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初四川王小波、李順之亂(一失敗之均産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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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北宋初年四川有王小波(波或作博、或作皤)、李順之亂,其事與南宋初年鼎澧間鐘相、楊幺之亂遙相對偶,皆可助階級鬥争說張目者。

    之二亂事,《宋史》及《宋會要》皆有記載,惟其特質,即“均貧富”之理論與舉動,二書皆絕不洩露;李焘《續資治通鑒長編》(其書訖于北宋)于前一亂事亦然。

    謂非有階級意識祟焉,不可得也。

    幸私史所記,尚足補其缺。

    以此二事例之,有裨于階級鬥争說之史實,為正史所隐,而不幸野史無傳,遂以湮沒者,當複何限? 之二亂事中,前者尤為重要,以其在中國民衆暴動史中,創一新旗幟,辟一新道路,而後者實踵其武。

     鐘相、楊麼之事迹,近人有已輯集之者,然猶未備。

    (朱希祖氏撰《楊幺事迹考證》,所采除《宋史》,有《金陀粹編》《三朝北盟會編》《建炎以來系年要錄》《中興小紀》《揮塵三錄》。

    此外可采以補正之者,以作者所知,有《宋會要·兵類》《皇宋中興兩朝聖政》十四、《老學庵筆記》三,又《随園随筆》四。

    )至王小波、李順之事迹,則世尚無道及者,今故表而出之。

     二、亂事之起因及其真性質 《宋史·太宗本紀》載: (淳化四年二月),永康軍青城縣民王小波聚徒為寇,殺眉州彭山縣令齊元振。

     叛亂之因,《宋史》不言。

    惟《長編》雲: 初右谏議大夫許骧知成都府,及還,言于上曰:“蜀土久安,其民流窳易擾,顧謹擇忠厚者為長吏,使鎮撫之。

    ”時東上閣門使吳元載實代骧為成都。

    元載頗尚苛察,民有犯法者,雖細罪不能容,又禁民遊宴行樂;人用胥怨。

    王小波起為盜。

     則純以苛政為緻此之因。

    苛政固不失為緻此亂之一因,而是時蜀中統冶者之殘酷實有遠出于吳元載所為之上者。

    是時鎮蜀者為益王元傑,據《長編》三五: 王嘗作假山,所費甚廣。

    既成,召僚屬置酒共觀之,衆皆褎歎其美,(姚)坦(時為益王府翊善)獨俛首不視。

    王強使視之,坦曰,“但見血山,安得假山?”王驚問其故。

    對曰,“坦在田舍時,見州縣督稅,上下相急以剝民。

    裡胥臨門,捕人父子兄弟,送縣鞭笞,血流滿身,愁苦不聊生。

    此假山皆民租賦所出,非血山而何?” 其後王小波等亂起,太宗遂徙封益王為吳王。

    然小波等作亂之主因,有在普通苛政之外者。

    北宋人王辟之(據《直齋書錄解題》,辟之為仁宗治平四年進士)于《渑水燕談錄》八載: 朝廷初平孟氏,帑藏盡歸京師,其後言利者争述功利,置博易務,禁私市,商賈不行,蜀民不足,故小波激怒其人曰:“吾疾貧富不均,今為汝均之!”貧者附之益衆。

    向使無加賦之苦,得循良撫綏之,安有此亂? 與此相符而更贍詳之記載則見于南宋末人陳均之《皇朝編年備要》四。

    (日本靜嘉堂文庫影宋刊本。

    四庫本作《宋九朝編年備要》。

    作此文時未得見日人影本,偶書賈持此書舊抄殘本來清華圖書館求售,因得引用之。

    )蓋二者同出一源,而《燕談錄》但憑記憶,《備要》則直錄舊文。

    故後者雖較晚出,而史料價值不減也。

    《備要》雲: 蜀地饒富,孟氏割據,府庫益以充溢。

    及王師平蜀,孟氏所儲悉歸内府。

    而言事者競起功利,成都常賦外,更置博買務。

    諸郡課民織作,禁商旅不得私市布帛,司計之吏,析及秋毫。

    蜀地狹民稠,耕作不足以給,益以貧困。

    兼并者複籴賤販貴,以奪其利。

    青城縣民王小波聚衆起而為亂,謂衆曰:“我疾貧富不均,今為汝均之。

    ”貧民多來附。

    遂攻掠邛、蜀、詩縣,襲殺縣令齊元振,剖其腹,實以錢。

    蓋惡其誅求之無厭也。

    賊黨由是愈熾。

     《燕談錄》謂“禁私市,商賈不行”,《備要》謂“禁商旅不得私市布帛”;二者差異甚大,當以《備要》為是。

    《燕談錄》容有奪字。

    由前之說,似四川一切民營商業悉被禁止,此在當時社會狀況下,殊難想像。

    由後之說,則政府所壟斷者僅四川布帛之貿易耳。

     四川在當時為全國織造工業最發達之地,有二事可證。

    一者,據《備要》二,蜀民所輸兩稅,皆以匹帛折充。

    二者,據《長編》八,宋平蜀,得錦工數百人,因于京師置绫錦院以處之。

    五季以來,四川财富之一大來源,殆為織造品之輸出。

    此業為政府所壟斷,而其赢利又歸中央,蜀地繁榮所受之影響,可以想見。

    且也,孟蜀時代,聚斂之積極富,然取之于蜀者仍用之于蜀,自宋平蜀,悉舉以歸于内府。

    爾後蜀地賦稅,既有增加(據上引《燕談錄》),又複外流,此又當地繁榮之一大打擊也。

    繁榮既減,失業必增。

    而自布帛私市禁止後,此主要家庭工業品之唯一交易對手即為政府。

    胥吏為奸,抑價增度,在所不免。

    更加以統治者之殘酷,“兼并者”之“籴賤販貴”,貧民者之痛苦遂超越其忍耐之限度矣。

    此王小波之亂所由起也。

     小波幕後之主要人物為李順。

    沈括在《夢溪筆談》二五記雲: (前廣州巡檢使陳)文琏家有李順案款本末甚詳。

    (上雲,“文琏康定中歸老泉州,予尚識之”。

    )順本味江王小博之妻弟。

    始王小博反于蜀中,不能撫其徒,衆乃共推順為主。

    順初起悉召鄉裡富人大姓,令具其家所有财粟,據其生齒足用之外,一切調發,大赈貧乏。

    錄用材能,存撫良善,号令嚴明,所至一無所犯。

    時兩蜀大饑,旬日之間,歸之者數萬人。

    (據《備要》四,小波初起時衆才數百人。

    )所向州縣開門延納。

    傳檄所至,無複完壘。

     則小波等“均貧富”之說固非徒用作欺騙民衆之口号已也。

     又陸遊在《老學庵筆記》九記雲: 蜀父老言:王小皤之亂,自言,“我土鍋村民也。

    豈能霸一方?有李順者,孟大王之遺孤。

    初蜀亡,有晨興過摩诃池上者,見錦箱、錦衾覆一襁褓嬰兒。

    有片紙在其中,書曰:&lsquo國中義士為我養之。

    &rsquo人知其出于宮中,因收養焉,順是也。

    ”故蜀人惑而從之,未幾小皤戰死,衆推順為主,下令複姓孟。

     謂李順為孟氏之裔,不知是否借以号召孟蜀遺民之托詞。

    李順之被推為主,據陸遊,乃在小波戰死之後(《宋史·太宗本紀》同);據沈括,則似小波未死時已然。

    意者,小波為首難之人,而隐以主位期李順,軍中亦以此待之;順則不欲遽居小波上,故至小波死後始複故姓,正尊号。

    審如是,則謂小波或順為主均無不可。

     合觀上文所引用之原料,則小波等之所為有可注意者三事:一者,誅殺貪官污吏。

    二者,借收資産階級脧榨之所積,而不絕其生路,此真所謂仁至義盡者也。

    三者,以借收所得,大赈貧窮,沈存中畢竟是科學家,于彼等之“錄用材能,存撫良善,号令嚴明,所至一無所犯”,不憚直書。

    在官書觀之,彼等則為殺人放火之盜匪矣。

    從官報中尋官敵之真相,自來等于緣木求魚,讀史者不可不察也。

     三、亂事之發展 小波以淳化四年二月起事于眉州。

    據《宋史·太宗本紀》及《備要》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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