《宋九朝編年備要》。
作此文時未得見日人影本,偶書賈持此書舊抄殘本來清華圖書館求售,因得引用之。
)蓋二者同出一源,而《燕談錄》但憑記憶,《備要》則直錄舊文。
故後者雖較晚出,而史料價值不減也。
《備要》雲: 蜀地饒富,孟氏割據,府庫益以充溢。
及王師平蜀,孟氏所儲悉歸内府。
而言事者競起功利,成都常賦外,更置博買務。
諸郡課民織作,禁商旅不得私市布帛,司計之吏,析及秋毫。
蜀地狹民稠,耕作不足以給,益以貧困。
兼并者複籴賤販貴,以奪其利。
青城縣民王小波聚衆起而為亂,謂衆曰:“我疾貧富不均,今為汝均之。
”貧民多來附。
遂攻掠邛、蜀、詩縣,襲殺縣令齊元振,剖其腹,實以錢。
蓋惡其誅求之無厭也。
賊黨由是愈熾。
《燕談錄》謂“禁私市,商賈不行”,《備要》謂“禁商旅不得私市布帛”;二者差異甚大,當以《備要》為是。
《燕談錄》容有奪字。
由前之說,似四川一切民營商業悉被禁止,此在當時社會狀況下,殊難想像。
由後之說,則政府所壟斷者僅四川布帛之貿易耳。
四川在當時為全國織造工業最發達之地,有二事可證。
一者,據《備要》二,蜀民所輸兩稅,皆以匹帛折充。
二者,據《長編》八,宋平蜀,得錦工數百人,因于京師置绫錦院以處之。
五季以來,四川财富之一大來源,殆為織造品之輸出。
此業為政府所壟斷,而其赢利又歸中央,蜀地繁榮所受之影響,可以想見。
且也,孟蜀時代,聚斂之積極富,然取之于蜀者仍用之于蜀,自宋平蜀,悉舉以歸于内府。
爾後蜀地賦稅,既有增加(據上引《燕談錄》),又複外流,此又當地繁榮之一大打擊也。
繁榮既減,失業必增。
而自布帛私市禁止後,此主要家庭工業品之唯一交易對手即為政府。
胥吏為奸,抑價增度,在所不免。
更加以統治者之殘酷,“兼并者”之“籴賤販貴”,貧民者之痛苦遂超越其忍耐之限度矣。
此王小波之亂所由起也。
小波幕後之主要人物為李順。
沈括在《夢溪筆談》二五記雲: (前廣州巡檢使陳)文琏家有李順案款本末甚詳。
(上雲,“文琏康定中歸老泉州,予尚識之”。
)順本味江王小博之妻弟。
始王小博反于蜀中,不能撫其徒,衆乃共推順為主。
順初起悉召鄉裡富人大姓,令具其家所有财粟,據其生齒足用之外,一切調發,大赈貧乏。
錄用材能,存撫良善,号令嚴明,所至一無所犯。
時兩蜀大饑,旬日之間,歸之者數萬人。
(據《備要》四,小波初起時衆才數百人。
)所向州縣開門延納。
傳檄所至,無複完壘。
則小波等“均貧富”之說固非徒用作欺騙民衆之口号已也。
又陸遊在《老學庵筆記》九記雲: 蜀父老言:王小皤之亂,自言,“我土鍋村民也。
豈能霸一方?有李順者,孟大王之遺孤。
初蜀亡,有晨興過摩诃池上者,見錦箱、錦衾覆一襁褓嬰兒。
有片紙在其中,書曰:&lsquo國中義士為我養之。
&rsquo人知其出于宮中,因收養焉,順是也。
”故蜀人惑而從之,未幾小皤戰死,衆推順為主,下令複姓孟。
謂李順為孟氏之裔,不知是否借以号召孟蜀遺民之托詞。
李順之被推為主,據陸遊,乃在小波戰死之後(《宋史·太宗本紀》同);據沈括,則似小波未死時已然。
意者,小波為首難之人,而隐以主位期李順,軍中亦以此待之;順則不欲遽居小波上,故至小波死後始複故姓,正尊号。
審如是,則謂小波或順為主均無不可。
合觀上文所引用之原料,則小波等之所為有可注意者三事:一者,誅殺貪官污吏。
二者,借收資産階級脧榨之所積,而不絕其生路,此真所謂仁至義盡者也。
三者,以借收所得,大赈貧窮,沈存中畢竟是科學家,于彼等之“錄用材能,存撫良善,号令嚴明,所至一無所犯”,不憚直書。
在官書觀之,彼等則為殺人放火之盜匪矣。
從官報中尋官敵之真相,自來等于緣木求魚,讀史者不可不察也。
三、亂事之發展 小波以淳化四年二月起事于眉州。
據《宋史·太宗本紀》及《備要》四,是
之二亂事,《宋史》及《宋會要》皆有記載,惟其特質,即“均貧富”之理論與舉動,二書皆絕不洩露;李焘《續資治通鑒長編》(其書訖于北宋)于前一亂事亦然。
謂非有階級意識祟焉,不可得也。
幸私史所記,尚足補其缺。
以此二事例之,有裨于階級鬥争說之史實,為正史所隐,而不幸野史無傳,遂以湮沒者,當複何限? 之二亂事中,前者尤為重要,以其在中國民衆暴動史中,創一新旗幟,辟一新道路,而後者實踵其武。
鐘相、楊麼之事迹,近人有已輯集之者,然猶未備。
(朱希祖氏撰《楊幺事迹考證》,所采除《宋史》,有《金陀粹編》《三朝北盟會編》《建炎以來系年要錄》《中興小紀》《揮塵三錄》。
此外可采以補正之者,以作者所知,有《宋會要·兵類》《皇宋中興兩朝聖政》十四、《老學庵筆記》三,又《随園随筆》四。
)至王小波、李順之事迹,則世尚無道及者,今故表而出之。
二、亂事之起因及其真性質 《宋史·太宗本紀》載: (淳化四年二月),永康軍青城縣民王小波聚徒為寇,殺眉州彭山縣令齊元振。
叛亂之因,《宋史》不言。
惟《長編》雲: 初右谏議大夫許骧知成都府,及還,言于上曰:“蜀土久安,其民流窳易擾,顧謹擇忠厚者為長吏,使鎮撫之。
”時東上閣門使吳元載實代骧為成都。
元載頗尚苛察,民有犯法者,雖細罪不能容,又禁民遊宴行樂;人用胥怨。
王小波起為盜。
則純以苛政為緻此之因。
苛政固不失為緻此亂之一因,而是時蜀中統冶者之殘酷實有遠出于吳元載所為之上者。
是時鎮蜀者為益王元傑,據《長編》三五: 王嘗作假山,所費甚廣。
既成,召僚屬置酒共觀之,衆皆褎歎其美,(姚)坦(時為益王府翊善)獨俛首不視。
王強使視之,坦曰,“但見血山,安得假山?”王驚問其故。
對曰,“坦在田舍時,見州縣督稅,上下相急以剝民。
裡胥臨門,捕人父子兄弟,送縣鞭笞,血流滿身,愁苦不聊生。
此假山皆民租賦所出,非血山而何?” 其後王小波等亂起,太宗遂徙封益王為吳王。
然小波等作亂之主因,有在普通苛政之外者。
北宋人王辟之(據《直齋書錄解題》,辟之為仁宗治平四年進士)于《渑水燕談錄》八載: 朝廷初平孟氏,帑藏盡歸京師,其後言利者争述功利,置博易務,禁私市,商賈不行,蜀民不足,故小波激怒其人曰:“吾疾貧富不均,今為汝均之!”貧者附之益衆。
向使無加賦之苦,得循良撫綏之,安有此亂? 與此相符而更贍詳之記載則見于南宋末人陳均之《皇朝編年備要》四。
(日本靜嘉堂文庫影宋刊本。
四庫本作《宋九朝編年備要》。
作此文時未得見日人影本,偶書賈持此書舊抄殘本來清華圖書館求售,因得引用之。
)蓋二者同出一源,而《燕談錄》但憑記憶,《備要》則直錄舊文。
故後者雖較晚出,而史料價值不減也。
《備要》雲: 蜀地饒富,孟氏割據,府庫益以充溢。
及王師平蜀,孟氏所儲悉歸内府。
而言事者競起功利,成都常賦外,更置博買務。
諸郡課民織作,禁商旅不得私市布帛,司計之吏,析及秋毫。
蜀地狹民稠,耕作不足以給,益以貧困。
兼并者複籴賤販貴,以奪其利。
青城縣民王小波聚衆起而為亂,謂衆曰:“我疾貧富不均,今為汝均之。
”貧民多來附。
遂攻掠邛、蜀、詩縣,襲殺縣令齊元振,剖其腹,實以錢。
蓋惡其誅求之無厭也。
賊黨由是愈熾。
《燕談錄》謂“禁私市,商賈不行”,《備要》謂“禁商旅不得私市布帛”;二者差異甚大,當以《備要》為是。
《燕談錄》容有奪字。
由前之說,似四川一切民營商業悉被禁止,此在當時社會狀況下,殊難想像。
由後之說,則政府所壟斷者僅四川布帛之貿易耳。
四川在當時為全國織造工業最發達之地,有二事可證。
一者,據《備要》二,蜀民所輸兩稅,皆以匹帛折充。
二者,據《長編》八,宋平蜀,得錦工數百人,因于京師置绫錦院以處之。
五季以來,四川财富之一大來源,殆為織造品之輸出。
此業為政府所壟斷,而其赢利又歸中央,蜀地繁榮所受之影響,可以想見。
且也,孟蜀時代,聚斂之積極富,然取之于蜀者仍用之于蜀,自宋平蜀,悉舉以歸于内府。
爾後蜀地賦稅,既有增加(據上引《燕談錄》),又複外流,此又當地繁榮之一大打擊也。
繁榮既減,失業必增。
而自布帛私市禁止後,此主要家庭工業品之唯一交易對手即為政府。
胥吏為奸,抑價增度,在所不免。
更加以統治者之殘酷,“兼并者”之“籴賤販貴”,貧民者之痛苦遂超越其忍耐之限度矣。
此王小波之亂所由起也。
小波幕後之主要人物為李順。
沈括在《夢溪筆談》二五記雲: (前廣州巡檢使陳)文琏家有李順案款本末甚詳。
(上雲,“文琏康定中歸老泉州,予尚識之”。
)順本味江王小博之妻弟。
始王小博反于蜀中,不能撫其徒,衆乃共推順為主。
順初起悉召鄉裡富人大姓,令具其家所有财粟,據其生齒足用之外,一切調發,大赈貧乏。
錄用材能,存撫良善,号令嚴明,所至一無所犯。
時兩蜀大饑,旬日之間,歸之者數萬人。
(據《備要》四,小波初起時衆才數百人。
)所向州縣開門延納。
傳檄所至,無複完壘。
則小波等“均貧富”之說固非徒用作欺騙民衆之口号已也。
又陸遊在《老學庵筆記》九記雲: 蜀父老言:王小皤之亂,自言,“我土鍋村民也。
豈能霸一方?有李順者,孟大王之遺孤。
初蜀亡,有晨興過摩诃池上者,見錦箱、錦衾覆一襁褓嬰兒。
有片紙在其中,書曰:&lsquo國中義士為我養之。
&rsquo人知其出于宮中,因收養焉,順是也。
”故蜀人惑而從之,未幾小皤戰死,衆推順為主,下令複姓孟。
謂李順為孟氏之裔,不知是否借以号召孟蜀遺民之托詞。
李順之被推為主,據陸遊,乃在小波戰死之後(《宋史·太宗本紀》同);據沈括,則似小波未死時已然。
意者,小波為首難之人,而隐以主位期李順,軍中亦以此待之;順則不欲遽居小波上,故至小波死後始複故姓,正尊号。
審如是,則謂小波或順為主均無不可。
合觀上文所引用之原料,則小波等之所為有可注意者三事:一者,誅殺貪官污吏。
二者,借收資産階級脧榨之所積,而不絕其生路,此真所謂仁至義盡者也。
三者,以借收所得,大赈貧窮,沈存中畢竟是科學家,于彼等之“錄用材能,存撫良善,号令嚴明,所至一無所犯”,不憚直書。
在官書觀之,彼等則為殺人放火之盜匪矣。
從官報中尋官敵之真相,自來等于緣木求魚,讀史者不可不察也。
三、亂事之發展 小波以淳化四年二月起事于眉州。
據《宋史·太宗本紀》及《備要》四,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