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亡國史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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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少纾,則給其直。
二,追大吏乾沒之贓。
據克莊言:“比年颛阃之臣,尹京之臣,總饷之臣,握兵之臣,擁麾持節之臣,未有不暴富者。
”克莊謂:“田當沒入,止籴其粟,粟之外貨寶如山自若也。
貨當沒入,止追其贓,其不追者猶不勝用也。
此于貴家大吏無甚損,而國與民皆可小蘇,不亦簡而易行乎?”(《本集》五一)然當時莫能行也。
景定(理宗)四年(元兵破淮〔臨〕安之前十三年)賈似道為相,欲行富國強兵之策,使陳堯道(殿中侍禦史)等合奏:“廪兵,和籴,造楮之弊,乞依祖宗限田議,自兩浙、江東、西官民戶逾限之田,抽三分之一,買充公田,得一千萬畝之田,則歲有六七百萬斛之入,可以饷軍,可以免籴,可以重楮,可以平物,而安富,一舉而五利具矣。
”诏從其言。
既而朝士诋诽者洶然,理宗亦稍猶豫,謂“永免和籴,無如買逾限田為良法。
然東作方興,權俟秋成續議施行”。
似道以去就争之,乃降旨,“買田永免和籴,自是良法美意,要當始于浙西,庶他路視為則也。
所在利病各有不同,行移難于一律,可令三省照此施行”。
于是似道舉其浙西田萬畝,獻為公田。
親貴大吏,頗有繼之者,異議漸息。
(初行公田事,《宋史·食貨志》上一記在景定四年,《宋季三朝政要》三記在三年,《齊東野語》十七記在二年壬寅。
按二年為辛酉,《野語》顯誤,茲從《宋史》。
)初議收買者僅逾限之田,既而轉為“派買”之說,除二百畝以下免行派買外,餘悉各派買三分之一,其後雖百畝之家亦不免。
立價以租一石者償四十楮(一楮面值一貫),不及石者價随以減。
(《宋史·賈似道傳》言:“浙西田畝有值千缗者,似道四千缗買之。
”)買數少者則全支楮券,稍多則銀券各半,又多則副以度牒,至多則加以登仕、将仕、校尉、承信、承節、安人、孺人告身。
準直以登仕三千楮,将仕千楮,許赴漕試;校尉萬楮,承信萬五千,承節二萬,理為進納;安人四千,孺人二千。
其施行之際,或一時迎合,止欲買數之多,凡租六鬥七鬥者皆作一石,及收租之際,元額有虧,則取足于田主;或内有硗瘠及租佃頑惡之處,又責換于田主。
于是一時大小田主之怨聲載道。
會景定四年,彗星見,求直言。
于是公卿、大夫、士庶指斥公田之論,喧騰朝野。
似道力辨人言,請辭相位。
禦筆答雲:“言事易,任事難,自古然也。
使公田之策不可行,則卿建議之始,朕已沮之矣。
惟其上可以免朝廷造楮币之費,下可以免浙右和籴之擾,公私兼濟,所以命卿決意舉行之,今業已成矣。
一歲之軍饷皆仰給于此。
若遽因人言而罷之,雖可快一時之異議,其各〔如〕國計何?如軍饷何?卿既任事,亦當任怨。
禮義不愆,何恤人言?卿宜安心任職,毋孤朕倚毗之意。
”自此異議又沮。
然以阻力之大,公田之推行,終宋之世隻及于浙西,而和籴之免亦隻限于浙西耳。
(參《宋史·食貨志》上一,《鹹淳遺事》上,《齊東野語》十七《景定行公田》條,《錢唐遺事》五《推排公田》條) 景定五年,似道又行一富國之策,即清丈田土,以杜匿稅,當時謂之推排,亦即所謂經界,南宋自朱熹以來理學家所稱道不已者也。
景定推排之法,始行于平江、紹興及湖南路,遂命諸路漕帥皆施行焉。
至度宗鹹淳六年以郡縣推排,虛加寡弱戶田租,害民為甚,令各路監司詢訪,急除其弊。
八年台臣言江西推排結局已久,舊設都官團長等虛名尚在,占吝常後,诏罷之。
(《宋史》紀、志皆不載推排事,僅于《賈似道傳》著一語,此據《續文獻通考·田賦考》一,本書據序“參以諸說部雜篇議論,博取文集”,惟此未詳所出。
)景定推排實施之經過,史載甚略。
今可得知者,此事所召地主之怨毒不亞于公田,或且過之,以其推行之地較廣也。
當時有傳誦之諷刺詩曰: 三分天下二分亡, 猶把江山寸寸量。
縱使一丘添一畝, 也應不似舊封疆! 又有題《沁園春》于道間者,曰: 道過江南,泥牆粉壁,右具在前, 述某州某縣某鄉某裡,住何人地,佃何人田。
氣象蕭條,生靈憔悴,經界從未必然。
惟何甚?為官為己,不把人憐。
思量,幾許山川!況土地分張又百年! 正西蜀巉岩,雲迷鳥道。
兩淮清野,日警狼煙。
宰相弄權,奸人罔上,誰念幹戈未息肩? 掌大地,何須經界,“萬取千焉”? (右據《錢唐遺事》五《推排田畝》條,亦見《古杭雜記》。
近人言土地制度有引此條為指公田之事者,大誤。
) 公田、推排之實施,使南宋政府與資産階級發生利益沖突,而相乖離。
南宋政府瓦解之速,此未始非其一要因。
在民衆未有組織之前,資産階級之擁護,與一政府之存在,關系甚大。
此乃無可如何之曆史事實也。
最後南宋政府不能不向資産階級認錯求援,然無益矣!少帝德祐元年春,賈似道既去國,北軍已抵升、潤,察院季可奏乞罷公田之籍,以收農心,謂:“此事苛擾,民皆破家蕩産,怨入骨髓;若盡還原主,免索原錢,而除其籍,庶使浙西之人,永絕公田之苦。
”然而僅放欠租。
季遂再奏,始有旨雲:“公田之創,非理宗之本意,稔禍召怨,最為民苦,截日住罷,其田盡給付原佃主,仰率租戶義兵會合防拓。
”其後勘會謂招兵非便,且其田當還業主,于種戶初無相幹。
秋成在迩,饷軍方急,合且收租一年,其還田指揮,侯〔俟〕秋成後集議施行。
有旨将平江、嘉興、安吉公田照指揮蠲放,卻從朝廷照淨催米數回籴,其錢一半給佃主,一半給種戶,以溥實惠。
業主竟無與矣。
蓋業主佃主之分,當時用事者亦不能曉也。
然邊事日急,是時仍收公租。
還田之事,竟不及行。
要之,宋在季年欲自固不能不擴軍,欲擴軍不能不用财。
然是時國中财富集于巨室。
齊民蓋藏既鮮,而稅擔已重。
加斂于齊民,則齊民無以堪命;強征于巨室,而巨室離心。
此南宋之所以不得不亡也。
原載《燕京學報》第20期,1936年12月
二,追大吏乾沒之贓。
據克莊言:“比年颛阃之臣,尹京之臣,總饷之臣,握兵之臣,擁麾持節之臣,未有不暴富者。
”克莊謂:“田當沒入,止籴其粟,粟之外貨寶如山自若也。
貨當沒入,止追其贓,其不追者猶不勝用也。
此于貴家大吏無甚損,而國與民皆可小蘇,不亦簡而易行乎?”(《本集》五一)然當時莫能行也。
景定(理宗)四年(元兵破淮〔臨〕安之前十三年)賈似道為相,欲行富國強兵之策,使陳堯道(殿中侍禦史)等合奏:“廪兵,和籴,造楮之弊,乞依祖宗限田議,自兩浙、江東、西官民戶逾限之田,抽三分之一,買充公田,得一千萬畝之田,則歲有六七百萬斛之入,可以饷軍,可以免籴,可以重楮,可以平物,而安富,一舉而五利具矣。
”诏從其言。
既而朝士诋诽者洶然,理宗亦稍猶豫,謂“永免和籴,無如買逾限田為良法。
然東作方興,權俟秋成續議施行”。
似道以去就争之,乃降旨,“買田永免和籴,自是良法美意,要當始于浙西,庶他路視為則也。
所在利病各有不同,行移難于一律,可令三省照此施行”。
于是似道舉其浙西田萬畝,獻為公田。
親貴大吏,頗有繼之者,異議漸息。
(初行公田事,《宋史·食貨志》上一記在景定四年,《宋季三朝政要》三記在三年,《齊東野語》十七記在二年壬寅。
按二年為辛酉,《野語》顯誤,茲從《宋史》。
)初議收買者僅逾限之田,既而轉為“派買”之說,除二百畝以下免行派買外,餘悉各派買三分之一,其後雖百畝之家亦不免。
立價以租一石者償四十楮(一楮面值一貫),不及石者價随以減。
(《宋史·賈似道傳》言:“浙西田畝有值千缗者,似道四千缗買之。
”)買數少者則全支楮券,稍多則銀券各半,又多則副以度牒,至多則加以登仕、将仕、校尉、承信、承節、安人、孺人告身。
準直以登仕三千楮,将仕千楮,許赴漕試;校尉萬楮,承信萬五千,承節二萬,理為進納;安人四千,孺人二千。
其施行之際,或一時迎合,止欲買數之多,凡租六鬥七鬥者皆作一石,及收租之際,元額有虧,則取足于田主;或内有硗瘠及租佃頑惡之處,又責換于田主。
于是一時大小田主之怨聲載道。
會景定四年,彗星見,求直言。
于是公卿、大夫、士庶指斥公田之論,喧騰朝野。
似道力辨人言,請辭相位。
禦筆答雲:“言事易,任事難,自古然也。
使公田之策不可行,則卿建議之始,朕已沮之矣。
惟其上可以免朝廷造楮币之費,下可以免浙右和籴之擾,公私兼濟,所以命卿決意舉行之,今業已成矣。
一歲之軍饷皆仰給于此。
若遽因人言而罷之,雖可快一時之異議,其各〔如〕國計何?如軍饷何?卿既任事,亦當任怨。
禮義不愆,何恤人言?卿宜安心任職,毋孤朕倚毗之意。
”自此異議又沮。
然以阻力之大,公田之推行,終宋之世隻及于浙西,而和籴之免亦隻限于浙西耳。
(參《宋史·食貨志》上一,《鹹淳遺事》上,《齊東野語》十七《景定行公田》條,《錢唐遺事》五《推排公田》條) 景定五年,似道又行一富國之策,即清丈田土,以杜匿稅,當時謂之推排,亦即所謂經界,南宋自朱熹以來理學家所稱道不已者也。
景定推排之法,始行于平江、紹興及湖南路,遂命諸路漕帥皆施行焉。
至度宗鹹淳六年以郡縣推排,虛加寡弱戶田租,害民為甚,令各路監司詢訪,急除其弊。
八年台臣言江西推排結局已久,舊設都官團長等虛名尚在,占吝常後,诏罷之。
(《宋史》紀、志皆不載推排事,僅于《賈似道傳》著一語,此據《續文獻通考·田賦考》一,本書據序“參以諸說部雜篇議論,博取文集”,惟此未詳所出。
)景定推排實施之經過,史載甚略。
今可得知者,此事所召地主之怨毒不亞于公田,或且過之,以其推行之地較廣也。
當時有傳誦之諷刺詩曰: 三分天下二分亡, 猶把江山寸寸量。
縱使一丘添一畝, 也應不似舊封疆! 又有題《沁園春》于道間者,曰: 道過江南,泥牆粉壁,右具在前, 述某州某縣某鄉某裡,住何人地,佃何人田。
氣象蕭條,生靈憔悴,經界從未必然。
惟何甚?為官為己,不把人憐。
思量,幾許山川!況土地分張又百年! 正西蜀巉岩,雲迷鳥道。
兩淮清野,日警狼煙。
宰相弄權,奸人罔上,誰念幹戈未息肩? 掌大地,何須經界,“萬取千焉”? (右據《錢唐遺事》五《推排田畝》條,亦見《古杭雜記》。
近人言土地制度有引此條為指公田之事者,大誤。
) 公田、推排之實施,使南宋政府與資産階級發生利益沖突,而相乖離。
南宋政府瓦解之速,此未始非其一要因。
在民衆未有組織之前,資産階級之擁護,與一政府之存在,關系甚大。
此乃無可如何之曆史事實也。
最後南宋政府不能不向資産階級認錯求援,然無益矣!少帝德祐元年春,賈似道既去國,北軍已抵升、潤,察院季可奏乞罷公田之籍,以收農心,謂:“此事苛擾,民皆破家蕩産,怨入骨髓;若盡還原主,免索原錢,而除其籍,庶使浙西之人,永絕公田之苦。
”然而僅放欠租。
季遂再奏,始有旨雲:“公田之創,非理宗之本意,稔禍召怨,最為民苦,截日住罷,其田盡給付原佃主,仰率租戶義兵會合防拓。
”其後勘會謂招兵非便,且其田當還業主,于種戶初無相幹。
秋成在迩,饷軍方急,合且收租一年,其還田指揮,侯〔俟〕秋成後集議施行。
有旨将平江、嘉興、安吉公田照指揮蠲放,卻從朝廷照淨催米數回籴,其錢一半給佃主,一半給種戶,以溥實惠。
業主竟無與矣。
蓋業主佃主之分,當時用事者亦不能曉也。
然邊事日急,是時仍收公租。
還田之事,竟不及行。
要之,宋在季年欲自固不能不擴軍,欲擴軍不能不用财。
然是時國中财富集于巨室。
齊民蓋藏既鮮,而稅擔已重。
加斂于齊民,則齊民無以堪命;強征于巨室,而巨室離心。
此南宋之所以不得不亡也。
原載《燕京學報》第20期,1936年12月